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内各类报刊刊登了大量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文章和著作。笔者在今年4月底利用CNKI数字图书馆进行的一次“新自由主义”检索表明,2003—2004年国内公开发表的各类批判性文章中,以“新自由主义”为题的有117篇;以“新自由主义”为关键词的文章有97篇。在此期间,出版的批判性著作有《新自由主义评析》(社会文献出版社2004)、《新自由主义思潮》(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和《全球化与新自由主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等。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称2004年为中国大陆的“新自由主义”批判年。
专家和媒体对“新自由主义”的协同批判,已给许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过,我们在批判各自所理解的新自由主义的时候,许多人似乎并没有太多考虑作为汉语的“新自由主义”一词所蕴涵的另外一层意思。因为,英文中的New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另拼为Neoliberalism)往往都被人们译成“新自由主义”[1—p53],而这两种“主义”却恰好指的是在二十世纪西方社会中并存和争执着的、有着相反诉求的两股不同思想流派。更有甚者,有的研究完全依据中译本,并不清楚有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之分,以至于将自己批判的Neoliberalism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望文生义”地标注为NewLiberalism[2—p11]。
另外,此前刊载在国内一些哲学权威刊物的相关文章,在使用“新自由主义”一词的时候,没有注意这二者之间的细分和差异,即将原本属于New Liberalism一方的罗尔斯、德沃金与属于Neo-Liberalism一脉的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不加细分地同列为新自由主义[3—p40~43][4—p42~44][5—p75,p81]。
为了使广大读者对“新自由主义”所蕴涵的内容有一个比较清楚、全面的了解,本文试图尽量绕开对以上诸多批判的评论,转而从西方政治哲学史的视角出发,作几点必要的说明和澄清,以期让更多的读者知道,我们现下所批判的“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实际上是从语词上对西方政治哲学史上早已存在的另外一种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的“劫持”。
一、此“‘新’自”(Neo-Liberalism)非彼“新自”(NewLiberalism)①在西方学术界,作为NewLiberalism的新自由主义和作为Neo-Liberalism的“新”自由主义②,是两股有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主张和诉求的学说。它们之间的差异表现在多方面。
这种差异当然首先表现在各自所使用的英文名称的词形和发音上。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之间明显存在着拼写方式的不同,在读音上也有比较细微的区别,③用汉语的习惯来说就是“近音不同字”。
从词义辨析角度来讲,“new”和“neo-”“neo-”所说的“新”更多地具有“复制、模仿(copy)先前事物”[6—pB8]之意味。例如,“neoclassical architecture”意指仿古希腊罗马之建筑;还有,在西方哲学中,大凡有“复兴、复古、返回”口号和倾向的“新柏拉图主义”、“新托马斯主义”、“新康德主义”等,它们的英文名称都戴着“neo-”这顶仿古的“新”帽子[7—p258~259]。
另外,中西方学者曾经用“new”和“neo-”分别与“Confucianism”之组合去区分中国哲学史中的宋明新儒家和二十世纪以来的当代新儒学;即,把以叙接被佛道中断千余年的孔孟儒学为己任的宋明新儒家译为Neo-Confucianism(EB/01)[8—p92][9—p643],而将二十世纪以来的当代“新儒学”译为NewConfucianism[EB/02]。不同的是,对于中国的儒学来说,Neo-Confucianism在时间上早于NewConfucianism,且二者更多的是一种沿承关系;而对于西方自由主义来说,New Liberalism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上都要先于Neo-Liberalism,且后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前者的批判和否定。今天,中国学者在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时候,应该明白New Liberalism与Neo-Liberalism之间有差异,就像西方学者应该了解中国思想史上有“新儒家”和“新儒学”之别一样。
其次,我们从西方学者对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的界定,也可看出“新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不同。此处谨以“维基自由大百科全书”的解释为例: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也被称作“现代自由主义”(或“社会自由主义”),是一种主张政府对经济进行广泛管理和部分干涉的政治经济立场;不过,新自由主义的这种立场要比社会民主党人所主张的规范和干涉要小得多。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是,社会虽无权从道德上去教化她的公民,但保障每一个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却又是社会的任务。
新自由主义是生活于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对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一种回应。新自由主义者更为注重和强调积极(肯定)的自由,致力于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成员的自由。
不能把新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混同起来。后者出现于二十世纪晚期,它倡导一种全球性经济体制,主张建立自由市场合作组织。由于“新”自由主义非常反感新自由主义者或后者所内含的New和Social之含义,因此,格外注意对二者的区分。[EB/03]
