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政治社会研究领域,结构功能主义具有持久而强大的影响力。由于侧重提供社会规范的知识,结构功能主义显得“静态有余动态不足”。其批评者侧重于解释社会,力图动态地研究社会问题。二者围绕“均衡与冲突、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宏观与微观”形成了极化的对立。然而,结构功能主义及其批评并非非此即彼、水火不容。双方“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缺陷,反而遗留了重要却未经深入的中间地带。政治社会的快速变迁,亟须方法论层面的创新,“结构-过程”分析范式,就是力图综合规范和解释两个部分,实现宏观理论与微观经验的连接。其中,过程负责“适应”或“打破”,结构负责“秩序”;结构侧重对过程的抽象,过程侧重解释结构的触发机制,过程与结构互相依赖。这种分析范式的建构和应用,旨在通过对政治社会实践的操作主体、运行逻辑、运行效果,以及主体关系的考察,一方面,观察政治社会运行的实际过程;另一方面,避免滑向小因果关系的理论自缚,从而把握政治社会运行的深层逻辑。
关键词:政治社会;结构过程;结构功能主义;治理
一、引言:结构分析真的失效了吗?
在政治社会研究领域,结构功能主义具有长久的影响力。二战后的20年里,结构功能主义几乎占据垄断性主导地位,随后遭遇了持续的批判走向式微,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有所更新和复兴。近年来,新制度主义、国家社会关系等主导性视角,一定程度上就是结构功能主义的延承。但是,在行为主义研究大行其道的学术生态中,明确使用结构主义分析范式的研究并非十分讨喜。在我国,除了对结构功能主义范式进行引介和应用外,最引人瞩目的,是对结构主义的反思与批判。近年来,有学者将制度主义与结构主义结合起来,提出“结构-制度”分析范式,却随即遭受挑战,批评者集中火力批判结构的不可见性、静态性,进而提出“事件-过程”范式,试图摆脱传统的结构分析或制度分析方法,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这种分析范式近来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与应用;还有学者提出要用“制度与生活”的视角替代“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静态视角,尝试在制度与生活的互动关系中分析社会力量和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成长过程。凡此种种,反映出学者们对结构分析的反思与超越。然而,需要追问的是,结构分析真的失效了吗?真的如批评者所讲的那样过时了吗?批评者的批评真的完全符合事实吗?
回顾历史,现有的一些批评与历史上的批评何其相似,一定程度上就是“许多早期先驱者提出的未决问题的某种反响”,这种不断重现的博学与原创之间的紧张关系依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因而,有必要进行充分的理论回顾,才能避免循环往复的争论,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更新。
那么,学界历来对结构功能主义有何批判,批判能否成立,是否存在放大歧见的倾向?继而,能否在吸收各自合理性、扬弃不合理性的基础上,迈向一种新的分析范式?这是一个需要系统分析的问题。事实上,中国的政治社会研究确实亟须方法论层面的更新。本文就将分析限定在政治社会领域,力图把握结构功能主义范式及其批判、修正的历史,挖掘隐匿其中的对话,尝试构架一种更加兼容的分析范式。需要说明的是,政治社会领域以国家权力为分析核心,但是并非脱离于社会整体,它特指国家与社会发生关联的领域。
二、回到结构功能主义分析的本源
政治社会领域的研究曾经长期停留在思辨层面,经典论著最愿意在“何种制度能够达成良治”上面花费笔墨。伴随工业化带来的急剧的社会变迁,人们开始转向实证社会科学的建构,并且较早选择了结构分析范式。可以讲,实证主义的政治社会研究就是以结构分析开篇的,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结构功能主义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耀眼的领跑者。
