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国家治理;协商渠道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在当代中国大地上形成、实行和发展的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它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完善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1](P504)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治理价值展开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发展协商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2]。从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人民政协看,这个拥有3100多个各级政协组织、66万多委员的政治组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它与国家治理在多元主体、手段方式、过程途径、价值理念、目标追求等方面高度契合[3]。近年来,在推进“权力下沉”“治理下沉”“服务下沉”的背景下,学界更加关注基层协商民主对基层治理的积极作用。在相关研究中,“协商治理”成为一个高频词,但对其概念的深入系统阐释并不多。
一是在概念上将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进行模糊化处理。协商治理是一种建基于协商民主理念与方法之上的治理实践,是一种以公民的理性参与为基础的民主治理,蕴含丰富的治理要素,在治理过程中以决策方式、治理技术、治理形式等多种形态出现[4]。协商民主本身具有“国家治理取向”和“民生实事取向”[5],参与、合作是其显著特征[6]。它主要通过主体之间达成合意的方式而不是单纯依靠政府威权来解决问题[7]。这是其能够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原因所在。显然,以上论述模糊了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之间的边界。
二是在对基本概念辨析悬置的情境下,转而围绕协商治理的历史渊源展开研究。我国川西地区流行“断道理”的乡村社会协商治理模式,其遵循“公理共议”的协商逻辑,“通过将当事人及其更多的人聚合在一起,相互讨论和评说,明辨是非,判断曲直,最后达成一致的协商治理过程。”[8]在对传统时期华北席村三庄河跨村治理的调查中发现,村落内部及村落之间实行“共治式协商”,即村内及村落间用水农户本着平等、公平、互信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有效规避相关村落用水冲突,并努力形成符合各方利益的制度规范[9]。通过对全国七大区域近200个村庄进行的深度调查可以发现,近代中国基层社会蕴含丰富的协商治理文化[10]。
三是相较于历史渊源方面的分析,更多研究聚焦协商治理的作用以及改进方向。首先,聚焦协商治理在城市基层的实践。例如,关注协商治理有助于解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频繁出现的邻避冲突,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协商主体缺位、协商主体间不平等、参与者缺乏协商意愿和公共理性以及协商制度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11]。其次,聚焦协商治理在乡村场域的运行,认为协商治理有助于推进乡村振兴和促进乡村治理。例如,“片区协商”作为一种超越村组的大协商治理机制,有助于化解农田改造之沟渠硬化中出现的矛盾纠纷[12]。协商治理有助于实现“国家-社会”关系的相对均衡和稳定,进而重塑乡村秩序[6];协商治理有助于将村民自治落到实处,而这是以民主选举为重心的村民自治所不能企及的[13];协商治理是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村民自治转型的合适方案,它具有以较低成本收获较好治理效果的优势[14]。协商治理有助于农民利益的多维整合,但要更好地发挥这一作用,还需要完善党建引领、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等机制[15]。第三,超越城乡具体场域来发掘协商治理的普遍价值。例如,协商治理有助于促进社会规范形成、保障基本社会信任,因而有助于培育和提升社会资本[16]。
既有研究视角多元,观点富有启迪,对于开展相关研究颇具价值。但也存在不少值得深入思考和需要加以澄清的问题。
其一,“协商民主”“中国式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等几个概念通常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些概念之间实际上存在细微却重要的区别。“协商民主”没有对时空加以限定,可在中西、古今任何场域使用。“中国式协商民主”对空间进行了限定,但在时间上作了留白处理,可以指涉中国古今协商议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侧重于呈现协商民主的社会主义属性,但淡化了“第二个结合”,且悬置了时空界定,留下了模糊空间。如要兼顾时空限定和属性界定,严谨说法应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出现这种混用情形,从面上看是治学不够严谨,深层原因则是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不甚清楚。
其二,“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也被不加区分地使用。事实上,这两个概念之间存在着重要差异。首先,协商并不必然具有民主性,民主并非只有民主协商一种形式,相应地有“协商治理”与“民主治理”两种说法。前者侧重于以协商为方法的治理机制,目的在于消弭治理过程中各类主体之间出现的利益分歧,进而凝聚共识和形成协作合力;后者侧重于强调将民主的理念和特征融入治理当中,目的在于为民主找回实质性参与[17]。由此可见,仅用协商治理一词,难以准确、全面揭示协商民主影响国家治理的机理。其次,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形式,是“协商”与“民主”的复合体,担负彰显民主价值和发挥协商优势的双重使命,将之作用于治理实践便会形成“民主协商治理”的新事物。这种事物是“民主+协商+治理”的复合体。相较协商治理而言,用它来概述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个更加稳妥的选项。事实上,已有学者使用“农村民主协商治理机制”来分析协商民主在农村场域实践中所形成的制度性成果[18]。
其三,整体性视角研究的缺场。首先,国家治理整体性视角的缺场。绝大多数研究围绕协商民主对基层治理的影响而展开,鲜有学者关注它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治理效能关乎国家治理整体效能,重视这个场域是理所应当的。但如果仅仅关注这个维度,而忽视作为整体性的国家治理,无论对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还是对整体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都是不利的。其次,治理价值整体性研究的缺失。即使在探讨协商民主对基层治理的积极作用方面,其系统性、全面性也明显不足,知识碎片化比较突出,难以全面反映协商民主的优势及其推进国家治理的整体性作用。
