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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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

作者:陈红太 时间:2004-12-27
一、宪政的英美模式及其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

(一) 宪政的英美模式

英国宪政是从君主宪政发展为民主宪政的。主要特征是限制君主权力。限制君主权力的过程与保障臣民权利的过程相统一,也就是通过法治或契约形式完成的英国民主化过程。①所以英国宪政过程与四个要素相伴随:限权、人权、法治、民主,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限制君权,保护人权。

美国宪政的特点是与民主化相伴随的有限政府。分权和权力制衡是其宪政的主要特征。通过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分权和权力制衡的原则,经过1791年宪法修正案,又规定了人权不容侵犯的内容。②在美国,宪政和民主是在对立中逐步实现统一的。美国的宪政与五个要素相伴随:分权、制衡、法治、人权、民主,其宪政过程可以简要地概括为限制政权,保护人权。一些学者基于美国的经验,把宪政理解为“有限政府”或“限政”。③

中国一些学者在讨论宪政时基于英美等国的经验,往往把宪政综合为三要素、四要素,等等。如民主、法治、人权三个要素说认为:“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④四要素说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⑤有的学者还认为,符合宪政精神的宪法应具有五个要素:人民主权的宣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政府;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立;稳定的司法独立制度的保障;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⑥

(二)两种语境中宪政的含义

1. 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中,宪政的主要含义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一般表述为:“所谓宪政,是指人类创设的控制公权力行使,保护公权力相对人权利、自由的一种机制。”⑦“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乃宪法之核心问题。”⑧“所谓宪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是被民意所限制的。其根本点在于,在政府权力之上有一套更高的法律,对政府权力进行规限,在法治下行有限政府,才构成宪政。”⑨“对于一个政府,宪政主义所关注的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⑩“宪政制度所约束的主要对象并非一般国民,而是国家或政府等权力机构。宪政就是政治权力的多元化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⑾ “宪政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一种法治政治,它以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为根基,并通过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领域的分权制衡,以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政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保障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基本自由,二是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⑿“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应如何组织其国家及其政治生活的规范性思想,其精髓在于以宪法和法律来规范政府的产生、更替及其权力的行使,藉以防止人民的人权受到政权的侵害,并进而确保政权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⒀等等。上述对宪政的理解与自由主义的观点或思路基本是一致的,即:人权的至上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政府权力的设立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因而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委托的、服务的、分立的,为了保障政府权力服务于人权,不造成对人权的侵害,所以对政府权力要加以限制。一个国家之所以要制定宪法,目的就在于此。宪法是一种契约,表达的是公意与政府之间的一种承诺。美国人萨托利写道:“无论过去和现在,立宪制度事实上就是自由主义制度。可以说,自由主义政治就是宪政。”⒁

2. 一些学者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宪政,把宪政理解为民主政治或民主法制化。张友渔认为:“所谓立宪政治,实质上就是民主政治”。⒂许崇德认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⒃张庆福认为:“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就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⒄ 郭道晖指出:“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及监控者。因此,实行法治就是要实行社会主义宪政,就是要使民主法制化,法制民主化,制定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扩大公民政治参与、有效地监控政府权力的法律。”⒅

从民主的角度解释宪政,主要受毛泽东和邓小平一些提法的影响。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宪政》演说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⒆在这篇演说中,毛泽东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就是几个革命的阶级联合起来对汉奸反动派专政的思想。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⒇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宪政,必须结合历史的或现实的政治状况。毛泽东在1940年之所以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是要求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民权自由,地方自治,建立联合政府。〔21〕邓小平所说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则是认为,中国已经建立了民主制度,但还不完善,需要大力加强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建设。(22)不是说我们的制度不是民主的,而是说实现民主的方式要改变,也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制的框架内把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充分的运作和完善起来,如人大制度,政协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等,进一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二、中国宪政问题的由来和基本认识