马克思直截了当地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将社会变迁看作社会结构变化的结果。奥古斯特·孔德(August Comte)将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分别研究社会静态的结构及其秩序、揭示人类自然进步的一般理论,开创了结构主义的先河。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认为社会中的结构和活动由它的单元的特性决定,没有各单元的实质性改变,社会就不会产生实质而永久的变化;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则将个体视为整体的一个部分,强调职业伦理和道德在联结个体、群体与国家的重要性。早期的政治社会研究都注意到结构的影响。
在涂尔干等人思想的影响下,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于1937年推出了结构功能主义范式,将社会类比为生物有机体,认为社会由有机体系统(系统生存的环境)、行动者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组成,一个社会只有发挥A-G-I-L(适应、目的、整合和模式维持)四个功能,才能维持社会的和谐运转。帕森斯的学生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是结构功能主义的另一个典型代表人物,他主张从经验层面切入结构功能的分析,批判功能的普遍性,认为不同系统中的功能可能不尽相同。他对结构与功能的互动关系认识,为结构功能主义注入了一定的动态因素。
受结构功能主义的影响,一种结构取向的政治系统理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登场。1951年,戴维·杜鲁门(David Truman)将不被人注意的利益集团引入到政治分析中来,分析了其如何“接近”或“深入”到政府中去。戴维·伊斯顿(David Eston)引入却不盲从帕森斯的理论,在批评“均衡分析忽略了系统对付其环境影响的可变能力”的基础上,将政治生活解释为社会性要求输入、政治系统转换输出并且对社会系统产生反馈的过程;1960年,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在《发展中地区的政治》一书中首次阐述其结构功能主义政治学理论,在《比较政治学》中,他强调政治体系是由相互作用的结构构成。与帕森斯等人“去政治化”的分析相比,政治学家的分析更加侧重于政治系统,实际上成为“政治中心主义”的结构功能论者。直至“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领域被明确出来,“去政治化”和“政治中心主义”的不同视角才得以融合,结构功能主义在政治社会研究领域的地位得以确定。
总体而言,传统结构功能主义留下的遗产主要在于:强调结构是“一系列相对稳定和规范化的社会或具有相对持久的规范的系统”,各系统发挥的功能受社会平衡这个目的支配,规范和价值在社会结构中发挥一种决定性的作用,结构与功能互赖共生。随着时间的推移,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范畴有所集中,但仍未突破只提供类型学概念的局限,对各系统之间、单元之间如何发生关联,仍未有清晰的解释。
三、结构功能主义的“三重”挑战
结构功能主义从属于规范性理论范式,具有整体性的偏好,因此容易将各个系统单元降格为弥散性的因素。一旦应用于研究问题的分析,就会暴露出自身的弱点,在理论与现实之间遗留下巨大的“间隙”。
(一)结构均衡遭遇社会冲突的挑战
二战以及资本主义发展所带来的问题,让一部分人更关注社会秩序何以不可能,这在本体论层面对结构功能主义进行了批评。冲突论者率先扯起批判结构功能主义的大旗,批评其“只看到均衡,看不到冲突”,进而主要以“失序”为研究阵地,对结构和功能进行“解构”。
