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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解读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作者:夏禹龙    文章来源: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本届领导集体提出的一个核心理念,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由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是在一个单独的国家范围内提出的,它就必然与国家职能的正确定位和国家作用的合理发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就关系到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是在19世纪中、后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提出他们的国家学说的,而处于21世纪初的当代,其经济社会条件和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与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年代相比,显然有了重大的变化。在当代条件下,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怎样解读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又怎样继承其精髓,并根据变化的条件加以发展呢?这是本文联系历史经验试图回答的问题。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的一般功能定位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功能的手段的历史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国家的产生,它的性质、特征、功能及其消亡,都有一系列的论述。其中说明国家何以产生及其所必须具有的一般功能的有代表性的论述,就是恩格斯的一段话:“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①这段话告诉我们,国家之所以产生,是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而国家的一般功能就是“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资本主义国家的一般功能也不例外。从它们达到“缓和冲突”而使用的手段来看,不外乎两种,即“大棒”加“胡萝卜”。所谓“大棒”,就是国家通过它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包括“武装的人”及其“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等①,对被统治阶级的反抗进行镇压,以制止冲突的扩大。所谓“胡萝卜”,就是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以软化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从而缓和冲突。这两手相互补充、交替使用,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会有所侧重。

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的年代里,年轻的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正处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资产者彼此间日益加剧的竞争以及由此引起的商业危机,使工人的工资越来越不稳定;机器的日益迅速的和继续不断的改良,使工人的整个生活地位越来越没有保障;单个工人和单个资产者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具有两个阶级的冲突的性质”②。那时,资本主义国家“缓和冲突”的主要手段是,举起“大棒”对无产阶级的斗争和反抗进行镇压,而较少使用给予“胡萝卜”的另一手。鉴于这一情况,同时也由于当时已形成的革命形势,包括1871年巴黎工人起义和成立巴黎公社,无产阶级已把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自己的政权作为革命的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国家的作用时,重点强调其“大棒”的一手,而很少涉及其“胡萝卜”的一手,也就可以理解了。

事实上,在马克思特别是恩格斯生活的晚年,资本主义国家注意使用“胡萝卜”的一手,已初露端倪。当时,俾斯麦当政的德意志帝国正处于工业化迅猛发展的年代。到处是失业、贫困、饥饿、流浪和恶劣的劳动与社会条件,为生活所迫的工人们组织起来,开展经济和政治斗争,资产阶级面临无产阶级革命不断的挑战。俾斯麦为了巩固政权,压制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革命运动,于1878年颁布了《反社会主义非常法》,其中就将提高工人福利措施的政策作为阻止社会民主党人势力壮大的一种手段。他说:“(社会)民主党的先生们徒劳无益,一旦人民发现其君主关心他们的福利……为了没有社会主义,要发展一点儿社会主义。”“必须在恢复帝国健康的原料中加几滴社会主义的油。”接着,德意志政府于1881年开始,陆续颁布了四个有关法律,开了世界上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先河。从这里可以看出,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实施,是在社会各阶级力量对比的基础上,各阶级妥协的产物。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力量的壮大和斗争的发展,资产阶级是不会作出这样的妥协的。20世纪中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欧洲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进入了以“福利国家”为标志的新时代。在20世纪上半叶,经历了从20年代到30年代空前严重的波及到世界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危机,这些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降低了一半;又爆发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两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以千万计,更不用说物质方面的惊人的毁坏了。这样酷烈的三场人类浩劫,集中发生在不到50年的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世界中,使资本主义制度威信扫地,不能不引起各国资产阶级统治集团的反省。以“福利国家”为标志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欧洲开始形成的,它的实行首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了有效地进行全国总动员,以丘吉尔为首相的战时内阁不得不向人民作出政治承诺,战后要实行普遍的社会福利保障,用美好的生活来回报人民。1941年6月,丘吉尔委托出任“社会保障及相关服务委员会”主席的威廉·贝弗里奇研究战后英国福利政策改革。1942年11月,贝弗里奇主持发表了题为《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报告,提出了战后英国应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福利国家的目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政府把“贝弗里奇报告”作为自己施政纲领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构成了英国关于社会保障的新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陆续生效后,英国首相艾德礼于1948年7月自豪地宣布:“英国已经建成福利国家。”①