“新”自由主义(Neo 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通常被用以描述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并在80年代逐渐取得主导地位的一种政治—经济哲学。“新”自由主义鄙视或反对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涉,转而强调通过用鼓励自由市
场、减少对商业运行和经济“发展”进行限制的手段来取得进步,实现社会正义。“新”自由主义的主持者们主张,在自由贸易、自由市场和资本主义体制下,社会纯收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超过其支出。
Neo 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并不是约翰·杜威、伍德·威尔逊、约翰·M·凯恩斯、弗兰克林·罗斯福,或英国工党意义上的new liberalism(新自由主义),而是19世纪的人们所理解的“古典自由主义”的现代版。[EB/05]第三、New 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的不同,更表现在它们与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
ism)的沿承关系上。新自由主义是通过扩大和改变传统自由的“消极(否定)”含义对古典自由主义做出的否定,而“新”自由则又是通过“复兴”和“回归”古典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而对新自由主义所作的再否定。因此,它们分别是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在用不同的态度对待传统自由主义时流淌并汇聚起来的两股思想溪流。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它们之间的这种复杂的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的关系,我们这里有必要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演化和发展作一个非常简明的勾勒和回顾。
二、自由主义的逻辑演变: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
(一)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
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可追溯到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边沁、密尔等思想家的著述当中。在许多西方政治哲学史家的笔下,洛克被推为自由主义的第一人。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通过继承前人的自然权利学说,提出个体与生俱有不容被他人剥夺或侵害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由此奠定了自由主义的两个最基本的自由观念:经济自由和信仰自由。与此同时,洛克通过从自然状态推导出社会契约理论,从逻辑上确定了国家(政府)的消极地位:其权本为民所授,其权就应为民所用。因此,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服务,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政府的合法性在于不违背社会成员的意志,不掠夺和侵吞公民的个人财产。由洛克创立和奠定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不久分别为法国的孟德斯鸠和英国的亚当·斯密、边沁等思想家所发展。孟德斯鸠沿着洛克的分权思想,设计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的政治定律,认为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没
有对权力的制约必然出现对权力的滥用[10—p185]。
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从制度设计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公权可能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侵害,有效地消除了公民对政府的惧怕与担心,使得他们在没有多少畏惧感的情况下心情舒畅地去依法做自己应该做的事。另一方面,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则通过倡导“自由放任主义”(Laissez faire)发展了洛克的经济自由思想。Laissez faire(法语)的字面意思就是“让我们去干”。自由放任主义崇尚自由的经济社会,认为在一个由享有充分自由的理性经济人构成的社会中,自由市场通过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合理有效地自动调节和配置着各种资源,效率达到最大;在这里,政府没有多少位置,政府只是社会和法律规则的被动执行者,是资本主义的忠实“守夜人”;“农业、工业和商业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就像第欧根尼对亚历山大大帝提出的要求一样:请不要挡住我的阳光”[11—p72]。
自由放任主义使追求自身利益的利己主义和以平等为中心的利他主义得到很好的结合,从而解决了政治哲学上的一大难题。然而,理论上看似完美的古典自由主义却引发了许多具体的社会问题。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来说,古典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消极(否定)自由”,并不能改变其贫贱、困顿的生活境遇;规则不健全的自由放任导致了经济的垄断、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和雇佣劳动者工作条件的恶化,造成社会的危机和动荡。在这种情况下,继无政府主义和社会主义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激烈批判,自由主义从其内部发生了一次“现代”性的转变,以一种倡导“积极(肯定)自由”和福利国家的新姿态出现,这就是“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
(二)新自由主义(NewLiberalism)