刘易斯·科塞(Lewis Coser)最早使用了“冲突理论”这一术语。他反对结构功能主义对冲突的漠视,认为冲突不但有负面作用,还能建立和维持群体结构,促进和保持社会整合以及强化族群。拉尔夫·达仁道夫(Gustav Dahrendorf )则否认社会组织是寻求均衡的社会系统,他发现因为存在“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整合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大对抗”,社会结构中固有的不平等权威的分布导致冲突丛生。西摩·马丁·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批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共同的价值体系并不意味着内部冲突不激烈”,认为社会处于均衡的焦点通常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常规,分层的结构生来就不稳定。现实情况是,只要社会存在分化并且分化严重,社会内部就会高度紧张和冲突不断。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的质疑则更加有力,他指出“在最近150年间,西方社会的紧张是由于趋向平等和科层主义的矛盾冲击造成的”。由此,在现实世界中,结构变化往往产生冲突问题而非结构主义的均衡命题。
(二)整体主义遭遇个体主义的挑战
结构功能主义往往被贴上静态分析、整体主义的标签。其实,结构功能主义阵营的默顿已经对此有所认知,他批评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过于抽象,强调结构功能的经验性,但是这种反思仍未向解释层面迈出实质步伐。同样是结构取向的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也批评结构功能主义实为“将行动者打发去度假的机械结构主义”。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也批评结构主义“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整体主义。
诚然,关注行动者个体是破译社会运行密码的关键。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行为主义研究运动就将行动者及其行为视为优先于整体结构的研究对象,要求重新发现“有目的的公民的作用”。他们甚至建构起关注日常生活实践的微观政治研究领域,“主张在生活风格、话语、躯体、性等方面进行革命,以此为新社会提供先决条件,并将个人从社会压迫和统治下解放出来”。总体来看,个体主义认识论推崇小事件因果关系,更多地从“日常生活中微不足道的事件”来理解社会运作的意义,冲击着结构功能主义的“整体主义”取向。
(三)宏观主义遭遇微观方法的挑战
即使是后帕森斯时代的结构功能主义研究,也从宏观主义立场逐渐退缩,将宏大的社会整合目标套现为“个体从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支持”或“适应日常社会条件的能力”,从心理、个体行为等小视角切入,进行微观研究。
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流派,其理论法宝就是超越系统分析方法,以微观方法来进行政治社会分析。日常生活成为把脉政治社会的具体场景,个体的行为成为观察日常生活的焦点。人们质疑,如果宏观主义的社会目标有效,那么为何会出现集体行动“搭便车”的问题?日常生活的世界到处可见个体行为与整体目标相悖的个体失范行为,日常生活的世界貌似与客观目标相距甚远。直到兰德尔·柯林斯(Randall Collins)提出“日常生活的社会学”,使得微观主义的日常生活研究成为一种时髦。微观研究者认为集体行动起源于个体行为和互动,他们强调观察微观生活,力图打破宏观研究的“黑箱”,通过客观事实来解释个体行为。微观主义研究更少强调结构,批评结构功能主义将组织、结构为视为一般的、理所当然的。由于微观主义研究者成功的努力,宏观研究在结构功能主义和冲突理论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态势退居到辅助地位(secondary status),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好像就是归于微观。从区别来看,微观主义解释个体自主性,宏观主义强调社会决定论。
四、为缺场者辩护:结构主义及其批评的“极化空间”
