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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制度意蕴与中国语境

作者:庞庆明 文章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01期 时间:2021-04-12

摘要:国家再分配能力作为国家再分配制度及其执行能力,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必要途径,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新时代中国只有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分配,注重在间接分配过程中有效促进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协调与平衡,才能逐步实现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预期目标。 

关键词: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制度意蕴;中国语境 


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国家再分配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并具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指向。与资本主义国家将其再分配能力用于壮大私人资本力量、被动控制两极分化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能力则是其运用再分配制度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意义和前置条件展开讨论。

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释义 

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作为国家再分配能力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是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和具体规定的辩证统一。

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戈登·图洛克将再分配扩展到政府把资金或财富从一个群体转移到另一个群体的所有现象。[1]托马斯·皮凯蒂则将其界定为公共权力基于市场失灵而对社会劳动力和社会财富所采取的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原则下的市场均衡为目标的一种公共干预行为。[2]皮凯蒂认为由市场机制所产生的社会不平等,只能通过最优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权力干预也只有在符合帕累托优化原则下才是被允许的。可见,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仅仅从政府与市场关系角度考察国家再分配的内涵,没有也不可能论及国家再分配的社会历史性、制度性与阶级性。

马克思的生产方式理论及其国家理论是界定国家再分配内涵的理论基础。由于生产关系性质决定分配性质,因而国家再分配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又由于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而国家再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统治者的特定利益和需要。由此可知,国家再分配不仅是现象层面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外在统一,更是本质层面的生产关系与生产目的内在统一。据此,国家再分配可理解为国家在特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按照一定规则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次分配,以实现统治阶级所要求的分配结果的一种公共行为。国家再分配主要有两个维度:国家再分配体系和国家再分配能力。国家再分配能力则是国家调整和运用再分配制度以实现其统治目标的能力。

作为国家再分配能力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是一般规定、特殊规定和具体规定的辩证统一。从一般规定看,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始终伴随国家再分配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嬗变,其中既包括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再分配制度变革,也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在各自发展阶段的再分配制度调整。

从特殊规定看,制度是能力的关键支撑。国家再分配能力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仅决定初次分配性质,而且决定一个国家的再分配性质及其分配能力。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之间,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属性截然不同。因此,研究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必须考虑其所内含的特殊制度规定。

从具体规定看,中国实行特殊的基本经济制度并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当前又面临新的历史课题,如经济治理现代化、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等等。这就要求将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放在国家战略、国家作用、国家发展目标视野下进行考察。而新时代中国的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也就是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基础上,为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而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财富和收入依法进行再分配,并使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和平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能力转型过程。


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制度意蕴 

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不是一个抽象的经济概念,而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需要对其进行社会制度分析。

(一)国家再分配能力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 

自国家产生以来,再分配职能就与其公共权力行使相伴随,并呈现出民族性、阶级性和时代性特征。从再分配的阶级性及其固定化的制度设计看,国家性质不同,其再分配能力形成和发展的制度指向也不同。由于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国家再分配能力也就集中体现为国家再分配制度及其执行能力。马克思曾经指出:“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地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3]同样,国家再分配制度及其执行能力也要体现、反映并服务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产关系。可以说,不同国家的现存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不同,受其所支配的再分配关系及其制度执行能力的民族特质、阶级特性和时代特征也不尽相同。

(二)资本主义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本质是资产阶级政府壮大资本力量和被动控制两极分化的能力转型过程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再分配能力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并用来确保私人资本逻辑的顺利展开。资本主义国家先是运用税收、国债和补贴等手段壮大私人资本利益集团,后又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场初次分配所带来的两极分化后果,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及按资分配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资本主义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本质是资产阶级政府壮大私人资本力量和被动控制两极分化的能力转型过程。

