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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作者:金炳镐 时间:2009-03-06
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金炳镐

2009年03月06日15:29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理论,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奋斗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指民族交往和民族矛盾状态所涉及的领域和方面。它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的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和途径相联系的。不同社会、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关系基本特征各有特点。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没有明确揭示新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却已经提出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等相关要素,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党中央的相关文件都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的民族关系,它是在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6月,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邓小平的讲话和1980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即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即“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和“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些提法完全否定了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到“文革”时期广泛流行并绝对化的“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使人们解除了在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民族关系认识上的思想羁绊,解放了思想,从而实事求是地看待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在中央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论述精神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国际国内、历史和现今的民族关系发展规律,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与经验。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党的十二大报告也指出,“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历史上(党章和宪法)第一次对民族关系基本特征有了共识,还具有了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依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确立。这一理论把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民族平等团结,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的重要要素,并把马克思主义国际主义中的互助原则也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要要素。

  平等、团结、互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根本原则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各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各民族团结,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前提下各民族互助并共同奋斗,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从而进一步实现民族平等,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这一理论的提出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从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我国民族关系的正式表述。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社会经济基础之上和社会主义民主这个社会政治制度之上的各民族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民族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主要表现为政治平等团结关系、经济互助合作关系、文化共存繁荣关系、社会和睦协调关系。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决定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基本方向、趋势。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最主要的是指各民族之间相互交往联系中所处的地位、状态以及权利和义务。因此,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是对我国社会民族关系特征或内容的一个简练的表述,体现了我国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内容和特点。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体。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平等、互助、和谐的必要条件;民族互助是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重要途径,是民族和谐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民族和谐是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综合反映,是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核心要素。

  1982年,党章和宪法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明确表述为“平等、团结、互助”后,党和国家的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学术研究的成果,一般都使用这一提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民族关系的学术讨论会和学术文章中,对这一表述提出了几种补充意见,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983年4月,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座谈会上,有人提出了补充“合作”的观点。认为从汉语词义上讲,“合作”比“互助”更进一步,各民族之间不仅要互相帮助,而且要相互合作。因此,在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表述中加上“合作”,更切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也更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1985年10月,第三届全国民族理论学术讨论会上,有人提出了加上“竞争”的观点。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范畴引进了竞争原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期出现的新变化和新情况。因此,加上“竞争”将会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1986年9月,有学者在全国民族理论专题讨论会上提出,应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中增加“合作”、“竞赛”的观点。1986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连芳在《民族团结》1986年第6期发表《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法的一点意见》,提出补充“共同繁荣”的内容。认为随着党中央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民族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这就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包括民族间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共同富裕和文明。增加“共同繁荣”这一内容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特征,更能正确地反映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和奋斗目标。此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中、国家一些领导人的讲话中,对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除了平等、团结、互助以外又提到“友爱”,而且对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排列和表述顺序也不同。

  上世纪90年代,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新提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和完善阶段。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今天,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也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中加入“和谐”的要素,这是中国共产党从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出发,基于现实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对我国民族关系认识的重要发展,是新的理论突破,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注入了新的内涵,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内容更加完善、科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民族关系上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和谐既是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前提。“和谐”是党中央在把握我国当代民族问题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要民族关系原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一样,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关系中加入“和谐”也有着鲜明的指向性。现阶段各类与民族关系有关的矛盾持续存在,并正在成为或将要成为我国民族关系中的种种不和谐因素,而它们的解决也将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和谐”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更加完整。“平等、团结、互助”已经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将“和谐”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提出,则使这种民族关系有了一种有序的结构性要求。“和谐”以承认差异、多样性为前提,讲究相互关系的合理调处,讲究不同个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调适。“和谐”要素的提出,是对我国各民族文化、利益多元性的承认和尊重,也是对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和睦、协调、合作等统一性的强调。因此,和谐不是对平等、团结、互助的取代,也不是对它们的重复,而是对这些要素的补充和完善。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院长)

  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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