在政治社会研究领域,围绕结构功能主义形成了“均衡-冲突”、“整体-个体”、“宏观-微观”等二元对立。我国政治社会研究领域仿佛也正在酝酿一场“找到政治的微观基础”、“寻找日常生活的政治”等看似“清新”的潮流。因为结构功能主义的缺场,批评者则极化结构功能主义静态、宏观的缺点,从而凸显自己的优越性。实际上,二者并非非此即彼、有你无我的零和关系,二者之间存在弥合的空间。
(一)均衡与冲突分据“结构”两端
第一,冲突论者并不否认秩序和一致,甚至隐含冲突建构秩序的主张。冲突在不同条件下对社会结构有不同的贡献,它存在削弱社会结构的可能,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导致团结的重建和群体平衡”的积极性。达仁道夫甚至肯定结构功能主义的均衡论,认为它“提供了一个对社会生活一致性方面有用的观点(虽然其用处是有限的),可能是社会整合的最好解释”。事实上,连冲突论者都承认,结构功能主义把主要的理论精力用于解释社会秩序的侧重点,制度和价值观一致对社会的生存确有必要性。而且在社会变迁的每一个节点,结构对弥合冲突有积极作用,社会也会“孕育出新的价值用以弥合冲突,形成新的社会结构处理持续变迁的问题”,政治党派、选举和议会、社会组织等的严密约束使结构被视为防御冲突、维持社会均衡的条件。
第二,结构功能主义虽然注重秩序,但不否认社会内部的结构矛盾及冲突。结构功能主义并不排斥冲突,冲突论者也承认“在帕森斯看来,任何一种均衡的取得既是奇迹又是挑战”。帕森斯在分析美国的社会张力时也确实表明,新情境引起的需求和社会结构中那些大部分反对变化的惰性成分之间存在冲突,只是他所处的时代确实比较平稳,基于对现代社会特别是美国社会日益增长的信心,因而对于现代性更为阴暗的层面不太敏感。实际上,结构功能主义者只是更强调结构对冲突的消弭作用,强调制度、得到共同承认的行动意义来提供价值标准的规范,从而对冲突发挥控制作用。
由上可见,均衡与冲突是社会发展的两面。结构功能主义者不否认冲突,冲突论自始至终运行在结构主义的光晕之下,将其命名为结构冲突主义也不为过。深究来看,结构功能主义与保守传统有关,冲突论者与激进传统有关,前者强调社会共享的共同利益,后者则聚焦在利益的分配。正如格尔哈特·伦斯基(Lenski G E.)引述达仁道夫的看法——社会基本上是两头的(Janus—headed)。二者不过是进行了“理性行动与均衡”、“工具性行动与无序”的研究分工,均衡与冲突分据结构两端,结构是连接二者的桥梁。
(二)结构功能主义并不排斥过程与行动
在认识论层面,结构功能主义力图对社会变迁进行总体认识,其批评者则呼吁将把行动者带回来,前者重在提供社会规范性认知,后者重在解释,二者各有侧重。
第一,结构功能主义并非排斥行动者。结构功能主义者尽管强调结构,但认识到结构并非脱离条件制约性而独存。他们看到,目的的完成需要行动者的介入、制度的运转需要行动来调整、既定权力有赖于“更为精细的管理和需要合作的个人日常的支持”。只不过,结构功能主义者将行动纳入到预先准备好的系统框架,认为系统会自动达到均衡。就此而言,结构功能主义者所言的行动者并非“有能力和有知识的行动者”,确实存在对自身的成员知之甚少以及对行动者主体性的不信任。
结构功能主义政治学在这一点上则进步得多,研究者将政治体系的结构视为一系列的活动,本身已突破了静态层面的结构功能传统。尽管如此,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还是将“达标”视为社会系统的首要功能,行动者的活动是有意图的、规则性的,受目标规定。直到20世纪80年代,新功能主义者才超越纯粹系统性和演化性的解释,朝向强调偶然性行动的方向发展。受结构功能主义影响的新制度主义也否认政治制度是一成不变的,认为重要的结构制度变迁,有助于推动既定体制的永久性组织再造。国家社会关系分析范式也突破国家社会二分的静态框架,用国家弹性来分析互构的国家社会关系。
第二,结构功能主义确实存在整体主义倾向。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确实是用目的论的方式看待变迁,这与其建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变迁解释范式的雄心有关,因而存在对偶然行动的忽视。由于偏重结构化的逻辑分析,个体行动者的实体意义确实被结构功能主义者抽象了,“行动者被视为是经过各种社会化而进入角色关系的综合体”。对于结构功能主义者而言,逻辑顺序优先于事实逻辑,也即,结构功能主义所追寻的并非具体行动者的事实,而是整体社会变迁的意义和逻辑。因此,结构功能主义当然不能沉溺于个体行动者,而是在抽象意义上下足气力。正如让·皮亚杰(Jean Piaget)所言,“结构之为结构是观察不到的,必须通过抽象出形式的形式或第n次幂的体系才能达到。只不过结构主义所讲的主体并不是个别的主体而是认识论上的主体,主体是功能起作用的中心”。