早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少数资产者凭借资本所有权不断积累起巨额财富和收入,资产阶级政府又利用税收、补贴和国债“制造工厂主、剥夺独立劳动者、使国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资本化”,[4]从而加速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造就强势的资本利益集团。国家再分配所推动的资本加速积累,既是财富的加速积累,也是贫困的加速积累,即资方在谋取更多利润的同时,劳动者一方陷入绝对或相对贫困境地,社会贫富差距被进一步拉大。

随着私人资本企业生产规模的无限扩大以及相对过剩人口的迅猛增加,国家再分配的基本目标则由壮大资本利益集团扩展为增加社会福利,缓和阶级矛盾,维护资产阶级国家的整体利益;其再分配能力也相应地体现为资产阶级政府对劳动者失业及社会两极分化的被动控制能力,以及为有效满足垄断资本不断增殖的内在要求而对社会合作进行制度或规则创新的能力。当然,税收调节、福利补贴等再分配举措作为资产阶级应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改良方案,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劳资对立、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等资本主义制度痼疾。决定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事业兴衰成败的根本因素仍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随着凯恩斯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逐渐式微,代表大垄断资本集团利益的新自由主义势力迅猛抬头并从主流经济政策方面取代凯恩斯主义。特朗普减税就是新自由主义的最新实践。有观点认为减税提供的是凯恩斯主义意义上的刺激,从需求侧提振美国经济,与特朗普宣称的“自由主义”背道而驰。[5]特朗普减税方案中的确包含了凯恩斯主义的某些做法,但根本目的却是为了维护大资本集团的眼前利益和短期利益,故其实质还是新自由主义的。从特朗普减税也可以发现,美国资产阶级政府从促进资本整体利益进一步转向赤裸裸地维护大资本利益,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进一步加剧和恶化。只有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才能根本改变资产阶级国家再分配性质并彻底消除再分配背后私人资本逻辑所带来的负面历史效应。

(三)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本质是人民政府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能力转型过程 

马克思不仅揭露了资本主义国家再分配服务于资本增殖需要的实质,还曾设想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仍须保留再分配形式,即自由人联合体要从全部社会产品中扣除积累基金、公共消费基金、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及救济基金,用于满足社会共同体正常运行的客观需要。

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再分配历史及其实践经验来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再分配制度及其执行能力,先是用来巩固生产资料公有制及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后又用以发展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是一种服务于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力量展开的新的历史类型的再分配能力。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即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本质规定。马克思说道:在未来的新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6]列宁强调:“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7]毛泽东曾经指出:“在土地改革后,农民发生了分化。如果我们没有新东西给农民,不能帮助农民提高生产力,增加收入,共同富裕起来,那些穷的就不相信我们,他们会觉得跟共产党走没有意思。”[8]邓小平也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实现共同富裕规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内容。由于社会主义既不是共同贫穷,也不是两极分化,而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摆脱贫困,改善民生,最终也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故将“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最终目标。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后,中国政府以直接分配为最基本方式,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稳步前进,并在完善以公有制、按劳分配及计划经济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方面做出了历史性贡献。1978年以降,中国政府逐步推行市场化改革。由于市场机制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私人代价与社会代价(或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偏离、创新风险或不确定性,以及因市场竞争而引发的社会分化及其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因而政府有必要进行再次分配。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再分配能力历史生成的私人资本逻辑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再分配能力,不仅是社会主义政府在同市场自发运行的矛盾关系处理中逐步形成的确保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一种宏观调控能力,更是人民政府对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内在本质的外化能力,也就是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过程中使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优越性不断得以确证的能力。正如邓小平所言:“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9]社会主义国家通过财富、收入和社会福利再分配,对市场初次分配进行弊端矫正、功能补充和方式延伸,进而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科学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将国家再分配体制与市场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有机衔接,高度重视再分配战略规划引导作用,注重共同富裕引领下“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等国家再分配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不断创新再分配方式,在总量分配基础上加强区间分配、定向分配、相机分配,使之表现出灵活性、精准性、过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特点,进一步服务和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特别是中国政府运用一系列再分配政策措施开展精准扶贫工作,使绝对贫困现象彻底消除。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向共同富裕目标迈出了基础性一步。而全国一部分城乡居民在脱贫致富奔小康道路上率先实现共同富裕,又昭示着共同富裕已由理想变为局部现实。不过,中国民众基本生存问题的全面、彻底解决,以及共同富裕事实的局部存在,又使得以贫富差距为表征的全局性、整体性相对贫困问题日益凸显。而相对贫困分布范围更广,影响程度更深,解决难度更大,因而成为中国人民能否由摆脱贫困此岸成功迈入共同富裕彼岸、由共同富裕的局部现实顺利过渡到整体现实的关键一步。


