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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逻辑理路与实践进路

作者:张君 文章来源:《理论月刊》2025年第8期 时间:2025-11-06

[摘 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重大理念、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的复合体,制度程序位居其间,起着连接重大理念和参与实践的关键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以往提出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一脉相承,强调从中微观的制度程序和参与机制层面更好地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改革任务,其意涵不仅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三个层面的内在逻辑紧密相关,更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从属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密不可分。为此,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基础上,以保证民意始终在场、健全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高质量发展、促进阶层关系和谐为实践指向,从扩大政治参与的实现机制上下功夫,把人民全面当家作主贯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领域和全过程,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性成就。在此基础上,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整体部署,并提出未来五年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到2035年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要更加健全。为贯彻落实这一部署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分领域目标之一,系统提出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改革任务,要求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在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学界围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已经取得一些阶段性成果,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启发的研究效应。比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理论内涵层面,有学者认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各项制度的逻辑重塑,明确这一制度体系包括政治发展道路、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等,指明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还需更加注重系统集成、突出重点和改革实效,特别是要贯彻落实好“六个坚持”,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实践路径层面,学者紧密结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有针对性地阐述了各领域各方面的实践路径,并认为健全制度体系有助于增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性、协商性、基层性、凝聚力;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治理效能层面,学者自觉站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把握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提出应通过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并认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能够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关键依托,为系统性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强劲动能,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保障机制。

这些研究阐释成果注重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时空坐标,注意结合全会形成的重要成果,对于学习领会全会精神特别是有关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内容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随着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研究阐释工作进一步走向深入,我们有必要对照全会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作深层追问,从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制度体系两方面深入探讨其中的基础性问题,比如从哪些层面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具体包括什么、它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有何关联等,以此进一步明晰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学理逻辑,为探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实践指向提供理论准备。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复合性:价值、制度与实践

 

民主是一个复杂的政治范畴,有着丰富多样的研究面向。不管选取哪一种研究面向,其包含的论说层次都应该是边界清晰而又相互排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民主的一个新类型,也应遵循同样的论说原则。

(一)民主的论说层次

民主是当代政治发展的重大主题,“变成了所有重大的、理论上与实践上的政治问题的共同‘分母’”。民主的研究进路可概分为规范性和描述性两大类。规范性的民主论说从应然角度出发,关注民主理念的内在价值;描述性的民主论说从实然角度出发,关注民主政治的实际运作方式,也即民主政治的制度设计和参与行为。当然,事实上很多民主研究均以某一类论说为主,同时兼具另一类不同的研究进路。因此,民主研究通常涵盖价值、制度和行为三个层面。

从价值看,民主内在地强调人民是自己的统治者,体现为身份平等、人民主权、政治参与的交互作用和渐次强化。身份平等植根于现代自然法思想之中,契合于人与人共同本质上的平等性。身份平等是民主的基石,意味着具有平等的政治人格。身份平等的扩展,能够让更多的个体纳入人民范畴,而政治参与中被排斥和限制的群体范围则越来越小。列宁强调,“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8世纪以来,随着民主理念和信仰的传播,成年人拥有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已经被广泛地看作人尽皆知、不证自明的政治常识。人民主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则。它意味着人民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基于人民的同意和意志,人民保持着对国家政权的最终控制权;如果未经人民授权,任何政治机构都将缺乏合法性基础。政治参与以身份平等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反映和体现。它背后隐含的逻辑是,个体只有通过实际的政治参与行为才能对国家治理过程施加必要的影响力,在维护自身利益中彰显人民的主体地位。

从制度看,民主不能停留在抽象的价值层面,必须降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并对人民权利的行使和国家权力的运作作出合乎理性的设计,确保人民能够自由行使一切法定权利,保证国家权力的运作能够有效维护和增进人民的整体利益。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强调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意志是合法性和政治义务的唯一来源,而所有的政权都以一定程度的代表意义获得合法性。代议制的基本逻辑就是由民众选举出能够代表他们意愿的人来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以此实现民众意志与政治权力的一致性。它不是某一个具体的制度设计,而是在政治实践中有着丰富多样的制度呈现。其一般性功能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民众控制,即对政府做某种程度的限制;二是领导,即在决策制定中提供领导性与职务性作用;三是系统维持,即取得人民支持以维持和运转政治系统。在代议制基础上,各国结合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围绕权利保障和权力行使分门别类地推进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等具体制度设计。

