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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逻辑———评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
作者:王邦佐    文章来源:  
 现代社会,政治系统中的正式结构具备法治的特征可以看作是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治发展战略的实施,对我国现有政治体系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它要求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政治体制必须作出相应的结构性调整。而在理论上,政治体制具备法治特征的一个关键变量就在于在系统中存在有一个与法治相容的司法结构。那么,如何认识司法与社会以及政治系统其他结构之间的功能性联系,特别是在法治条件下的这种联系;又如何依据这些功能的需求安排它们之间的制度性关系,就成为理论上必须关注的一个焦点。这便是程竹汝博士所撰写、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最近出版的《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结构及其社会政治功能研究》一书试图要应对的问题。

通观该书,它的特点和创新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该书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这表现在有关司法功能的论述中。在理论上,政治系统中司法结构的诸种关系,其发生的基础和成立的前提都在于司法同社会的功能联系,因此,对司法功能的阐发既构成了该书逻辑上的起点和立论的基础,也弥补了中国社会有关司法知识的欠缺。为此,该书一方面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出发,论证了司法在人类社会中的结构性地位。认为这种地位存在于下述的历史逻辑之中:人类对安全的需要是政治社会形成的基本原因,而垄断人们之间冲突和争执的处理权(司法)既是解决安全问题的唯一方式和途径,也是政治社会本身的构成方式和形态特征。并揭示了司法发展到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一系列功能特征:基本的社会秩序得益于司法的强制作用;竞争的经济秩序靠的是司法的调整功能;理性的宪政秩序则离不开司法的平衡机制。另一方面,该书又将政治社会学所特有的一些理论范畴如社会控制、政治制度化、社会整合等引入对司法功能的研究,与宪政理论相结合深化了目前学界关于司法与社会、司法与政治关系的认识。试图以此为人们重新认识司法和进行司法改革的有关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其次,该书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取向。该书没有局限于对司法改革的泛泛而谈,而是围绕着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心任务,即依据社会对司法的功能需求调整现存政治系统中的司法结构关系这一重大命题,从实证和规范两个向度,对当代中国政治系统中的司法结构形态和司法功能状态作了系统的描述和分析。论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社会结构的变迁、法律文化的转型对司法结构所形成的前所未有的功能需求,但目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一系列功能障碍说明现存结构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该书着力对司法改革的策略和途径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结构改革:落实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即依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构建司法与执政党、司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司法与行政之间的规范关系。并从现存的问题中推导出将司法行政权归属于省和中央两级并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进行适当分配的一套建设性的改革方案。试图为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和策略的支持。

最后,意义阐释视野广阔,寓意深远。与以往有些研究仅局限于一般技术性的、微观的领域不同,该书则是将司法改革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变量进行研究的。这一点构成了全书基本的理论视角。它不仅提出并论证了“司法改革:开发中国政治发展的体制资源和张力结构”这样一个核心命题,而且全书在总体上都试图揭示司法改革与依法治国政治发展战略的现实历史联系。一方面该书具体论证了司法改革作用于中国政治发展的一般机制———政治系统中司法结构形态的变革既符合中国政治发展稳定、渐进的发展原则,也符合政治制度化、法治化的发展目标;既能够满足社会变迁对司法功能的要求,也有利于中国的政治系统具备现代法治的特征;既构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变量和目标,也构成了一个重要的自变量和动力资源。另一方面又宏观地说明了司法改革在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以司法改革来启动并促成法治,以法治建构来推动民主进程。

归纳起来,该书至少有两点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一是全书的逻辑构成简单明了———任何一种社会组织结构的本质都在于它同社会的功能联系,即都在于它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即社会需要———结构功能———结构形态构成了社会组织结构与社会的最一般的联系。二是核心部分提出了颇有创意的见解:1、在现代社会,司法结构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履行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政治功能,这些功能的履行状态构成了一个国家社会治理和政府能力的重要指证;2、决定司法社会政治功能履行状态的主要因素是一国政治系统中的司法结构形态,因此,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心任务是依据功能需求来调整现存政治系统中的司法结构关系;3、一个与中国社会变迁相适应的司法结构是推进依法治国政治发展战略的必要条件和体制基础,改革的成功将导致中国的政治系统具备现代法治的特征。

在学术界,司法改革的问题一直是法学工作者关心和讨论的话题,政治学者偶尔也有所参与,但系统地对此进行研究的尚不多见,更不用说有系统的研究成果了。但是,从研究对象上来看,司法当属于政治学和法学的交叉领域。相对而言,涉及制度、组织、角色等结构及功能领域的属政治学;涉及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操作及过程领域的属法学。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帕森斯所说:“实施机构本身在严格的意义上不是法律系统的一部分,而是政治组织的一部分。就是说,实施法律是政治的功能。”因此,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建构,首先应是政治学的,其次才是法学的。就中国司法改革的性质而言,它无疑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治发展和社会变迁在现阶段上的一个突出的结构性要求,因而也是中国市场经济与法治国家建构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必须解决好的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应对这样一个问题当属政治学的本分。就此而言,《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当代中国司法结构及其社会政治功能研究》一书,在填补了我国政治学研究中的一项空白的同时,也预示着政治学界有关司法改革研究的新起步。

作者:王邦佐,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上海市,200020)
(2003-07-21 16:12:00 点击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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