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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官方否认“取消事业单位厅处级级别”说法

时间:2007-06-07
《华商报》和《华商网》6月5日刊登 “陕西省事业单位不再有厅处级别”一文严重失实,对此,陕西省人事厅郑重声明:

陕西省并未取消事业单位厅处级级别

6月5日,《华商报》和《华商网》所刊登的“陕西省事业单位不再有厅处级别”一文,与《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不相符,严重失实。该报道刊发后已被省内外多家网站转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陕西省人事厅郑重声明:陕西省并未取消事业单位厅处级级别。

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文件,并未取消事业单位的级别。

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并不是要取消事业单位的级别。《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没有任何一条规定说要取消事业单位的级别。

该文件第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条规定,是与现行干部人事管理政策一致的。

该文件第9条明确规定:“根据陕西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第10条明确规定:“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第11条明确规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这三条规定,是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其中第11条中的“机构规格”就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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