从行为看,民主不能仅满足于主权归属于人民的原则性宣示,还应进入治权的具体行使领域。民主既然是人民的统治,那么没有民众的参与就根本没有民主制度,更谈不上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转。民众的广泛多层次政治参与既是民主的题中之义,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落实与彰显。自20世纪以来,民众已经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他们以个体或组织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国家治理过程中,不仅增强了民主政权的政治合法性和利益代表性,也为改善国家治理提供了民意支撑,并推动公共决策及其实施过程积极回应和实现多数人的意志。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复合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这一重要表述涉及民主的价值、制度及行为,揭示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具有鲜明复合特征的崭新民主模式,包括重大理念、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三个层面,为我们完整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遵循。

从重大理念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广泛真实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其民主必然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让全体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在此基础上实行的民主自然是大多数人的而非少数人的真实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我国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概括,从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层面集中反映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成果。因此,社会主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本质规定,它内在地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以最终实现劳动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为目标。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主理念,与人民主权原则的旨趣相契合。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受人民监督和制约并为增进人民利益服务。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贯彻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实践基础上提出的,它强调把人民主权原则落实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通过广泛真实管用的民主实践为深化人民主权原则提供必要的动力和基础,从而确保人民始终是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除了始终坚持民主政治的人民性外,同样鲜明强调民主政治的全过程性,这就为我国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价值引导。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应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也就是在民主的所有环节、层级和领域等各方面都应该让人民当家作主落地见效,通过人民群众的广泛持续深入参与来彰显高质量民主所应有的包容性、回应性和责任性。

从制度程序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以较为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为支撑。国家形态的民主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国家对人民的维度,国家是由哪个阶级统治或者说国家的政治权力由谁来掌握;二是人民对国家的维度,人民是否有机会以及如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就我国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来说,国家对人民的维度体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对国家的维度体现为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阶段的长期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与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在内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人民将国家政治权力整体性地授予各级人大并由各级人大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关键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分别为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以及基层群众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化的渠道机制。除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外,还有其派生的选举制度、立法制度、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重要政治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化民主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此外,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民主制度永远不会是‘单独存在’,而总是‘共同存在’的”,我国建立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要形式和特点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经济基础层面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根本保证。

从参与实践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一系列丰富多样的生动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持续发展的实践产物,是新时代人民民主的最新实践形态。新时代以来,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原则,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更加规范、更加扎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经过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已经初成体系,基层民主的实践创新活力持续增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得到进一步巩固拓展,由此取得了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历史性成就。正是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提供了丰富多样且畅通的民主渠道,人民群众得以依托选举、协商、监督等众多民主形式,实现政治参与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式的拓展和深化。

总而言之,制度程序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复合体中位于中间层,起着连接重大理念和参与实践的关键作用。一方面,制度程序是重大理念的具体反映和现实体现。作为重大理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应用于实践并指导实践是其发挥理论作用的价值所在。同时,制度程序的建设工作需要重大理念的方向指引,需要将重大理念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在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文本中及时地反映并充分体现出来。另一方面,制度程序从民主渠道和实现机制上为参与实践提供必要保障。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主制度的建设重点。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来说,人民群众广泛持续深入的参与是其民主政治实践的鲜明特点和独特优势。这种特点和优势,依赖于民主制度的长期建设和不断完善。同时,只有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才会进一步提升。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关联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中形成的重要共识。党的二十大报告在作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整体部署后,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健全问题纳入未来五年和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挈领进一步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此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持续落实和参与实践的深入开展。从制度提法看,中央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先后使用过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两种提法。两个制度体系的内在关联,既是探讨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逻辑理路与进路时绕不开的难题,也是当前困扰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问题。只有正面回答这一前置性问题,我们才能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一步探讨如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这一核心问题。在广泛阅读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并作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从提出时间、基本内容和侧重层面等方面对两个制度体系的关联作出必要回应。

