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新华视点”记者沈路涛 孟娜)“新中国的宪法虽然历来对保护人权的各个方面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今天要庄严地写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过去所没有的,它表明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极端重视。”长期从事人权研究的中国人权研究会名誉会长朱穆之说。
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始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回顾历史,我国人权保护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旧中国毫无人权可言。新中国成立后,迅速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建立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此后,我国的人权保护也曾有过一段历史曲折。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将过去本属于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了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基于这部宪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我国人权状况由此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这一切足以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当今世界人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时代的进步潮流,举世关注,从联合国到各国都在为促进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懈努力。”中国人民大学人权中心副主任谷春德认为:“这次修宪,拟用母法的形式明确确定保障人权,再一次表明中国政府顺应历史潮流,努力扩大并增强维护、保障人权的范围与力度的事实,向国际社会传达了我国人权事业不断进步的信息,必将赢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赞扬。”
这次修宪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草案不仅提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他修改的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益的保护,如征地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修改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把维护公民权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副教授戴仲川认为。
“毋庸讳言,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正处于发展和改善过程中,目前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人权保障工作任重道远。”谷春德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旦被写进宪法,就会使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护,这些都会使普通百姓的人权得到更加周到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