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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

作者:谢毅 时间:2004-12-27
    近年来,有人提出,我们所要的民主是宪政民主,现代宪政主义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华。他们主张,用宪政民主和现代宪政主义这种模糊的口号来代替我们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等明确的基本主张。

    要不要用宪政这类概念来代替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等主张?这是关系我国政治发展的根本方向的大问题,必须用十分严肃的态度加以对待。

    为了科学地回答关于宪政等问题,我们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观点。比如说,有没有一般的民主,有没有抽象的民主,要不要区分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个道理,是稍有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懂得的。我们看到,西方敌对势力为了把自己的一些东西贩运、移植到社会主义中国来,他们所采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手法,就是用一些中性词来模糊、掩盖问题的实质,使得一些人容易上它的套子。离开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内容,把民主、宪政泛化、抽象化,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种手法是相当有效力的。你似乎还不大好反对他们,因为如果你反对,他们就攻击你反对宪政,反对民主,主张专制,在政治上把你置于被动的地位。所以,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基本观点,才有助于揭示在宪政问题上争论的实质。这对于那些出于好心、但受到抽象的民主宪政等等说教影响的人们搞清有关的问题,也会是有益的。

    从现代中国的历史来看,孙中山曾经提出;中国的政治发展将要经过三个阶段,即:军政、训政和宪政。1927年国民党取得全国政权以后,其统治集团已经背离了孙中山的革命理论,但同时又歪曲、利用孙中山的上述主张,宣布中国进入训政阶段,公开实行代表地主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为此,他们取消了北洋军阀时期在表面上存在过的一些民主形式,甚至把国会也取消了。明文规定,国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国民大会的职权,国民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成为最高行政机关,也就是说,把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制度化、合法化了。他们声称,只有当国民党把人民训练成可以实行民主政治的时候,才可以取消训政、实行宪政。所以,宪政,这是相对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来说的。在研究要不要用宪政这个概念来代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的提法时,我们应当把这个历史情况考虑进去。

    诚然,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即在1939年以后的一个时期内,也曾经用过“宪政”这个词,并且发动过宪政促进运动,毛泽东还写过题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文章。这个事情的历史背景是:1939年汪精卫投敌以后,他仍然打着国民党的旗号,并且虚伪地声称要结束训政,实行宪政。蒋介石怕自己陷入政治上的被动地位,防止宪政的旗号被汪精卫抢走;同时,为了以此敷衍人民提出的关于实行民主的要求,于是训令国民党参政员孔庚等在国民参政会上提出准备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案。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党利用这个机会,发起了宪政促进运动,目的是为了利用讨论宪政问题来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并不是我们党把实施抽象的宪政当作了自己奋斗的主要目标。毛泽东在当时所写的《新民主主义论》这部纲领性的著作中,着重提出的是我们要实行新民主主义政治,并没有突出讲宪政问题。在研究要不要用宪政这个概念来取代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主张时,我们也应当把这个历史情况考虑进去。

    有必要指明,中国共产党对政权的领导和国民党的训政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我们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即使在解放初军事管制时期,我们党也是注意发扬民主、听取各界人民的意见、同广大群众结合在一起的,并不是共产党一个党说了算。而且在当时,我们党就已经提出,要根据条件,逐步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而且在事实上,许多地方也正是这样做了。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所制定的《共同纲领》本身已经具有了临时宪法的性质。到了1954年,即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就是说,我们国家早就走上了按照宪法施政的道路,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后来发生过偏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的主张,而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宪政民主、现代宪政主义等等,其针对性又是什么呢?难道按照社会主义宪法办事,不算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必须按照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办事才算数吗?