(一)提出时间有先后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首先提出的,在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均与“健全”搭配使用过1次。其中,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六部分使用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标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在此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时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的标题也使用了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提法,即“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我国“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

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新提出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立足新时代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取得的成就,紧抓制度建设这条主线,从健全制度体系的角度对今后五年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系统部署,要求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基本内容保持一致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并不断成熟定型的。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提出,宪法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原则,这里的制度就包括“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他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对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内容、优势及效能作了集中论述,强调“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五年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三部分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首先阐明了我国的国体,随后对政治制度作了分段论述,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列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之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党中央关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新认识作了确认,将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纳入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范畴,列在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之后进行论述。因此,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有着确定内涵和外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主要是由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及与之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有机构成的统一整体。

比较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提出时间尚短,在基本内容厘定上有待充分讨论才能形成广泛共识。考虑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提法是2021年7月1日首次提出的,党的二十大在部署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任务时仍使用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提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却提出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任务要求,可以合理推断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基本内容构成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和延续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了专题解读,强调“经过新中国成立75年来的不懈奋斗,我们党带领人民建立并不断巩固完善包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在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可靠制度保障”。从这一权威性辅导读本可以推知,党中央认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涵盖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等,在基本内容构成上无异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三)侧重层面有层次之别

概念是话语体系的基本组成单元,新的理论概括或者说新提法必然会对现有话语体系带来一定冲击和影响。因此,虽然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与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在基本内容构成上并无原则性差异,但仍有必要通过对新提法产生的时空方位和具体语境的考察,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这一新提法嵌入到现有民主话语体系中。

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就是强调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或者说为人民所创造的国家提供根本性、基础性政治制度设计。它是从人民国家的本质出发,站在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高度,侧重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特别强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根本性、基础性政治制度安排。因此,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回应和解决的是谁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问题,回答的是“谁的民主”这一根本性问题。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具体部署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任务时,提出的首要要求就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核心内容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时代以来,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日趋成熟定型,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因此,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不是在根本性、基础性政治制度安排层面来谈的,而是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前提下来部署的。其政治用意着眼于“健全”二字,强调在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基础上对民主制度的局部细节和落实机制加以具体化完善。

健全意味着坚持和完善。从坚持和完善的制度建设思路出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就不再突兀,它与以往提出的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一脉相承,只不过从提法上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和完善的制度层次。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同样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长期演进之上。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在人民国家初创阶段开始建设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回应和解决的是谁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问题。围绕这一根本性问题,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必须系统回答人民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权组织形式及如何处理其基础性政治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比较而言,这一根本性问题及随之衍生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无须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答。相反,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的既成前提和坚实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在解决了“谁的民主”之后继续回答“如何民主”的时代命题,也就是说,需要回应和解决的是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如何在民主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当家作主的问题,从而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具体而又现实地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具有新时代实践特色的理论表达,能够从中微观的制度程序和参与机制层面更好地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三、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深层意涵

在理清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关联后,有必要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时空方位和复合特质出发,进一步挖掘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深层意涵。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之一,其意涵不仅与民主三个层面的内在逻辑紧密相关,更与全过程人民民主从属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密不可分。一方面,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意味着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追求转化为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以此引领和带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民主实践。另一方面,它也意味着在把握人民民主与中国式现代化耦合关系基础上,通过全面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实现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民主功能。

(一)对接理念新追求:人民全面当家作主

现代社会在经济利益、政治理念、宗教信仰、身份认同等方面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分歧,形成了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代社会的多样性,无论是哪一个国家,都必须使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理念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代表。新时代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变得更加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质量要求,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随之日益增长,这些都亟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得到及时必要的体现和回应。在民主参与需求上涨的同时,我国从顶层设计入手,将协商民主作为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重点,积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建设,统筹推动七大协商渠道有序发展,把广泛持续深入的商量讨论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