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意义 

“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不仅有利于调节资源配置,提高福利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要素均衡流动,并提供与制度相匹配的物质条件;而且有利于降低居民基尼系数,维护社会稳定,追求社会公平,特别是有利于实现对最脆弱的人的生活保护,实现共享发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政府再分配政策实施效果如不明显,居民收入差距则会拉大。如杠杆率就可以通过放大金融资本有偏性影响收入再分配过程,使高收入群体获得更多收益,进而拉大差距。[11]有学者甚至认为,收入再分配政策是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决定因素。[12]

笔者认为,不顾具体条件谈论再分配政策利弊得失往往得出的只是脱离实际的抽象结论;再分配政策也只有具备相应的价值导向、能力条件和适用范围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以现代化的再分配能力为支撑的再分配政策,致力于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相统一,并将这种统一寓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当前社会主要矛盾解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的具体历史过程中,因而有着显著的战略意义。

(一)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是国家经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国家再分配作为国家机器作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的一种治理方式或手段,涉及民生财政支出比例和公共权力使用宗旨,背后折射的是国家经济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建设水平。特别是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国家再分配制度设计及执行错位、越位、缺位,那么财富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经济现状不仅难以有效治理,反而将会进一步恶化。也就是说,当国家再分配职能被用来服务于私人资本牟利主导下的市场经济模式(错位),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行为主体进行不恰当干预(越位),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又不能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确认、维护和增进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缺位),一个不可避免的后果就是既得利益集团掌控大部分社会财富和资源,而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则日渐庞大,进而极易引起社会群体之间的严重对立乃至社会有机体的骤然断裂,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旺发达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是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必要途径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更公平的教育、更稳定的就业、更丰厚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和更优美的生活环境充满期待,而整个社会对民众多样化生活需求的满足又不平衡、不充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构成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化解这一矛盾既离不开市场机制又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这是因为,市场机制运行本身具有马太效应,而教育、医疗、房地产、生态等领域的盲目、过度产业化又分别产生受教育成本升高、药品价格昂贵且不安全、房价高企、生态污染等民生问题。民生领域产业化所带来的社会后果由底层民众独自承担,不仅影响到产业全面升级的动力、质量和效率,更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南辕北辙。

一般来讲,私人资本企业可以提供竞争性、高标准性服务,但不愿也无力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服务。国家不仅可以调控农民工住房租金,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增加贫困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对失业、生活临时陷入困难的居民提供托底式的生活保障,而且通过财政、收入、产业、区域等再分配相关政策及手段,提供私人资本所无法提供的并用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如基础设施、文娱设施、保健设施等。此外,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美丽环境等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也往往要通过国家再分配制度来体现、诉诸国家再分配能力来实现。

(三)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即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时,中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时,中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一方面,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是加速贫困人口脱贫步伐、使之同全国人民一道迈入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是我国扶贫开发总体目标。在这里,“两不愁、三保障”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的帮扶标准和普惠标准,既是贫困区摆脱绝对贫困的特殊衡量尺度,也是小康社会在贫困区全面建成的起码要求,是贫困区脱贫目标与全面建成小康目标的辩证统一。而要如期实现“脱贫”与“小康”的具体历史统一,则有赖于国家再分配能力的现代化。这是因为,贫困区政府相关部门只有推进自身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做到科学决策、民主评价、依法监督,才能够在更大规模、更深程度上为本地区提供高级要素支撑,并使之与现有初级要素有机结合,以弥补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所面临的短板和不足。