(一)中国宪政问题的由来

中国历史上的宪政问题始于上个世纪初期。1901年梁启超发表的《立宪法议》是中国人最早系统阐释宪政问题的论文。1905年的日俄战争,由于实行宪政改革等一系列革新而迅速强大起来的弹丸小国日本战胜大国沙俄,不仅证明了宪政主义的主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进步性,也极大地刺激了中国人推动宪政的热情。当时不仅知识界,就是政界的那些总督们也认为中国只有实行宪政才能救亡图存,富国强兵。(23)于是一时各种宪政团体纷纷成立,(24)形成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宪政运动。当时中国人对宪政的理解是功能主义的,明显带有一种“制度决定论”的倾向,认为“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25)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经世功能已经丧失,必须采用西洋的宪政制度才能救国图强。这次以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为诉求的宪政运动由于辛亥革命的胜利而告结束。

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中国历史上还发生过两次民主宪政运动。都是针对国民党延长训政、推迟召开国民大会、拒绝实行宪政而发生的。(26)广大的国统区中间力量不满蒋介石独裁政权的一党专政,要求实行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制度。中国共产党利用这个机会宣传了自己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主张。这两次民主宪政运动,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政治运动。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一些信奉自由主义的国内知识分子和海外学者,重提中国应实行“宪政”,认为“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是中国政治发展的正确选择。(27)有人认为,宪政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最终必然要落实到宪政上,孤立地追求民主与市场经济是不能达到目的的。(28)有人认为,经济转型的核心是大规模的宪政制度的转变。如果考虑到长期因素,中国现行改革制造的长期宪政转型的成本可能超过了短期内取得的收益。(29)还有的人认为,“中国现在面临的是根本的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要用宪政主义的原则理清政府和人民,政府和社会,个体和社会,个体和个体以及国家各个部分的关系,首先要用自由主义的原则,划清公领域和私领域,限制政府的权力,中国才能有好的制度基础,才可能谈其它的问题。”(30)“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那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于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日本在19世纪40年代末,南非在90年代,都渴望融入国际社会,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最后走向了宪政。”“中国只要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强烈要求,有希望融入国际社会的压力,中国也应可以实现宪政。”(31)国内一些知名的法学家也呼应宪政主张,逐渐地给人们形成这样的印象:法治离不开宪政;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离不开宪政;市场经济离不开宪政;防止权力的腐败离不开宪政;中国的长治久安离不开宪政;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离不开宪政;甚至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离不开宪政。宪政似乎成了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国第十届人大的召开,宪法的修改,宪政的呼声更加强烈。据我们从互联网上用google搜索统计,从2003年9月23日到2004年7月19日,不到一年的时间,有关“中国/修改宪法”的简体中文网页条目从89,600项增加到184,000项,有关“中国/宪政”的简体中文网页条目从49,700项增加到62,200项。有关中国宪法修改和中国宪政问题,成为学术界最热门的话题。

(二)对时下的宪政思潮如何认识

当前理论界对“宪政”的理解并不统一,其侧重点和所宣扬的核心理念及所表现出来的倾向性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前的“宪政思潮”作进一步的分析。笔者认为,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指向:

一种观点认为宪政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如同市场经济一样,资本主义可以搞,社会主义也可以搞。从对宪政的两种语境中可以看到这又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民主宪政论”的思路,或说民主的法制化或国家化思路,就是通过国家的法制、政府的作为和党的领导来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和落实。一种是“自由宪政论”的思路,就是通过人权的保障,首先实现社会的自由,扩大公共的自由空间,建立公民社会,即通过公民自治,实现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使政府和社会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通过社会权力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种思路也可称作民主的社会化思路。

另一种关于“宪政”的宣扬,则是少部分人企图利用中国在经济上与世界接轨之际,借助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新帝国战略对中国施加的压力,试图以“宪政”为突破口,全盘引进西方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在中国搞垮共产党的领导,走西方尤其是美国化的道路,从而满足资本主义全球化的需要。这种宪政思潮是新殖民主义在中国的现实反映。其实质就是搞自由化,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这些人以抽象的价值论否定历史唯物论;以人权至上的个人主义否定以阶级论为基础的集体主义;以宪政民主否定人民民主;以三权分立制衡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以竞争选举制否定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合法性;以有限政府论否定现行中国政府职能和过程的合理性;以人权尤其是财产权的保护制度否定社会主义的所有权制度和分配制度。