随着英国宣布福利国家的建立和战后相关经济物质条件的具备,福利国家相继地在欧洲普遍地建立起来。福利国家是指,由国家为主体来提供对每一个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其社会保障计划集全面性、国家性、集体性、义务性于一身。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覆盖率,大多数在90%以上。它们的公共社会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都超过25%。欧洲各国的高福利是依靠经济的高速增长来支撑的。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因石油危机、经济全球化发展等影响而开始放慢,社会支出负担超过了经济的承受能力,因而不得不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不过,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社会制度,仍将在改革和调整中保持其生命力。国家使用“胡萝卜”一手来缓和冲突,除了提供社会保障以外,还要寻找处理劳资关系的合适的模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是社会能否保持稳定有序状态的一种决定性的关系。为了处理好这种关系以缓解社会冲突,西方国家学者创立了合作主义理论。这种理论在20世纪以后有了新的发展,为已经实现工业化的发达国家所采用。它主要针对劳资关系,以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合作为核心。劳工和雇主各自形成相应的利益团体,双方在各个层次,以多种多样方式进行自主协商,以处理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政府积极参与,依法居中斡旋,并不直接决定双方之间协议的条件。因此,劳资双方的合作是自由的,而非强制的。国家、雇主组织和劳工组织三方之间形成一种通过谈判决定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社会伙伴”关系。

就这样,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其“缓和冲突”的一般功能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实现功能的手段的改良和更新,将“大棒”和“胡萝卜”巧妙有机地配合起来,有效地扩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空间和回旋余地。除了其他种种原因以外,这也是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在经过20世纪上半叶经济危机、世界大战和社会革命的大动荡后,仍能在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下继续存在并有所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恩格斯终究不是能未卜先知的算命先生,对于他们身后一百多年的世界的具体发展,难免始料未及,这是不可以苛求于他们的。然而,他们对于国家的产生、性质、特征及其一般功能的论述,仍是正确和有效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依然是我们研究现代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点。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国家制度的设想及其在实践中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早就在1848年他们所起草的《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党的最近目的”规定为“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②。无产阶级怎样夺取政权呢?马克思总结了1871年3月巴黎无产者举行武装起义、建立巴黎公社并在短期内遭到失败的经验教训后说:“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队机器从一些人手中转到另一些人手中,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③这就是说,无产阶级要夺取政权,必须先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那么,无产阶级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以后,又应该建立怎样的国家制度呢?马克思的回答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①

现在的问题是:怎样理解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呢?要正确理解这一点,就需要先明了他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社会发展三个历史阶段的划分。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这三个历史阶段明确地表述为:(1)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转变时期,即过渡时期;(2)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3)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转变时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由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个过渡时期是不长的,只是无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为了镇压被推翻的前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的反抗,才“赋予国家以革命的暂时的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说:“国家只是在斗争中、在革命中用来对敌人实行暴力镇压的一种暂时的机关。”②而对国家的一切公职人员则实行全面选举制并可以随时撤换,把他们的薪金减低到普通工人工资的水平。马克思、恩格斯作这样的设想有什么根据呢?他们所根据的条件主要有二:

1、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将首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而这些国家已基本具备“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③的物质前提条件。
2、他们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将在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同时发生。因为世界市场的建立,“把全球各国的人民,尤其各文明国家的人民,彼此紧紧地联系起来,致使每一国家的人民都受着另一国家的事变的影响”,“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即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④。基于以上两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过渡时期是一个不长的时期,把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看成是国家的一种革命的暂时的形式,就是颇为合理的设想了。

过渡时期结束以后,国家就开始消亡。至于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里,国家制度将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换句话说,那时有哪些同现代国家职能相类似的社会职能保留下来呢?”马克思认为,对这个“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问题,应该作出科学的回答⑤。但是,限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马克思并没有对此作出详尽的具体的回答。这是留给马克思主义的后继者根据实践的发展继续进行长期探索的问题。