由于结构功能主义是一种“价值内化的理论”,他们突出价值规范的作用,这使得其本身确实存在牵强和理想化的地方,这是其受批评的重要原因。可见,结构功能主义的批评者对其扣的“静态主义”的帽子有些苛求。
第三,个体主义科学想象力的枯萎。个体主义者之所以夸大结构和制度对行动者的失控程度,批评结构和制度是静态的,大致存在两个原因:一是未能对行动者所在的制度结构做细分,有意忽视结构功能主义将社会系统分为价值、具体制度和集体行动的三分法,以及将政治社会进行“规范”和“运行”区隔的努力,个体主义者对此视而不见却着力攻击结构功能主义分析层面的无效性;二是结构功能主义力图呈现规范性的分析框架,批评者则关注于对偶然性进行理论化,力图用个体行动的偶然性来取代一般化的结构理论。这种对经验的极端化强调,也带来了对政治社会现象抽象力的弱化。例如行动层次很多是“不可观察的”,个体主义者很少关注到权力关系得以展开的背后结构。也就是说,他们放弃了对社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稳定性的考察,与社会整体变迁的理论关怀相去甚远。这种过分专注与研究某一系列社会变量的认识,“所得到的看法并不如系统分析具有的眼光周全成熟”,排斥一切非经验的因素,也很容易造成“一种枯燥死板的状况,这种状况会使科学的想象力枯萎泯灭”。
(三)日常生活视角对整体结构的“脱域”
尽管日常生活的微观研究更加链接经验,并且因此而具有强大的号召力,但是,仍然存在放大自身优势、否定结构优点的片面性。
第一,现有生活片段对历时性因素的忽视。日常生活的研究以观察某个事件的横截面取胜,极尽所能地抛离结构功能主义携带的“迷幻因素”,却容易忽略“人类文明的演进成果包括正规的制度的约束与非正规的制度如习俗、道德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事实上,没有历史积淀的结构要素,就难有人类社会的成长。这种排斥历史因素的微观主义研究,可能走火入魔到只寻求现有因素、部分因素的“剩余性范畴”中去了。如同默顿批评,认识不到互相依存和伴随而来的结构制约的重要性就会导致乌托邦思想。更加重要的是,制度本身是实践在时间空间当中的深度沉积。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是过去和现在行为的产物,这一点很容易被微观主义方法忽视。
第二,现有结构仍然为个体行动设定框架。日常生活的个体行动不只来自个体能动性,还受现有结构的规定,结构仍然为个体行动创造框架和约束。
首先,日常生活世界的行动不但来自于人的主观意识,也来自外部世界。外部世界的价值、经验被人们普遍共享,继而为行动者设置边界。吉登斯融合偶然性、规则性因素为一体的结构理论,就明确:“行动者在行动进程中以外在于它们本身的客体社会结构为参照”。20世纪90年代以来,回归到国家、制度和结构论述框架的理论家们,再次肯定结构对行动过程的意义。制度主义经济学主张用制度主义补充理性主义,强调制度在改善人类理性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具体来看,恰当的制度、结构确实不但利于减少个体行动对不确定信息的需要,而且约束或激励个体做出理性反应。个体会自觉地将外部群体、环境压力内在化,一言以蔽之,“相信个人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和认为政府能完全控制个人一样,都是幻想”。
其次,个人的理性选择受到结构制约。就是理性选择理论者对个体完全理性也缺乏自信,例如,他们主张集团越大,有利于集团的行动得到的报酬越小,个人行为效用最大化,一直到受他们遇到的抑制为止,这恰恰证明,制度和结构最终为个体行动设定边界和反思的框架。日常生活的微观研究“不过把制度框架对人的选择倾向的限制加以省略了”。实际上,个人在不同的场域受不同的、超越利益计算的因素影响,他们的自由裁量意志与制度规约一同,构成激励他们做出选择的约束集,进而指引行动者做出行为选择。
由上来看,微观主义方法的缺点在于缺乏时间性、历时性的维度,他们力主建构“在逻辑上相关的、易于解释这个方面或这个部分行为的命题,而不是努力使这些局部理论各自都与一个更大的逻辑或理论整体相吻合”。尽管其力图超越静态分析,又获得经验的支持,但是犹如“拍立得”照片,往往又过于具体,沉陷于对事件本身的分析,丧失了对宏观社会的关照。借由小部分变量和因果关系方面的优势,一些微观研究者全盘否定结构功能主义,这不免又带来了致命的自负。
