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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优势

作者:张光博 时间:2003-10-10
    世界上有两种宪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前者是宪法的创始,后者是从前者学来的,是宪法发展的新阶段,但性质上有根本区别,内容和形式上有很多创新,反映了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制度变革已经揭开了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新篇章。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立国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中国诞生和发展的产物。它在总体上适合我国长治久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需要,应该保持长期稳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国内外具体环境的变化和历史任务的发展,也有必要与时俱进,依照法定程序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但修改和补充的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目的是在新形势下为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好地提供法律保障。

    资产阶级自由化总是企图利用我们修改宪法的契机搞历史倒退。他们以西方,特别是美国的宪政理论和制度为标准,攻击我们“有宪法无宪政”,鼓吹搞资本主义的宪政,要求取消宪法确认的四项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法律制度。对此,需要提高政治敏锐性,增强政治辨别力,对如下问题有清醒的认识,抵制和防止少数人以其一厢情愿的修宪主张,干扰和影响我们的修宪工作。

    一、我国宪法具有纲领性是历史进步的体现

    我国宪法具有旗帜鲜明的纲领性,是由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革命事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特点决定的。

    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夺取和掌握了国家政权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就标志着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全面确立。对资产阶级来说,下一步的国家政权任务,就是永久保护私有财产制度,维护资本主义剥削秩序,由资本家去组织社会生产和生活。资产阶级的宪法就是对资产阶级这种革命成果的肯定。其形式特点和内容实质是,以所谓“人民”或“国民全体”的名义,宣告资产阶级已经得到的权利,即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资本的剥削权和社会统治权至高无上,不容侵犯。社会主义革命则不然,工人阶级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只是人民当家作主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始。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运用政权的力量,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以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建设社会主义,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需要工人阶级团结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世代相继的长期努力奋斗。在这整个历史进程中,工人阶级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要代表人民、组织人民、依靠人民,管理社会生产、社会生活和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不断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直至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迷失或改变了这一方向,就会导致苏联东欧那样的社会剧变,断送人民已经取得的革命和建设成果。我们在修改宪法时,不能不注意汲取苏联东欧前车之覆的历史教训。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具有面向未来、反映和规定社会坚持继续前进的纲领性内容。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只需要肯定资产阶级已经得到的东西。资产阶级立宪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剥削和统治权利不受侵犯,宣称资产阶级的权利合乎人类永恒不变的人性,具有永恒的合理性,所以将永恒存在。而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①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要肯定工人阶级领导人民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的革命成果,而且要面向未来,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建设和发展必须为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现实和长远利益,始终如一地坚持建设、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方向。所以,具有建设社会主义的纲领性,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宪法序言,要总结人民斗争的历史经验,肯定人民推动社会进步达到的现实水平,明确人民继续前进的方向,把国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建设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的纲领性内容确立下来。这不仅对人民是巨大的鼓舞,不仅是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和不可违背的共同意志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而且是宪法自身空间的扩大和历史内容的进步,是社会主义宪法特有的优势。修改宪法,理所当然要坚持和完善发展这种优势,而绝不可淡化和丢掉这一优势。

    二、我国宪法明确国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宪法特有的优势

    资产阶级国家是少数剥削者的国家,他们理亏,不敢承认这一真相,总是讳言国家的阶级性,不敢在他们的宪法中揭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不敢明言他们的国家属于资产阶级。其做法是,以国家权力的特性即主权性和所谓“国家主权属于国民”的空泛言辞,掩盖国家权力的阶级本质,把资产阶级的国家粉饰成不分阶级、人人有份的自由世界。但这只是一个政治骗局。与之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如实反映国家的本质,不忌讳公开说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如我国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超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又一优势。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之所以具有这一优势,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即工人阶级的先进性质和历史地位决定的。早在150多年前,《共产党宣言》就指出,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过去一切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总是使整个社会服从于它们发财致富的条件,企图以此来巩固它们已经获得的生活地位”;而无产阶级即工人阶级则“没有什么自己的东西必须加以保护”。他们最终获得彻底解放的社会历史条件,是“必须摧毁至今保护和保障私有财产的一切”,而不是靠经营私有财产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发财致富。所以,“无产阶级的运动”即工人阶级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而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②因此,工人阶级在争得统治之后,不需要讳言国家的阶级性,不需要像资产阶级那样靠掩饰国家的阶级本质来维持统治的合法性。所以,我国宪法修改没有必要、也不应向资产阶级宪法学习掩盖国家阶级属性的伪善。

