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民主政治 >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首部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刘毅 时间:2006-02-21
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06年2月20日公布施行。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如果有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等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处分。

  老办法缺少威慑力
  近3年的环境违法案件中,每立案100件仅能查处0.7人
  《暂行规定》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应受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处分量纪标准及案件移送等做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今后环保问责既要对“单位”,也要对“人”。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有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从近几年监察机关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察的情况看,人为因素是一个重要方面。”监察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李玉赋告诉记者。

  据介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而且还出台一些“土政策”,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一些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够严格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办事,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的问题时有发生。

  2003年以来,环保部门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据统计,3年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7万余件,查处责任人500余人———平均每立案100件仅能查处0.7人。

  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以往环境污染案件处罚中,往往是对有关单位进行罚款等处罚,很少处罚责任人。这种处罚对个人利益、升迁往往影响不大,缺乏威慑力。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说,针对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这一问题,2005年中纪委五次全会对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部署,并要求尽快建立环境行政责任追究制。前不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新规定增强操作性
  明确了各种环保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档次和幅度

  据介绍,《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当前比较普遍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并明确了处分档次和幅度。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前,不少地方为招商引资,大大降低环保‘门槛’,制定三年免缴排污费等‘土政策’。按照《暂行规定》,这样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将受到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等等。

  《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等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打铁还须自身硬
  年内将培训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近期还将查处一批环保违法违纪典型案件

  “一些地方环保系统内部也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暂行规定》对环保部门自身依法行政也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是一把‘双刃剑’。”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介绍,国家环保总局计划今年内对3000多名现场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

  祝光耀说,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近期环保总局将与监察部联合查处一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

  链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规定联合制定。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暂行规定》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编:1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