鉴于此,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这一概念,基于协商渠道体系的视角,探讨这一独特民主形式的特质及其对中国国家治理的整体性影响,进而阐释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治理价值,是一个恰适性的路径选择。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创造的独特民主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19](P73)这一重要论述为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及其协商渠道的科学内涵和核心特征提供了根本遵循。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一种独特的民主形式,其核心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在本质属性上是人民民主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一种社会主义民主,而非资本主义或者其他什么主义的民主,它在一个以社会主义为根本制度的国家里生存和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强调以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此同时,坚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强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可见,这种协商民主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而非私有制的基础上,致力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非资产阶级精英寡头统治,是典型的人民民主。这不仅是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也是与民本政治的核心差异。民本政治的核心思想是“仁治”,其进步性在于承认百姓是国家的根本,重视普通民众的地位和作用,其局限性在于民众到底只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统治对象。
2.在政治地位上不可替代
民主大体上是一个按照既定规则及程序,根据利益相关者中多数人的意愿,通过投票、协商等方式作出决定的过程。当代中国在各种事务治理中对协商方式表现出独有的偏好,这与西方国家对投票方式的偏好明显不同。这一偏好的养成,既与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两个相结合”的产物有关,也与中国共产党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以及党带领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的成功实践,如抗日时期在根据地所展开的“三三制”政权建设、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协商建国等有关。这一偏好决定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在我国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使其成为一种可与票决民主比肩且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民主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19](P74)正因如此,当代中国在扎实推进选举民主的同时,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将其纳入基本政治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范畴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战略之中,有计划、有部署、有节奏地推进协商民主实践,积极构建和稳妥运行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双重民主”架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显著特征之一。
3.在结果上能够凝聚“全社会意愿最大公约数”
寻找利益相关主体诉求的“最大公约数”,应是所有协商民主的追求,但并非所有协商民主都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大事议而不决,在西方国家屡见不鲜。与之不同,当代中国协商民主能够实现“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的目标。一是由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的内在质性所决定的。从国家层面看,人民根本利益就是“最大公约数”。二是由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以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天职”,这为找到“全社会意愿最大公约数”奠定了前提和基础。三是由于这一民主形式内含的民主集中制机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兼顾少数人的诉求,将不同社会群体的具体诉求纳入人民根本利益的框架中,以准确找到“最大公约数”。因此,这一协商民主可以称为“共识性民主”或者“最大公约数”政治。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拥有一套丰富和完善的协商渠道体系,这是它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又一显著区别。这套体系包括政党所开设的协商渠道即政党协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开设的协商渠道即人大协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设的协商渠道即政府协商,人民政协作为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政协协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级各类人民团体所开设的协商渠道即人民团体协商,城乡社区、基层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党组织、基层人大、基层政府、基层政协等各类治理主体所开设的协商渠道即基层协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原称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所开设的协商渠道即社会组织协商。这套体系承载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人民民主属性,呈现出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是准确找到“全社会意愿最大公约数”不可或缺的保障,既为发展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提供基本支撑,也为赋能国家治理注入重要动力。
1.主体覆盖完备的体系
上述七种协商渠道覆盖政党、广义政府和社会三大类型。其中,政党类协商渠道,致力于满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开展协商的需要;广义政府渠道,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治理和发展事务协商的需要;社会类渠道,侧重于满足人民群众为管理好人民群众自己的事情而展开协商的需要。从各具体的视角看,这套协商渠道体系覆盖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各类利益主体。
2.“一专多能”的体系