另一方面,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体人民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不仅要求消除绝对贫困,更要解决相对贫困,即大幅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促进城乡、区域居民基本社会福利享有的平等化。这显然也离不开政府再分配职能的强化及其再分配能力的提升。譬如,欠发达省份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人均收入明显较低,整体处于相对贫困境地。通过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则可以有效发挥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减贫效应、中心城市对周边城市的辐射效应、高级人力资本对初级人力资本的带动效应,进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特别是其人均收入差距。

有观点认为,初次分配环节形成的过大收入差距,可以通过再分配环节进行调整,[13]甚至主张国家以再分配为主要手段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14]笔者认为,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特别是私人资本所有制。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需要从所有制及财产制度方面着手。国家再分配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调整由初次分配所带来的过大收入差距。


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前置条件 

鉴于我国现存的再分配体制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发挥制度优势,借鉴西方有益经验,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再分配能力现代化之路。对此,学术界进行了系统、深入探索,可将其成果归纳如下:国家再分配能力要以强大的国家自主性做后盾;[15]以集中高盈利部门的收益,增加国家收入为物质条件;[16]以共同富裕为建设着力点。[17]收入汲取是前提条件,但汲取能力不等于再分配能力,还需要公共责任和行政控制。[18]

笔者认为,由于市场机制在调节资源配置中具有法治统一性、作用基础性和利益分化性,故程序的法定性、方式的间接性和利益的协调性自然构成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最起码要求。显然,做到依法分配、间接分配和协调分配,尚不能区分社会主义国家再分配与资本主义国家再分配的本质差别。“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9]没有公有制占主体,也就谈不上国家自主性,谈不上财政收入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谈不上公共责任履行的可操作性。基于此,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分配,注重在间接分配过程中有效促进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协调与平衡,理应成为新时代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前置性条件。

(一)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是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资本竞争必然导致私人垄断;私人垄断反过来又限制竞争,带来极大不平等,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以增加社会福利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再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矛盾,缓和阶级冲突,但不可能根本解决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也不可能根本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命运。在以公有制及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生产关系条件下,公有企业采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劳动组织方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仍客观存在,但不会达到贫富悬殊程度。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有制,是实现新时代国家再分配社会公正预期的决定性条件。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其公共权力及其行为目标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基础上,既努力打碎传统的不平等的再分配制度和力量,又积极扬弃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再分配领域的文明成果,还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致力于推进经济结构优化、社会总供求平衡以及国内外共享发展,因而能够实现广泛而真实的再分配能力现代化。总之,作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二者相互作用、辩证统一。政府既要反对脱离公有制主体而单纯推进自身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唯意志论,也要反对一味壮大公有资本而忽视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市场自发分配论。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首先要求国有经济主导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与私人资本追求私人利润最大化截然不同,国有企业贯彻国家意志,执行国家命令,是推动生产发展的排头兵,是国家再分配的物质基础。反过来讲,国企具有全民所有、民主管理和按劳分配的社会属性,其新增利润将更多用于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消除过剩产能;用于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研发,使其品牌、质量、技术和标准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用于缓解结构性失业,提升职工转岗交流的承受能力,确保人力资源配置的动态平衡。国家只有依靠国企协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才能在较高程度上和较大范围内阻抑社会分化的自发持续恶化。

当前中国政府实施以减税为核心举措的再分配政策,旨在减轻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及居民生活负担,进而释放经济活力,夯实税基,扩大税源。国内不少新自由主义者主张效法美国做法,对富人和大型私企大规模减税。如此,其所带来的财政赤字潜在风险,必将对国企利润上缴数量提出更高要求。这在客观上势必影响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影响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所有制格局,进而影响以人民为中心的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以及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预期。如果这一推论变为现实,那么国企不仅无法主导国民经济,反而极易被国际垄断资本集团所主导,最终使国家再分配能力遭受严峻挑战。为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中国政府既要通过减税提升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效率,增加国企就业岗位及工人工资,又要避免任由私人资本无限扩张所形成的市场垄断,防止国家再分配所依赖的生产关系性质发生蜕变。

