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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形成的历史路径
作者:张晓萌    文章来源: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19年第6期

摘 要: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在思想范式上有着一次鲜明的转换,即从强调法权正义,转向在历史原则和生产性原则基础上对正义的探讨。这一深刻的转换是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基础上的更高层级的价值进取,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依托对正义问题的深层解答。我们应当追溯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形成的历史路径,厘清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与近代正义理论的关系,确立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进而在规范意义上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 

关键词:正义; 历史唯物主义; 人的解放; 异化劳动; 

作者简介: 张晓萌,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京100872)。;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马克思与正义’研究”(19JHQ016)阶段性成果; 

理解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核心要旨,就要首先注意到它与其他西方正义理论在逻辑框架和话语表述上的鲜明差异,这也是一些西方学者质疑马克思主义是否持有正义理论的主要原因所在。的确,马克思并非在政治法律、公民权利的视角分析与探讨正义问题,而是转向经济领域,转向生产关系,在现实历史中重思政治权利和分配关系。这种独特的理论范式使马克思主义得以超越思辨式的、抽象的正义阐释路径,将有关正义的讨论带入到一个批判性的现实性场域和空间之中。这样的思想观点和理论立场完整地呈现在《资本论》及其前后的文本群中。问题也由此而生,即马克思是如何形成这种分析框架和理论立场的?换言之,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是如何形成的?对此问题作出解答,就要回到马克思的早期文本,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生成中探寻。 

一、“人的解放”与对资产阶级正义观的批判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德法年鉴》时期是马克思新世界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列宁认为这一时期是马克思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由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马克思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体现出鲜明的过渡性特征,但这一过渡性特征并非随着思想转变的完成而被彻底扬弃,而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不断生成与超越中构成了正义思想的展开过程,呈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形成的历史路径。 

从具体内容上看,马克思在这一阶段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实质上延续了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但在实现人类社会正义的方法和路径上,马克思已开始表现出独特的理论气质和倾向。其理论支点在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的“发现”,以及比黑格尔更彻底地坚持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我们知道,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包含了大量关于近代自然法的正义思想的论述和批判。按照近代自然法正义观,基于自然人性而构筑出的政治国家必须保障每位缔约者的权利至上性,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之下实现普遍意义上的自由、平等、安全、幸福等基本人权与核心价值。如此,政治共同体本身才能具备正义性。然而,黑格尔敏锐地发现了自然法的正义理论中潜藏的无法化解的缺陷与矛盾。与将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的自然法派不同,黑格尔注意到了亚当·斯密等英国国民经济学家对经济社会的探讨和研究,从而释放出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异质性与对抗性。但黑格尔在解决两者的分离问题时却受制于自身唯心主义哲学的束缚,将政治国家视为对市民社会特殊性的扬弃与超越。这样的理解不仅重新回到了仅以政治层面考量正义问题的传统路径,而且放弃了自然法学派仅把国家作为捍卫公民权利手段的明智安排,将社会正义实现的全部希望寄托于国家之上。正是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应存在鲜明差异,马克思在理论上同黑格尔告别,以市民社会的视角切入正义问题,并在大工业时代的历史境域中构建起批判性的正义理论架构。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于正义问题的表述集中于国家、法、公民权利等政治问题上。也就是说,此时的马克思对于正义的认识层次、问题框架和思维方式都仍在黑格尔的主导之下。他虽然明确反对君主立宪制,但仍肯定“真正的民主制”,提出“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的思想,希望在政治国家的层面上解决正义理论所面对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此时继续坚持人民的中心地位,在人民创造了国家的传统启蒙观点的基础上,开始明显表达出对黑格尔所主张的“君主—官僚决定国家制度”的英雄史观的不满,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国家观的同时,已开始萌发出与之不同的理论倾向。在文本中,我们看到马克思开始更多地对“现实的人”“现实的主体”等概念作出解释。可以说,马克思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正确颠倒,正是由于马克思看到了黑格尔在处理两者关系时的神秘性和思辨主义倾向。因此较之黑格尔,马克思更坚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异质性和对立性,以及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更基础的地位,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马克思总结道:“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1](P10)正是沿着这一理论出发点,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得以彻底摆脱近代自然法和黑格尔的正义观的影响,并成为连接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早期和成熟时期历史发展路径的“拱心石”。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更明晰了自己的理论任务。马克思开始尝试在市民社会领域中去彻底消除国家与私人间非正义的异化现象。这一新的研究方向就要求他集中精力对市民社会展开研究,揭示隐藏在市民社会运行内部的非正义现象,并对政治国家层面的正义问题作出有效的回应。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新的批判路径使马克思对近代自然法的正义观有了更进一步的剖析。马克思认为现代政治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政治的解放与真正的人的解放还有距离。这是因为,政治的解放只是人以“抽象的、有限的、局部的方式”[1](P171)所获得的有限度的解放,现代政治国家虽然使共同体中的公民获得了基于保障各项人权基础上的正义生活,但这种正义性却只是历史性的,只是“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1](P174)具备现实的解放意义。现代政治国家从其完成的那一刻起,本质“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1](P174)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人不得不生活在一个双重的世界中,前一种生活是抽象的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生活是市民社会的生活。而这种巨大的身份差别甚至是身份的撕裂却是近代自然法正义观的立论之基,在看似获得了普遍人权的现代场景中却处处上演利己主义的悲喜剧。因而资产阶级所标榜的人权观,其实质不过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和利己人性基础之上的谎言。这令马克思感慨叹息:“正如我们看到的,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u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1](P185) 