在这套体系中,政协协商是由专门协商机构即人民政协负责。人民政协通常被认为有“三重定位”,即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组织,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此外还有一种说法,即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1]不管人民政协有“三重定位”还是“四重定位”,专门协商机构始终是其最具辨识度的职能定位,只有“专门协商机构”这一概念独属人民政协。这意味着,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是其主责主业,是贯穿其各项工作的鲜明主线,必须深深嵌入其履职的全过程。简言之,人民政协所开展的政协协商,为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与协商提供了专门化、机构性渠道。这套体系中的其他成员,均非专门协商渠道,而是被赋予了开展民主协商实践的权责,民主协商是其重要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也就是说,其他协商渠道都是以“附着”方式存在的。一个专门协商渠道与六个非专门协商渠道,共同构建了“一专多能”的格局,呈现了一种“重合式+附着式”的结构,为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万无一失”的渠道保障,同时也在最大限度地规避组织机构冗余的前提下为协商民主的内生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功能关联耦合的体系
首先,功能的耦合关联体现为同一协商渠道的全层级贯通。例如,政协协商,通过各级人民政协各界委员的履职实现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关联。各级人大协商渠道的上下贯通,除了可以通过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来实现外,还可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这套机制来实现。后者致力于将人民群众的诉求直接反映给立法机关,确保法律能够有效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要求,目前已形成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三级联动的工作体系,覆盖不同地区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基层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不同领域。其次,功能的耦合关联体现为不同协商渠道之间的协同配合。但是,建立健全七种协商渠道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不可一蹴而就,使其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故而不同协商渠道之间的有机衔接机制仍在建构中。实地调研了解到,现阶段的探索主要表现为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的衔接,有的基层政协尝试构建“政协委员+职能部门+群众代表”的协商主体结构,同时积极推进协商内容的双向互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协商民主机制”作出系统部署,突出强调要“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22]。提高不同协商渠道之间的协作程度和水平,是未来发展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工作。
4.具有政策制度支撑的体系
在这一协商渠道体系的背后,有一套相对完备的政策制度体系作为坚实支撑。首先,这套政策制度体系中有专门针对单个协商渠道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对各地城乡社区通过协商方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部署和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协商做出部署和规定。其次,有针对密切相关协商渠道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针对的是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即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再者,还有针对整个协商渠道体系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不仅明确了七种协商渠道的权责边界,还根据兼顾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对科学推进协商渠道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全面规划,强调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是新时代需要继续加强的协商渠道,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是需要积极发展的协商渠道,社会组织协商是需要逐步探索的协商渠道。当然,这套政策制度体系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从国家层面到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创新探索。
这套协商民主渠道体系的设立和运行,不仅为实行和发展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提供了比较科学完备的制度保障,还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各方面产生系统、深刻、持续化的影响。
国家治理是个复杂多维的概念。在阶级斗争学说中,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治理本质上是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管理控制的活动。在“国家-社会”理论框架中,国家被认为是拥有公共权力的政治组织,社会则通常指非政治领域和非公共领域,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国家治理就是一个明确两者边界、调整两者关系进而发挥各自作用的过程。如果超越二分传统,承认国家是一种由各阶层、各群体形成的复杂结构,那么国家治理可以理解为处理好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公民之间关系以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而从更宽泛的视角看,在一个有清晰领土边界、有一定数量居民且主权独立的政治经济体中,对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出现的问题实施治理,均可称作国家治理。现阶段,在一国内政与全球治理联动频密的背景下,国家治理边界得到进一步延展。
国家治理需要必要的基础,这是没有争议的共识。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指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的事务进行治理的活动,目的在于实现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施这些宏图伟业无疑需要广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非物质基础。前者主要指经济基础,后者则主要指政治社会基础,尤其是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的秩序。“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如若政治出现动荡或社会发生骚乱,国家治理的基础也就遭到削弱甚至失去。