    毫无疑问,对于大多数学者和年轻人来说,提出宪政问题,主观上是出于一种良好的愿望,是为了就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展开学术讨论。但是,对于一些竭力鼓吹宪政的少数人来说,事情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他们提出所谓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等等,其现实的政治诉求到底是什么?我们只要把他们在“民间修宪”活动中提出的东西整理一下,是不难看清楚的。主要是:第一,他们认为,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因此必须改变国体,取消人民民主专政;第二,他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绝对权力的政治提供合法性,已经显得不合时宜,因此应该改变政体,实行总统制、两院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取消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他们主张,取消宪法序言,而正是在宪法序言里有一条明确的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建设社会主义。他们要求在中国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第四,他们反对宪法规定中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要求取消主体经济、非主体经济的区分,认为公有经济一直在损害国民经济,主张在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上要有突破,具体说,就是要采纳西方社会民主党的观念,只把社会主义与公共福利、公共参与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把公有制与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从而搞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经济基础。这四条是主要的。此外,他们还主张在中国实行联邦制、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实行军队国家化,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少数人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背后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而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则是要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取消法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因为事情很明显,一旦共产党的领导作用和执政地位被取消,他们的上述政治诉求就统统可以畅通无阻地付诸实行了。这个情况,是我们在考虑所谓宪政问题的时候尤其不能忽略的。

    在这里,有必要着重谈一谈关于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问题。

    从历史上看,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并不是它自封的,而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郑重地进行选择的结果;同时,承认共产党的领导作用,这也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自己提出来的,是出于他们的自愿,并不是共产党强加给他们的。1949年1月22日,55个民主党派的领袖和无党派人士的主要代表联合发表政治声明,他们庄严宣告,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把革命进行到底、为建设新中国而贡献自己的力量。当然,人们还可能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和平建设时期,中国还要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为什么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仍然不允许动摇?答案是简单明了的:这就是因为,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生活都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中国要搞社会主义,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行的。而且,也只有坚持共产党的核心领导作用,我们才能保证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和社会政治局面的稳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已经有了必须面对的前车之鉴。人们也许还记得,在戈尔巴乔夫时期,苏联曾发生过一场很大的争论,就是苏联宪法第六条要不要修改,因为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写在苏联宪法第六条上面的。当时苏共中央的多数人不赞成修改这一条,但是戈尔巴乔夫赞成。他的话说的还很漂亮。他认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应该由党以自己的行动来争取,而不应该由法律条文来保证。话讲得似乎很冠冕堂皇。但是取消这一条的实际政治含义却是十分明白的: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由此在苏联变成了一种合法的行动,任何人不能再加以干预。如果你干预了,你就是破坏民主、压制民主。反共、反社会主义思潮于是就大肆泛滥起来了,其结果是终于酿成了苏联的剧变。这个剧变给少数人带来了极大的好处,他们在一夜之间靠盗窃国库变成了亿万富翁,但是对于最大多数的老百姓来说,他们可是遭了殃了。这个严酷的历史教训,是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

    我认为,在讨论宪政这类问题时,用邓小平的有关思想作指导,是很重要的。因为在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上,邓小平提出过很多非常精辟的思想。他认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为了兴利除弊,所以我们必须把自己在政治上的优势保持住,即把我们的好东西坚持下来,而把那些弊端即有毛病的东西克服掉;决不能一锅煮,用一个笼统的口号把我们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给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这些都是我们的政治优势,必须坚持,决不能加以动摇。邓小平指出,评价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看三条:第一,看是否能保持政治局面的稳定;第二,看是否能增进人民的团结;第三,看是否能有利于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如果搞政治体制改革,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动摇了,把中国搞成了一个动乱的社会,把我们自己在政治上的优势都搞掉了,那么,这样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就是失败的。在政治体制改革这样的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应当承认,现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缺点,也确实存在着一些违宪的现象。比如,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在宪法上是有明文规定的。有些人化公为私,这是不是违宪?当然是。所以,违宪的问题确实有,也确实需要解决。但这不是靠移植西方的宪政主义就能解决的。我们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找出自己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这并不是说,西方的某些东西完全不能参考,有些东西还是可以参考的。但是,在参考西方的东西时,我们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尤其要注意搞清楚有些人所宣扬的某些中性词的背后所包含的实际政治意义。

    总起来说,研究宪政这类问题,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对于没有阶级内容的东西,我们当然不能随意给它贴上阶级的标签;但是,对于有阶级内容的东西,我们就不能不认识它的阶级本质,否则就会上当,被敌对势力误导。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指出,既然民主、宪政等等,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有阶级内容的,而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明确的提法,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使用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这类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引发争论和引起思想混乱的提法。这样说,并不是意味着宪政这两个字根本就不能用,也不是说宪政问题不应当讨论清楚,而是说,在我国把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作为一个基本的政治口号,是不适当的。因为这可能误导我们的改革,模糊我们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时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方向。

作者:谢毅,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市,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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