    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和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核心和基础。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大多数农民将逐步加入工人阶级队伍,工人阶级将更加壮大。但是,工人阶级只有在逐步完成了彻底消灭私有制和资本剥削雇佣劳动关系的历史使命后,才能实现全人类和自身的彻底解放。要实现这一崇高而远大的社会理想,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还需要历经十分艰巨和漫长的历史过程,逐步完成一系列必须完成的历史任务,应对无数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和挑战。在此之前,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不可改变的,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专政”二字是不可去掉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而“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③在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建成之前,无产阶级专政是不能退出历史舞台的。否则,就会导致这一历史进程发生严重曲折。所以,我国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国体和根本制度规定,是不可改变、不容动摇的。

    1954年宪法第一条曾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1982年制定的我国现行宪法,把“人民民主”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其实,人民民主国家和人民民主专政是同一个意思。是国家,就有专政和专政职能。人民民主国家,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完整涵义,就是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依靠人民对敌人实行专政。只要人民当家作主,就必然要对反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敌对势力实行专政。否则,就无法保障和捍卫人民民主。民主与专政二者相互依存,不可或缺,这本来是十分简单明白的道理。邓小平说:“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④在国际和国内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的专政职能不可以丢弃。我国现行宪法在“人民民主”之后增加“专政”二字,把“人民民主”的完整涵义充分表述清楚,以利于提高人民对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势力的警觉,这完全没有什么不科学或不妥当之处。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和人民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
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所以,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中立法与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议会,而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高于其他国家机构的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人民中的各个阶级、阶层,各个民主党派、团体、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的成员,只要人民信任都可以被选为人民代表。它有几个特点:(一)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而不是仅仅代表所属的党派、团体等。(二)由三千名左右的人民代表组成,具有极广泛的代表性,为人类历史之所未见。(三)绝大多数人民代表各有本职工作,生活在各界人民当中。他们了解实际,能从实际出发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愿,参与集体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然后把大会的决定和精神带回去,在工作中带动周围群众去落实。中国人民创造的这种继承和发展了巴黎公社首创的“议行合一”原则,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

    我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政协”源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各民主党派上升为参政党,共产党继续与各民主党派竭诚合作,共商国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是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高度政治智慧的结晶和坚持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与资本主义国家永无休止地争夺执政地位的多党制和金钱政治相比,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是:(一)既吸收了多党互相监督的长处,又排除了多党相互倾轧的短处。化多党摩擦的阻力为合作的动力。(二)不仅能保证听取和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而且能兼顾和吸收少数人的意见,弥补简单机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之不足。通过协商,集思广益,求同存异,维护团结和步调一致。(三)政协有建议权而无决议权,这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创举。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要政协的建议对人民有利,是科学可行的,就会被采纳,并转化为人大决议或政府行为。

    修改宪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发展中国人民的这些伟大创造。极少数个别人提出把人大变成“下院”、把政协变成“上院”的修宪建议,无非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中国搞西方式的议会制和多党制。中国人民不会赞成这种主张,全国人大和政协也都不可能接受这样的主张。

    四、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资本主义剥削和统治服务的。它一方面确认资产阶级对劳动者实行专政的国家机器组织和运行程序,同时把其阶级压迫的本质掩盖起来;另一方面,又把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借以建立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剥削真相掩盖起来,把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说成是人人有份、能保证人人平等和自由的私有财产权。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是私有财产,工人的劳动力也是私有财产,人人都有私有财产。似乎只要确认人人都有私有财产权,就能实现人人平等和自由,而无须区分这种平等和自由是运用资本进行剥削,还是出卖劳动力接受剥削。把资产阶级的这种财产权,说成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天赋的基本“人权”,是资本来到人世间的最大骗局。