五、链接宏观结构与微观经验的“结构-过程范式”
结构功能主义具有政治社会分析的优势,也具有相应的漏洞。这里在总结其优劣点的基础上,力图提出“结构-过程”分析范式。
(一)直指中间地带的中层分析框架
结构功能主义自被提出以来,批评与修正一路相随。由于批评者并不是以对对方的证伪开始,而是强调自身的“独适性”,导致相应的争论仍然存在悬而未决的“中间问题”(见表2)。在本体论层面,双方存在各取一端的差异;在认识论层面,存在侧重规范还是侧重解释的“中间模糊”;在方法层面,存在宏微观分析断裂、缺乏“中间衔接”的问题。
由此,必须从极化的主张回到政治社会研究的中心地带,避免获得碎片化认知。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已有学者提出应当正视“从个体行动向宏观社会功能(macrosocial functioning),也就是系统层面行动的转向”。他们批判解释个人行动的偏好,主张应该回到“解释社会环境的结构背景如何影响人们的生活变迁”的中心任务,摈弃机械结构主义和目的论的个人主义,找到被对立掩盖的真相。但是,政治社会研究领域鲜有采取进一步的理论行动。
本文的主要设想,就是回到默顿的中层理论主张,直指未经衔接的中间地带,将行动和结构并置在一起,用中层理论来嫁接抽象理论与实际经验,开辟被宏观理论所忽视的具体领域和研究方向,增强理论研究的应用性、适应性和指导性”。结构-过程分析就是要立足中间环节,架构关怀中心任务、聚焦中间地带的分析范式,形成既可抽象简约为结构化理论、又可连接微观经验的中层理论。其指导政治社会研究的策略是:一是规避将所有因素纳入宏观框架、进而形成虚无主义的嫌疑,寻求行动与结构关系的触发机制;二是规避对微观事件的过度迷信,寻回立足现实的结构关怀。
(二)“结构-过程”范式的构成
我们在中间层面建构“结构-过程”分析范式,其构成部分有三:
第一,结构设定行动框架。结构并非无效,政治社会中的主体制定了塑造日常生活细节的诸多规则,即使是在“去规制社会”,社会行为、市场行为“也需要取得国家的授权”。不能因为看不到制度、文件、规范范畴以外的结构因素,就给结构贴上静态的标签。不能因为被抢注了对行动者的解释权,结构功能主义就丧失了对结构的动态性的辩护。要明白:一是任何行动者无不受结构之规定,行动者虽然有个人意志,但是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其他行动者的反应,个人自由意志的发挥受到结构制约和影响,人们通过交流、行动、互动强化对结构的认识,探寻抗争或合作的边界;二是结构为个人的自由意识和能动性设定边界和条件,以“非制度行为”、“非结构行动”现象来否定结构分析的有效性,是一种对现存结构漠视、历史结构的遗忘、未来结构的无视——“个体行为可能背离结构性强制,这些行动的客观后果却是由超出行动者控制范围的结构所决定”。须知,偶然性的行动一旦增多,就会为结构改变发出信号,甚至直接冲击结构,于此,人们就不得不重组行为准则、重新组织社会,从而获得新的结构平衡。
第二,过程连接行动与结构。过程是沟通目的与手段、规范与解释、宏观与微观的中介。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由于包罗万象,其针对性和解释力受到限制。其静态性的弊端,很大程度源于否认人类建构活动的自主性,在目的与手段和条件之间设置了自动滑道。反之,结构取向的政治学理论之所以有活力,就在于把握实际的政治过程,找到结构生成的“附着点”。进一步,为了对结构进行充分的挖掘,人们需要观察行动主体是如何发挥主动性、结构是如何发挥功能,绝不能只关心政策文本——观察真实的过程才能获取贴近真实状态的结构。宏观主义的泛结构论、微观主义的个体理性论,都存在“透明社会的幻想”,必须认真回应将行动和结构连接起来的倡议,既正视行动者的自主性、切入对具体行动过程的分析,又保持一定的抽象能力,以免走向机械的个体主义的另一个极端。在这中间,过程既联结着个人自由意志偏好的发挥,使得结构具有“使动性”,又链接着行动者承载的生活体验、价值等看得见和看不见的结构要素,因而能够打破二元对立和中间阻隔,活化结构,促使微观的个体行动与宏观理论对接。