因此,由私有财产而产生的新的人的异化成为了近代自然法正义观无法摆脱的历史宿命。那么,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人的解放”这一最高正义标准呢?从逻辑上来分析,马克思必须寻求在市民社会中而非政治国家中消解人的异化状态,即扬弃私有财产和自私自利的人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已经找到了实现此目标的历史承载主体——无产阶级。对于马克思来说,实现真正的正义必须依赖也只能依赖现实中的人,依赖现实的感性的人的活动。 

二、异化劳动与对正义问题理解的关键性转折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对于正义的理解已经深入到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层面,并且看到了能够扬弃这种历史境遇的、蕴藏在无产阶级身上的巨大力量。那么,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之间是什么关系?无产阶级为什么能成为变革历史的决定性力量?这些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由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正在形成之中,马克思本人对很多概念的使用也并不是特别清晰,没有进行充分展开和论证,他关于正义问题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水平。但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尤其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马克思对于正义问题的理解无疑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一关键性的发现就是——异化劳动。 

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分析为后世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和不公现象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在笔记本Ⅰ中,马克思已经开始娴熟地运用国民经济学的概念和话语,他从国民经济学本身出发,阐述他所看到的而又是国民经济学所视而不见的,存在于经济和社会领域中的各种不正义现象。这些不正义的根源在于私有财产,而私有财产的产生源于异化劳动。由此,在马克思看来,整个资产阶级所信仰的自由、平等的正义观实质是建立在异化劳动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异化劳动成了现代资产阶级正义理想赖以实现的“踏脚石”,成了现代社会正义合法性的“加冕礼”。这种戕害人的类本质却又被各个领域的资产阶级学者置若罔闻的“原罪”,在马克思看来至少存在着四宗罪: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同自己的生产过程相异化;人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至此,马克思在哲学思辨的领域内找到了现代资产阶级正义理论内在二律背反的根源。而此项指控一旦成立,现代人生存异化的宿命和非正义的社会状态是由制度性安排所致的事实将被人们认识,自启蒙运动以来整个近代西方正义理论的大厦都将被马克思所撼动。 

因而,正义王国的真正实现就在于扬弃这种异化劳动,即扬弃私有财产。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正是对这种自我异化状态的积极扬弃,是人对人的本质的重新占有,是真正实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等正义要求的社会——“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1](P297) 