三、对两种宪政主张的回应

(一)对“民主宪政论”的回应

1.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开始。用新民主主义理解宪政已时过境迁,因为中国现在并非没有民主而必须争取民主,而是应探索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践道路和方式。现在讲宪政,既不能起到探索民主实践方式的作用,甚至有与民主对立的意味。因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西方的民主和宪政观已被学界许多人所了解,人们不是从民主的意义上理解宪政,而往往是从对民主的限制角度理解宪政。宪政绝不像有的民主宪政论者想得那样简单。实际上,宪政作为西方政治的一个核心价值,包含着特定的价值理念、制度安排和模式标准。时下的宪政主张,也并没有区分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所以,从不区分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的角度理解宪政,容易混淆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与自由主义宪政之间的本质区别,引起人们对中国政治制度和发展目标认识上的混乱,不利于中国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探索和实践。

2.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上说,如果现在把实行宪政作为政治发展的目标提出来,那人们会问:中国过去50多年搞了什么?使人们对中国政治的民主性质发生怀疑。即使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民主和专政是国体层面的问题,宪政是政体层面的问题,实行宪政不是要改变国体,而是要进行政体改革,(32)也意味着中国要在政体层面实行制度变革。那么我国政体层面包括哪些制度呢?首先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制度,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结构制度,等等。从西方的宪政理念出发,把宪政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选择就不可能正确理解目前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因为西方宪政的体制是多党竞争体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也产生了问题,因为宪政主张个人的权利是至上的,国家是靠社会契约组建的,不是哪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宪政的精神是对人权或少数人的保护,是为了限制多数人民主的“暴政”;同样,社会主义也不符合宪政,因为社会主义主张平等,而宪政精神主张自由至上,而不是事实上的人人平等;还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也不符合宪政精神,因为按照西方宪政的理念,政府权力无权干涉私人生活领域,社会的贫困阶层主要靠社会救济来解决,不能靠政府的直接财政转移和政策倾斜来解决。宪政确定的人权至上原则,实质保护的是社会少数人的权利,尤其是财产的私有权利。

(二)对自由宪政论的回应

1.宪政论者一般只讲人权和民主的普适性,不讲或淡化人权和民主的阶级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和民主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阶级性是人权和民主的本质。现在许多人对阶级性问题不愿提了,有意避而不谈,似乎全球化了,普天之下皆兄弟。而实际呢?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家政策,无不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有位老同志讲得好:“中性词背后包含的政治涵义要探讨。有阶级内容的,不讲阶级内容就要上当。”邓小平曾鲜明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33)人权和民主的阶级性,是基于事实判断,谁也无法否定。如果承认人权和民主的阶级性,就不能否定西方民主制度从经验层面看具有虚伪性。现在西方大多数著名学者都承认,从经验的层面解释美国的民主,民主不过是少数精英或强势集团的民主。所谓“宪政民主”,或是少数政治家的统治,(34)或是为偏重少数人利益提供可能性,(35)而并不是像其倡导者想象的那样,是所有人自由平等均富的乐园。真理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和历史的证明。同样,人权和民主也不能抽象地讨论。世上没有适用于任何国家和任何历史阶段的所谓普适的价值。