第三,结构与过程互赖。将过程带入到结构分析中来,是因为只有正视行动者这个能动性因素,个人自由意志才能与结构之间发生互动的函数,正如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社会关系不但是人们生产出来的,而且个人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相似,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也要求承认行动与结构的互赖关系,他指出“行动的反思性监控不仅使用而且重构了制度安排”。实际上,行动过程即使在受制于社会决定机制时,“也可以通过形塑那些决定他们的社会机制,对这些机制的效力‘尽’自己的一份力”。系统环境一旦形成,就会作为一种特定模型与压力中心影响行动,行动主体由此选择在不同情境运用何种资源、运用何种方式的过程,进而影响或者接受结构的仲裁;行动过程的变化,不但限制理性选择理论和个体主义的有用性,还形成新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进而改变行动者的偏好选择。因而,结构是过程中的结构,过程是结构中的过程,两者互构互赖。
由上,在“结构-过程”分析范式中,结构就是行动主体之间结成的大小、强弱不等的关系,过程则是不同行动主体,围绕权力获取、资源配置、权力行使等要素进行的博弈和互动。从社会系统来看,过程负责“适应”或“打破”,结构负责“秩序”,结构决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调节何种制度或非制度资源,来实现基本秩序和特定目标;行动者在具体过程中“试探”制度边界,或者挑战既有主体关系或制度,继而调整或根本上改变结构。结构侧重于抽象,过程侧重于解释(见图1),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六、“结构-过程”分析范式的现实检验
以上在“解构”的基础上建构了“结构-过程”分析范式,唯有提供能够切入实际的解释能力,才能为范式应用提供空间。这里以两个分析对象为例,展开对范式的应用检验。
(一)应用一:对“去结构分析”的“结构过程”分析
有学者在对华北一个乡镇收粮的个案研究中采用了“过程-事件”分析范式,力图超越结构分析的局限性。其案例背景是,乡镇干部在下乡征粮时,遇到中国特有的本土文化因素,有关国家与社会的正式规定,被弄得混乱不清。乡镇干部在征粮时运用了软硬兼施的权力技术:
“劝说拒交粮者:‘你还年轻,生活道路还很长’,语重心长,诚心诚意地替对方打算;‘惹急了我打你俩嘴巴,打了你你也得交粮’,‘你比我儿子还小呢’则既表达了对抗拒交粮的愤怒,又带有长辈对小辈的教训责备,实际上以一种非常微妙的方式拉近了与对方的距离;指责对方‘人性次’、不老实,影响了全村的交粮,并说其父母都不赞成他,甚至连跟去的司机都忍不下去了,是在动用社会舆论、用亲属和公众评价对对方施加压力,迫其对权力就范;威胁说搬走冰箱、彩电,叫你小日子过不成,是直接用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进行威慑;但在搬出硬武器的同时,又以‘肺腑之言’道出‘你我咱们都是腻虫,太多了,消灭了你也不算什么’,这既是让对方知晓权力的暴力性质和国家的权威,同时也把自身划入与对方同样的社会地位范围内,达到在权力结构和社会位置上与对方的一种亲近。……基于这样一种融合关系的权力过程——规劝加以威慑,软硬兼施,强弱并用,在艰难的征收工作中实现了功效”。
由此,作者提出“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的结论,认为“静态结构、制度”的分析不适合类似案例分析。这里引入“结构-过程”分析范式,进行再分析。其一,案例中涉及两个关键的行动主体——乡镇干部与农民,作者将分析重点只放在权力行使者身上,这本身肢解了分析的完整性,二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影响行动者过程,被作者有意无意忽视了。从结构上来看,乡镇干部高高在上是权力的行使者,农民处于“恩威并施”的相对人地位,因而他们对于链接国家权力的代理人才能做出敬畏、服从甚至恐惧的反应,如果这样分析,就不难发现背后隐藏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结构关系,这如何能说结构分析无效?其二,退一步来说,单从乡镇干部而言,他们存在脱离正式权力的行为恰恰说明,乡镇干部意识到并使用了现有制度空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也不能说制度结构的无效。相反,乡镇干部敢于用“拉牲口、搬电视、扣押人员”等话语或行动,虽然有违背法律制度之嫌,这种行为选择如果不受现有结构的允许或默认(至少这样做的后果并不受到现有结构的惩罚)还会产生吗?相应的,农民为何会屈服于“非制度化行为”,很明显,由制度和结构所赋予的乡镇干部的职位和角色,才是农民表现出对权威“臣服性”的深层原因。