以上所述,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国家制度的一些基本论断。但是,由于在马克思、恩格斯身后,他们依此作出上述论断的时代特征和社会历史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革命的发展和社会的进程并没有完全按照他们所设想的途径和轨迹进行,因而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其所建立的国家无论在职能、作用还是形式、制度方面,都产生了新的因历史条件而异的特点,并且还处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在马克思、恩格斯身后,以资本主义为代表的世界究竟发生了怎样的重大变化呢?其最重要和具有决定意义的变化,就是资本主义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大大加剧,出现了跳跃式的发展,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世界殖民地领土已被分割完毕的情况下,上述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各国之间重新瓜分殖民地的帝国主义战争。这样的战争严重地削弱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力量,就使得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资本主义世界链条的薄弱环节,即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首先取得胜利。而正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加剧,无产阶级革命在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同时发生,反而成为不可能。

以后革命的实际进程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爆发了俄国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陆续建立了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原来多数是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是发展中国家,这就意味着它们缺乏“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的物质前提,面临着在充分发展商品和市场经济这个不可逾越的阶段中大力增长生产力的任务;同时,在资本主义经济占优势的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将与资本主义国家长期处在同一个地球上。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国家不再是一种国家的革命的暂时形式,而是一种将长期存在的与社会主义建设相联系的新的国家形式。由此,就历史地提出了一个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索和寻找适合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形式的问题。

三、苏联集权国家模式的成就和失败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国家形式成为其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的基本模式。尽管具体形式上有差别,但只是大同中的小异。因此,研究苏联集权国家模式的功过利弊,对于探讨社会主义国家形式问题,有其特殊的重要意义。

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前,看到了“帝国主义战争大大加速和加剧了垄断资本主义变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过程”①,而“社会主义无非是变得有利于全体人民的国家资本主义垄断而已,因而也就不再是资本主义垄断了”②。所以,“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③。列宁关于由国家掌管全部生产资料、由国家组织生产和分配的主张,实际上为以后苏联集权国家模式的形成种下了某些理论的根苗。可是,列宁并不主张脱离民主的集权,相反,他主张像巴黎公社曾实行过的那样,“在某种程度上‘回复’到‘原始的’民主主义”④。列宁所主张的集中制,是“自愿的集中制”,是“自觉的、民主的、无产阶级的集中制”⑤。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曾经尝试把“恢复原始民主制”的一套设想付诸实践。但是,由于俄国经济文化的落后,特别是由于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发生,这些尝试遭到严重的挫折而未取得预期的成效。在十月革命一年以后,列宁的认识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残酷的国内战争环境的需要,在经济上采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余粮收集制;与此相应,在政治上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在工作方法上实行“战斗命令制”;在干部制度上实行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不过,在此期间,列宁仍然在党中央领导机关的活动中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并没有把权力完全集中到他个人身上,而是把党的领袖看作一个集团。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向经济建设转移。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决议,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变到新经济政策,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相应地,要用“工人民主制”代替“战斗命令制”。决议强调,“工人民主制的形式排斥一切委任的制度,它的表现就是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⑥。

此后,列宁继续进行对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探索。在经济方面,他开始领悟到市场机制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作用,强调领导经济工作“必须从市场的存在出发并考虑市场的规律”。在政治方面,他提出了不少改革的主张,其内容已涉及到权力过于集中和权力缺少制约的问题。列宁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拘泥于现成的结论,而是能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推进自己的社会主义观。他说:“对俄国来说,根据书本争论社会主义纲领的时代也已经过去了,我深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今天只能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①可惜,由于列宁逝世过早,他的探索只能嘎然而止。

列宁逝世后,“新经济政策”被逐渐放弃。1925年联共(布)十四大作出了实行工业化的决议,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为了取得工业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在无法得到外援的情况下,不得不主要依靠农业。由于存在工农业产品价格的严重的剪刀差,农民不愿意出售自己的余粮。于是,就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使农民失去对其所生产的粮食的支配权;继工业之后,把农业也纳入了国家统制式的经济体制。

