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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作者:张献生、吴茜 时间:2006-11-11


不断探寻民主的更优模式,是人类社会始终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从18世纪政党在英国议会出现以来,在西方国家逐步确立和实行了以多党竞争为基础的选举民主。这种民主模式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大进步,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它在实践中也日益衍生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应对多元社会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学术界逐渐兴起了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从1980年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塞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概念,到90年代后詹姆斯·博曼、乔·埃尔斯特、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等分别出版和主编论述协商民主的专著,对协商民主理论的探讨不断升温。[1]

究竟什么是协商民主?目前西方学者并未形成一致看法。但总的看,都是为了弥补和修正多党竞争民主模式的缺陷,都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都把完善民主政治的目标指向协商民主。就协商民主的内涵而言,主要是指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2]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协商的前提是社会的分层和利益的分殊,形成参与协商的多元主体;二是协商的主体完全平等,不存在一个事先的权威影响或操纵协商各方及协商结果;三是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公共利益事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四是协商的类型既包括政党之间、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五是协商的形式宽松自由开放,每个参与主体都可以充分表达意见,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共识;六是协商的目的是为了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以实现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和理论界的一些专家学者在研究中国民主政治发展问题时,开始把目光投向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鉴于协商广泛地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的政治过程中,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运行机制和一个必不可少的政治行为过程,是政治决策的基础性环节,一些专家学者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所谓“协商政治”。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协商政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作为竞争政治的替代品来强调的,作为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来认识的。因此,一些专家学者着眼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从协商民主和协商政治理论的视角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路径和目标进行了分析和设计。有的提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有其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有的认为,中国实行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经从基本制度安排和政治运行机制方面建立起协商政治的框架体系,但它还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协商政治,应将中国现行的政治协商制度发展成为更加完备的协商政治。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必要途径。[4]有的甚至断言,中国民主政治必然走向协商民主。[5]

借鉴和运用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发展成果,观照和研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是,能否把具有特定内涵的协商民主、协商政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选择和发展目标,在我国建立类似的协商民主或协商政治,涉及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与区别,涉及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和途径,涉及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深入研究和探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所谓的协商民主理论进行具体分析,以更好地借鉴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选举国家各级领导成员,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和主要体现。在社会发展中,由不同阶级、阶层、团体和各界人士构成的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特别是在社会多样性发展的条件下,这种差异和矛盾更加突出。因此,要最充分地体现人民意志,更好地行使公权力,实现共同目标,就必须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合作与协商。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是由中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反映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本质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协商既是扩大政治参与、实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这种协商与西方的协商民主,与国内一些人提出的协商政治,具有重大的不同与区别。

(1)协商的原则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包括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但无论哪一种协商,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进行的。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多样性和差异性比较突出的发展中大国,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广泛的社会政治协商,必须有一个坚强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共产党的亲密友党,各阶层、各民族、各团体和各界人士是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协商中,共产党作为领导者和执政党,是政策的制定者和决策者;民主党派等各界人士作为协商主体,主要是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决策,防止和避免出现大的失误。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协商并不因为有领导、有权威而影响协商的质量和水平,而必须以共产党的领导为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实践证明,正是有了共产党的领导,我国的协商才能在充分发扬民主、汲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智慧,实现广泛参与和高度集中的有机统一。而西方的协商民主,从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观念出发,强调绝对平等的协商,要求各参与主体地位完全平等、信息相互对称和利益共存共赢,实际上是反对领导、缺乏权威和核心的“马铃薯式的协商”。

(2)协商的基础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运行的根本原则。

毛泽东在1945年就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人民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6]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机关只是分工不同,职能不同,目标是一致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协同、支持和促进,而不是相互掣肘,更不是唱对台戏。这就决定了执政的共产党与参政的各民主党派及各族各界人士,在涉及国计民生的问题上,能够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尽量统一认识,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努力达成共识,在服从多数的基础上尊重少数意见。而西方的协商民主则建立在多党竞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基础上,作为对西方竞争民主的反思、修正和完善,作为对一般自由、民主的超越,它强调以协商、合作替代竞争、冲突,但并不会改变也难以根本改变多党竞争、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社会政治基础。

(3)协商的体制机制不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这一国体相适应,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种政党制度,从而形成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两种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刚性民主,主要通过选举和投票行使国家权力,使立法和决策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柔性民主,主要通过民主协商行使民主权利,使立法和决策反映社会各方面成员的愿望和智慧。特别是政党之间的政治协商和共产党在政协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不仅与人大、政府的选举民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而且日益规范。同时,协商不但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过程中,也广泛存在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投票的过程中。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是只进行协商而没有选举,也不是强调选举而忽视协商。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这是西方民主无法比拟的,也是他们无法理解的。两种形式比一种形式好,更能真实地体现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7]而在西方的协商民主看来,面对以普遍的不平等、日益明显的文化多元主义以及逐渐增长的社会复杂性为特征的社会,讨论与协商是对选举的合理替代。它实际上是要以平等充分的协商民主代替多党竞争的选举民主,推崇无竞争无选举的协商。

(4)协商的理念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协商,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中华民族和合文化的深厚底蕴,实践了和而不同的基本理念。我国是一个多阶层、多民族、多党派、多宗教的国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协商,实际上是一个扩大参与、兼容并蓄、集思广益的过程,是让各种利益诉求都充分表达出来,使各种意见建议都充分集中起来,把各方面智慧力量都充分吸收进来,在不同中寻求相同之处,在多样中实现最优选择,以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而西方协商民主所强调的协商”,其核心含义是指这样一种政治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理由,通过理性地、认真地思考,审视各种理由,或者改变自身偏好,或者说服他人,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

由于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重大区别和不同,在我国推行所谓的协商民主和协商政治,必然会遇到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正如一些专家学者所分析的,协商民主、协商政治要求权力平等分享,参政党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上享有与执政党同样的权力和地位,这在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格局中如何体现和实现?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院制”体制下,政协组织如何符合协商民主、协商政治的要求,成为具备利益分配和利益整合功能的政策综合机构,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从传统的单向集中型政治协商转向双向互动型协商政治?这些问题都涉及我国基本政治原则、政治制度和运行机制,涉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简单地用一句制度和机制创新是难以解决的。

此外,西方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论创新成果,尚未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多元的文化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还面临着很多问题,其自身也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如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推崇无选举的协商,主张人人都能参与决策,协商结果就是决策的最终依据,这在西方国家采取多党竞争、三权分立,通过竞选决定执政者的体制,是难以成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强调平等影响的机会,不能使任何人处于不公平的劣势地位,没有人会因为权力与资源的缺乏而无法参与这种作为民主协商核心的协商过程,这在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初步结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民主政治,是两股道上跑的车。西方协商民主是对资本主义多党竞争的超越,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超越。协商民主作为西方民主理论的新探索新发展,也体现了世界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和特点,可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借鉴,但不能照搬照套,将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路径,也不能以协商民主为基本模式来改造和改革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态度应当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具体就是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借鉴和汲取反映人类社会政治发展一般规律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有益的东西,丰富、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强调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既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坚持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8]


注释:
[1][2]陈家刚.协商民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3):36,28.
[3]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J].政治学研究.2004(3):61—62.
[4]王金红.协商政治与中国政治文明建设[J].唯实.2004(2).
[5]龙太江.多党合作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312.
[6]毛泽东.论联合政府[A].毛泽东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1057.
[7]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C].2002,347.
[8]胡锦涛.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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