新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一起诞生于十九世纪后半期,是英国哲学家密尔、格林、霍布豪斯等人对传统自由主义所做的修正和改造。密尔“同意把社会主义当作人类进步的最后目标”,开启了使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化,“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之自由思想”的新自由主义趋向[12—p219]。格林等则不满足于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狭隘理解和消极解释,认为“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消极)自由”,自由更应该包括那些与“实现自我”、表现和发展个人天资能力等相关的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将幸福美好生活的一切因素都包含在内”[13—p674]:吃饱穿暧,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享受住房、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的权利等;并且有条件去占有和享用实现上述权利的必要社会资源和机会,“以发展和实现个体的禀赋和能力”[14—p67]。为此,新自由主义者倡导“积极的”自由和责任型政府,主张国家通过税收来干涉经济、调控市场,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
次分配,认为国家有义务“创造这样一些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够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15—p80]。
由于新自由主义的以上主张与社会主义的诉求比较接近,因此有时又被称为“自由的社会主义”(以别于苏俄式的“反自由的社会主义”)[15—p83],并成为许多国家社会民主党纲领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
凯恩斯、罗尔斯和德沃金三人通常被看作新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的代言人。①凯恩斯的新自由主义属性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他对自由放任主义的怀疑。凯恩斯将古典自由主义者们崇尚的“骑士精神”贬为“动物精神”,认为现实世界也并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透明,相反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他在货币理论中提出“管理通货”和“投资社会化”概念,在经济方面提高财政政策的作用,以此宣告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终结”。其次,他建议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途径去解决失业和危机问题,即在由失业率居高不下,社会正常消费数量下降的情况下,可通过加大政府的支出和投资来拉动疲软的市场,以保持GDP总量的不变;另外,他主张国家应当实行社会福利政策,保证一定程度的社会公正。因此,他的思想就实质而言,“与以格林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1—p53]。凯恩斯的干涉理论从罗斯福入主白宫起,开始盛行于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到二战后,“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他所建议的政策”[16—p30]。
在凯恩斯之后,罗尔斯和德沃金则重新举起“正义”这面大旗,继续“沿循密尔重视公平分配的观点,倾向为西方福利国家做辩护”[12—p219~220],并分别从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视角对十九世纪晚期以来的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积极自由、义务政府和福利国家学说作了比较系统的解说。罗尔斯为此设计出了用以规范国家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安排的两项正义原则:A.每个人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basic liberty),且这种自由与他人所拥有的同类的自由不相冲突。
B.要允许社会与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存在,须以以下两个条件为前提:(I)必须使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这种不平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II)在机会公正平等的条件下,保证所有的公职和职位向所有的人开放[17—p60]。
在这两个原则中,A固定不变地优先于B,在原则B中的(II)固定不变地优先于(I)。也就是说,对平等的政治自由权的考虑永远优先于对经济的考虑,参与机会的平等先于竞争结果上的差异,不能用牺牲公民政治自由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经济方面的增长或补偿。这两条原则高于国家,先
于宪法,社会框架的设计、宪法的制订、具体法律的颁行,均应当以它们为指导。[17—p196]它从起点上规定了国家的福利性质和政府在维护平等、提供社会福利方面的义务。
德沃金进一步发挥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平等”思想和福利主张。他从要求政府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出发,阐述了以“权利平等”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主张。在他看来,正义就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平等地对待权利”,对它所统治的人们给予平等的关怀与尊重。德沃金所说的“关怀”,就是指政府应明白,人们“是会受苦及受挫折的存在”,政府应尽量地使人们免于受苦、挫折;“尊重”就是指在何谓美好生活这一伦理问题上,政府应该保持中立态度,政府的主要工作不是去教化人民,而是提供给人们一个平台,供其自由地去建立和追求他们的理想人生:国家的责任就是确保向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得以公正、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谋求发展的机会。
新自由主义倡导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既缓解了自由资本主义导致的负面效应,又避免了苏俄式社会主义的指令性计划经济(command economy)的许多弊端。然而,国家对经济的干涉中潜藏着民主政治“走向极权”、“通往奴役”的危险,福利社会隐含的平等主义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懒惰,影响了社会发展的效率。对这些问题展开正面思考和反面批判的,就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下一个逻辑产物———“新”自由主义。
(三)“新”自由主义(Neo liberalism)