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统制式经济体制,是苏联集权国家模式得以完全成型的重要基础;后者适应前者的需要,是前者的伴生现象。国家统制式经济体制的特点是:国家兼是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不过是为完成国家计划任务而运转的生产车间;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包括宏观和微观,都由国家统一管理;工农业产品的交换由国家垄断,主要消费品也由国家配给。这样,社会成员就失去了自谋生路的自由,他们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国家的控制。人们在经济上对国家的依赖,造成了在政治上势必要完全服从国家的指挥和调遣。集权国家模式正是在统制式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才得以建立和完备起来的。

然而,集权国家模式与统制式经济体制之间的作用并非单向的,而是相互的;集权国家模式不仅以统制式经济体制为基础,而且对统制式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巩固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对斯大林个人崇拜的增长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斯大林在与反对派的斗争中,违背了列宁在世时坚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过火的斗争方法,甚至把对付敌人的办法搬到党内斗争中来,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掀起了一场规模巨大的“肃反”运动,导致严重的肃反扩大化。在监察制度上,斯大林使监察机关完全丧失其独立性,为党的领袖违反党章和宪法任意行事开了方便之门。在干部制度上,斯大林不仅没有实行选举制,而且把干部自上而下的委任制固定下来,使干部队伍形成了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的风气,出现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助长了特权制、家长制、终身制等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东西滋生蔓延。就这样,党和国家的权力集中于党的个别领导人。1936年,苏联通过了被称为“斯大林宪法”的新宪法,这种个人高度集权的国家模式终于以宪法的形式被完全定型下来。苏联集权国家模式有一定的历史积极作用。在被帝国主义包围的国际环境中,优先发展重工业以迅速加强国防力量,确有必要。同时,在工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和实行统制式经济体制,也有利于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搞大规模新建的、外延式的发展。正因此,苏联在短短十来年的时间内就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从而为取得反对希特勒法西斯的侵略战争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然而,这种在统制式经济体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权国家模式又使企业缺乏发展的动力和效率。在工业化基础已经奠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已有企业的效率、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时,这种集权国家模式就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要求了。正因为这样,尽管消灭了私有制,尽管建立了较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官员与民众之间的矛盾仍然严重存在,且有激化的趋势,社会远未达到和谐的境地。总的说来,尽管苏联集权国家模式曾经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弊也有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利已经日益缩减,而其弊则日益显著,对之进行改革势所必行。

从1953年斯大林逝世到苏联剧变为止,苏联先后更换了多个最高领导人,主要有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和戈尔巴乔夫三人。在他们执政期间,苏联集权国家形式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从前两人先后执政时期来看,其变化的内容和特点如下:

1、经济管理体制有一定的变化,但主要是在着重条条还是着重块块方面做文章,始终未改变企业与国家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的权限尽管有所扩大,却仍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2、平反冤假错案,民主和法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人民监督的作用有所提高和加强,但国家高度集权、包办和控制社会的状况并无根本改变。

3、变革干部制度,从实行干部轮换制到这一制度的废除,但变来变去没有跳出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特别是勃列日涅夫采取稳定干部队伍的政策,实际上恢复了干部职务终身制,导致领导干部严重老化,并进一步形成官僚特权阶层。

4、批判个人崇拜,强调集体领导原则,曾两度形成“三驾马车”式的执政体制。但这仅仅是个过渡,最终走不出个人高度集权的怪圈。

戈尔巴乔夫于1985年出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提出民主化和公开性,使之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有效手段,试图改变长期形成的集权国家形式,为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扫除障碍,开辟道路。然而,事与愿违,他的改革不仅促发社会动荡、人心涣散,而且导致生产下降,物价上涨,消费品奇缺,失业率上升,最终于1991年发生剧变,造成苏联解体。导致这样结果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是,其深层次的、带有根本性的原因,却是上述官僚特权阶层的力量和贪欲膨胀的结果。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已经不再满足于通过贪污腐化、以权谋私的不正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而是要摆脱社会主义外衣的羁绊,使他们可以更放手、更放心地去侵占更多的社会财富,将他们掌握的公有财产合法地转移到他们名下。这就是为什么这次剧变没有遭到强烈的抵抗、颇为“文明”地进行,而这个既得利益集团又成为剧变的最大得益群体的奥秘之所在。自然,剧变之所以发生,与戈尔巴乔夫执政6年来改革的失误也有直接的关系。戈尔巴乔夫在没有根本触动国家统制式经济体制的情况下,超前地进行以民主化和公开性为主攻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使经济陷入了对资源既没有形成市场配置、又大大削弱国家配置的严重混乱局面,也使社会呈现严重失控的状态,为剧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时机。

