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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内部因素及对策探讨
作者:刘跃进    文章来源:  
一、内与外:国家安全的两个方面
国家安全问题虽然自古就包括国内和国外两个方面,但由于这一问题作为理论被学者关注并进行系统研究源起于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领域,因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多数学者特别是国际问题研究人员总是把国家安全只看成是国际问题的组成部分,而忽视或轻视了国家安全的国内相关性。近年来,在人们强调全方位认识和研究国家安全问题时,国家安全的国内视角开始被给予特别关注,“从外向内”的转变甚至成为非传统安全观的重要特点之一。

过去,我们曾经在没有指明划分根据的情况下,按照专业领域的普遍认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后,最终把国家安全划分为国民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等10个方面,并最终称其为国家安全的10个构成要素。[1][2]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这样划分的根据,大致可以说是基于社会结构。同时,我们也越来越认识到,即使在“社会结构”这一划分根据下,也还可以有其他的划分,如有人把社会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构成要素。[3]6, 403有人把国家安全分为“内”和“外”两个方面。在建立国家安全学科的过程中,我们曾对国家安全体系作过全面分析,认为整体国家安全体系可以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国家安全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二是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三是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四是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在这一国家安全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 1.国家安全本身包括国民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等10大要素; 2.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被分为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其中人为因素又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3.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也分为自然(天灾)和人为(人祸)两个方面,其中人祸被分为“内忧”(内部因素)和“外患”(外部因素); 4.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则分为保障机制和保障活动两个方面,其中保障机制既包括以军政机构、情报部门等专职机关为主的硬件,也包括以法规政策、安全战略等为内容的软件,而保障活动则被分为基于硬手段的活动和基于软手段的活动。由于这个体系不是根据国内安全与国际安全的划分而构造的,因而国内安全在其中的位置在某些方面比较明显,在有些方面则不明显,例如在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中,都明显区分了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而在国家安全本身构成要素方面和国家安全保障体系方面,则看不出内部与外部的区分。

但是如果对国家安全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作更深入的分析,就不难发现,国家安全本身作为一种免于危险的客观状态,是可以分为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两个方面的,其中国家的内部安全即狭义的国内安全,就是国家免于内部威胁和危害的客观状态,而国家的外部安全也就是狭义的国际安全,即国家免于外部威胁和危害的客观状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往人们在讲到内部安全或国内安全时,好像只有被统治者和反对派的造反、起义、革命、闹事等才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而没有看到统治者和执政者的非法统治、滥用权力、暴政待民、贪污腐败等,更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而且是更深层次的威胁和危害,是导致各种内忧外患的根本原因。所谓“苛政猛于虎”和“官逼民反”等,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所以,国内安全或内部安全本身所要免除的内部威胁和危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免除统治者和执政者即政府本身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

对于影响国家安全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我们原来对国家安全体系所作分析中已经较好地说明了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各自占据的位置,人们从中可以看到,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为因素都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方面,这其实就是广义的“国内安全”和“国际安全”所包括的内容。至于国家安全保障体系,也可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来分析。总之,国家安全本身包括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两个方面,影响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包括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保障国家安全也总是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入手的。

二、当前中国:内忧甚于外患

国家安全不仅是内与外两方面的统一,而且国内安全在通常情况下为优先于国际安全。首先,在“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的含义上,国内安全一般来说重于国际安全,因为内部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的根据,外部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的条件。从整个国家利益的分布上看,虽然在全球化时代,由于国际交往的迅速增多,特别是“地球村”现象初露端倪,使得多数国家的安全利益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本国领域范围之外,但无论什么时候,国家利益的比重分配永远是国内大于国外,国家安全的重点在国内,内部安全重于外部安全。

