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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芹:信访条例确立五项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信访秩序

作者:钟鞍钢 时间:2005-08-25
新的信访条例中为了更好地解决信访问题,提出了五项原则。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芹,请她专门就这五个原则做了解读。

  第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王建芹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但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是在明确信访事项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工作机构。虽然信访部门众多,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不仅信访资源被大量的浪费,更使得信访事件容易出现多重受理和相互推诿的现象。信访机构被形容为“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新条例在认真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王建芹说,“依法解决问题”是指信访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及时解决问题”是指信访机构要在条例规定的法定时限内,解决信访人的问题,或予以答复,不能长期拖延、束之高阁。“就地解决问题”是指信访事项在强调属地管理优先原则之下,对于一些突发紧急事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相关机关可直接解决。受我国传统的青天文化的影响,不少群众热衷于信访或越级上访,许多基层本可解决或应由法律部门解决的问题,却要靠上级领导、上级部门解决,甚至不惜千里迢迢上省城、进京城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有的信访人则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仅给社会带来新的不安定因素,也使地方党政领导疲于应付,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王建芹认为,新条例在确立“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的同时,强调要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即“做好群众的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不可粗暴、简单、草率行事,并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第三,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的原则。王建芹说,新条例既对信访机关如何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即“治标”规定了具体的措施,也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强调治标必须与治本相结合,且重在治本,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
  
第四,公开、便民原则。王建芹说,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机构的六项基本职责,使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信访工作职责更为公开明晰,同时,为了加强信访机构的职能,新条例还专门对信访机构的督办权、建议处分权等做了详细规定。由于信访问题往往是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往往不愿意公开信访工作信息,导致了信访工作的封闭性。因此新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公开信访工作信息,并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
  
王建芹说,新条例对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如拓宽了信访渠道,新增电子邮件、传真等新的信访形式,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并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在具体的措施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不仅体现了信访工作的开放性,更显示了各级政府面对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勇气和信心。

第五,双向规范原则。王建芹说,“双向规范”与“双向追究”是实现“依法信访”的基本途径,也成为新条例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新条例通过取消奖惩,增加法律责任,对信访人以及信访机关的责任意识进行了强化。一方面,在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程序等方面对各级政府机关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切实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从而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如新条例第三章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第四章明确规定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单位提出。“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第五章则规定了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并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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