全过程人民民主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特点,在理念层面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上涨的民主参与需求。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蕴含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价值取向,希冀从民意充分表达到有效实现的全过程彰显对人民全面当家作主理念的追求。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全体人民通过各种民主途径、渠道和方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时间还不算长,中微观层面的民主制度程序还有很多短板有待健全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些环节还不能完全落实。与之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它从系统论角度把民主的所有环节、所有层级、所有领域视作一个有机整体,内在地要求把人民当家作主全面嵌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因此,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以这种价值取向为指引,努力在民意充分表达到有效实现的闭环中实现人民全面当家作主。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旨在让人民真切地参与到具体治权行使过程中,防止出现形式上赋权、实际上架空的现象。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民主虽然宣扬人民主权原则,认可国家权力源自人民,但通过将主权与治权分离,把民主简化为选票竞争,把人民的政治参与限定在几年一次的重复性选举中,而与选举之后的具体治理过程无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与自由主义民主的隔空对话中产生的,必然要对自由主义民主进行彻底的扬弃,坚持人民至上和实质民主,让人民既掌握主权也行使治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就是要贯彻这一价值追求,目的是让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全过程地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

(二)拓展行为新空间:以制度体系带动参与实践

制度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通常指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具有调适人际关系、确立社会秩序等诸多功能,能够创造制度性效果。制度体系是制度成果的有机集成,带有较强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系统性特点。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曾作出一个重大判断——“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里的制度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一套政治制度安排,也就是由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政治制度等有机构成的统一整体。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必须对制度体系内部的位阶构成有着清晰的认知,对不同位阶的政治制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态度。具体来说,对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必须在筑牢基础上持续完善其实现机制,对重要政治制度必须在适应时代要求和人民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朝着保障信息获取、偏好表达和平等的决策影响力三个方面去努力,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空间。制度的归宿在于影响人的行为实践,在此之前必须确保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和多样化。为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应始于信息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提升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与及时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对公共事务充分知晓并形成自身偏好的基础上,制度建设应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通过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民主形式、渠道和平台,为人民群众及时充分表达自身偏好和观点提供便利条件,以此推动各方面民意顺畅输入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在此过程中,制度建设还应尽可能地保障个体对于政府决策都有平等的影响力,确保人民群众内部的各种声音都能得到平等的代表和回应。

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为了解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遇到的参与度和回应性问题。制度建设是民主政治的手段而非目的,需要从解决民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入手,着眼于有序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才能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现实中,人民群众对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有期待的。他们希望通过各种类型的选举选出自己信得过的人,希望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活动让决策层听到并回应自己的声音,希望通过充分有效的民主监督解决公权力行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满足这些期待就是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立意所在。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均涉及民主政治的参与度和回应性,解决好这些实践问题是做好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健全工作的关键所在。

(三)共绘复兴新图景: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中国式现代化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民主观点之一,揭示了中国的民主兼具目的性和工具性价值。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手段。从目的性的一面看,民主作为一种可欲求的价值理念,始终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心之所向。中国共产党的不懈奋斗就是为了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让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既能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充分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种民主权利。从工具性的一面看,民主在凝聚智慧、汇聚力量方面具有独特作用,能够更好地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邓小平在总结农村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提出“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这也反映出民主有利于调动积极性进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这其实指明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的性和工具性维度。换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说既有根本性的一面,也有广泛真实管用的一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改革任务时,实际上就兼顾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的性和工具性价值。一方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意味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本身就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就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不可缺的内容;另一方面,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背景下提出的,它必须积极融入其中,服从和服务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心任务。

因此,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需要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提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各领域各层级各环节的民主实现形式,把人民全面当家作主具体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各领域各方面。除此之外,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更应锚定“国之大者”,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民主事业的奋斗目标,通过落实落地落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广泛凝聚全社会的人心和力量,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蓬勃实践共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进程。

四、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实践指向

对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有关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改革任务,尤其是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四条具体改革任务,有必要在坚持和完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基础上,以保证民意始终在场、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建设、推动基层民主高质量发展、促进阶层关系和谐为实践指向,从扩大政治参与的实现机制上下功夫,通过丰富各层级的民主渠道和形式,把人民全面当家作主贯彻落实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领域和全过程,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让民意始终在场成为民主发展共识,并充分体现在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中