其次,从国家安全的维护或保障的角度来看,免除内部因素的威胁和危害,比免除外部因素的威胁和危害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免除内部因素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才有可能进一步免除外部因素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和危害。只要粗略了解一下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的东欧剧变及苏联解体,其根本原因并不是这些国家无力免除外部的入侵或颠覆,甚至不是这些国家无力化解西方的“和平演变”,而是这些国家内部出了问题同时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免除这些问题,是这些国家本身不惜以损害国家安全甚至是“自我毁灭”为代价来求得“浴火重生”。不可否认,在这一过程中,以西方国家为主的外部力量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也仅仅是“推波助澜”,而不是“兴风作浪”。因此,对国家安全来说,首要是免除内部的各种威胁与危害,其次才是免除外部的威胁和危害。由此可以得出第三点结论,即从“影响以及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的因素”来看,内部因素比外部因素对国家安全构成的威胁和危害更大。这一点对当前中国来说更为重要。不可否认,影响、威胁甚至危害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因素,有许多来自外部,例如美国因素、日本因素等等,但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更多、更广、更严重威胁和危害的因素,则来自于国内,这其中既包括日益严重的源于台湾的地方分裂主义,以及十分复杂的各种民族分裂主义,也包括存在于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等领域的贪污腐败、贫富悬殊、下岗失业、干群冲突等等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受外敌直接入侵的危险性不大,甚至也不可能被外敌搞乱,因此,外部因素已不构成对我国国家安全最严重的威胁和危害。相反,威胁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最为严重的因素,是现存于国内社会的各种矛盾、对立、冲突和斗争等等。如果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各种矛盾加以实事求是的分析,那么我们就会发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许多原来没有或隐藏的对立、冲突和矛盾开始显现出来甚至是突出表现出来;许多原来属局部的问题现在开始向全局性问题转变;许多原来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现在开始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对抗性质。对此,众多研究者已经从不同角度给予了比较深入地分析。有学者在把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分为“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和“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的基础上,研究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态势,通过充分的数据证实,近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出不断增多的发展特点,这一特点不但表现在矛盾程度轻微的合法形式的社会矛盾日趋增多,而且突出表现为社会冲突程度较为严重的非法形式的社会矛盾也在大幅增加,并且在社会矛盾总量中所占比例日趋上升。[4]175这“反映出我国社会冲突不但在数量呈增多趋势,而且冲突激烈程度也呈加剧趋势。”[4]185由此可以预见,在未来若干年,现存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有可能进一步叠加积累,甚至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问题上会进一步激化,以某些更激烈的形式爆发出来。

2006年10月,《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比如江苏省金坛市曾经发生因集资案纠纷引起冲突,事后调查发现, 80%参与围堵的群众没有任何集资款。[5]针对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瞭望》新闻周刊10月17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说:“一些地方负责干部的责任心流失,是引发这种现象的根源,也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5]对于这一评论,郭松民却有不同意见,认为“凡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地方,都意味着当地的官民关系,或者说政府部分人员和底层民众之间的关系,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质变———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现在我们只能在‘红色经典’中所看到的那种‘鱼水关系’了,也不是现代政治文明意义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甚至也不是机械冰冷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一种带有相互敌视意味的对立关系!”[6]由此,引起了一场关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讨论,凤凰卫视还就此作为其“时事辩论会”的一个主题,做了一场节目,在10月24和25日播出。[7]当有人在网络上留言指责中国百姓素质低,不能当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时,更多的网民则对此加以反驳,认为旁观者并非完全的利益不相关,而是因为他们的利益曾经受过相似的侵害,或者是在无意识中觉得自己的利益也会受到如此侵害,因而借机发泄自己的不满,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且还有不少人在网络“评论”中引用了德国新教牧师马丁在二战结束后以忏悔的心情写下的、后来被刻在了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的一段名言:“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我不说话;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不是犹太人,我也不说话;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不是工会成员,我继续不说话;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不是天主教徒,我还是不说话;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问题的严重性已经是不言而喻了。“国内安全”重于“国际安全”的观点,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根据哲学的“内外因理论”推导出来的学术结论,而是一个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严重甚至严酷的现实。如果对此再熟视无睹、漠然置之,那么它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就可能变得越来越严重,甚至会变成直接的危害。