可以注意到,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主要研究任务已经转向了国民经济学,在笔记本Ⅲ中对国民经济学话语和概念的全面接纳和采用,资本、分工、货币、私有财产、劳动等经典唯物主义概念开始更多地具有科学性的原初形态,意味着马克思的思想已经逐步接近我们所熟知的经典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本人或许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自己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兴趣已发生转向,这在他为《手稿》的序言所列出的研究与出版计划就可以得知。注意到这一点,对于我们把握马克思正在演变中的正义观所具有的阶段性特征将是有益的。事实上,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探讨中,对于正义问题的理解已开始萌发出新的思想范式,由于异化劳动的发现,马克思的研究工作达到了较高的批判程度,但他并没有在研究方法和理论逻辑上跳出黑格尔的框架,仍然在思辨哲学内部对正义问题作出探讨。此时,充满人道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话语暗示着马克思尚未认识到批判对象与批判工具的亲缘关系,尚未进展到对思辨哲学本身进行批判,难怪阿尔都塞会抱怨道:“离马克思最远的马克思正是离马克思最近的马克思,即最接近转变的那个马克思……这些《手稿》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了……他的既是胜利的又是失败的思想。”[2](P150-151) 

三、正义理论的新起点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性超越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正义的认知仍是思辨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虽然很多学者对这一时期马克思的观点赞誉有加,但马克思对正义过于人道化和思辨化的理解还是引起了很多争议。对于此阶段的表现,我们有理由相信马克思本人在寻求转变,因为在稍后出现的《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强烈表达了对蒲鲁东使用思辨哲学来批判研究国民经济学的不满,认为“他是用法国方式表达我们用德国方式所表达的东西”。[3](P266)最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全面地向人们展示了他正义理论的新起点,转变的关键就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的确立。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以往哲学信仰所做的全面清算,同时也是对之前唯心主义思辨哲学路径的彻底清算。关于人的全面解放和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自此彻底建立在科学的认知与实践的基础上,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被视作逻辑终点的异化劳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转换为物质生产而成为现实的新的起点。私有财产、资本、分工、货币也不再是披着思辨主义面纱的逻辑概念,而是直接以现实的面目示人。 

新的正义观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基础则是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P146)人类只有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才能保有生命的存在。而人类一旦成为生产中的人,就必然同时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而一定的物质生活方式又与生产方式即“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相一致。如果以此出发来解释整个人类的社会历史,我们就要拥有这样的历史观:“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3](P171)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可以获知资产阶级的正义观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即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方式占主导的历史阶段才得以成立,它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因而资产阶级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判别是基于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物质的生活经验。正义观不可能超越历史而存在,因而资产阶级正义理论的阶段性和局限性决定了它必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被扬弃。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为正义理论所提供的全新起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立论基石。 

可以看到,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直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正义理论进行批判,只有到《德意志意识形态》确立了“现实的个人”,确立了从社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理解正义问题之后,这种批判才具有真正的科学意义和现实的历史性维度。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马克思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作出了全面批判。在经济领域,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阐述分工开始,认为分工和私有制是一体两面的表达,“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3](P163)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分工愈加精细和固定化,在分工体系中从事生产活动的个人也愈加受到限制,呈现片面化和畸形化发展。分工劳动的产物日益聚合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劳动者本身相对立,这种力量统治和压迫着人们,因而分工将导致异化劳动的产生。此外,“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3](P163)生产的分配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生活资料的分配,一种是生产资料的分配,两种分配形式都依托于社会特定的分配制度和经济性质。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分配必然呈现为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它所引起的个人与个人间、个人与群体间、群体与群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将宣告人类共同利益——因由分工而产生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上建立的政治共同体时刻面临着瓦解的危险。如此看来,依托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分工和私有制关系建立起来的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都是反对人的和不平等的。更进一步说,那些试图论证或补救这种生产和分配方式的观念和理论都是非正义的。 

