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的新特点及对策
作者:陈星博
时间:2009-10-27
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的新特点及对策
陈星博
2009年10月27日13:01 来源:《学习时报》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团结互助、共同繁荣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基本建立,但少数民族地区的反分裂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以 “民族独立”为幌子,采取隐蔽或公开的形式,一方面制造舆论,蛊惑人心;一方面大搞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安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发生了严重的暴力恐怖打砸抢或群体性事件。如何准确判断并及时掌握影响我国西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问题的新特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民族关系,对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发展,推动民族地区全面进步,意义十分重大。
当前影响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新特点
1.国际地缘政治因素作用凸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周边国际局势的动荡和恐怖活动的猖獗,宗教极端势力的坐大,为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民族分裂势力的境外生存提供了空间和土壤。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在境外有50个左右的新疆民族分裂组织或团伙,他们在数十个国家有活动。这些分裂组织,在欧美的以进行反动宣传为主,并通过寄递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台广播,以及互联网等途径向我渗透;在中亚、南亚的则更多地进行武器偷运、毒品走私、人员渗入等,直接组织、指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有着极其复杂的国际背景。
2.市场经济与社会转型带来新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社会转型程度加剧,社会成员的流动性、社会资源的竞争性、社会利益的多样性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作用,在多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中造成了新的矛盾和问题。由于一些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还很落后,九年义务教育还未普及,青少年失学、辍学问题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就业竞争,并影响了与其他民族的沟通。同时,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为了寻找就业机会和增加收入,进入内地和沿海大中城市中务工、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多,由于一些干部群众缺乏正确的认识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在以汉族为主的东、中部城市,少数民族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实现,如进城务工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问题、子女上学问题、政治权益问题、生活问题等等,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往往引起这些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到民族团结稳定。
3.开发模式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加快经济发展,国家在民族地区兴办了一系列大型工程,如修建水库、发电站、兴修铁路公路,等等。为了完成这些工程,少数民族群众做出了巨大牺牲,但一些单位往往只注意建设速度,不顾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大量的污染和破坏。由于目前我国资源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完善,这些工程给国家带来的利益较大而当地少数民族得到的利益较少。如对于征用的土地补偿标准较低,给库区移民的补助款不足;发电站收益所得给民族地区分成较少或者没有。对此,少数民族群众很有意见,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少数民族群众的“被剥夺感”和不满心理,有的地方因为这类事情与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生冲突。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借此类问题进行蛊惑宣传,进而危及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4.文化冲突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突出因素。西部民族地区各民族生活的社会环境差异非常大,长期以来有着各自不同的经济生活、制度文化和社会关系,各民族之间缺乏内在统一性,社会整合程度低,异质性强,共同的地域没有形成共同的文化,各个文化之间缺乏相互联系性和相互依赖性,不但很难沟通,而且比较容易导致矛盾和冲突,影响着社会稳定。例如,一些汉族同志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禁忌)知之甚少、不够尊重;一些长期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不愿意学习民族语言,有的甚至看不起民族语言,既不利开展工作,又影响了民族关系的改善;一些民族同志容易把风俗习惯问题当成政治问题看得过重,把一些汉族同志不经意地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看成是政治上歧视少数民族的行为,导致双方的心理隔阂加重。
造成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多发的成因分析
1.利益冲突显性化造成社会不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贫穷造成,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了民族隔阂的加深。伴随着利益群体发育的同时,各民族基于不同经济利益追求而产生的群体意识也随之确立起来,并逐渐构成利益群体活动的内在动力。虽然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他们的具体利益诉求显然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利益分化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地位、权力、财富方面的分化日益明显,不同社会阶层和集团间的利益竞争日益明朗化,这使得生活在民族地区的不同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利益问题十分敏感,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安定,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
2.制度安排有待完善。目前,在处理民族与阶级之间、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身的发展问题,都是民族问题的应有之义,都要求从政治的高度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就对国家的政治架构等重要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对应的要求。国家的政治制度,如何一方面做到妥善反映和兼顾国内各民族参与国家管理的愿望,保障各民族的权力和权利;另一方面又有效整合国内各民族,保障国家的统一和权威,并给予稳固的法律制度安排,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关社会持续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政治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民族问题不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且会加剧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之间的矛盾。