如上所述,苏联集权国家模式决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国家形式,它是在国家统制式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并为适应这一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能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政治条件和保证。因此,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扬弃这种模式,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切实转变国家职能,由人治变为法治,不断增进社会的和谐程度。这是我们在总结苏联集权国家模式从形成、演变到失败的过程中所得到的启示。

四、中国对革命胜利后政治体制的探索及其经验教训
1949年10月,中国在取得民主革命胜利的条件下,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胜利后,在保持国体和政体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应该建立怎样的适合国情的政治体制?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对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实践。通过这种探索,我们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和宝贵的教训。

建国以后,中国社会究竟处于什么阶段?在建国以前,中国共产党认为是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或阶段。这是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所明确指出过的。1949年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如果按照这个纲领的规定,把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好,那么,社会和谐的局面就有可能及早形成。可是,建国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程却发生了变化。

1953年6月,毛泽东在党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讲话,批评了刘少奇、周恩来“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观点,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年12月,他又为总路线作出经典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①由此,有相对稳定的制度和秩序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不再存在了,建国以后就直接进入了过渡时期。于是,原来关于民主革命胜利后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设想,就在实践中被跨越了。随着1956年“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我国形成了单一公有制,进入了以全面计划经济体制和国家高度集权形式为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它尽管具有基于我国历史发展和现实国情的一些特点,但基本上没有跳出苏联模式的框架。国家包办一切社会功能,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都由国家统一管理,企业丧失其经营的独立性,公民个人在各方面高度依赖于国家这样一些苏联集权国家模式的基本特征,在我国都存在。

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曾起过良好的作用。由于旧中国经济十分落后,我国当时还处在为工业化奠定基础的发展阶段,由国家以高度集权的计划,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把重点建设工程搞上去,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56项重点工程的胜利建成,工业总产值五年中平均年增长18%,就是有力的证明。但是,单一公有制不适合我国落后的多层次生产力的状况;而缺乏竞争的计划经济,在我国工业体系基本形成、发展应从外延式转向内涵式时,就越来越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了。再加上生产上提出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和生产关系上片面追求“一大二公”,使经济长期处于起伏不定的剧烈波动状态而遭到严重的挫折,人民生活长期停留在低水平上而得不到应有的提高。为了把这样的做法推行下去,就实行个人高度集权,并继续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断开展政治性的大规模群众运动,造成社会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直至发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大动乱,完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状态。实践证明,建立在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全面计划经济体制和个人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并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上述问题,特别是针对“文化大革命”把国民经济搞得处于崩溃边缘的现实,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了解决发展生产力的动力问题,又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邓小平还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以带动和帮助落后的地区”②的“大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对经济特区和东部沿海地区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从不失时机地抓住20世纪80年代世界产业调整和转移的大好发展机遇来看,是完全必要的,但也造成了沿海和内地在发展机会上的人为差别。

再者,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采取渐进的方式,两种体制和机制在较长的时间内并存,其间存在着较多的制度上的缺漏。一些人正是利用了这些缺漏,进行非法牟利、权钱交易,产生腐败和暴富。而国家权力机构对之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制裁。加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及时到位。这就在我国取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贫富、城乡、东西部地区之间差距的过度和不断的扩大,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等不和谐的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战略,正是针对这些不和谐因素的存在而提出来的。同时,要克服和减少这些不和谐因素,需要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作为物质基础。按照邓小平的设想,在20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沿海同内地的贫富差距问题①。正因如此,在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就把“社会更加和谐”列入本世纪头20年的发展目标。而到了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也就顺理成章了。