三、对策探讨:治标与治本
当前的各种“内患”,影响的不仅仅是我国的社会稳定,而是我国的国家安全。现在,我们需要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从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来谋划对策,并以国家安全管理的模式来科学地积极应对和处置。第一,根据近30年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处理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益等重大关系的战略和策略,适时适度加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平的关注和投入,给已经初步获得发展动力和效益的社会和国民以更安全的保障和更公平的环境。

不可否认,无论在发展还是效益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都还有很大的差距,但对于已经初步发展的中国来说,安全与公平已显示出它的重要性。从建国开始,我国就不断制定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规划,形成了一种以5年和10年为期的制定发展规划的机制。但是,从建国到现在,我国还从来没有制定过完整成文的国家安全战略。这一点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情况完全不同。对美国政府来说,其关注的重点始终是安全问题,因而每隔1—2年总统就要向国会呈交一份完整成文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而且政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干预也主要是战略性、方向性的干预,干预的重点总是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总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入手。这就是说,对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来说,政府工作的重点不是经济发展,而是国家安全。这是因为发展对其来说早已步入正轨,安全成为影响国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问题。对中国来说,由于建国时的一穷二白,特别是由于“文革”后国民经济濒临崩溃,因而在安全具有最低限度保障(“世界大战一时打不起来”)的情况下,发展问题特别是经济发展问题自然而然地成了政府关注的首要问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就成了非常合理的战略取向。但是,当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时,特别是当发展逐渐步入自运行状态后,安全问题便凸显出来。安全不仅成为初步富裕起来的国民和国家的越来越迫切的需要,而且也成为进一步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保障。在安全范围逐渐扩大、安全内容不断丰富、安全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政府不能再用过去的低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国家和国民的安全需要了,而必须在国内国际两个方面给国民和国家以更高的安全保障。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上,如果还不能说安全问题已经超出发展问题应该成为中国政府工作的新重心或中心,那么政府起码也应该把发展和安全这两个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的战略性问题同时作为工作的重心或中心,而不能再继续只把经济建设作为唯一的重心或中心了。

此外,从国家安全的角度看,特别是从国内安全的角度看,社会公正和正义也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当前需要加以特别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引用温家宝总理2006年11月13日在中国文联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一段话来说明。在这篇题为《同文学艺术家谈心》的讲话中,温家宝总理说:“作为一个人民的文学艺术家,要关心人民疾苦,反映人民生活,并为社会公平正义而奔走呼号。”[8]接着,他借亚当·斯密的著述指出:“亚当·斯密是一位经济学家,他写了著名的《国富论》,这为世人所知,但他还有一部名著《道德情操论》,在这部著作中,他强调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他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里,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毫无疑义,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率和效益。同时,我们又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关心群众的利益,让每个人都享受改革和建设的成果。”[8]由此可见,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国家安全特别是国内安全是十分重要的。政府不仅需要关注经济效益,而且还要特别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保障国家安全的一项战略性需要。因此,从关注发展到发展与安全并重,从强调经济中心到重视社会公平与正义,这是事关国家大战略的战略性转变,是进一步保障国民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二,采取各种具体有效的措施,积极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把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落到实处,切实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众解决关系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缓解国内安全压力。

面对富人掠贫、穷人仇富;上层压下、下层抗上———经济和政治领域日益严重和不断激化的各种矛盾,中共中央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张。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国内日益严重的社会对立中,对国家安全造成最严重威胁和危害的,并不是那些处于弱势的底层群众,不是下层群众在被逼无奈时的上访闹事、为匪做盗、打家劫舍、杀人放火以及“黑社会”横行等表面现象,而是社会机制不健全造成的权力和财富的分配不公,是处于中层特别是上层的贪官污吏对国家权力的不加限制的滥用,以及穷奢极欲的暴富阶层对广大民众和公共财富的横夺暴敛,是由此造成的某种程度上的“社会黑”。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新贵和丧失道德底线的暴富阶层,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动荡和断裂的罪魁祸首。因此,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社会不和谐以及非常严重的“三农”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不仅要抓住主要矛盾,而且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权力治理和财富治理入手,削峰填谷,既治标,又治本。

