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社会管理的创新思维与法治思维

作者:刘静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 时间:2016-08-23

  【摘要】只有通过创新性思维去研究我国社会管理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与矛盾,才能找到消除痼疾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哲学化思考中,法治思维是被实践所证明的有效方法,我国的社会管理也只有以法治化的思想认识作为方法指导,才能以依法治国实现有效的管理。

  【关键词】社会管理  创新  法治化  哲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管理创新显然是符合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的。目前,社会管理现实中的种种问题与矛盾正是社会管理意识的外在表现。创新社会管理的第一步,就是必须通过社会管理现状的种种现象去深入认识这一现象的本质,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及价值观念;而创新社会管理的第二步,就是要通过改变人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去影响人们的社会管理模式,从而达到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

  社会管理的创新思维:管理问题的哲学思考

  创新思维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好起点。社会管理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的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及社会变化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的过程。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过程,既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也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协调配合;既涉及社会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又涉及普通社会生活及社会个体成员;既要求社会系统的有效运转,又需要运转的规范与协调。因此也可以说,社会管理说到底就是以一种行为规范另一种行为的活动过程。思维是行为的先导,人们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方式,而思维方式又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比较稳固的、根植于人们心灵深处的价值标准、思维习惯和活动程式。因而,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必须创新思维方式,创新思维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好起点。然而,创新社会管理并不因创新思维而使之抽象化,而是要通过思维的创新从根本上找到社会管理改革的新角度和新效果,最终还要将创新落实在具体和现实的活动过程中。但从当前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方法来看,更多的还是集中在社会管理的制度、机制、组织、行为等本身,依然停留在“行于法”的“形而下”层面,而如何从社会深层的运转规律寻找社会管理失效的症结及其创新之“理”则远远不够。因此,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深刻的哲学思考,应是当前社会管理中的新课题。

  创新思维应从社会问题的深层寻找管理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领域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旧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新的问题却又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发酵为新的问题,新的问题又引发出更多问题,使当前社会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反观我国目前的社会管理制度与组织机构似乎并不缺失,至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种基本的、主要的制度法规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比较完备,但“社会管理越是加强,社会问题越是增多”的怪圈依然牢牢地束缚着我国的社会管理工作。可见,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从转换思维角度着手,必须找到其原本性规律。社会管理的“加强”为何并未收到效果的增强?就是因为管理者在管理本身做功课较多,而较少思索管理的另一极——被管理者,这是思维的缺陷。其一,管理者视被管理者本身即为管理目标,自然忽略了被管理者的心理愿望与利益诉求;其二,由谁管理、依据什么管理、怎样管理等界定并不分明,标准并不清晰,操作弹性太大,都会造成社会管理的低效或失效。所以必须通过创新思维去转变社会管理认识与实践的方式方法。

  创新思维的指向是社会管理的规范、严格与公正。奥斯特罗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认为政府单一中心制的政策体制、同一化的社会治理手段不仅无法解决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甚至还会制造出麻烦。社会治理是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社会管理问题的丛生显然与政府管理理念、管理制度与体制有关。正如上文所述,如果管理者单向制定管理模式,那么被管理者就不会感受到自己是被关心、服务的主体,反而是被约束、管制的对象,一旦管理出现纰漏,必然引起社会的反弹。反之,如果管理者将被管理者视为平等、可交流、被服务的一方,就会出现我们所希望的现象(如下图):

  第一,管理目标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共同的目标,而不是管理施加者自己的目标,也避免了将被管理者作为管理目标的思想错觉;第二,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是相互平等的关系,有管理,有反馈,管理是为了服务,反馈必然真诚、深刻、热情;第三,管理者在这样的管理理念下,必然是社会认可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必然有管理的合法依据与标准,必然能够施行规范、严格、公平、公正的管理过程与管理方法。从中不难看出,创新社会管理的思维指向必须是使社会管理趋于规范、严格、公平、公正,成为一种横向的、理性的、法治化的管理模式,而不是纵向的、暴力的、人治式的管制手段。

  社会管理的法治思维:管理方法的哲学思考

  法治缺失的现象呼唤法治思维。法治的缺失通常被认为是法治的不完善所致,或者是法治体系的不完整,如有法不依、施法不严、执法不公等,总之不是法治的问题,就是机制的问题,或者是执法人员素质的问题。但是这不应该是问题的本质。举例来说,城管执法中,执法人员和百姓之间可谓“结怨”甚深,从很多案例来看,城管人员并非没有尽力执法,老百姓也未必不懂管理法规,但市容问题为什么仍没有彻底解决?可见法治的缺失并不完全在于法治体系的缺陷,还在于法治思维在全社会的落后与缺失;这种淡薄不仅表现在老百姓身上,而且表现在执法人员身上。自然,这种落后的状态也并非人们的有意为之。邓小平曾经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封建意识是早已根植于人们心灵深处的价值标准,并指挥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这才是法治思维落后的重要原因。

