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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毛泽东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作者:覃凤英 时间:2010-06-25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毛泽东和邓小平十分关注的重大问题。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从哲学理论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这一矛盾的特点及其解决方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继承、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这一理论,并把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学说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邓小平坚持实事求是,在拨乱反正中重新确立和坚持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早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1](P214)“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1](P215)他还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旧社会的性质和情况,具有对抗的性质,而是大量的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解决矛盾的途径和方法也就不同于旧社会,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地得到解决。由此可见,毛泽东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而且阐述了这一矛盾的性质,概括了这一矛盾运动“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特点,指出了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和方法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不断加强。这些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学说,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改革提供了哲学依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实践中,毛泽东并没有把基本矛盾的思想贯彻到党的中心工作中去。从1957年夏天开始,他对形势作了错误估计,轻率地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要以阶级斗争为纲,用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的办法解决矛盾,并作为推动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直至酿成“文化大革命”这场灾难,致使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领导我们党纠正了过去“左”的错误。1979年3月30日,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邓小平重申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的理论。对这一理论持完全肯定的态度。他认为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的重大建树。他指出:“关于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2](P181-182)在基本矛盾确立后,邓小平又提出了一系列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观点。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表明他对基本矛盾的态度是始终如一的,并且把基本矛盾的理论真正贯彻到具体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去,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重申和肯定,为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邓小平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明确区分开来,指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主要表现为基本制度的适应与具体制度的不适应的矛盾。这是他对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理论的独创性发展。

毛泽东不仅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而且对基本矛盾的运动状况作了具体的阐述。他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是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相适应是基本的,不适应是非基本的。他还具体分析了适应和矛盾的状况,指出矛盾是因为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都还有旧的东西存在,还不完善。这无疑都是十分正确的。但是,“基本适应”论使毛泽东过分地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忽视了不相适应的方面,使他没有适时进行改革,妨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同时,毛泽东在理论上也没有对社会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加以区分,并进而揭示两者之间的联系。因而,他所提出的改革就显得笼统和模糊,缺乏明确的规定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对毛泽东在社会基本矛盾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的探讨,进一步将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表现形式明确为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矛盾。他在深入研究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过程中,充分认识到基本矛盾的不适应的主要原因不是旧社会的遗留问题,也不完全是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个别环节上的问题,而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他分析了社会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提出了“体制”的范畴。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2](P250)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优越的,它为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着不少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这些体制方面的种种弊端,违背了社会基本制度的根本要求,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与此同时,邓小平把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具体化为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矛盾,阐述了基本制度和体制之间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基本制度决定和制约体制的发展趋向,而体制反过来又影响基本制度优越性发挥的程度,起促进或阻碍作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实现形式,既有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可能,又有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可能。关键在于实现形式是否做到了与基本制度的很好结合;是否完全反映了基本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否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因此,必须根据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新的实际,作出新的判断,并由此出发进行坚决的改革。正如邓小平所提出的:对僵化的旧体制要从“根本上改变”。“如果现在再不实行改革,我们的现代化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3](P150)。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各项改革措施正是建立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的。



邓小平对毛泽东如何解决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具体做法作了重大发展,提出了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思想。

众所周知,矛盾本身并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它只是社会发展的根源。只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了矛盾,才能推动社会前进。如果只简单地认为社会有矛盾,社会就会前进,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事实上,不想办法去解决矛盾,或者解决矛盾的方法不当,矛盾还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由于历史的局限,毛泽东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之后,没有就如何解决基本矛盾作进一步论述。他虽然提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通过调整、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来解决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但他认为,完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就是把所有制变成单一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因此,在指导思想发生了“左”的错误以后,他强调的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和上层建筑领域的革命。这就脱离了中国的实际,违背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规律。

邓小平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的理论,提出了通过全面、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革解决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思想。所谓全面、系统的改革,就是“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改变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对工农业企业的管理方式,使之适应于现代化大经济的需要”[2](P135-136)。同时,他进一步对改革的性质、必然性、任务等进行了具体深入的分析,并指出:这种改革不同于过去的政治革命,不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而是这种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要对陈旧的、僵化的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的目标是为了解放生产力。“过去,只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没有讲还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不完全。应该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两个讲全了。”[3](P370)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邓小平的这些思想,既抓住了主要矛盾,又指出了改革是正确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从而真正找到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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