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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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府社会管理思想研究

作者:苗贵山 时间:2010-06-01
国正在经历着急剧的社会转型。其特征主要是: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1]这种多重的转型,凸显了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社会管理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有所裨益。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思想是同他们的国家学说紧密相联的。他们首先从国家起源的角度阐述了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具有的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功能。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2]其次,他们从国家的本质的角度阐述了国家职能,即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国家也只有在执行了这两种基本的职能之后才能最终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过去,人们对国家本质的理解只是着眼于国家的阶级统治,而忽视了国家作为公共权力还具有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似乎一个阶级不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就能够实现它的阶级统治,这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是片面的看法。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3]“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的勤务员来执行。”[3]这里所说的“旧政权的纯粹压迫性质”是指国家的阶级统治的职能,而“合理职能”就是指国家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它是同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而言的,并且是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实现的基础,它们共同构成国家的管理职能。恩格斯通过波斯和印度历代政府都要经营或管理河谷灌溉的例子,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3]这就明确肯定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是政治统治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

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实现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恩格斯指出,国家与氏族的不同点之一就在于公共权力的设立。因此,“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2]所谓公共权力,就是国家进行阶级统治以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随着社会成员由于原始公社的瓦解而变为私人生产者,因而和社会公共职能的执行者更加疏远,这种权力不断得到加强。”[3]这就是说,不论社会成员作为私人生产者的独立性表现程度如何,公共权力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还是不断得到加强的。不执行这种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职能,政治权力就不可能施及于社会的全体成员,从而不可能成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当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它的身分不是某个阶级的代表,而是整个社会的代表。恩格斯指出:“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紧接着,他又说:“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3]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3]这样,国家的公共权力就内含着一个矛盾:一方面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为全社会服务并施及于全社会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它却只掌握在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的手里,它所维护的只是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是掌握着它的那个阶级压迫其他阶级、迫使其他阶级承认统治阶级的特权的工具。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4]这就是说,个别阶级只有把其特殊利益宣称是社会的普遍利益,个别阶级只有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全社会服务,才能够取得对全社会进行统治的资格,才能够实现对全社会的统治。因此,国家就是假借全社会普遍利益的名义来实现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政府进行管理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3]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他又明确指出:“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2]

马克思恩格斯对政府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分析是以公共需要作为起点的。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说道:“硬说中央的职能———不是指政府统治人民的权威,而是指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会变得不可能,是极其荒谬的。这些职能会存在。”[3]满足社会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能维持一定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使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批判拉萨尔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观点时指出,在社会生产中,社会总产品在作为消费资料进行个人分配之前,需要进行两方面的扣除:一是用来进行再生产方面的扣除,包括: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二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的扣除:包括: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即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旧国家政权的政府社会管理的批判

马克思早期受黑格尔的影响,从理性国家观的立场出发,尖锐地批判了普鲁士政府的封建统治。马克思指出,封建制度是精神的动物王国和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在实行封建制度的国家里,人类是按抽屉来分类的,这样的国家搞的是类似动物王国里的动物崇拜,即实行的是同种动物之间的平等;不是类的平等。在封建制度下,一种人靠另一种人为生,不劳而食的雄蜂杀死工蜂--用劳动把它们折磨死。特权者把自己的这种习惯的不法行为变为法时,法就具有了动物的形式,变成了纯粹的动物假面具。在关于莱茵省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遇到了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的难事,结果是利益占了法的上风。这样,国家观念没有照亮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没有经受住私人利益带来的严峻考验,国家丧失应有的正义和理性光辉,国家理性仅仅用法律形式掩饰私人利益。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国家权威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5]此时,马克思虽然已清楚地看到林木所有者的物质利益对国家与法以及人们的思想和行动所起的支配作用,但是他在内心深处仍然肯定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仍然强调“应该同整个国家理性和国家伦理联系起来来解决每一个涉及物质的课题”。[5]不过,社会生活对马克思的思想的影响是直接的,在此两个月之后撰写的《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他的黑格尔主义的理性国家观再一次受到了强烈的冲击,他看到的是摩泽尔地区农民生活的异常贫困。对此,马克思指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这体现了现实和管理原则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内在于官僚制度的本质关系,这种本质的关系就是既存在于管理机体自身内部、又存在于管理机体同被管理机体的联系中的官僚关系。

