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民利益表达
作者:王臻荣 常轶军
时间:2007-08-07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六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采取种种措施努力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利益和谐,而利益和谐的基础和前提,即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则是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更应当如此。针对我国现阶段利益表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疏通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的同时,开拓和建设新的利益表达渠道。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太原市,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