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树广:政治概念的界限及其超越
作者:尹树广
时间:2009-11-06
政治一词原意指城邦或与人的城邦联合体有关的事物。在思想史上,人们对政治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例如,政治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和阶级暴力统治,政治是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政治是敌友划分;政治是强制权力的分配、分享、争夺的领域;政治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进行的公共交往活动。不管人们如何理解政治概念,历史上的政治事实和现象终归表明,政治涉及到人的冲突与和解,与形成人的联合体有关,在这一意义上,政治给人们划定了地理、语言、民族等范围,提供了规则和生活的框架,使人们在一定的关系和规则下生活、生产、消费、交往,从事宗教、艺术和哲学。无论是从冲突与和解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公民政治的角度出发把政治视为利益纷争的消除和妥协、意见的争辩和达成共识、权力的强制和顺从,历史上的政治概念都与一定范围政治联合体的形成有关。政治的目的在于:政治涉及到政治共同体在冲突与和解过程中的形成,它意图形成一定范围内的人的联合关系和社会秩序,并且提供一个生活的框架。
政治秩序的目的
研究政治事物的本质及其目的的政治哲学,主要探讨的是以明智的方式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这一问题,从属于实践哲学。政治的结构因素最终按照目的原则应该还原到个别性的层面,也就是说,政治与个人的社会规定性及其实现有关,外在结构客观性这种科学因素终归不是政治的目的。一方面,人们往往借口政治的集团性质和结构性质,或者强调政治的规则和程序因素来排斥政治的伦理目的,把政治概念的理解完全局限在所谓的客观科学性范围内;另一方面,人们以为,不管人性善恶,政治制度、程序和规则的设计终归会提供秩序和政治联合,这些客观性的因素与它们的承载者没有根本性的联系。但是,结构、程序、过程的规则性和结构性,也是人的历史活动的结果以及这些活动得以实现的客观性历史条件,政治的根本在于它的活动、过程、秩序和结构的承担者是人,政治秩序是人的秩序,以人为它的前提和目的。这些规则性与它们的承载者的实践目的之间包含着一定的张力,在现代,这一张力关系表现为正义的无限要求即普遍民主要求与有限民主之间的冲突。没有对政治的实践哲学内涵的理解,也就不可能解释政治事物及其矛盾。
亚里士多德早就认识到政治事物与实现身处政治秩序之中的公民优良生活有关,牵涉到人的潜能和 幸福的实现。马克思更是强调,政治在非政治的范围才能得到解释,一方面,政治依赖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例如经济;另一方面,政治终结指向的是真正民主制,即社会民主和人的自治,其根本的内涵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关系的形成。社会结构关系、政治程序、规则、过程和结构作为人活动的结果带有客观性,但是这种客观性必须处于社会的控制下,服务于“自由王国”的发展。今天,政治哲学开始重新关注政治秩序与伦理实践之间的张力关系,表明政治哲学终归离不开实践哲学的视野。
政治与非政治
政治概念与非政治这一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治哲学的研究需要超越自己。非政治领域往往构成了政治的起源、条件和目的,因而政治哲学不得不常常过渡到实践哲学之中。一方面,政治哲学的研究与其他学科领域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也涉及到政治领域独立性的讨论);另一方面,政治哲学与政治的未来的可能性紧密相关。
政治与不停地构造一定范围内的联合体紧密相关,历史上存在的政治联合体,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内,同时这些界限又不断被侵蚀并产生新的范围内的联合。政治总是以“我们”的相互承认和辨识、排斥敌人为条件,因此,政治概念本身是对联合与排斥、和解与冲突这些不断变动的双重对立面的表达。没有某种建立在排斥和对立基础上的认同,没有同一性和差别性的共同运作,几乎就没有历史上政治联合体存在的可能。尽管政治联合体成员并非完全同一,它还是一直寻求在某种方式和范围内的相互承认、认同和同一性的“我们”,寻求具有同一性的成员数量上的扩大。