民意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是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广泛听取和积极回应民意的持续性过程,让民意始终在场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民主发展的共识之一。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各级各类基层联系点、市民热线、市长信箱、座谈会、听证会、在线调查等方式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以此实现广泛深入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实地探访、座谈会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技术积极收集和分析民情民意,以此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这样“双向奔赴”的民主实践,能够有效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充分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充分激发人民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在广泛凝聚共识、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中最大程度地尊重和实现人民意志。

今后在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建设过程中,必须把民意表达、民意收集、民意分析、民意反馈贯通起来,确保民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始终在场并且切实发挥作用。一是积极完善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建设,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类意见建议的吸纳和反馈工作。二是围绕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人大监督工作,应善于通过各种渠道和现代科技广泛收集民意,让监督工作成为收集和回应民意的重要抓手。三是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充分支持各级人大代表就近参加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的活动,不断完善代表履职和考核机制,健全代表意见建议处理反馈机制,推动人大代表主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解决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以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建设为统领,推动协商渠道统筹发展和协商成果落地见效

蒂利从政治过程的角度出发,认为高水平的受保护协商是民主的,而民主化应实质性地迈向更高水平的受保护协商。我国的协商民主是贯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的,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开展公共咨商的一种实现形态。一方面,它从民主精神层面濡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关键性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它从民主形式层面为个体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真实有效的渠道,承载着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具体互动关系。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经过十余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一个主体广泛、渠道多样、平台制度化、内容丰富、方式灵活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在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完善协商民主体系建设过程中,全国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应从整体上担负起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监督和协调重任。一是推动协商民主建设的法治化,根据协商民主的实践需要,考虑把研究出台专门性的协商民主法律法规提上议事日程,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实践经验尽快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推动协商渠道统筹发展,提升协商民主实践的技术化水平,不断增强协商过程的包容性和代表性,尽可能地摒除资源和禀赋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化影响,同时制定协商规范指引,对议题提出、人员产生、过程控制、结果运用等各环节作出明确提示和必要指引。三是结合协商议题的类型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协商,建立协商成果有效转化落实机制,推动协商成果及时落地见效,确保协商民主的全链条闭环运作。

(三)在健全基层民主制度中推动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

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村(居)民自治是基层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保证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能够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民事民管、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享。健全基层民主制度最关键的是要解决好用自治机构完成行政化任务的现状,让村(居)民委员会回归自治本位,更好地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利益。

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有必要围绕村(居)民自治的政治引领、自治职责清单及民主治理格局持续用力,不断推动基层治理高质量发展。一是健全基层党组织在同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机制,加强村(居)民自治的政治引领力度,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贯穿于基层民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进一步强化党建引领下的村(居)民自治。二是理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让村(居)民委员会回归自治本位,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中,不断提升为村(居)民服务的自治能力和水平。三是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构建一核多元基层治理体系,在党建引领下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的机制渠道,充分发挥基层各类组织的协同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民主治理格局。

(四)以促进阶层关系和谐为重要抓手,发挥统一战线凝聚力量的法宝作用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集力量的强大法宝,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在促进不同党派、民族、阶层等群体之间关系和谐方面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新时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等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内部的群体分化程度日益加深,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愈发多样化。由于在社会资源占有、劳动分工、财富分配等方面的差异,社会阶层构成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新特点,非公经济经营者、中介组织人员、留学人员、新媒体从业者、平台经济从业者的规模不断增大,阶层问题成为影响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

中国共产党向来是具有强大适应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立以来积累了丰富的阶层整合经验,形成了类似差序格局的社会阶层观。在这种阶层观看来,不同的阶层隶属于同心圆的不同圈层,其与同心圆圆心的距离是制定相应阶层整合政策的重要依据。为了实现长期执政下中国式现代化的持续发展,中国共产党需要依靠统一战线的强大整合作用,对新出现的阶层或群体进行及时有效的吸纳,与时俱进地巩固自身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而为了适应社会阶层构成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去努力:一是积极保护新社会阶层的各种法定权利和自由,让其在政治上有被信任感、法律上有安全感;二是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效实施,保障民营企业始终有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和机会;三是加大政治吸纳和团结力度,充分保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新业态从业者都有畅通的民主渠道表达自身诉求和观点,推动其在有序政治参与中有更强的获得感和效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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