2.自由宪政论者认为,西方经过200多年宪政民主化,现在已经完全实现了宪政、民主和共和的统一。按照西方的经验而论,从自由化到民主化是必由的路径。他们认为,中国目前也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就是通过宪政或自由化,然后达到民主化。(36)宪政解决的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问题。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制和政制上的设计。从英美的经验而论,法制上的设计须遵循法治和司法独立原则,政制上的设计则须根据权力分立和权力互相制衡原则。(37)所以,中国必须重新进行制度设计,重新制定宪法,从根本上改变政治体制。但是,中国现行的社会主要问题或主要矛盾,是邓小平说的综合国力不足,生产力相对落后,人民生活水平不高的问题。这是靠限制政府权力解决不了的。中国市场经济之所以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因之一就是党和政府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特殊作用。8亿农民和5亿市民还存在严重的贫富差别,解决贫富和地区差别不靠党和政府靠什么?那些无助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到头来拿不到工钱,靠农民工个人的力量能解决这些问题吗?在当代中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就是党和政府。没有党和政府,大多数下岗工人和农民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无法生存。所以中国目前不是限制政府作为的问题,而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转变政府作为的问题。中国政府既不能学古典自由主义政府,也不能等同福利国家的政府,而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规定中国政府的职能和作为。(38)中国目前正在努力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政府权力纳入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轨道,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把国民经济和国家实力搞上去,不能让广大群众无依无靠。要以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力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3.以个人权利构筑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是否是民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目前宪政论者的一个理论基础。其逻辑是:市场化必然自发地产生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自由的自治的联合体,是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39)这种理论的要点是中国政党制度的西方化。西方社会对于政党的定位很清楚,政党属于广义的第三部门的一部分,(40)主要功能是综合民意、制定政策、动员选举,选举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织政府,其他政党组成反对党,监督政府。西方的政党是为代议制和选举政治而存在的、代表某种政策倾向或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集团。中国共产党则明确把自己定位为具有阶级性和先进性的社会政治组织,它不仅具有远大政治抱负,为着人类的解放也就是共产主义而奋斗,而且在社会中的政治责任也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执政党同时还是领导党。领导党的定位就是不仅仅要担负起综合民意、制定政策、组织政府、保证监督权力运作等等与国家权力有关的执政责任,还要担负起代表并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凝聚和协调社会力量、传播科学的理念、高尚的信仰和道德、动员组织社会为共同理想而奋斗等社会领导责任。中国政府的定位与职能也与西方的政府不同,政府要承担更多的道义上的责任。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政府直接管理的相对退出与政党的积极作为是相辅相成的。中国社会的大多数人还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具有先进性的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

中国在走向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一方面,政府从社会某些领域有限退出,另一方面,自主自治的社会组织应运而生,逐步扩大活动范围与空间。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必须积极主动地担负起保证社会自治领域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和性质的职责和使命。这样,中国共产党一方面要完成执政方式的转变,因为政府形态和职能的变化要求党必须调整自身的执政方式;一方面要完成领导方式的转变,因为社会结构在变,社会组织在变,要求党必须在这些新兴的社会组织中重建它的领导性。(41)

4.一些宪政论者,认为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42)如果按照这些学者的逻辑,没有宪政就没有现代政治文明,那末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实践就应该进行制度化的重建和根本转型。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讨论:一是如何评价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和政治哲学问题:二是如何评价中国的宪政实践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看法与一些宪政论者的看法恰好相反。中国不仅有现代化的政治文明,而且创建了一套可以超越西方的现代民主模式。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两个联合体和三层关系:即人民政治联合体和国家政权联合体;领导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执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第一层关系遵循党性原则;第二、三层关系遵循法治原则。党性和法治是中国政治关系遵循的最基本的两条政治规范。党性指党的先进性、领导性;法治指法的权威性,即与国家权力相关的领域法律的权威是至上的,在政府体系过程的意义上就是“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概括了两个联合体和三层基本关系的精神和原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和中国实践相结合所创造的这种政治形态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同时也是超越当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形态。那种认为中国还不是现代国家的观点,认为中国不实行英美模式的宪政就没有现代政治文明的观点,是不符合实际,也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质是评价标准的问题。如果用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或制度安排作为评价标准,当然会得出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结论。但如果从中国的国情和历史出发,从中国的政治发展的视角来看中国以宪治国的实践,谁都不能否认中国的宪法是一部民主的宪法,并且中国正一步步把宪法的原则和规范落实和贯彻到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宪法制度文本与制度运作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正因为有差距,所以才有邓小平所说的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问题。我们应该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实践看作一个历史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西方的资本主义宪政建设一样,也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过程。

5.人权是否高于主权?自由宪政论者认为宪政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暗含的理论逻辑就是人权高于主权。限制政府权力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43)他们认为,人权或公民权利是第一位的,代表主权的国家权力是第二位的。既然人权是第一位的,就应按照人权或以个人权利为本位重建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44)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的理论论争,即人权实现的途径问题。是按马克思所说的靠人民取得政权,争得民主,再通过民主,也就是国家的途径,或说人民民主专政的途径,逐步创造各种必要条件,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个性解放?还是通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市场经济和自发的公民社会自治,实现人的解放和个性自由?