对于“新”自由主义,人们可以把它放在社会政策和政治哲学两个层面来分析。从社会政策层面看,“新”自由主义“运动”像许多国内外研究者所说的那样,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后半期,在撒切尔执政英国和里根执掌白宫的80年代达到顶峰并取得辉煌,从90年代起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兴起,开始向世界各地蔓延。
国内学术界对这个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已经做了不少的分析和批判。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自由主义研究”课题组撰写的“新自由主义研究”为例。该课题组将“新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归纳和概括为以下三点:在经济理论方面大力宣扬“三化”(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在政治理论方面特别强调和坚持“三否定”(否定公有制、否定社会主义、否定国家干预),在战略和政策方面“极力鼓吹以超级大国为主导的全球经济、政治、文化的一体化,即全球资本主义化”[18—p18~19]。《光明日报》也曾发表相关文章、报导和访谈[19][EB/06],警告人们“新自由主义”在中国泛滥的后果及其恶劣影响。我这里试图从政治哲学的角度对“新”自由主义的研究做一点补校和逻辑分析。
从理论渊源上讲,“新”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诞生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部分思想家们对由于社会主义崛起后,国家大规模掌控经济而导致的“极权主义”的焦虑,诞生于他们对由于福利国家的建立而引发的各种新问题的担心和思考。出于这种担心和忧虑,以米塞斯和哈耶克为代表的奥派思想家走上了向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归”之路。哈耶克被公认为“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
一。①他的七十年学术生涯基本上荟萃和浓缩“新”自由主义的思想“精华”。
哈耶克承古典自由主义之传统,重提“消极(否定)”的自由,视“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并在原始的意义上理解和使用自由一词,认为“自由‘就是独立于别人的专断意志之外’”这一古老说法[20—p5],竭力将新自由主义(NewFreedom)那里的“积极”自由或“新自由”(New Freedom)拉回到“消极”、“原初”的层面上。在哈耶克看来,自由通常被人们等同或混淆为新自由主义者所倡导的“肯定自由”、政治自由、民族自由、意志自由等“自由权项”。这对原本意义上个体“自由”产生极大的威胁和伤害:选择政府、投票或缔结契约的政治自由,很可能使人们放弃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并使自己处于奴役状态,即“通往(社会主义所许诺的)新自由和对权力、财富的平等分配之道,实为通往奴役之高速之路(the Road to Freedomwas in fact the High Road to Servitude);对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时会导致人们倾向于选择一个他们本民族的专制君主”[21—p20];内在的意志自由免不了成为“情绪的奴隶”;有能力或有力量去干(做)某事意义上的自由,被社会主义者发展成用以“去支持那些摧毁个人自由的措施”[20—p8~10]。人们获得以上的诸项自由权并不是自由的表现,反而正是不自由的表现,因为“只有当缺失时,‘自由权项’才会凸现”。
哈耶克在复归传统的自由同时,指出了国家干涉经济可能招致的恶果。哈耶克把国家干涉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等,统统称为计划主义或极权主义,认为它们的相似之处就是用由少数特权人士的主观判断所控制的组织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以此达到对社会成员的全方位控制,因此它们皆为通向奴役之路。哈耶克对极权主义的批判以对社会主义的批判为最。他认为,社会主义在欧洲盛行的1848—1948这一百年,将被历史学家视作“欧洲的社会主义世纪”。在这百年当中,社会主义运动①将“生产资料、分配和交换”国有化,并根据某种虚构的社会正义理想的全盘计划去指导所有的经济活动。这种社会主义式的生产组织是对市场“自发性”的粗暴干涉和破坏,造成其“生产并不比私有企业高,相反,而是远远低于后者”;社会主义导向的不是更大的社会正义,而是“一种新的专断的、更无从逃避的等级秩序”,“不仅没能兑现其允诺的更大自由,反而意味着新专断的出现”[22—p5~6]。因此,社会主义的目标和计划虽在伦理和道义上可欲可求,“但无论在事实还是逻辑上皆不可行”[23—p7]。
社会正义及福利国家曾分别是新自由主义追求的诸多目标之一。但哈耶克从其自由的自发性原理出发,对“社会公正”提出质疑,将其斥为人类“返祖现象”,②并历数了实现福利国家后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国家成为家族式的国家,控制社会大多数收入的“家长”,根据他所认为的社会成员的需求或应当满足的需求的数量和品种对财富进行分配;工会先是异化为谮越法律之外的特权组织,然后蜕变为新的强制和暴力;社会保障沦为对收入的强制性再分配;免费医疗更多的是对老年人和绝症病患者痛苦的减轻和生命的延长,而不是对有充分工作能力之人所得的非危险的暂时伤病的迅速医治;义务教育更是成为政府控制人们心智和实现平均主义的工具……③
为了避免和克服以上问题,哈耶克倡导建立一种健全的现代国家提供法律制度,用遵循普遍原则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代替特定社会和情境下的“人治”和“具体规定之治”(a rule of the law)。④
哈耶克的学术视野跨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等多个领域。事实上,以他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内容丰富、人物众多、流派纷呈,非一文一书所能全部涵盖。但是,通过以上几点,已经足以窥见“新”自由主义与上面两种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和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不容我们再听任对“新自由主义”的笼统和含混的使用。
三、正本清源:对Neo-Liberalism的翻译和对NewLiberalism的“拯救”
在上面的叙述中,我们已经知道,New Liberalism无论在逻辑上还是时间意义上都先于Neo-Liberalism而存在。但这种“先在”的优势并没有能使它免于在被翻译成汉语时遭到Neo-Liberalism的“劫持”和由此引起的、被中国学术界遗忘的厄运。以笔者在2004年底进行的一次电子检索为例,大陆在94—04年间发表的、以“新自由主义”作为关键词的504篇文章当中,只有区区几篇是在
