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阅读文章
论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
作者:赵平之
文章来源:  《宁波党校学报》2005年6月
为了能既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又保障社会公平,我们党根据新的社会情况不断调整着社会分配原则。党的十三大提出:“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调整为“兼顾效率与公平”;十四届三中全会修改为“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六大在肯定这一原则时又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些原则的表述,除了十四大,基本上是同一倾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原则的推行,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毋庸讳言,在确立和推行这一原则的时期,社会原有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发生急速扩大的趋势,基尼系数到了危险的临界点。造成这种状况,原因自然是多种的,但作为主导原则,其这种实践结果,必然受到人们质疑。为此,一些人提出,如果不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可能提高更快,社会发展可能更健康。还有人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现在就可以淡出,向“效率与公平并重”或“效率与公平优化结合”过渡;或应改为:以效率为前提、更注重公平,如此等等。党在“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本文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公平的实现,主要决定于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以及社会力量的制衡

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生产力高度发达、分配公平。而要生产力高度发达,必须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因此对于
实现社会主义目的来说,效率与公平类似一个人的左右
手,两者都不可缺。没有效率就没有增大的蛋糕;增大的蛋糕分配不均,对一部分人就没有意义,少者挫伤再生产积极性,大者积聚愤懑。

对于社会主义,效率与公平两者不可或缺。那么如何才能既提高效率,又实现公平呢?我们知道,所谓公平是指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及与之联系的原则、制度、规范、政策、行为等被现实的经济关系所确认;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存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它是一种道德意识、一种价值判断、一种价值认同。为此,也就成为社会状态和秩序的一种标志、形态。

革命导师对公平问题没作专门论述,但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揭示、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对社会主义原则的确立中,阐发了不少关于公平的精辟思想,其主要有:

一是现实的经济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状况——决定着社会的公平与否及其状况;公平与否不过是现实经济关系的道德反应。马克思指出: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依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恩格斯也指出:“对现存社会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对‘理性化为无稽,幸福变成苦痛’的日益清醒的认识,只是一种征兆,表示在生产方法和交换形式中已经不知不觉地发生了变化,适合于早先的经济条件的社会制度已经不再同这些变化相适
应了。”

二是公平与否由于是对利益的直接判断,因此它直接决定于利益相关者(主体:阶级、阶层、群体及个人)的判断。恩格斯就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
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

三是要实现公平,首先要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对于生产资料的这种占有形式,马克思还深刻指出,它不能只是一种法权规定,即不是权力意志的表现、法律上的归属,而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保证这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实现。

四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与否有最终判定权。恩格斯指出:“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恩格斯这一论断是在公平问题上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坚持和阐发。

关于公平问题,西方一些思想家也提出过一些深刻的思想。罗尔斯在其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正义论》中提出:公平是一个标志着社会状态或者说社会秩序的范畴,它反映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和水平上,社会上各个主体之间必定存在着相互的利益冲突,也因此决定了建立一种合理分配社会合作规则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由此,他指出:“由于这些人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基于此,他强调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对于这种“主要制度”,罗尔斯还明确指出,它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在提出公平问题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实现条件的基础上,罗尔斯还提出了有关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主要适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即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个原则主要适用于
社会和经济利益,即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很清楚,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核心和要义在于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
和义务,尽可能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义
务。

综上革命导师关于公平的思想和西方学者关于公平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一、社会公平不只是分配——不仅是再次分配,包括初次分配——所能解决的问题;二、社会公平的实现,必须进行整体性的考虑:社会的基本结构、合理有效的各种制度、相互制
衡的社会力量等;三、公平与否在于社会是否按照权利
与义务相当的原则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也即是否平等地
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四、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反
应。

基于上述结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难以保障社会公平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一原则实际上把分配、而且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忽视以至无视各种制度,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等基本制度对分配公平的决定作用。它强调“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
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种强调,把公平的实现完全排斥在初次分配之外,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再分配上。实践表明,政府的再分配不具有完全确保社会公平的能力。