在人民民主框架下,根本利益主体与国家治理主体二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成为可能。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民主,这决定了它对国家治理基础必定具有正向作用。从协商渠道体系视角看,这套体系的设置和运行,对于维护和夯实政治社会秩序具有特殊的积极作用。一是多元化协商渠道的设立和运行,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可及性。这套协商渠道体系,覆盖全部类型的利益主体和治理主体,“任何人都有说话的地方”不再是一句空话,有利于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协商渠道的分类分层化设立和运行,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协商的有序性。当代中国在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过程中,强调“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要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一个地方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个地方的人民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商量。”[19](P73)这套协商渠道体系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分类分层的原则,它的运行则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协商落到了实处。
管好治好一个国家,需要一套科学完备的治理体系。首先,国家治理体系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的抽象结构,可以称作制度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23](P91)作为制度体系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主要由十三个类型的制度组成,它们分别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套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依据和保障。其次,国家治理体系还是一套基于制度运行的具象结构,可以称作国家治理架构。如果同时指称国家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架构,或者突出强调二者的一致性或紧密关联性,则可称作国家治理体系或者国家治理体制机制。制度是这个体系中的“魂”,架构是其中的“形”。治理架构在不断运行中通常会形成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能力,它不但是制度的执行者,还可对制度进行修正和创新。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架构中,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人大、政府、政协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24]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民主属性。“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25](P123)这套治理体系还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即充分贯彻和彰显民主集中制原则,从治理架构维度看,这一特征更加具象。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了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既坚持了人民主体地位,又贯彻了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原则;既坚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则,又贯彻了团结和谐的要求。”[19](P75)而承载这些价值和优势的协商渠道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独特面向,不但集中呈现和表达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人民民主属性和民主集中制的机理,而且在“体系VS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一种体系化力量,不断强化制度体系和治理架构这两个特质。
国家治理能力主体是一个复杂多维的概念。对于任何一种性质的国家,作为整体国家的本身即是一个能力主体,从更具象的层面看则可细分为:政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成员、政府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构成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员工、组织化的社会力量以及非组织化的普通群众个体。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当代中国,能力主体总体看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政党-政府-社会”的三分框架下,政党明确化为中国共产党以及在其领导下的八个合作伙伴即八个民主党派,政府除指涉人民政府外还扩展到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社会则指上述两大能力主体之外的所有能力主体;在“国家-社会”二分框架下,能力主体还可划分为机构类主体、非机构类主体,以及党政干部、普通群众两大群体。坚持“国家-社会”二分框架,不仅可以将能力最大限度地具象化,还表达了“事业兴衰,关键在人”的主张。此外,还有依据治理任务的性质和难度,采用不同的能力主体配置方案而形成的复合型能力主体。中央、地方、基层所设置和运行的各种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专班”等可纳入此列。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能力,总体上是指党领导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但不同的能力治理主体,在能力需求类型和能力“配伍”上有不同的侧重。对于党政干部而言,所需的核心能力是决策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在本质上讲是践行群众路线的能力。决策能力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践行民主集中制的能力,即在广泛了解民情、征集民意、汇集民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集中的能力。实行正确集中的关键在于:一是能够洞悉、把握和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二是能够始终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由此可见,决策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在内核上是一致的。