纯NewLiberalism上使用“新自由主义”的[24—p27~32][25—p49~54][26—p53]。
考虑到大多数人在阅读、写作和交流时,不便(也不可能)直接使用New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因此,要想“拯救”NewLiberalism,或想从根本上改变将二者混淆的局面,唯一的选择似乎在于从汉语当中为它们寻求和确立较为合适的新译法,以统一和规范国内的“新自由主义”研究。依笔者之见,一如我在前文中已经部分使用的方法,将那否定古典自由主义,赋予原始的“消极(否定)”自由以“积极(肯定)”内容的NewLiberalism仍旧译为“新自由主义”;将那否定New Liberal-ism、力主回复到原始自由和古典自由主义那里的Neo-Liberalism,或译为已经为当下政治哲学领域所普遍接受和使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或在充分考虑此前经济学界的译法的基础上,将其译为“‘新’自由主义”。原因在于,Neo-Liberalism的“古典”味道更浓于它的“新”味。
为了进一步地旁证我的处理方法,我在结束本文之际,不妨再摘录当下为国内大多数研究者常常引用的、由美国左派人士乔姆斯基给Neo-Liberalism下的定义,以促进国内正常的跨学科交流和对自由主义的多学科深入研究,尽早打破和结束经济学对“新自由主义”研究的话语垄断:“新”自由主义(Neo liberalism),顾名思义,是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该体系将亚当·斯密尊为它的守护神(patronsaint)。该理论体系也被称为“华盛顿共识”,即倡议一种全球秩序……其实,“新”自由主义并不新,它的基本思想来源于自启蒙运动以来一直在维系和滋养着自由主义传统的那些内容。[27—p19]
[参 考 文 献]
[ 1 ] 李强、庄俊举.历史地、全面地研究新自由主义[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2).
[ 2 ] 梅荣政、张晓红.新自由主义思潮[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 3 ] 顾速.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J].哲学动态,1995(3).
[ 4 ] 顾速.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J].哲学动态,1995(4).
[ 5 ] 姚大志.反契约理论-评诺齐克的新自由主义[J].哲学研究,1997(9).
[ 6 ] Longman Dictionary ofContemporary English(Burnt Mill: Longman House,1987).
[ 7 ] Simon Blackburn,Oxford Dictionary ofPhilosoph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 8 ] The Encyclopedia ofPhilosophy(Vol.2)(New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The Free Press 1967).
[ 9 ]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1] 帅勇.宏观经济学的奠基人———凯恩斯[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12] 何信全.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3] G. H. Sabine,AHistory ofPoliticalTheory(NewYork: Henry Holt and Company, 1945).
[14] R. Hudelson,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NewYork: M. E. Sparpe, 1999).
[15] 霍布豪斯.自由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6] 高鸿业.译者导读.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7] J. Rawls.ATheory ofJustice(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18] 何秉孟等.新自由主义研究[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3(6).
[19] 李瑞英.警惕新自由主义思潮.光明日报[N].2004—9—11.
[2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三联书店,1997.
[21]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London and Henley: Routledge&Kegan Paul, 1944).
[2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M].北京:三联书店,1997.
[23] Hayek,The Fatal Conceit:The Errors ofSocialism(NewYork:Foutledge,1988).
[24] 王连伟.密尔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论析[J].学术交流,2004(4).
[25] 刘明贤.格林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评析[J].广东社会科学,2001(5).
[26] 陈吉顺.罗尔斯新自由主义述评[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1(1).
[27] N.Chomsky,Neoliberalism and Global Order(NewYork:Sevem Stories Press,1999).
电子文献:
[EB/01]htto://en.wikipedia.org/wiki/Neo_Confucianism [EB/02]http://en.wikipedia.ong/wiki/New_Confucianism
[EB/03]http://en.wikioedia.org/wiki/New_liberalism [EB/04]http://en.wikioedia.org/wiki/Neoliberalism
[EB/05]http://www.yourencyclooedia,net/neoliberalism.html [EB/06]http://www.gmw.cn/content/2004-11/09/content_129066.htm
澄清被混用的“新自由主义——兼谈对NewLiberalism和Neo-Liberalism的翻译
作者:李小科 文章来源:
(2010-03-08 14:14:00 点击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