(二)依法分配是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底线要求 

法治是管控市场经济的底线,并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不仅如此,规则和秩序“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20]作为法治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不仅要求企业按照规则和约定办事,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市场交易和竞争等方面做到守法诚信,而且要求政府部门在法定程序框架内对财富、收入及社会福利进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再次分配。

法定程序的本质是确保国家分配行为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确定不移地发生作用,增强社会公众对国家再分配的制度认同及其实施预期。健全国家公正分配的法定程序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权力、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且有利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还意味着分配主体行为方式的根本转变,即从传统行政方式转向现代法治方式,使法治方式真正成为再分配者的行为方式。涉及国家再分配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国际法等。其中,经济法中用以规范国家再分配行为的法律法规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等。

国家再分配的法定程序包括动议、决策、审查及诉讼救济四个环节。动议即对分配方案所要求的信息及其完备性做出明确要求;决策内容则涵盖财政预算、减免税和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审查包括合法审查和有限合理审查,后者又包括基于业务判断的事实推定审查和分配目标、方式、手段、时限与绩效审查;政府工作人员如违反相关强制性分配义务,权利受损者可步入救济程序对其进行诉讼。贯彻法定程序原则既是对国家分配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对权力行使主体的制度性保护。

(三)间接分配是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长效方式 

国家再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高科技和大数据为广大民众提供普遍的、公平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财税机制将部分劳动剩余直接转移到贫困者手中,从而抑制、避免或弥补由市场机制负面效应所带来的巨大民生代价;二是通过政府产业基金项目等市场运作形式,将财政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所得利润用于改善民生。譬如,以政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为主体、以社会资本为重要组成的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被广泛投入到贫困区产业扶贫领域并取得预期效果。在这里,政府不是将财政资金直接转移支付到贫困人口手中,而是将其通过市场运作形成产业利润并按法定或约定比例分配给贫困者,因而是一种间接分配方式。

国家基于对经济运行状况的判断,实施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支撑的再分配政策或措施,利用市场运行的正面激励效应克服其负面效应,既是间接分配的具体表现,又是民生问题得以持续改善的机制性基础条件。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是国家将其再分配体系转化为经济发展所需的新动能体系的传导机制。细言之,国家通过市场供给和社会需求两端发力,可激发社会创富活力,增加劳动者收入及其消费潜力,积累财政资金,因而是实现再分配预期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长效机制。

从供给侧来看,国家再分配可激活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创富活力,促进企业高质量供给的平衡性和充分性。随着经济转型升级以及生产、贸易和金融的区域化、全球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政府将财税政策中的降低企业增值税、社会保险费率与加大企业孵化及其技术创新投入相结合,通过激活微观主体活力,提升内生性技术研发能力,释放创新红利和人才红利,以改善市场供给过剩与市场空缺并存现状,从而真正发挥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规模报酬,催生庞大市场消费潜力的规模经济效应。同时,中国政府又将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相结合,加快提升高技术产业支撑力,推进区域乃至全球经济治理一体化进程,使单个企业进一步适应区域化和全球化生产的新要求,进而在更大规模、更深程度上提升企业供给的质量和效益。

从需求侧来看,国家再分配以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面对14亿人口的经济体量,而广大劳动者的有效需求仍未得到平衡、充分满足的现实困境,中国政府实行包括社保补贴、贷款贴息及定额税费减免在内的“就业优先”政策,并拿出千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培训资金,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满足新增劳动力对数量更充分、质量更高的就业岗位的需求,从而缓解劳动力市场供给与岗位需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与此同时,各级政府在自身“节流”中努力为劳动者“开源”和“增收”。比如,实施以降低起征点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为基本内容的普惠性减税政策,增加工薪阶层收入及其购买力,为满足广大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再分配政策如超出市场经济制度所能够容纳的调节空间,经济体制运行压力就会增大,并以自身衍生出来的防卫机制来对抗国家过度分配所带来的新的经济危险。比如,国家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公共投资,扩大就业,从而刺激有效需求;但如超出市场经济制度自我调节的既定空间,则极易造成财政赤字、政府负债、社会投机、民众失业及其生活压力骤升等局面。所以,间接分配是有限度的。国家再分配因超出市场调节功能限度而造成的经济不稳,甚至比市场自发调节所带来的负面后果更加严重。

