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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民主”:中国式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
作者:宋惠昌
文章来源:  《北京日报》 2011年11月21日
  当前,我们从现代民主政治发展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除了“民主选举”这个主要形式之外,从公民个人到各种社会群体广泛的社会政治参与,已成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这种行使民主权力的方式可称为“参与式民主”。实践证明,积极稳妥地发展这种“参与式民主”,是建设中国式民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可以成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一、“参与式民主”可以补救“代议制民主”的缺点

  在我国,“参与式民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是指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方式主要不是民主选举或者表决,而是用其它参与方式,对人事安排、立法决策、制度安排等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影响。有学者认为:“参与式民主”的政治参与内容十分广泛,在西方国家主要包含参加投票、资助政党、出席政党集会、致函选区国会议员、替政党或候选人工作、劝导他人采取相同政治观点、劝说他人投票给特定候选人等。这些内容可概括为两大范畴:一是关于政治参与的范围,不但包含公民的各种“行为”项目,而且包括政治兴趣、政党兴趣、阅读报章杂志、收听广播,或观看电视新闻等一般用来测量“公民态度”的项目;二是关于政治参与的“行为”,乃指一般公民通过各种方式,试图影响政府人事与政策的活动。

  在当今社会,“参与式民主”在一些民主政治发达的国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原因是:他们从自己的经验教训中日益明显地认识到,作为主流民主形式的“代议制民主”,出现了一些很难克服的弊病。人民选举出的政府,本来应是一个受人民委托、为实现人民意愿而服务的行政管理工具。但是,很难避免的是,一些政客们获得多数选票之后经常违背其在竞选时许下的诺言。在这样的情况下,“代议制民主”就违背了民主的初衷。所以,他们就提出了与“代议制民主”不同而又能够补救其缺点的“参与式民主”。

  二、科学、全面地认识“参与式民主”的实质

  在当前我国民主政治中,“参与式民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个人或社会群体反映自己的政治要求,对政府或者执政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权力机构及其领导者行为的问责监督等。这些政治参与行为,本质上是公民和社会公众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其基本形式主要是通过各种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比如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某些要求,个人或者是群体的上访、参加听证会表达意见等。很显然,这种类似“横向民主”的形式与“纵向民主”相比,具有某种无序的特点,对于那些习惯了“有领导的民主”的地方领导者,会觉得难以适应,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被动的局面。在有的地方领导者的潜意识中,还是认为“纵向民主”好,容易“控制”。

  但是,随着人民的民主意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与式民主”已成为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和表达诉求的一种越来越平常的手段和途径。从根本上说,我国社会公众政治参与意识的增强,既是我国政治进步的具体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水平提高的表现。所以,对于有的地方领导者来说,这不是一个习惯不习惯的问题,而是领导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必须具备的一种政治素质。因此,发展“参与式民主”一个基本的要求,是领导者对社会公众的政治参与这一民主形式的实质有科学而全面的认识。

  当前,我国社会公众与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之间的某些矛盾,主要是由于某些利益上的冲突、意见上的冲突而造成的。对于这一切,社会公众自然是会以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而这种方式正是社会公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一种正常民主形式,可以释放一部分民众的政治情绪,使之得到某种社会心理平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参与式民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对于权力机关及其领导者来说,也是听取民意、获得真实社会信息的可贵机会,对于纠正错误、制定正确政策,有一定的价值。

  三、发展“参与式民主”,不能套用西方社会的政治模式

  在我国发展“参与式民主”,当然不能套用西方社会的政治模式。但是必须认识到,在我国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充分发展“参与式民主”,对于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不可忽视的作用。因为在我国当前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层面的政治参与,其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及其群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民主党派、企业(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新闻媒体等等,它们都享有相应的宪法权利。作为社会政治参与者,它们都是平等、独立、自由的法律主体,这就意味着,它们的关系是横向的,而不是纵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参与式民主”,是一种“横向民主”而不是“纵向民主”,所谓“横向民主”,一般地表现为多元性质。这个特点使它在当前我国社会中充分地显示了其特殊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各种社会组织在政治参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在内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也必须承认,我国的许多社会组织在发展民主政治中的实际作用,与人们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它们尚未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无法真正发挥出在各自领域中特殊的社会政治参与作用。

  (作者为中央党校教授)

(2011-11-21 15:15:00 点击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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