    马克思主义戳穿了这个历史骗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科学地规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因为旨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只能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只有坚持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才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抽象一般地规定私人财产权,而是首先明确地规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在坚持这一根本规定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阶级性和科学性上超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又一历史进步和优势。

    所有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属于经济基础;财产权和财产关系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和法关系表现,属于上层建筑。财产权只能在以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的运动中实现。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其结果是不断产生、扩大和维系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财产(即资本)和财产权(即资本的私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分离)关系:一极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凭借资本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资产阶级,即有财产(生产资料)和财产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富人;一极不断生产和再生产出只能靠出卖自身劳动力谋生的无产阶级,即无财产(生产资料)和财产权(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穷人。只有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农民和广大劳动者才能成为生产资料和自己创造的社会财富的共同主人,才能通过按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具备全部生产资料由全社会所有的历史条件,但是,在这一历史阶段,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这是现阶段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保证我国人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定性条件。

    所以,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同时,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这其中包括在现阶段具有存在合理性和必然性的公民合法私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总之,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已经进入、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修改宪法不能往回走,不能否定和改变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规定。如果接受某些少数人的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把确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规定换成“超越所有制”的具有所谓永恒意义的抽象一般的财产权规定,即认定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所谓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天赋基本“人权”,那就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而且与我国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发展方向相背离,会造成极大的思想混乱和导致历史倒退。

    五、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没有使用来自西方资产阶级的既含糊又抽象的“人权”一词。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人权”这两个用词的内在涵义和清晰度是不一样的。邓小平讲:“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⑤西方资产阶级主张的人权,有两方面含义:一是宣称应尊重“人”,即认为过去不被当作人的奴隶和只是半个人的农奴,应被当作是人;二是宣称人皆应有“权”,即认为资本家应该有用资本剥削统治工人的权利,工人应该有出卖劳动力接受资本家剥削统治的权利。这就是说,在西方资产阶级看来,资本家的剥削统治与工人的被剥削统治,都是人的权利。所以,他们主张的人权,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权,实质是对资本主义形式(即在商品市场上实现的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买卖双方的“自由”和“平等”)的剥削统治制度的肯定和集中概括。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人民当家作主条件下的人权。即多数人的人权,全体人民的人权。人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靠劳动生存、发展和享受。所以,与靠资本进行不劳而获的剥削者不同,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人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义务。因此,我国宪法确认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科学的。

    人类社会的历史证明,人权是国家权力范围内的事情。在阶级社会里,谁掌握国权,谁才能实现和捍卫自己主张的人权。没有国权的个人权利是“神圣”不起来的,也不能“高于一切”。所以,邓小平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⑥“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⑦因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不是与生俱来的。有了国权,才有人权;谁有国权,谁有人权;没有国权,也就无所谓人权。国权与人权的关系是,国权决定和保护人权。至于因这样或那样的原由,大水冲了龙王庙,统治阶级的国权发生侵害统治阶级成员人权的现象历来都有。但这种现象,通过国家制度的自身建设和完善,通常是可以得到纠正和解决的。所以,不可以把国权决定和保护人权,转换和歪曲为人权与国权的对立。

    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实践有反封建的一面,我们也反封建,反对种种非人的社会行为,在这一底线上,可以一般地说,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权都保护人权,因此可以进行对话和合作。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实践,并不是要实现普遍的和真正的人权。真正的人权,首先是独立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资本主义国家,无产者没有也不可能有独立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决定了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只能从属于资本家生产和瓜分剩余价值的需要。总之,对于统治阶级,国权保障其人权,而不是侵犯其人权;对于被统治阶级,国权不是保障他们独立生存和发展的人权,而是剥夺他们独立生存和发展的人权。此外,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实践,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向全世界扩张资本主义剥削和统治关系,伸张和扩大本国资产阶级的人权。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实践,必然要延伸、发展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即公然无视和侵犯综合实力弱于它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权。对此,我们必须给予揭露和进行斗争。

    所以,我们在对宪法作适当修改和补充时,应注意“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要警惕某些人以“人权入宪”为名,混淆西方世界与我们所主张的人权的本质界限和观点的不同,坚决抵制西方国家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六、我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定