第二,它无视公平的实现,同时也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如,公平其实是各种纵横力量相互制衡的平行四边形的斜线。一般来说,这些力量均衡到什么程度,公平就实现到什么程度。力量对比的不同,公平的原则也会走形。因此,公平的实现必须考虑现实的各种社会力量的状况。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显然排斥这一点至其视野之外。

第三,如前所述,公平究其实质是一种道德意识、一种价值判断,因而利益有差别者,其对公平的判断、确认必然会有不同。在利益多元化、群体多层化的现实社会中,如果没有以基本制度为核心的各种配套制度对社会一些群体基本权利——底线公平——的确认,社会的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社会的强势群体甚至会颠倒黑白,把对其有利而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状况视作是“最公平”的。

社会公平的实现,不是、甚至主要不是分配领域所完全能承当的。它必须进行整体性的考虑:构建合理的社会基本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各种制度、培植相互制衡的社会力量等。然而长时期来,由于缺乏这种认识,我们却实际上把分配、尤其是把政府对再分配的调节,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从而“效率”虽“优先”了,“公平”并没得到“兼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虽然整体上进入了小康,但农村尚有3000万人口的温饱没有解决,6000万人口虽已脱贫,但温饱尚不巩固,生活和生产条件十分脆弱;城镇有2000多万人口的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更多的人员虽已温饱,但未过小康。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198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17∶1;2002年扩大到3.12∶1。如果再加上城镇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以及农民实际承担的各种税费,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的差距还要大。区域之间居民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2002年各省市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排行榜显示,西部落后省份只有3121元,而东部发达省份则达到15822元,上海更达到32258元,是落后省份的10倍多。阶层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大。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1%人群获得了全社会总收入的6.1%,比1995年提高了0.5%;收入最高的5%人群占社会总收入的20%,比1995年提高了1.1%。行业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测算,1990年,行业最高与最低收入比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达到2.49∶1;2002年为6.13∶1。特别是垄断行业的个人收入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不是由于其员工素质高、贡献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垄断经营造成的。

上述各类差距的拉大,其中当然也有合理的原因:修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合理的分配原则,市场化过程的必然要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等。但从根本上、整体上看,这种差距的扩大趋势,是社会不公平的表现。

这种不公,有时以尖锐的形式表现出来。卫生部部长高强日前就中国的卫生形势作专题报告时指出,中国有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高收入,甚至不惜损害群众利益。近8年来,医疗人均门诊和住院费用平均每年分别增长13%和11%,大大高于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2003年与2000年相比,卫生部门管理的医院院均诊疗人数下降4.7%,但医院均收入却增长69.9%。正是由于一些医疗机构见利忘义,追求经济效率、效益,大幅度提高医检、治疗、住院等费用,致使相当多数百姓看病贵、看病难,负担不起。农民因医疗保障水平低,更是出现小病硬挺、大病等死的典型、突出事例。正因为如此,在联合国公布的医疗卫生工作公平性排序中,中国位列倒数第
四。

正是由于教育资源分配等不公致使农家子弟和城市贫困家庭的学子虽收到入取通知书,却不得不为筹措学费而苦恼。而与此尖锐对照的是,高校不合理的运行成本正转嫁分摊给学生家长。臃肿的机构、豪华的馆舍、气派的办公设施,频繁的以考察、访问、交流等名义进行的“公费旅游”,表现出高校的营运严重失范。国家审计署2004年的审计报告中提到,在所审的19所高校中,18所高校2003年度的乱收费金额达6.68亿元,而全国高校有2000多所。据甘肃省农业部门2004年抽样调查,在该省重新返回贫困线以下的农民中,源于教育因素的数量占返贫总数的50%。教育已成为该省农民返贫的第一因素。就此可知,教育负担尤其是高教负担已不仅是农村贫困线上下家庭的问题,且是一些地区农村社会的普遍问题。