正是因为如此,历史中的政治概念才充满了对抗的色彩:保卫自己,反对对立者,又不断地瓦解着这些对抗,扩大联合的范围。政治概念离不开划定界限、范围,需要确定数量、敌友的尺度和标准;同一性往往建立在排斥基础上,以敌对性为前提。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敌对性究竟来自何处?究竟是启示神学和哲学存在主义的,还是经济利益和文化心理学的? 难道差别性和对抗性必须被还原为绝对的敌对性吗?当家庭、氏族、部落、血缘、语言、文化、地区、种族、民族、民族国家这些曾经被视为政治联合的界限和标准不断随历史变化被人的交往实践打破时,历史却在不停地消解着敌对性,表明并没有绝对的敌人,政治中也包含着超越性的非政治化因素,非政治化因素以不断介入政治现实的形式存在着。
政治概念的理想性不是纯粹的敌对性,相反,敌对性不断被超越,朋友概念不断扩大范围和被重新理解。
正义即人是目的
政治中的这种非政治因素就是正义的人的关系。古典正义概念的含义是“给予每个人以其相称的东西”或者“给予每个人当属于他的”。正义曾经被视为个人的德性品质,后来又发展成为真正人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表达,它曾经以自然权利、人权、法律、共同利益、强制的必要性等为依托,分为自然正义、法律正义、分配正义、交换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等等,用以认识和评价个人和群体以及机构的行为,评判交换、分配、惩罚、制度、程序的可接受性、合理性或合法性等等。
正义是人们自足地共同生活的纽带,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和“对他人的善”(亚里士多德,1129b30;1130a5)。无论何种类型的正义,总的说来,“给予每个人以其相称的东西”意味着对他者负责和承认他者,终归与各种类型的实体和行为如何对待他人有关。
正义即他者之为他者得到承认,人成为目的,没有正义,没有对他人的责任和承认,人的真正社会性就无法实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看到了正义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人的生活实现的条件,现代社会秩序的设计者们看到了平等和博爱,这些契约论的设计者们总是从所谓性善恶即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出发的,卢梭甚至干脆以人的双重本性自爱和怜悯出发设计现代社会制度,他看到没有社会情感,没有对法律和正义的热爱,公民就不会履行义务。无疑,政治联合体和人的社会规定性都奠基在正义的社会关系上。
正义一方面是责任和社会道德约束,另一方面,“真正的正义就包含着友善”,“友谊越强烈,对公正的要求就越高”(亚里士多德,1155a25;1160a10)。更为内在化的深层正义交往关系就是友爱、朋友、团结,而不是绝对的敌意和对人的完全否定。当亚里士多德说如果人们都是朋友,就不需要公正,指出的就是正义不只是利益的分配规则或行为的惩罚规则,而是非外在性的纽带关系。友谊要求在非敌对性、非整体同一化意义上理解如何对待他人。他者并没有完全被自我意识的主体所把握,相反,自我意识的主体在与意识的对象——包括作为意识对象的意识本身——的联系中才得以不断地被构成。
马克思反对仅仅从分配平等角度的公平来批判资本主义,反对空洞地要求所谓永恒正义,但是这并非是要放弃正义范畴或只是在历史相对主义基础上看待它。尽管资本主义对于人的发展曾经起到历史进步作用,但是它并不是公正地对待人的社会形态,而是使人陷入孤立化的境地并且丧失人的真正社会性,处于片面的物的交换价值关系之中;人没有被作为目的被正义地对待,而是作为物被看待,人的关系变成物的交换关系。
马克思把物质生活的生产、人的自由自觉和社会革命结合起来,在政治经济学、人类学和实践哲学的批判分析基础上,阐明了人类从最初以共同体为目的进行生产活动,发展到以物为目的并受到物的交换关系支配的历史过程和机制,揭示了最终在更高层次上回复到以人为目的的社会形态的可能条件。这就指出了现实的正义可能性:自由自觉的个人联合起来占有社会生产力的总和,实现真正民主制的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从而承认每个人的自由,为每个人的才能自由和全面的发展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