目前一些学者提出一种善治理论。(45)强调公共权威和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和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强调公民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能动性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强调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协商伙伴关系。还有学者强调,“中国已经进入了权利时代。”(46)

笔者认为,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优先的提倡不适用中国。中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目前的主要问题仍是提高综合国力、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仍将是长期的历史任务。尤其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在新帝国主义企图靠武力和新自由主义建立世界秩序的咄咄逼人的攻势面前,不强调国家强大,离开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发展,多数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伊拉克、巴勒斯坦人民的遭遇就是最生动的说明。

四、宪政思潮的成因分析和结论意见

(一)宪政思潮的成因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时下形成的宪政思潮,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最根本原因是市场经济逐渐占了主流地位,市民阶层已经兴起。(47)而市场经济和宪政有密切关系,市场经济的出现是中国实现宪政的社会基础,这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是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尤其是对财产权和参政权的关注。财产反映市场经济,权利意识反映政治要求,这两个一结合就会对宪政穷追不舍。此外,对宪政的呼吁也反衬出宪法中提到的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尚未得到充分保障,有限政府还没有真正形成,所以对宪政追求的冲动不会泯灭。(48)

我的看法是:最近形成的宪政思潮,主要是思想政治方面的原因。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法学理论没有建构起来并形成主流意识形态,而从西方引进的与中国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转型似相合拍的自由主义权利意识形成了话语霸权。一些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持否定或怀疑立场的人,利用党的市场经济政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探索,如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恣意放大中国政治过程中的过失,大肆传播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理念,企图利用共产党对人权和法治的承诺为突破口,使中国逐渐步英美资本主义的后尘,演化为资本主义的宪政国家。学术界许多人对此实质认识不清,自觉不自觉地呼应了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主张。思想政治战线的失误和软弱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既表现为我们实际上没有主动地组织起来对自由主义挑战作出坚决的回应,也表现在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学理论的态度不够坚决,还表现在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学有说服力的理论建树和创新的严重滞后和缺乏。

从国际环境影响来说,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人权民主制度被许多人认为是最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需要的政治上层建筑。西方的人权、平等、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理念和制度模式,被许多人不加分析批判地接受为具有普适性意义的基本价值。美国在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的稳定发展,相对应的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的波折,为自由主义的人权民主制度作了似乎很有力的说明。因此,一些人认为,只要中国奉行经济的自由化政策,在经济贸易和法制上与世界接轨,市场经济就必然孕育出自由主义的人权民主制度,中国的未来就是美国的现在。并由此而认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用马克思主义方法和社会主义原则解决中国问题是没有前途的,自由主义才是最适合中国未来发展和选择的理论观念和制度体系。因此转而选择自由主义,学西方,倡导市民社会、多党制、自由竞争、分权制衡、以权利或权力制约权力,认为只有自由主义可以救中国。实际上,来自国外的压力不可怕,怕就怕在我们自己信仰和信念的动摇甚至丧失。

(二)结论意见

1.宪政问题不是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渊源和背景的重大政治问题。“宪政”一词虽说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复杂政治背景、具体的西方理念和制度模式含义、对中国政治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政治思想混乱的政治词汇,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2.西方的政治发展经验和国内学术界讨论的一个共识性认识是,在西方概念中,宪政不等同于民主,宪政所强调和偏重的是防止所谓“多数人的暴政”,限制国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其中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担负着防止国家工作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依法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职能,其中也包括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及部分公民个人合法的生产资料私有权。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职能和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不能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混同为宪政。宪政不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选择。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当前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和对我国现阶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完整准确的科学概括。

3.自由主义的宪政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从理论基础到制度安排都是对立的。如果按照自由主义的宪政理念进行制度设计并作为我国政治发展或政治文明的模式标准,那就是搞自由化,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发展之路。