    社会主义宪法,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毛泽东说过:“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⑧“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⑨社会主义宪法确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服务。这就是说,宪法产生自国家的根本制度,反过来又为巩固国家的根本制度服务。宪法不能创造国家根本制度,也不能妨碍国家根本制度的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建立了,需要宪法予以确认,国家的根本制度发展了,需要修改宪法确认发展了的国家根本制度。

    民主政治有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我国宪法确认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的基本内容之一是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运行程序,这属于国家权力的自身建设,是为了使国家权力更好地履行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权利的职责。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权力是保护人民权利的;而侵犯人民权利的则主要来自国内外敌对势力、反社会的违法犯罪势力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不要把这个简单的道理弄颠倒了。所以,不能一般地说,宪法的宗旨是所谓限制国家权力,把限制国家权力说成是宪法的核心。至于国家机关或者它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人民权利的现象,是社会主义国家禁止的,解决的途径是严肃政纪和法纪。就防范这种现象而言,可以说,宪法包括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侵犯的作用。但不能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越权、滥权等官僚主义行为和以权谋私现象为由,认为“人权的威胁来自对政府权力的无约束”,“宪法的核心作用是制约政府权力,保障人权”,而把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国家权力对立起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但是,攻击我们“有宪法而无宪政”,则毫无道理。旧中国的曹锟和蒋介石才是“有宪法而无宪政”,那一时期的中国历史证明,资产阶级宪政在中国从来都行不通。当代西方国家的宪法条文也存在与现实脱节、即所谓“有宪法而无宪政”的情形,那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避免的一种景观。而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宪法,我们不搞资产阶级的宪政即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这是比资产阶级宪政主义的政治文明水平高出一个历史阶段的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政治。所以,我们不仅有自己的社会主义宪法,而且要坚持和完善发展我们的社会主义宪法,坚持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由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决定的,是不可改变、不容动摇的。

     七、我国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是优越的

    关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问题,与西方“三权分立”的司法监督制度不同,我们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解决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头两项职权,就是(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一项职权,就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已经包含了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以及对宪法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限规定和运作机制。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安排,比西方的制度模式要高明得多,民主得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工作中,就可以落实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对宪法进行解释和作适当修改,以及修改或废止那些过时的或违宪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决定并罢免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也就是说,对中央和各国家机关领导人可能的违宪行为,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中得到解决,依法定程序罢免违宪的国家领导成员。

    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是有无监督制度的问题,而是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的工作问题。要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把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做好。如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法规编纂委员会,对其在编纂工作中发现的与宪法不一致或者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采取提案的形式呈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定程序加以解决。我国的根本制度决定,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即组织起来的全体人民的监督。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只要坚持和不断完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必定能把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做得越来越有效,越来越让人民满意。

    八、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优势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反封建、实行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等方面,起步早,确实有一些经验可以供我们参考。我们修改宪法,可以借鉴凝结在其宪法中的某些经验。但不能照搬,不能上资本主义吹鼓手的当,而是要认真研究其中的可取成分,加以脱胎换骨的改造、提高,使之科学化,适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合我们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但是,最重要的是总结我们自己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宝贵经验,坚持我们已经取得的历史进步和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

    尽管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有其历史进步性和贡献。但从其诞生伊始,就离不开政治欺骗,离不开以自由平等的欺人之谈来掩饰资产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我国宪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的种种创新,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贡献。有些人总是把眼睛盯在资本主义尚有生命力和迷惑力的那点东西上,拜倒在资产阶级标榜的自由平等的表面文章上,而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在各个领域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创举和成就视而不见,或从根本上加以否定,因此总是利用一切机会,千方百计地鼓吹向西方趋同,主张全盘西化即资本主义化。但这条路是走不得的。中国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走与时俱进、超越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创新之路。我国宪法的制定、实施以及适当修改和补充,都是为中国坚持走这条创新之路服务的。

注 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3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7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④⑤⑥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第125页、第331页、第348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⑧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732页、第735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作者:张光博,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市,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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