  创新社会管理需要法治思维。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社会管理中法治的缺失首先应是法治思维的缺失。那么,创新社会管理也就应该弥补稀缺了的法治思维。思维是人之大脑的活动过程,因此所谓法治思维的弥补说到底也就是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法治观念的加强,以形成社会管理者的法治习惯。但是,法治思维的培养并不容易,远不如法律条文的制定、执法机构的组织及执法过程的实施那般容易。第一个遇到的难题,就是要丢弃传统社会管理方式中的思维方法与思想观念。如“社会管理就是社会管制”,“社会管理就是管老百姓”,“社会管理就是行政处罚”等等。这些观念若不从大脑中剔除出去,社会管理创新就只能流于表面形式。第二,要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法论事,以理服人。社会管理的形而上法则就是“行于理”,那么职能部门的管理过程就是以法论理,依法评判,而被管理者的身份地位、社会关系必须抛开一边。总之,法治思维的弥补可以将社会管理的关口前移,真正做到从源头对社会进行管理。

  实现社会管理的规范、严格与公正需要法治思维。也许有人认为增强法治思维就是强化社会管理,就是加大社会管理的力度,使社会处于更加严厉的管理体系之下。胡锦涛曾经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切实贯彻党的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显然,社会管理不仅是对人的管理,而且是对人的服务,必须将社会管理的目标明确指向到“执政为民”、“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上来。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除了法治体系的完善,法治思维的培养必不可少,亦即法治思维是保障服务宗旨的内在意识和习惯指令,只有在法制思维的支配下,社会管理才能通过规范、严格、公正的健康路径最终走向服务目标。法治思维是社会管理切入时空的前置,有利于从根源着手实施管理过程。一方面,法治思维的强化能够淡化社会管理中人的主观意识,淡化人的权力和地位观念,淡化经济及其他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从而使社会管理纯粹法治化,真正实现社会管理的规范、严格与公正;另一方面,强化法治思维可以在认清社会问题实质的前提下,及时制定具有前瞻性、预测性的法律规章,使社会管理可以依法而行。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当代中国许多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地缠绕在了一起,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滋生、出现之快远超管理措施的制定与推出,使管理者实施管理时往往无依无据。因而,只有以强大的法治思维去统率无私的法律规章,才能真正实现管理即服务的理想目标。“制度不能人情化,但应是人性化的”,最人性化的社会管理就是以服务式管理达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社会管理的法治手段:管理实践的哲学思考

  从政府管制到社会法治。当前,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踏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但践行过程同样需要增强法治思维的引导,并在法治手段的作用下,保障社会管理的创新与实践。从政府管制到社会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整体思路,其中所内含的各个环节和各种因素还需在法治手段的作用下有效应对。第一,通过法治管理实现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使人民享受到因社会管理而带来的成果,如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公共秩序等。在这里,法律的运用不是对人,而是对问题;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这是必须的法治思维与观念。第二,通过法治化管理实现社会管理社会。社会管理社会的途径就是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公众也将由社会管理的客体兼具为社会管理参与、评判的主体。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时代的趋势。

  从有法不依到规范执法。和谐社会是社会管理的理想目标,但和谐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社会管理应通过一定的强力手段才能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这就需要在社会管理中必须进行严格执法。可见,规范执法不是源自法律本身,而是源自法律思维。只有具备先进的法治思维,执法才能严格而规范,从而彻底消灭不履法、乱执法的现象。第一,要让“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意识立于思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有效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藐视法律、无视法律、践踏法律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和规范执法的要求更加不符;第二,要以法律的规范与界定去溶解社会问题。社会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清楚由谁解决?依据什么解决?怎样解决?之所以用“溶解”这一词语,就是要让人为因素置身事外,将一切都放在法律的容器里。

  从法不责众到全民守法。社会管理始终都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法不责众这一思想意识之所以仍然存在,必然与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当有关。社会管理的意景目标往往不为人民群众所知,一时也难以看到,但社会管理过程却一一地呈现于群众面前,如果管理者没有较强的法治思维,没有较高的执法水平,岂不很容易引起老百姓的误解与对立?因此,全民守法不只是一个目标,而是一个过程,是在法治思维统领下的、通过创新社会管理而潜移默化的转变过程。针对全民守法通常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宣传教育,理论说教简单易行,但很难取得良好效果,甚至产生负面作用。应在让人民群众看清远景目标的前提下,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共同享受管理成果;通过管理增强法治体验,通过分享增进法治情感,只有这样,才能从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本、心灵深处实现对法治的信仰与崇敬,从而为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和谐社会的美好未来而打开一条通途。

  (作者单位: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陈俊:《创新社会管理法制化的几点思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11期。

  ②蒋传光:《法治思维: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思维模式》,《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第11期。

  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编:1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