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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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学会章程

时间:2019-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政治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第二条 本会是团结全国政治学工作者,开展科研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政治学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组织和带领广大政治学工作者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组织推动中国共产党政治建设研究、强化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纯洁性研究,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进步贡献力量。与各种错误思潮作斗争,助力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社会主义政治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为推进新时代中国政治学的繁荣与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不懈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全国性学术活动和跨地区的科研协作;组织或支持各分支学科研究会专题研究组的活动。

(二)举行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和学术情报交流会,举办各种形式的讲习班、研究班和系列讲座,积极普及政治学知识,并为会员的短期进修提供机会。

(三)支持或协助组织教材、论著、资料、译作、工具书、丛书、刊物等的编、写、译工作;向报刊和出版社推荐优秀的政治学科研成果;举办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

(四)同有关的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交换资料,组织协作,提供咨询。

(五)积极开展有关政治学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施行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与不同国家、地区政治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在讲好中国故事的同时,不断扩大中国政治学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六)为实现本会宗旨和任务所必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各省、市、自治区的政治学会,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会,以及在各政治学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和其他单位中建立的群众性学术组织,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五)个人会员:凡从事政治学相关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政治学信息、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中国政治学会会员与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不得在任何场合发表错误言论,不得有违反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有违反将依照章程规定程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它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会长人选;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顾问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中国政治学会的队伍建设,及时按照程序吸纳成熟、优秀的政治学工作者担任中国政治学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及时除名违法乱纪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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