3.城市化加速带来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稳定。城市化作为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一方面对民族地区发展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保证了该地区政治稳定;另一方面又必然会对民族地区现行的政治体系、利益分配、传统文化以及社会结构产生剧烈冲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民族地区政治稳定。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从横向上看,民族地区与内地和沿海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而不断拉大;从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看,城市化带来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流动人口管理、社会保障、宗教问题等;从长远角度看,城市化可能会缓解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就目前来说,民族地区城市人口数量少、工业化程度不高、城市空间布局不合理、生产要素短缺、生存环境恶化等现实条件的客观存在,短期内会加剧少数民族面临城市化快速推进而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的问题,成为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经济因素。
4.政府治理能力和政策水平滞后。利益分化使得公民有了进行利益表达、谋求利益实现的愿望,也促使其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得以强化,期望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地方自治机关公共决策的行为及结果,努力争取、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这势必会对民族地方决策部门造成压力,对政府治理能力形成挑战。而在现实中,政府对于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新特点缺乏应对的能力和解决的办法,极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从发生在广东韶关的“6·25”事件的教训中我们就有许多可以反思之处。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引入当地剩余劳动力,既可缓解东部快速发展而出现的“用工荒”,又能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加就业并提高其收入,应是双赢之举,但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强化维护社会稳定意识,对在近年来“三股势力”活动猖獗这一大背景下妥善协调处理好汉族与少数民族群众关系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及时有效进行疏导、沟通与控制、管理,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是值得高度注意的问题。
5.多元文化中的消极内容影响社会稳定。历史上,各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交融汇合,形成了各民族共同认同的中华文化,具备了崇尚国家统一、反对政权分立的价值观。这种正向的社会心理环境使西部地区各民族形成了民族平等心理、民族和睦心理、民族尊重心理、民族团结心理等积极社会政治心理,但一些地区同时也存在着负向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产生了影响社会发展的保守心理、封闭心理、自卑心理、惧险心理、自满意识、乡土意识、狭隘的地域认同意识等,也极易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平均主义心理、单一民族认同心理、强烈的民族歧视心理、民族分离心理等消极政治心理。这些在某些传统意识和条件作用下,往往会迅速扩张和蔓延开来,形成一种盲目的狂热,引发社会与政治的不稳定。
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对策
1.努力营造有利于我的外部国际政治环境。由于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和西部地区各种国际地缘政治力量的角逐,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外交资源,与相关国家联系交涉,努力营造进行反分裂、反恐怖的国际外部大环境,尽力压缩民族分裂、恐怖势力的国际生存空间。
2.切实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当前,加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工作中,最为紧迫和重大的任务,就是加快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就是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解决好他们的衣食住行、安危冷暖,特别是要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使西部地区民众从社会建设中获得益处,才能真正建立起和谐的民族关系、阶级阶层关系,强化中华民族认同,为实现西部民族地区稳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3.大力提高民族地区政府的治理水平。民族地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当前,如何将民族地区返乡农民工转化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力量,而不使其变成压力和负担,对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是一个考验。政府应该提升政策的执行力,增加透明度和强化责任,与少数民族群众达成新型合作关系,从而实现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另外,要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预警系统建设,准确评判社会稳定的现实状况,提前对社会不稳定因素作出警示预报,为有关部门制定及时、有效的社会稳定调控措施,防范社会不稳定风险提供信息支持。
4.发挥好少数民族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是将政治秩序和政治结构统一起来的人才,是当地的政治精英。少数民族干部参与意识、管理意识、权利意识、动员意识等都在不断地增长,他们对民族政治体系的影响不可低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民族政治过程的有序性和民族体系的连续性,应该充分信任、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精英是民族地区社会结构中的中间富裕阶层。他们一般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人缘,是社会下层群体大力效法的榜样,对少数民族群众中社会下层群体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缓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民族地区的中间富裕阶层大多对社会持有一种温和的改良主义态度,富于理性和现实性,在一些重大的社会政治问题上,如对民族与宗教矛盾,基本上不会有过分激烈的情绪或举动,因此对各种社会矛盾具有缓解和缓冲的作用。
5.加强多元一体的新型民族文化建设。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蕴藏着巨大的精神财富和丰富的知识含量,应该加以挖掘、加工和改造,使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其朝着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方向发展,而防止其对多民族国家的文化“撕裂”作用。首先,发掘、吸收、借鉴多元民族文化,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为各族人民所认同的核心理念以及相应的一整套价值观念;其次,要发挥好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极作用,如在禁毒工作中惩恶扬善方面的作用;第三,要以民主、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为参照系,并结合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代要素,消除西部少数民族群众的“草民”心理、“顺民”心理和“臣民”心理,培养、塑造现代公民人格;第四,不断清除狭隘民族意识的消极影响,发展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民族特色文化;最后,要整合多元民族文化资源,促进各民族文化共同体的形成。
6.加大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力度。首先,要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或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民族自治地方也不例外;其次,尽快健全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其它实践需要的民族法律法规,最终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律体系;第三,规范和完善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在坚持国家法的前提下,参照民族宗教习惯法的有关内容,制定适当的变通法,既保持少数民族优秀的民族文化,又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最后,要强化法律实施力度,确保民族法制的有效实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