正是由于税收制度的不公,造成税负的严重倒挂。一份报告指出,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但是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达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有经济学家称:中国富人的税收负担在世界上是最轻的。事实确实如此。富豪阶层在各地招商引资的热潮或其他政策中时常享受免税甚至补贴的政策。与贫富税负倒挂的是原城乡税负的倒挂。城镇居民在800元以上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农民收入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要交纳的各种税费总额却比城镇居民高出10多倍,甚至几十倍。作为再分配重要调节手段的税收制度在城乡关系上却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种不公,我们相当长时期十分忽视社会的普遍的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具有防止贫困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但我们往往将其仅仅看作是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而不是当作一个独立的社会制度体系来建设。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以单位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保障要求,因而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低、社会保障覆盖面小,大部分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以及绝大部分农民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的对象。这种状况,使这些群体在天灾人祸、社会转型、市场经济的风浪中缺少抗御的能力,缺少安全的心理。

如前所述,罗尔斯曾提出,社会公正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然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一部分人在这一进程中迅速暴富,其中除了违法、不法所得之外,大多是在“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下刺激起来的。

然而其中相当部分人可以说,享受着改革开放的成果,却没有承担起改革开放的成本。而前述的贫困人口,却有相当部分承担着原本不应当由他们承担的成本。在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经历了20多年的经济起飞后,劳动者的收入大都有可观的增长,然而在中国这么长时间的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作为许多企业生产者主体的打工者却没有享受到“效率优先”后“兼顾”的“公平”。有关资料表明,珠江三角洲的民工,12年来的月工资仅提高了68元。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既是我们一些基本制度缺陷的表现,也是这些群体在社会力量博弈中处于弱势的结果。

综上所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于它实际上把分配、而且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忽视以至无视社会基本结构、各种制度(社会的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各种力量的博弈对社会公平的实际上的决定作用,因而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未必能“兼顾公平”。那种认为“当前社会出现了多元主体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不是分配政策基本取向、价值基础的偏差,而是对效率、公平两大作用机理认识上的偏差。”显然也是夸大了分配对于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

正因为单靠分配不可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所以邓小平强调“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胡锦涛也强调: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强调“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数字,中国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却高达50%。这种突破合理限度的贫富差距的形成,有复杂原因,但只注重在再分配中考虑公平,在初次分配中只注重效率的“政策”原则,无疑也是原因之一。

其实,在中国现时期,在初次分配中只注重效率,不考虑公平是行不通的,社会也是承受不起的。在企业改制中,“温情处理”,“一个家庭不能全员下岗”等口号的提出和操作,对一些改制企业提出不能将职工全部推
上社会、矛盾上交的要求,正是在实践中对这种分配原
则、政策的否定。而这种否定正是体现了企业的社会主
义性质。一些人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辩护,还强调分配方式决定于生产力状况,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我国目前落后的生产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须实行“效率优先”的原则。这种辩护,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片面理解。

的确,马克思强调“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但是很清楚,决定消费品分配的是“生产方式”,而并非仅仅是“生产力”;“生产力”只是“生产方式”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是主要的组成部分。“生产方式”还有另一构成要件“生产关系”。这也就是说,决定分配的“生产条件”、“生产方式”,一是指生产力的水平,它决定分配的数量和质量;一是指生产关系的性质和条件,它决定分配的性质和特点。关于分配不仅取决于生产力,还取决于生产关系,恩格斯也有论述,他在1890年8月5日致康·施米特的信中说:“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了“社会组织”——即生产关系的一个构成要件——的作用:分配方式也将随“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因此不能以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落后,就只顾强调“效率优先”,必须同时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分配必须保证公平。

二、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效率优先

正是基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未能有效遏止上述差距扩大的趋势,即使在这一过程中中央一再强调“先富要带动和帮助后富”、“要注意防止两极分化”,也未能有效阻止这种势头,因而不断有人提出,这一原则应淡出,代之以“效率与公平并重”,或“效率与公平优化结合”。对于这些原则或概括,我们认为也不太合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取得辉煌成就,但是这种成就,一是建筑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基础上,这种机制的转换,具有极大的爆发力、推动力。虽然今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全,仍会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这种力量只是持久、温和的,而非爆发的。

