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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

作者:李建华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17年11月15日 时间:2017-11-27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充分反映了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本质与规律,是深深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而作出的科学论断,标志着我国社会建设在新目标的指引下迈入了新征程。

  就社会治理的本质而言,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最高价值追求。人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社会是由人民组成的,社会治理本质上需要人民的共同参与。这就意味着社会治理必然以人民的利益为旨归,维护和增长人民利益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追求。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对人民利益的高度概括和集中表述,更充实、更有保障、更持久地满足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社会治理的公共利益最大化本质所决定的。

  就社会治理的主体而言,人民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主体。我国的社会治理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人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就是生活富足、身心健康、国安家宁,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概括了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内容。获得感意味着人民可以得到充足的社会资源,为自由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获得感还意味着获得社会认同,得到社会的尊重。幸福感意味着人民身心愉悦,不但能享有良好的生活状态,还对社会怀有积极的道德态度,情绪饱满。安全则意味着人民应该生活在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之中,面对社会风险能够得到社会的有效支持。社会治理无疑要满足主体诉求、遵循主体意愿。

  就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而言,最有效的是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人民权利。法治的特征在于法有独立权威,任何社会主体都在法的制约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是,法治是善法之治,即法不是依据部分社会群体的意志制定,而是要代表所有人民的意志、为人民权利提供保障。社会治理需要法治在各社会主体间划定责任、义务和权利的边界,让人民权利免于威胁和伤害。作为社会治理主要手段的法治是紧密围绕人民权利所实施的,最终目的还是“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就社会治理目标而言,旨在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和人民福祉。党的十九大报告准确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主旨依然是让人民切实享有美好生活的权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会导致人民的需要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特别是那些生活在贫困和边远地区的人民在追求美好生活道路上将遇到更多的困难。当我们党吹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号角,就表明了带领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的决心。这一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不但抓住了在新的社会历史时期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环节,而且彰显了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要求和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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