4.学术界部分自由宪政论者对于中国的政制和法制设计,虽然主观上可能并不是要全盘否定“四项基本原则”,从国体和政体上进行“制度革命”,但实际的客观效果,可能会造成这样一种舆论态势:共产党、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马克思主义一无是处。有了这样一种舆论氛围,国内外敌对势力的西化、分化图谋就会得逞。中国的民主化一定不能走到这个路上去。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远未消失,如果在没有充分理论准备和对政治后果作出明确判断之前就跟在人家后面鹦鹉学舌,并认为是理论创新,那是很危险的。

5.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中国政治发展有三大问题需要中国的学者从理论上加以解决:一是保持党的先进性问题;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方式(制度化和法律化)问题;三是法制权威的确立和贯彻问题,即如何做到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问题。研究这些问题,需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遵循共产主义理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思想路线,把经实践证明正确的经验和理论加以总结,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中华民族也是为人类创造出更加科学和富有人性的政治文明。

注释:

①英国宪政起源于1215年大宪章。大贵族提出6l条要求,确认封建贵族和教会僧侣的特权,限制国王的权力。规定:国王课税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除按照旧贵族集体的合法审判和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国王不得无理逮捕或监禁自由民或剥夺其私人财产;不得无辜杀害自由民或制造借口把他们流放国外。后经1628年的《权力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8光荣革命,1689和1701年的《权力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确定君主立宪政体。而宪政的民主化经过了较为漫长的过程:从1832年的议会改革法案,选举权扩大到了商界,使大约16%的成年男子得到了选举权;到19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英国议会继续进行改革,又把选举权普及到城镇选区和各郡成年男子;再到1918年《国民参政法》,对妇女的选举权有财产限制;直到1928年修正案取消男女不平等,英国最终实现宪政的民主化,成为民主宪政国家。

②美国首先是由55个州的代表(其中大部分是奴隶主)创立1787年宪法,建立了限权分立的宪政国家。后经过1832年杰克逊的改革法案;经过1870年南北战争结束后的宪法第15条修正案、及1920年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使黑人和妇女的选举权和平等的选举权分别得到先后确立,美国实现了宪政的民主化。

③与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一)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换套概念来表达,即权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政府各不同性质的权力及其运用。”“宪政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在被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间谋求微妙的平衡。”“世界立宪史向人们说明,立宪政体就是控权政体,自由的政体;宪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宪政即有限政府’的古典信条就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宪法观。”陈端洪:《宪政初论》,载《公法评论》网。有的学者赞同弗瑞德奇(Carl Friedrich)看法,把宪政的内涵理解为“分权”:“分权乃是文明政府之基础,宪政主义之内涵。”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第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引自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v,p.5。

④李步云:《宪政与中国》,李步云、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第589页,法
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⑤周叶中主编:《宪法》,第177页,高等教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邹平学也认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认为: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在当代,基本的民主政治的形式、过程均体现为宪政。理想的政制必须既是民主的,又是宪政的。宪政的逻辑内容是法治。宪政实践的目标之一就是促成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化、发展。邹平学:《宪政界说》,《法学评论》1996第2期。

⑥信春鹰:《宪政:现代宪法的精髓》,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第149—15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⑦姜明安:《政治文明与宪政的辩证关系》,《团结》2003年第3期。

⑧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 《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⑨陈奎德:《中国的宪法与宪政》,思想的境界http://www.cnsixiang.com/

⑩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思想评论http://www.sino1iberal.com/

⑾刘小冰:《宪政:一个古老国度的新的守护者》,《宪政制度的文化分析》导论,WTO 与法治论坛http://www.wtolaw.gov.cn/

⑿高全喜:《宪政、自由与正义》,公法评论http://www.gongfa.yeah.net/

⒀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视角》(中文版)第2卷,第3期2002年7月31日。

⒁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第348页,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

⒂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上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

⒃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不平凡历程》,《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⒄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第五章,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⒅郭道晖:《实行宪政,建立全球法治新秩序》,《人民法院报》2001年01月0l日。

⒆《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90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⒇《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1)参见《毛泽东文集》第3卷,第90、100页,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2)《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3)自1904年初至1905年7月,全国8位总督中有5位奏请立宪。