从治标方面讲,目前政府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坚决打击那些为官不公、为官不廉的政治权贵,特别是那些以权谋私、买官卖官、鱼肉百姓、贪污腐败的党内败类,恢复我国公民在政治生活方面的基本信心和希望。2.依法惩治那些掠夺致富、为富不仁的暴富集团,特别是要遏制这些人利用黑恶势力及官商勾结等非法手段来侵吞国有资产、危害社会公益、掠取他人利益的行为,对其降低劳保标准、强迫他人劳动、克扣员工工资、漠视工人生命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切实保障所有公民基本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日常生活权力。3.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和加强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解决目前城乡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特别是因病致贫的问题,使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能够惠及所有公民,其中既包括城市市民,也包括乡村村民。4.通过各种措施和渠道,解决平民特别是贫民孩子上学难的问题,既要把义务教育落到实处,还要在非义务教育领域给全体公民提供不分贫富的受教育机会,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5.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无论是在经济地位上还是在政治文化生活上,都能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而不再是被边缘化的二等甚至是三等四等公民。

在治本方面,需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理想和目标相一致的基本制度体系。这个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关键还是要突破一些根本性的障碍,建立起能够保障人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的政治体制,以及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富有活力的经济体制和贫富均衡的社会体制。

第三,树立全方位的系统安全观,把国内安全问题作为我国政府新安全观的重要内容。“冷战”后,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安全问题,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在探索适合自己的新安全观,中国政府也逐渐形成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但是我们认为,中国政府提出的这种新安全观,在今天看来是有其局限性的,一方面是它只表达了我国处理国家安全及世界安全事务的理想性立场,而缺乏对世界安全形势的科学研判和客观认知;另一方面是它只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国际问题,而没有涉及、更没有重视对我国国家安全来说日益重要的国内问题。然而事实的发展已经使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安全,特别是我国当前的国家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对外的安全问题,而且还包括了更重要的对内安全问题。另外,国家安全也已经超出军事、政治而涉及经济、文化、科技、生态、信息等等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和处理国家安全问题时,不能再局限于一个军事的视角或政治的视角,也不能只局限有一个外交的或国际的视角,而必须有一个能够对安全问题各方面各种因素给予全面观察和思考的“全视角”、“全方位”。为此,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全视角关照各种安全因素的全方位的安全观———系统的国家安全观。对于“内忧甚于外患”的当代中国来说,确立一种把国内安全置于重要地位的系统安全观,已经不是一个纯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

第四,积极推进宏观国家安全立法,制定一部包括国际国内两个方面的国家安全法。在我国,第一部国家安全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但是,这部法律并不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法,事实上只是一部“反间谍侦察法”。它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反间谍侦察,而没有包括对国家安全来说十分重要的军事国防问题,甚至没有包括隐蔽工作中的情报问题,更没有从整体上涉及国内安全问题。在国内安全事实上已成为我国国家安全重心的今天,对包括国内安全在内的整个国家安全事务进行科学有效的全面管理,已经需要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必须立法先行,制定一部包括国内安全在内的,既涉及传统的军事安全、政治安全、主权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国民安全等内容,又涉及新生的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等内容的真正的国家安全法。这其实也就是一部人们常说的广义国家安全法、宏观国家安全法。这样一部真正的国家安全法的制定出台,将使我国国家安全各个领域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为政府进行包括国内安全事务在内的全方位国家安全事务管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五,努力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在国际安全与国内安全的关系上,把国内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国家安全管理的重点。如同其是最先制定全面的国家安全法的国家一样,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形成完整成文的国家安全战略的国家。对于美国这样一个把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触角伸向世界各地的超级大国来说,其安全的重点长期以来并不在国内,而在国外。这一情况,直到“9·11”后,才开始改变。对此,不仅政府意识到了,而且学者们还做了深刻的分析。例如,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就认为,美国的真正危险不是什么外敌,而是自身存在的隐患。美国在没有外敌的情况下,它内部的矛盾如种族问题、认同问题会急剧上升,最后构成美国的国家危机。[9]对于中国来说,“文革”结束不久,邓小平就做出了“世界大战一时打不起来”和“阶级斗争不是国内主要矛盾”的基本判断,提出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搞建设。这在事实上,就已经不仅把党和政府整体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国内、放在了发展问题上,而且也把我国国家安全的重点放在了国内,放在了搞好经济建设和增加综合国力上。但是,在改革发展到了今天,经济的中心地位虽然没有改变也不应该改变,发展依然是我国的头等重要任务,然而安全问题却开始日益突出,特别是国内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更是已经成为威胁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制定出完整成文的系统化的国家安全战略,而且需要在国家安全战略中正确处理国际安全与国内安全问题,把国内安全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国家安全事务管理和工作的重点来谋划。第六,设立职责包括国内安全事务管理在内的高层国家安全领导机构,从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协调甚至是处理国际安全与国内安全的关系,全面指导和领导我国的国家安全管理事务。