对于普通群众而言,所需的核心能力是参与能力,通过参与来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需注意的是,普通群众不仅仅是治理对象,也是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统一体,依法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集中表现”,不但强调“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技术路线,还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人民”的伦理要求。同时,内含践行民主集中制的机理。发展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必定能够助力国家治理能力尤其是核心能力的提升。而协商渠道体系的设立,为全类型治理主体而不是少数或者部分治理主体提升治理能力创造了良好条件。这套“全纳化”体系的运行过程,就是全类型治理主体运用和提升治理能力的过程,就是党政干部、普通群众增强其核心治理能力的过程。这套体系具有相对完备政策制度支撑,其运行是常态化和可持续化的。这使得党政干部、普通群众常态化和可持续化开展民主协商实践成为可能,进而使得这两类治理主体能够不断提升自身治理能力。
国家治理方式是指国家治理过程中所用方法的总称。治理主体通常会根据治理任务情况、治理目标的性质以及自身偏好和能力,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以治理主体的构成情况为划分依据,大致包括“单主体”治理(如专制、独裁)、多主体合作式治理等。以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划分依据,大致包括命令式治理、协商式治理等。以治理理念为划分依据,大致包括民主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等。民主、科学、法治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构件。不同的治理方式对国家治理的质效产生不同的影响,而一个有效的治理过程通常需要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治理方式。正因如此,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实行民主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的过程,目的在于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实现强国建设目标和民族复兴伟业。
当代中国对协商民主的青睐表现在对治理方式的选择上。首先,从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角度,强调“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其次,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角度,强调“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第三,从构建治理共同体和推进协同治理的角度,强调协商民主的贯彻落实。当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即是一个力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不但呈现了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四类能力主体的在场,划分了四类能力主体的权责边界,而且提出了构建复合型能力主体的要求,明确了这个治理共同体应该运用的治理手段和工作方式,尤其强调党委、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应该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
民主协商治理在当代中国的方兴未艾,佐证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并非“装饰品”,而是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对民主协商治理的偏好,根本上是由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同时也有文化上的缘由。这就是,民主协商文化已然成为国家治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协商文化是人们关于协商的价值、理念、制度、实践等基本倾向的总称。它基于公共理性和公益精神,倡导对话与合作,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政治文化、社会文化、治理文化等多种面向。其中,治理文化是国家治理的“软件”,深刻影响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治理方式的选择。协商渠道体系的设立和运行,对形塑民主协商治理文化发挥重要作用。文化的力量,是最基础、最稳定、最深层的力量。一旦民主协商文化的种子在每个协商渠道生根发芽,即为国家治理文化的整体性形塑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那么,基于民主协商文化的民主协商治理成为日用而不觉的“袖里乾坤”。
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运行和发展过程,既是一个追求协商民主价值的过程,也是一个协商民主嵌入国家治理进而形成并释放治理价值的过程。从根本上讲,治理价值是由其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政党、各阶层、各群体就利益相关或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做出决策,形成各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实现根本利益和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必定对国家治理产生正向作用。需高度重视的是,当代中国协商民主所拥有的协商渠道体系以其独特方式对国家治理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一协商渠道体系对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进行了集中化表达的同时,从国家治理的基础、体系、能力、方式等方面积极赋能,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进一步完善这套协商渠道体系,以更好地展现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优势和释放其治理价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个协商渠道的功能定位,解决好协商渠道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走出难以把握“发展分寸”的困境。一个可以参鉴的理论方案是:政党协商发挥“牵引”作用,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承担“主干”责任,政协协商是“枢纽”,基层协商为“基底”,人民团体协商、社会组织协商作“补充”。还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渠道间的协同合作机制,解决“各顾各家”和资源闲置浪费的问题。惟有如此,才能使这套协商渠道体系切实发挥应有的功用,形成强大的体系化力量,进而对国家治理产生更加深刻的系统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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