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代表性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特点
作者:陈斯喜
时间:2010-10-27
广泛代表性保证人大代表始终成为人民的代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具有诸多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的自身特点,其中,广泛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诸多特点中的重要一项。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代表”。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广泛代表性这一重要特点肯定了下来。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于各个方面,不是专职的,而是兼职的,都有各自的职业,始终工作、生活在群众中间,对群众的工作、生活状况和呼声感同身受,体会最深。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通过这些来自于各方面的代表,把宪法、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和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汇集到人民代表大会中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广泛代表性保证人大代表始终成为人民的代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由于要求人大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要求各个方面都有与其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当的代表,因此,各级人大代表的数量相对就会比较多一些,少了就难以体现广泛代表性,加上代表都是兼职的,这样相应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大不便于经常开会,一般一年只开一次会,主要是讨论决定一些最重大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宪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把一些经常性的工作交给人大常委会去处理。由于人大常委会需要经常开展工作,相应就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把更多的精力甚至主要精力用于做人大工作。这就与人大代表强调广泛代表性不同,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注重常务性、专业性,所以要有一些专职委员。
由于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都有各自的工作,而且大多是各自领域的骨干,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因此,他们在代表履职知识方面可能会比较欠缺,也缺乏充足时间、精力从事人大代表工作。这个问题事关人大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确实值得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但解决这个问题不应以牺牲广泛代表性为代价,而主要应当通过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履职意识以及加强代表履职保障等办法来解决,督促代表妥善处理好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