随着国内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安全管理将会逐渐成为我国国家安全管理的重点所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都不可避免地要在不同程度上承担起国内安全管理事务,甚至其他一些政府部门也可能要承担起与其相关的国内安全管理事务。但是像整个国家安全管理既需要政府的不同机构各负其责,又需要它们互相协调配合一样,在国内安全事务管理中,也是既需要不同机构各负其责,又需要它们互相协调配合。但是对国家安全这一重大事务来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难以完全通过它们的自发行为来实现,而必须有一个更高的机构承担起指导、领导的职责。随着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国内安全形势的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已经使设立这样的专门机构成为必要。为此,在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提出了“抓紧构建维护国家安全的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的任务,这其中也必然包括要设立能够全方位领导和指导我国整体国家安全事务管理的专门性权威机构。这一机构的职责,当然不能只限于对国家的涉外安全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而必须同时包括对国内的国家安全事务的领导和指导,甚至还要把领导和指导当前国内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在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前的国家安全工作已经不仅仅是甚至不主要是强力部门的对威胁和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镇压和打击,而是包括了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的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各种日常事务性工作。因此,我们主张用“国家安全事务管理”或“国家安全管理”这样的术语,来指称当前已经变化了的更为复杂和广泛的国家安全工作。

第七,加强国家安全研究中的国内安全研究。根据国内外专家考证,“国家安全”一词最早是1943年美国专栏作家李普曼提出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是在1943年以后才出现的。事实上,有了国家,就有了国家安全问题,也就有了从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上对国家安全的认知,后来也就出现了国家安全研究。不过长期以来,国家安全研究没有取得独立地位,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而是寄生在兵法研究、军事研究、战略研究、国际问题研究等领域之中。直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界才提出了建立国家安全学和国家安全学科体系的问题, 2004年才公开出版了第一本《国家安全学》,也由此才有了对国家安全的全面和系统性独立研究。然而无论是以往寄生于军事研究和国际问题研究中的国家安全研究,还是最近才出现的独立的国家安全研究,都很少把国内安全作为研究的重点。在以往的军事学、战略学中,国家安全问题成了军事与战争问题的附属品,而军事和战争研究所关注的重点又多在对外方面。在以往的国际政治学和国际关系学中,国家安全问题又成了国际问题的附属品,似乎影响以及威胁、危害国家安全只有国际因素,国家安全问题仅仅是一个国际问题。只有在国家安全研究以“国家安全学”的名义取得独立地位后,国家安全问题才可能作为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得到科学而合理的对待和研究。但是直到今天,国内关于国家安全研究的主要论著还是集中在国际或对外方面,把国内安全或对内安全问题作为国家安全研究的切入点和重心的论著还不多见,专门研究国内安全问题特别是我国当前的国内安全问题的论著几乎还没有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从各个方面提高国内安全研究在整个国家安全研究中的地位,特别是有必要通过政府引导、科研立项、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民间支持等渠道和方式,把国内安全研究在较短的时间内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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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9 10:47:00 点击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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