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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道德审判代替司法正义

作者:洪良 时间:2009-05-24
不能用道德审判代替司法正义

洪 良

2009年05月24日13:29 来源:《北京日报》


  公共舆论代表社会道义的力量,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防止用愤怒的情绪淹没理性的思考,用道德的判断代替法律的分析,用惩罚的愿望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只有在成熟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实现。

  近一段时间,有几起事件引发了公众广泛关注和议论:湖北省巴东县女服务员邓玉娇因受到该县野三关镇政府三名公务人员的侮辱,怒而刺死一人、刺伤两人;年仅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在杭州繁华街头的斑马线上,被超速驾车(有目击者指为飙车)的富家子弟当场撞死;19岁甲型H1N1流感患者山东吕某,被网民指责明知自己可能感染了流感病毒,却仍坚持回国并四处活动。

  许多民众站在道义的立场上,对行为不良官员、超速驾车富家子乃至流感患者吕某进行了激烈指责。应该说,公共舆论对于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当今互联网的普及,为公共舆论的实现提供了便捷共享的平台。这种公共舆论监督,在限制权力、财势对社会公平正义可能带来的损害方面,当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好好珍惜。

  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任何事物都有另外一面。古往今来无数事例告诉我们,公共舆论常常会发生泛道德化倾向,舆论的相互影响、激荡也十分容易走向情绪化和非理性。当多数人自认为站在道义立场,对无良行为进行指斥和鞭挞的时候,“道义愤怒”常常容易忽略对事实的客观辨析,特别是当事件需要司法介入处理的时候,“舆论审判”、“道德审判”可能忽视并侵害被指责者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同样是不健康的、危险的。

  在以上列举的几起事件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出现这种危险的苗头。无良官员行为不轨、侮辱他人,应该受到惩处,然而在对事实缺乏进一步认证的情况下,贸然认定是“巴东烈女怒杀贪官”,是“正当防卫”甚至“英雄壮举”,显然偏激,毕竟死者的生命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超速驾车撞死行人,而且行为嚣张,对此给予道德指斥十分必要,然而肇事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需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清事实,作出公开公正审判,不能仅凭道义情感就由社会舆论“未审先判”。山东流感患者吕某,即便自身行为确有不妥,也或许是出于年轻无知,且已得到教训并作出道歉,一些网民的人身攻击言论并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胸怀。

  一个成熟健全的法治社会,不但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廉洁公正高效的司法机构,也需要公民具有成熟良好的法制观念、法制素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但是司法机构必须秉持的理念,也应该是全社会公民的集体共识。公众有权利对社会事件做出道义评价,但同时要防止“道义口水”形成“舆论暴力”,损害个人合法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以法治国、依法办事,是让每一个公民个人权利都得到保护的最好保障。在防止权力、财势损害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防止“道义”、“民意”的高调损害司法正义。在这方面,我们的社会其实有过惨痛教训,前鉴未远,尤须牢记。

  公共舆论代表社会道义的力量,对公平正义的维护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防止用愤怒的情绪淹没理性的思考,用道德的判断代替法律的分析,用惩罚的愿望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说到底,只有在成熟健全的法治社会里,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实现。而真正做到这一点,我们全社会还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学习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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