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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以下驻京办存废尘埃落定

作者:赵达 时间:2010-02-01
  近一段时间以来,受到舆论持续关注的驻京办存废问题,终于尘埃落定。中国政府网1月29日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在1月19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地级以下驻京办在6个月内全部撤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其中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146家,县级政府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驻京办事机构436家。

  根据《意见》规定,除县、县级市、旗、市辖区政府名义下的驻京办将被撤销外,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的驻京办也被列入撤销范围。这就意味着多达数百家驻京办即将走入历史。

  驻京办管理亟须加强

  “对于《意见》的出台应该串联起来看待。”著名公共行政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教授介绍说,近年来,驻京办存在的腐败问题和种种违规行为,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早在2006年,调查整顿驻京机构就被中央列为重点任务之一。

  2006年2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廉政工作会议。会议决定,由中纪委负责调研驻京办,由国管局具体酝酿拿出改革方案并择机公布。同年11月,国管局发布调研报告,提出对52家副省级以上政府办事处和大型国企驻京办事处的整顿与改革思路。

  2007年初,中纪委全会上,三次提到驻京办的腐败问题,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地方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业驻京办事机构,认真开展专项清理,切实加强监管。

  “再联系去年整顿公费出国的措施,说明中央早已十分重视特权腐败的行为。”竹立家认为,促使这份《意见》出台的另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可以说,《意见》是落实胡锦涛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

  国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承,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存在过多过滥、职能定位不准确、公务接待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个别驻京办事机构还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亟须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县一级根本无需设立驻京办”

  “县一级根本无需设立驻京办。”竹立家认为,县级单位的工作协调关系,主要集中在地市一级和省一级,其与中央各部委之间直接发生的关系并不多。“目前一些县级驻京办已经变成了接待站,背离了驻京办应有的主要职能,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同时,县级、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设立驻京办也产生了巨大的成本。据不完全统计,仅2002年,驻京办在购房、建房上的投资和日常经费开支就高达43亿元,平均每家482万元。“他们的具体花销更难统计,应该会是巨大的数字。”竹立家表示。

  针对保留县级驻京办有利于维持首都稳定的说法,竹立家说,“这是本末倒置的说法,维稳的根本是做好地方工作,地方政府要把精力放在基层,为当地老百姓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于县级驻京办具有推销地方特产,服务当地经济的功能,竹立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都是企业行为,政府怎能越俎代庖?”

  《意见》规定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要在6个月内完成。“时间完全足够。”竹立家表示,大多数县级驻京办的办公场所都是租赁的,人员大多是雇佣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都不是问题。

  怎样保证撤销的驻京办不出现“名亡实存”的现象?《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

  竹立家提出,应该做到标本兼治,才能真正见成效。一方面派出地、国管局和北京市要对撤销的驻京办加强监督。另一方面中央各部委也要进一步规范审批制度,加强配套制度改革。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机改拨款、教育拨款等预算要更加透明、细化。

  “保留下的驻京办必须转变职能”

  《意见》规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对此,竹立家表示赞同,省级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驻京办还是应该保留的,“他们提供服务职能的需求比较大,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和中央加强联系。但有关部门对驻京办的管理职责必须要明晰。”

  根据《意见》加强驻京办管理的规定,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派出地政府要承担起对驻京办事机构监管的主体责任。国管局要做好省级及经济特区政府驻京办的有关管理和协调工作。北京市政府要做好保留的地市级政府驻京办的核准和年检工作。各省政府驻京办要加强对本省地市级政府驻京办工作的指导。

  同时,《意见》严格规范经保留的驻京办职能: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保留下的驻京办必须转变职能。”竹立家提出,除了做好上传下达,为派出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外,驻京办还要努力成为联系群众、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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