二是我国经济原来底子薄、低水平基础上的高增长容易,随着基数的增大,经济增长的幅度就会降低。三是我国这些年的经济增长,是在支付巨大的环境、不可再生资源成本的基础上取得的,这方面的投入产出比大大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的发展已难以承受这种环境、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它们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更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的是,这些年我国虽然不仅经济发展取得辉煌成就,科学技术也有突飞猛进,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现实的科技水平,因此,这些年我国科技发展了,西方发达国家也没有停顿,在一些主要领域,发展速度甚至更快,我国与它们的差距甚至拉大了,比如计算技术,20世纪50年代,我国比美国只差十几年,与日本、苏联的差距更小,但在研究、开发和生产的若干关键环节上却出现了不易在短期内弥补的空缺。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国的综合实力、科学技术开发能力在国际上的排名,不在前列。这种状况,以及随着我国和平崛起势必引起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加重遏止、攻击,甚至采取更加严重的举动,决定我国必须加快经济发展。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仍未过时。

而要加快经济发展,尤其是在这种加快基本上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势必仍要高度重视经济效率。今后没有效率、低效率,很难有经济的高速度,更说不上赶超世界先进国家。近些年俄罗斯、印度、越南等或凭籍天然资源、或借助改革开放的快速发展,更提醒我们不能稍有懈怠。基于此,我们认为,现今仍不能放弃“效率优先”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存亡绝续,社会主义能否战胜旧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一再强调“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
上”。

三、实行“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

上面我们质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效率与公平并重”两原则,这种质疑并非是全盘否定这两原则,这不仅因为,实践证明,前一原则对我国近些年的经济发
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也没完全证明,这些年我
国贫富差距的扩大,主要是这一原则造成的,而且其中
收入差距的扩大并非绝对不公平,其中有些是市场化趋
向改革的必然结果,或其进程中某一阶段的产物;实践
还没证明后一原则一定不能更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
关系,以既能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又能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和谐。还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十分复杂,两者关系是良性互动还是恶性互损,往往随客观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此,我们之所以质疑这两原则,是基于我国现在所处的世情、国情,“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原则可能更好地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具有更好的操作性,从而较上述及其他原则能更好地既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因为:第一,这一原则明确了、确保了公平的基础性、前提性,从而确保了这一原则及其所体现的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社会主义的制度、道路,是我们立国及工作的根本准则,并已写入党章、载入宪法。一些人把邓小平所说的不要争论姓“社”姓“资”,理解为不管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资本主义道路,这完全是对邓小平理论的歪曲。而要坚持社会主义,其根本和基础就是坚持和保障社会公平,上述邓小平所论社会主义本质之一就是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就是社会公平的终极体现与主要标准,也如邓小平所说,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不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也就证明我们的改革开放失败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由于没有前提和标准,因此,“效率优先”下“兼顾”的“公平”,就成为没有基础和标准的“公平”,这种缺乏参照和基础的“公平”是十分脆弱的:在“效率优先”的旗号下,它可能成为恩赐的“公平”、象征性的“公平”、拖延时日的“公平”,甚至是口惠实不至的“公平”。一句话,是没有保障的公平。这一原则由于是无前提的“效率优先”,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要首先注重“效率”,因而其“兼顾”的“公平”,是以保证“效率”得以“优先”前提下的“公平”,也就是说“,效率”第一,“公平”第二;“公平”处于“兼顾”的次要地位;“公平”的实行与否,取决于“效率”有无保证;“效率”若得不到保证“,公平”就难以“兼顾”。

第二,这一原则同时坚持和重申了“效率优先”。这一原则虽然提出了底线基础上的公平,并将其置于“效率优先”之前,但“公平”只是“效率”的前提和结果,是波浪式前进的另一峰顶,其核心精神还是强调“效率优先”,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没有发展,中国也就没有一切。这种重申同样是坚持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思想,在坚持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外,又坚持发展生产力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这一原则的表述、概括完全符合邓小平所揭示的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发展规律的思想。