(四)利益协调和平衡是新时代中国国家再分配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着力点 

按照西方经济理论的解释,国家调控市场经济,根源于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不一致性,亦即个人利益的完全实现并非等同于或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外部性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都强调微观行为主体通过采取特殊行动所获得的个别收益与社会(或集体)收益的偏离性;不完全竞争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也都证实了以理性经济人假设、自由竞争、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理论基础的市场自发调节的局限性;“阿罗不可能定理”则认为个人偏好即便能够加总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偏好。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主要国家通过一系列公共政策进行财富、收入和社会福利再分配,在协调和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市场调节客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引发结构失衡、物价不稳、环境污染、两极分化等问题。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角度看,这是企业或个人自发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所造成的干扰或破坏。牺牲部分社会利益换来个人利益的增加,对其他未获得相同利益的社会成员而言显然是非正义的。因此,国家需要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亦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运用包括财税政策和收入政策在内的再分配政策对国民收入和社会福利进行总量分配和定向分配,最终达到调结构、提效益、稳物价、防风险、重环保、扩就业、惠民生的预定目标。

国家以再分配调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不是要否定个体效率及个人利益,而是要在高质量发展中有效增进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性和平衡性。为此,国家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有利于激发全体人民特别是1.7亿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专业技能的人才的报国情怀、奋斗精神和创新活力;激活民营企业为劳动者提供股份,使劳资双方共享企业利润的股权分配机制;激励各类企业将其更多的劳动剩余用于改善职工生活,使职工工资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升相同步。中国政府只有在动态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生存与发展、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中适度进行再次分配,才有可能使企业在顺应经济发展周期,从时空维度获取经济增长的全球化机遇和信息化条件的同时,真正将维护社会利益作为企业自身所要恪守的根本责任。

总之,新时代各级政府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利用城乡、区域要素流动的广阔空间释放“结构红利”,积极诱导或激发人力资本的产业带动效应,进一步融合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方面的制度优势,做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再分配决策,才能有效推进城乡、区域、产业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间的共享发展步伐,让全体人民在共建美好家园的同时,都能达到丰衣足食的生活水平,共享由自身所创造的社会各领域的文明成果。

 

 

 

[1][美]戈登·图洛克:《收入再分配的经济学》,范飞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页。

[2][法]托马斯·皮凯蒂:《财富再分配》,郑磊等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页。

[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998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34页。

[5]李稻葵、胡思佳、厉克奥博:《特朗普税改和中美贸易摩擦》,《经济学动态》2019年第2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22页。

[7]《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46页。

[8]《毛泽东著作专题摘编》(上),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838页。

[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9页。

[10]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17页。

[11]刘晓光、刘元春、申广军:《杠杆率的收入分配效应》,《中国工业经济》2019年第2期。

[12]蔡萌、岳希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市场还是政府政策?》,《财经研究》2016年第4期。

[13]蔡昉、王美艳:《中国面对的收入差距现实与中等收入陷阱风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4]刘一伟、汪润泉:《收入差距、社会资本与居民贫困》,《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7年第9期。

[15]张晒:《国家自主性与再分配能力:转型中国分配正义的一个解释框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16]吴宣恭:《分配不公的主要矛盾、根源和解决途径》,《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11期。

[17]陈周旺、韩星梅:《共同富裕:改革开放中国家再分配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探索》2019年第3期。

[18]闫帅:《政治调适背景下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再诠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5期。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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