在政治领域,特别是国家和法的问题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随着大工业和普遍竞争的出现,私有制最终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落实为完全独立的纯粹私有制。私有者通过税收、信贷、国债等经济方式逐渐掌管国家,并日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起来成为一个共同的阶级来维护自己的私有利益。因而“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的组织形式。”[3](P212)国家并没有自然法学派所认为的那样具备独立性和抽象性,它只是因为私有制才得以存在。那么,关于法的观念在此也就更清晰了,马克思认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3](P212)也就是说,法律不过是资产者利用国家的公共形式来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规章律条。在纯粹的私有制,即必然导致资本和劳动的直接且全面对抗的所有制条件下,资产者不会考虑他人,不会考虑真正从事现实劳动的工人的利益,因而事实上是从“极端狭隘的、非伦理的、粗陋的意志”[1](P126)出发来利用国家与法保护自己的私利。那么,资产阶级的国家与法就不可能代表公共利益,其既非自由意志的共同表达,又非伦理生活的自我展开,它是带有阶级性质的国家机器。 

在《德法年鉴》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曾谈到作为代替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和达成这一目的的历史主体——无产阶级,但彼时尚未脱离思辨哲学襁褓的马克思并没有更多的解释这一方案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也没有对无产阶级的性质和使命给出清晰的定义。随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确立,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以更清晰地表达关于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的认识。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不是抽象的道德理想,它是一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是广大无产阶级旨在消灭非正义性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斗争。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具有其内在无法克服的矛盾,即社会化大生产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被共产主义所超越。至此,马克思、恩格斯对市民社会的科学解剖取得了决定性突破,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恩格斯写道:“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3](P136)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所立足的人类社会是对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超越。它所要求的是新的社会正义,排除了虚伪的非人性正义,而希望建立没有剥削和阶级对抗、每个人都能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社会。以这一理想的“人类社会”作为正义实现的基准,以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结构作为理论路径,马克思终于确立了正义理论的新起点,实现了从思辨的正义、法权的正义向实践的正义和历史原则与生产性原则基础上的正义的转变,从而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对以往正义观的批判性超越。 

可以说,马克思对整个近代以来正义观的批判是釜底抽薪式的,它揭示了这样的事实:各种有关现代正义的观念和理论、体现正义理念的权利与分配制度、代表正义精神最终贯彻和落实的法权体系和国家组织,这些并非是人们出于公共利益或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的道德情感,而是建立在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从其根本属性来说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这种形式与实质、理论与现实的悖谬与对抗使得资产阶级的正义理论连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正义都缺失了合法性基础。最应当批判的前提却被作为神圣的正义信条,最应当予以揭示和说明的非正义现状却被刻意规避和遗忘。 

至此,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正义观的历史发展路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德法年鉴》时期是马克思新世界观和新正义观的萌芽时期。在这一阶段,马克思表达了对黑格尔在处理国家与市民社会问题上的不满,坚持市民社会更具基础性的地位。因而对市民社会即对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并在其中寻求现实的“人的解放”就从问题意识和价值追求上真正地树立了起来。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来批判近代自然法的正义观,使马克思认识到其内在悖谬性的根源在于私有财产和人的本质的异化,进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还原为对异化劳动的精彩分析。不论是对异化劳动还是对私有财产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进一步考察,都使得马克思必然迫近一种看待正义问题的全新出发点和世界观,即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产关系出发来理解正义。人的本质的异化转换为现实的生产中的个人,思辨哲学的推理转化为科学的实证的分析。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展现出根植于历史唯物主义的正义观。沿着这条道路进一步构思完成的《资本论》向我们宣示着任何关于正义理论的建构都必须经过历史唯物主义的审视和批判。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概念是对既往正义思想的真正的超越性批判,是对以往法权、分配和思辨正义的根本性扭转,是建立于现实的“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联合体”基础上的更高层次的正义理论。 

在马克思早期思想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展开的正义理论展示了马克思实现思想范式转换的历史过程和马克思试图超越西方近代正义观的理论路径,是最终实现科学性和价值性相统一的正义理论的重要探索阶段。在此意义上,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形成路径作出明晰的梳理,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同西方正义理论的学理分梳和思想超越,确立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的逻辑出发点,而且能有效推进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讨论,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思想来源和丰富内涵,同时在规范性意义上为构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提供准确的思想坐标。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法]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M].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020-02-04 15:35: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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