(24) 1906年全国性的宪政团体“上海宪政研究会”在上海成立。年底,全国最大的宪政团体“预备立宪公会”在上海成立。1907年梁启超在日本成立宪政团体“政闻社”,同期,杨度在日本创办宪政讲习会,等等。

(25) 《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职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当时清朝派5大臣考察了东西方14个国家。5大臣回国后,对西方民主制度推崇备至,认同立宪救国的政治主张。

(26)第一次发生在1939年底到1940年,第二次发生在1943年。这两次宪政运动,都得到了共产党人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毛泽东、周恩来等为此作了讲演。中共中央在1944年为参加宪政运动专门下发了由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宪政问题》的指示。

(27)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

(28)刘军宁:《自由主义宪政追求的再次登场》,http://www,lawintime.com/

(29)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1999年第47(总第127期)。

(30)杨建利:《自由派vs.新左派——当代中国思潮对谈》,http://www.gdrei.com.cn/

(31) Fred Schauer:《宪政主义的背景》,公法评论网·宪政专题。

(32)这种说法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是不成立的。因为政体是国体的实现形式,国体是政体的实质。共产党的执政和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基层社会自治等制度,是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形式。不可想象,把西方的竞争性政党和代议制度搬到中国来,占大多数的中国弱势群体还能够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中国如果近代的军阀混战以及地主豪强武断乡曲说明,中国没有一种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治力量存在,不平等和贫富强弱的分裂的社会就不可避免,广大人民民主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

(33)《邓小平文选》第3卷,1993年版,第125页。

(34 )Marx Weber,“Politics as a Vocation”,in H.H.Gerth and C.W.Mills(eds),From Marx Webe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113.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415页,商务印书馆1999年中译本。

(35)罗伯特·达尔:“选举和政治竞争并不以任何颇具重要意义的方式造成多数人的统治,但是却极大地增加了少数人的规模、数量和多样性,领导人在作出决策选择时必须考虑他们的偏好。”见《民主理论的前言》,第181页,三联书店、牛津大学出版社,1999年。

(36)季卫东:《中国通过法治迈向民主》,《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4期。

(37)陈弘毅:《论立宪主义》,《视角》(中文版)第2卷,第3期2002年7月31日。

(38)王绍光和胡鞍钢认为:按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国家作用的观点,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五个方面: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制定和实施法律,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界定产权,保护产权;监督合同的执行;维系本国货币的价值。市场失灵派把政府作用拓展为:提供公共物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弥补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见《重新认识国家的作用》,第18页,《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政府除了应具备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所具有的功能外,在现实中国国情条件下,还应具有一些独特的功能。这些功能包括:促进市场发育,建立公平竞争的统一市场;注重公共投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控制人口增长,开发人力资源;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灾、减灾、救灾;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实施反贫困行动计划。详细讨论见王绍光、胡鞍钢:《重新认识国家的作用》,《政府与市场》第9—16页。

(39)杨建利:“自由主义的根本首先是划清公领域和私领域,也就是说政府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政府不应该管的事情,无论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什么都不能管。即使是通过多数票当选获得执政权力,制度性规定你不能管的事情你就是不能管,而且民主多数决的原则也只能适用于公领域,比如说多数选民并不能决定没收一个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不能决定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不能决定某公民与哪个公民结婚。”《自由派vs.新左派——当代中国思潮对谈》,http://www.gdrei.com.cn/

(40)如由来自13个国家,经约翰—霍布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协调,合作设计的非营利组织国际分类体系(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s),把政治组织放在十二大类中的“法律、推促与政治”类中。

(41)详细讨论见陈红太:《善治的基础和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4月“全球治理和当代中国”学术研讨会论文。

(42)见刘军宁:《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5日学者们的讨论。

(43)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44)孙立平:《构建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作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来源:中国政治学网。

(45)详细讨论参见俞可平:《治理与善治》,《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增量民主与善治》,载徐湘林主编:《民主、政治秩序与社会变革》,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46)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从“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47)季卫东:见刘军宁:《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5日一文中的讨论。

(48)刘军宁:《宪政之路:从尊重宪法开始》,《南方周末》2003年3月15日。


作者:陈红太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北京市,10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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