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营经济的几个问题: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问题
时间:2003-08-18
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据有关部门测算,1999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股份制经济以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非公有制部分,下同)的工业产值已占当年国内工业产值的50 88%;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已占全国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52 1%;非公有制经济的出口创汇已占全国出口创汇总额的47 8%;非公有制经济的就业人数已占全国就业人数的2/5左右。1999年,重庆市的个体私营经济的从业人员已超过公有经济的从业人员,南方有些省市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比重已超过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公有制已不占主体),以上这些数据还不包括乡镇企业中的私营企业(据农业部抽样调查,目前我国的乡镇企业中80%以上是私营企业),实际数字将远远大于以上数字,并且非公有制经济每年均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照此下去,近几年,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将会超过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对这种发展趋势,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主体的情况下,中央是否还需要继续鼓励大力发展?当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的“公有制的主体是针对全国而言,有些地方可以有所差别”,但是“地方”应该指什么?是指县、市、省,还是指华北、东北、西南等大区域。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倾向问题
随着私营企业在经济上的快速发展,其政治要求也急剧扩大,目前在各级的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中,已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主,有的甚至进入了领导班子。一些县区私营企业的资产已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0%以上,私营企业主的言行已经可以左右地方政府的决策。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现象是否可以任其发展?这部分力量将来能否逐步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私营经济的政治性质划分问题
资本、劳动力、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到底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应有和必有的?“有雇工就存在剥削,有剥削就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观点是否应继续沿用?私营企业存在剥削已无可非议,个体经济虽雇工7人以下,但7人以下也是雇工,能否界定个体经济也存在剥削?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是否符合宪法?
私营企业的财产安全问题
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地位,但对其财产的保护至今还没有相关法律出台。
(据7月3日香港《大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