事实也确实如此。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要实现共同富裕,但目前必须“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也即先富后富有一时间差。这很清楚,其共同富裕的原则、路径是先富、后富,而非一个贫穷,一个富裕。这实际上也就是说,邓小平的先富后富原则、路径,蕴含着一个逻辑前提,即是在具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鼓励人们在“效率优先”的引导下,由先富、后富而达到共同富裕。1992年,当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的时候,邓小平曾有一战略上的谋划。他指出:“中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

在这一安排中,邓小平提出的“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我们制定的政策“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实际上就是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实行效率优先。不仅如此,这一原则由于保证了基本权利的底线,使社会成员享有了相同的基本公利,从而可使公平与效率实现良性互动。

第三,这一原则比较切合我国现时的国情,社会各阶层的社会心理和不同群体、阶层的不同要求。自然经济在我国有着漫长的存在历史,直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商品化程度还很低。这种历史、经济、社会状况,使平均主义思想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基础。在市场改革取向的冲击下,平均主义的社会经济基础受到重大扫荡,人们能够接受优生劣汰、适者生存等市场法则。但是在改革进程中大量出现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贪污受贿、盗卖国家资财等,使广大人民切肤地感到被剥夺、被欺骗,他们强烈地发出了“公平”的呼叫。这种呼叫,虽然主要是他们长期在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教育下获得的对公平的社会主义本性认识的反应,但其中也不乏掺杂着残存的平均主义要求;这种呼叫既是对切身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捍卫。这种心理和认识,使他们基本接受“效率优先”的原则,但也要求必须保障他们基本的权利,即底线公平,这种心态媒体上反映的大量事实都有透露——中国相当多数的基层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在基本生活没有受到侵害、甚至没有破坏的情况下,在没有感受到严重的不公的时候,是不会“逼上梁山”的。

与此同时,由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及我们一些政策和导向的失误、不合理,我国的阶层分化已是严峻的现实,并表现出强势和弱势两种社会力量的一定的不同倾向,即以占有财富、权力和知识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有很强的影响力,在社会舆论和话语权中也很有影响;但弱势群体则缺乏相当的组织形式表达他们的利益要求,除了用上访等形式申诉其所遭不公外,很难在媒体上发表自己的声音。这种社会心理和社会群体、阶层结构,使我们不得不充分重视确保底线公平的必要性,也相信“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能为社会接受,并表现出较其他原则、概括能科学、合理地处理公平与效率相互关系的理论张力。罗尔斯曾指出:“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我们这里所提出的“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正是这样的“社会的基本结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当然又并非仅仅是这些安排和结构,它还须深入到微观。

四、保障“底线公平基础上的效率优先”的几点建议

第一、要确保我国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以及我国所参加的各种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各种人权的切实落实。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些基本权利有时也得不到切实保障:如一些矿主不顾矿工的生命,为了暴利,在安全措施缺乏的情况下,驱使矿工下井: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政府承诺2010年前实现九
年义务教育全免费的计划没得到很好实施,使广大农民
子弟在人生的起跑线上,就陷入不公平的境地……在这
些基本权利中,最主要的一是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必须
“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
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
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各项公民权利”;

第二、社会(单位、企业)要根据条件和可能确定各自当今能确保和必须保障的各种基本权利,只有这些基本权利得到落实,才能在“效率优先”的原则下拉开分配、收益等差距。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高度重视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监督。

第三、社会(企业、单位)要根据经济发展及其他条件的成熟状况而基本同步地充实、扩大基本权利,以不断提高公平底线的高度,即社会的公平程度。这种程度的提高,也即整个社会的日益公平化。

第四、最直接的,当下最现实的,是要尽可能正确科学地贯彻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消费品分配原则。
(2010-08-12 15:34:00 点击2)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