现实的世俗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最终使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的国家正义观发生了怀疑,产生了使他“苦恼的疑问”,即“所谓的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其实质就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此后,马克思经过各方面的研究,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逐步解答了他的“苦恼的疑问”。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总结性地论述道:“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6]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决定政治国家的观点,是我们正确理解政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正是立足于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府管理进行了激烈的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4]具体地说,在资产阶级社会,“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物,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7]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政府的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执行的好坏,受制于资产阶级的国家本质或社会结构。但是,资产阶级并不这样认为。譬如,对于人民大众的“赤贫”问题,资产阶级是用管理部门的缺欠来解释赤贫的惊人增长。马克思指出:“普鲁士国王认为产生赤贫的原因是管理部门和慈善事业的缺欠,因而在管理措施和慈善措施中寻找对付赤贫的办法,这个‘普鲁士人’也就把这种情形归咎于德国的非政治状况。”[8]资产阶级“国家永远不会认为社会缺陷的原因在于‘国家和社会结构’。凡是有政党存在的地方,每一个政党都认为任何祸害的原因在于取代自己执政的、与它敌对的政党。连激进的和革命的政治活动家也认为祸害的原因不在于国家的本质,而在于一定的国家形式。”即使“国家承认社会弊病的存在,它就认为社会弊病的原因或者在于任何人类力量都不能消灭的自然规律,或者在于不依赖于国家的私人生活,或者在于从属于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的不妥当措施。”所以,“所有的国家都认为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机构偶然或有意造成的缺欠,于是它们把行政管理措施看作改正国家缺陷的手段。为什么呢?就因为行政管理是国家的组织活动。”[8]这样,结果就是,“这些国家无论怎样过问赤贫问题,它们不是仍然采取管理措施和慈善措施,就是放弃了管理和慈善事业。”[8]马克思指出,要消灭资产阶级社会的赤贫等祸害,必须消灭资产阶级国家自身。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上,建筑在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因此,行政管理机构不得不局限于形式上的和消极的活动,因为市民社会生活和市民活动在哪里开始,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也就在哪里告终。的确,面对着由这种市民生活、这种私有制、这种商业、这种工业、各个市民集团间这种相互掠夺的非社会本性所引起的后果,行政管理机构的无能成了一个自然规律。因为这种割裂状态、这种卑鄙行为、这种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是现代国家赖以存在的天然基础,正如奴隶占有制的市民社会是古典古代国家赖以存在的天然基础一样。”[8]

由此看来,资产阶级国家同人民大众的利益是对立的,资产阶级国家维护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资产阶级的利益就表现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压迫,因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对劳动人民来说是压迫性的。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具体地分析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压迫性。他说:国家政权“一直是一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但是,只要这种秩序还被人当作不容异议、无可争辩的必然现象,国家政权就能够摆出一副不偏不倚的样子。这个政权把群众现在所处得屈从地位作为不容变更得常规,作为群众默默忍受而他们得‘天然尊长’则放心加以利用得社会事实维持下去。随着社会本身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阶级斗争阶段,它的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即国家政权的性质,也不能不跟着改变(也经历一次显著的改变),并且它作为阶级专制工具的性质,作为用暴力长久保持财富占有者对财富生产者的社会奴役、资本对劳动的经济统治的政治机器的性质也越来越发展起来。每一次新的人民革命总是使国家机器管理权从一些统治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些统治阶级手中,在每次这样的革命之后,国家政权的压迫性质就更充分地表现出来,并且更无情地被运用。”[3]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对劳动人民的压迫性主要体现为它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服从资本的统治与奴役。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金钱的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之所以具有自由主义的外貌,原因就在于此。”[9]在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自由与平等是三位一体的。这样,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自由主义外貌就表现为资本对雇佣劳动的自由和平等的剥削。这是因为,劳动力买卖的自由与平等只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10]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规律转化,充分表明资本主义所宣扬的权利平等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在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形式下,形成的是新的权力关系,是在所有者和雇佣工人之间存在的压迫与剥削的强制关系,它的结果就是资产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在财富上的两极分化。黑格尔在看到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对个人利益解放的作用的同时,又窥见到了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冲突与欠缺等不和谐的情形。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冲突与欠缺就内在于市民社会的成就即对个人利益、个人特殊性的解放和推进之中。冲突是以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必然性为基础的私人任性之间的冲突,而欠缺则是私人任性之间的冲突的结果,即不平等与不自由的问题、贫富悬殊的问题、贫困的问题。他指出,当市民社会处在顺利展开活动的状态时,它本身内部就在人口和工业化方面迈步前进,人们通过他们的需要而形成的联系得到了普遍化,以及用以满足需要的手段的准备和提供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化,于是一方面财富的积累增长了。因为这两种普遍性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和匮乏,也愈益增长。与此相联系的是,这一阶级就没有能力感受和享受更广泛的自由。这里就显露出来,尽管财富过剩,市民社会总是不够富足的,这就是说,它所占有而属于它所有的财产,如果用来防止过分贫困和贱民的产生,总是不够的。[11]正因为存在这种欠缺,市民社会才必须过渡到国家。只有国家才能最终既包容市民社会的成就,又克服市民社会的欠缺。它既尊重公民自由追求自身利益、实现自己特殊性的权利,又防止这种自由的过分繁滋以免压迫普遍的利益和权利。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的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但是,当黑格尔将克服市民社会的欠缺寄希望于理性国家的时候,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宣布了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与者,但只要私有财产依然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那么,通过所谓政治解放所获得的任何一项权利依然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而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私有财产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即使资产阶级国家执行公共事物管理的职能,也是为了资产阶级本身的利益。恩格斯在《英国状况》中指出,英国工业的发展的结果就是交通的改善,如修建桥梁、公路、运河、铁路。但是,这些结果“就是利益被升格为对人的统治。利益霸占了新创造出来的各种工业力量并利用它们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由于私有制的作用,这些按照法理应当属于全人类的力量便成为少数富有的资本家垄断物,成为他们奴役群众的工具。”[8]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德文第二版序言中说:“霍乱、伤寒、天花以及其他流行病的一再发生,使英国资产者懂得了,如果他想使自己以及自己的家人不致成为这些流行病的牺牲品,就必须立即着手改善自己城市的卫生状况。”[2]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的展望