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构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意味着利益多元,社会上存在着具有不同利益的群体,它们在市场上开展多种形式的竞争,在它们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利益矛盾和斗争。上述种种社会上存在着的不和谐因素,从其基本方面去分析,都可以归结为社会利益矛盾的表现。和谐社会是一个“和而不同”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要抹杀或完全消除这些利益矛盾和斗争,而是要妥善地处理这些矛盾,使斗争的结果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既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分化是必然长期存在而无法改变的现实,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能采取“以阶级斗争为纲”时的那种做法,通过矛盾斗争,“一方吃掉另一方”来解决矛盾,而是要在承认利益矛盾各方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前提下,使它们能各尽其职、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来解决矛盾。这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在解决社会利益矛盾方面形成的新思路。

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通过市场进行的种种矛盾和斗争,就是一场场不同类型的利益博弈。博弈可以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与变和博弈。零和博弈是指在博弈中,一方的得益就是另一方的损失,所有博弈方的得益总和为零,例如赌博。如果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主要是这种类型,那么,就必然在它们之间形成你死我活的剧烈斗争,无和谐可言。常和博弈是指所有博弈方的得益总和等于非零的常数,例如若干人分配一份总数既定的财产。如果国家的经济总额没有增长,那么,一个社会群体分多了,就意味着其他社会群体分少了,相互之间难以达到和谐。变和博弈是指在不同的策略组合下,各博弈方的得益之和是不相同的。如果得益之和随着国家经济增长而增长,那么博弈的结果就有可能实现社会各不同利益群体的共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道理。但是,要达到共赢的结果,单靠经济增长、得益之和加大还不行,还必须在不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之间实行公平的分配,使利益惠及各博弈方。如果得益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倚轻倚重,某些社会群体得益过大,而另一些社会群体得益很少,甚至不得益或利益受损,那也达不到共赢的结果。因此,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中,实行利益的公平分配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协调和整合社会利益矛盾的方法与在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同。后者是国家占有绝大多数社会资源,它是各种社会利益矛盾协调和整合的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自上而下地决定的;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主体发生转换,协调和整合社会利益矛盾,首先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按照市场交换关系,通过利益博弈理性地进行,而国家则扮演“最终协调者”的角色,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机制。得益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在本质上是各博弈方力量较量的结果。由此,为了达到社会的和谐,就需要各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在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力量和手段上取得大致的平衡。当前,社会的人群可以按拥有社会资源的多少划分为两个大类的群体:一个是拥有权力、资本、技术、知识等资源较多的群体(简称“资多”群体),如管理者、企业主和各种专业人才等;另一个是拥有社会资源较少的群体(简称“资少”群体),如一般工人、农民和失业、无业人员等。显然,作为分散的个体来说,后者在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诉求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后者又有自己的优势,那就是在人数上远远超过前者。为了在利益博弈中保持双方在力量上的大致平衡,以利于实现协调和整合,就有必要支持后者实现组织化,让他们在自身的利益要求方面取得共识,并拥有理性地表达共同利益诉求的畅通的渠道。只有使两类社会群体在力量相对平衡的条件下,发挥各自的优势,同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对话、沟通、协商、谈判、争论等多种形式,相互采取合作、妥协的态度,就有可能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分配的协议,实现共赢的结果。而要做到这点,关键在于作为国家机器的政府担当好自己应有的社会角色。

国家作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的“最终协调者”,它的职能在于为社会利益博弈制定公平的规则,创设公正的环境,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为博弈中的利益受损者提供社会保障的补救,而不应使自身成为博弈的一方。如果政府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中,没有公正的态度,而明显地偏向于某一博弈方;或者政府官员把被赋予的公共权力拿来作为个人的资源,进行权钱交易,卷入社会利益博弈之中;那就不可能实现各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共赢,达到和谐的结果;相反,只会加剧社会的不和谐状态。可见,实现国家职能的转变,使国家正确行使其应有的职权,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去除其不应有的职权和功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2010-05-25 09:08:00 点击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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