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旧国家政权政府社会管理批判的基础上,对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设想,其基本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的基本目标。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公共职能将失去其政治性质,而变为维护真正社会利益的简单的管理职能。”[3]这里,所谓的“真正社会利益”指的是同资产阶级利益相对立的、以满足全体成员的需要,使全体社会成员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共同利益。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里集中论述了这一点:“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这就是废除私有制的主要结果。”[4]他们认为,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产阶级必须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3]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重要的著作中,特别地引用摩尔根评价文明时代的一段话作为全书的结束语,以表明他对未来社会的向往:“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复活。”[2]

第二,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集中地论述了无产阶级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马克思认为,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公社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的政权。“共和国的真正‘社会’性质仅仅在于工人管理着巴黎公社这一点!”[3]“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为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3]“这样,政府的压迫力量和统治社会的权威就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政府应执行的合理职能,则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执行。”[3]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得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政治文明产生以来由少数人对多数人进行统治的政治形式,实现了社会的政治和谐。

第三,关于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管理的基本措施。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设想,内容主要有:(1)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2)征收高额累进税;(3)废除继承权;(4)没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5)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6)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7)按照总的计划增加国营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8)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9)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10)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的和免费的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的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上述措施后,紧接着说道:“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这段论述,表明了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社会管理职能已不是体现在阶级统治方面,而是以人的自由而全面为根本旨归。

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结合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对巴黎公社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他指出,公社作为“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着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僭取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公社实现劳动解放——它的伟大目标———是这样开始的: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由此可见,公社一开始就不仅进行政治改造,而且还厉行节约,实行经济改革。”[3]在政治方面的改革内容是有:(1)废除保护旧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常备军,由武装的人民取而代之;(2)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都是工人,或者是工人阶级的代表;(3)实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决策机构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4)警察作为旧国家统治工具的压迫性的物质力量被废除,并变为公社中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5)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6)摧毁精神压迫的工具,即僧侣势力,宣布教会与国家分离,一切学校对人民免费开放;(7)法官像其他社会公务员一样由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且可以撤换;(8)旧的中央集权政府在外省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公社应成为甚至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9)地方成立代表会议,主管本地区所有一切农村公社的公共事务,代表会议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10)中央政府还有为数不多然而非常重要的职能,应该交给严格负责的公社官吏;(11)通过公社制度组织实现民族的统一。在经济方面的改革内容是有:(1)不准让面包行业的帮工做夜工;(2)用严惩的办法禁止雇主们以各种借口对工人罚款以减低工资;(3)把一切已关闭的工厂都交给工人协作社,同时给企业主保留获得补偿的权利;(4)没收克大金融公司和承包商们在巴黎掠夺的大量钱财马克思从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中得出的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议行合一的原则、普选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政教分离原则、义务教育原则、自治原则等等。

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府社会管理思想对于我们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人是目的、人是关键、人是主体的社会管理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公众参与机制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2)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3)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自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4)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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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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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2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81,385-386,385,386,544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47-648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40
[11]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4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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