诚如作者所言,这种分析只是将重点放在权力行使的技术上。也正因此,结构分析被忽视了,这种对结构的避而不见并非就能证明结构分析无效。只摘取部分要素进行分析的取向,似乎有意蜷缩于局部,从而遮蔽结构化力量。同时,即使是具体的制度无效,也不能就说是制度结构分析无效。相反,应用结构-过程分析可能获得更加全面的景象:征粮过程体现出社会转型期“国家-个人”的强弱关系,以及自上而下的权力过程,这是“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深层因素。
(二)应用二:城市社区治理的转型分析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全面推进社区建设。进入21世纪以来,社区治理、合作共治成为不少地方政策文本的关键词,一些城市也陆续推出了社区治理的模式。单看材料总结、新闻报道,确实引人关注。但是,只看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材料,难以回答各种模式到底是如何运行的,支撑这种模式的深层结构、运行机制又是如何?要理解社区治理,就要理清两方面的关系: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根据社区治理中涉及的主要关系(国家与社会),可以设计相应的结构-过程分析框架(见图2):
在分析社区治理问题时,要进行结构分析,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范畴中,首先要找出行动主体,其中,国家主要是以街道办(党工委)为代表,社会以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为代表;过程则主要涉及权力如何配备、资源如何配置、权力如何行使等具体环节。以20世纪90年代中期逐步推广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为对象,可以发现:其一,街道办获得社区治理的核心权力,街道办通过上级组织的授权、辖区内的动员联合、向社区的嵌入等,获得了社区治理的优势权力地位;其二,街道办成为社区资源配置的主导者,在改革中街道财政被逐渐确立,在实际治理过程中,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均掌握在街道办手中以外,居委会(党支部)还通过与街道办(党工委)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形式获取资源;其三,从权力行使过程来看,街道办通过行政命令和事项检查等方式,成为社区治理的操盘手,街道办往往通过行政命令、检查监督和“费随事转”等方式让居委会承担大量行政事务。由此,改革后所形成的社区治理结构是以一种政府主导的、街道办和居委会“两端膨胀”的治理结构,街道办和居委会成为代理上级意志和居民需求的“单一轨道”,维持了“行政权力—社会事务”的单向传输渠道,体现出自上而下“代理化”治理的过程。
反之,到了21世纪,各地推出“政社分离”或“政社合作”的新模式,在社区层面成立承担行政事务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委会回归居民自治工作,政府部门培育和赋权社区社会组织、并且通过向其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由其承担社区助老助残、弱势救助等公益服务。由于社区社会组织能够深入社区,针对居民的关切提出服务项目,政府专门拨置预算,在特定领域形成了政府社会合作治理的结构,又体现出相应的“自上到下”与“自下而上”贯通的过程。
七、结论与讨论
在政治社会研究领域,主流的研究范式长期由西方研究者供给,国内的一些研究确实有“拿来主义”和“背书性研究”的现象,这既容易水土不服产生排异反应、对中国问题陷入无解之困境,又会在“与国际接轨”的幻象中丧失自主性。社会科学研究一定不能无原则地“抬轿子、吹喇叭”,只有了解通行的基础性理论,结合中国本土实践,才能回归到“由特殊到一般,又由一般到特殊”的辩证法,做好相应的理论构建。
当人们对一种分析范式发起挑战时,必须既要看到其范式的本源,也要看到相应的修正。在结构功能主义及其批评出现二元对立、相应争论周期性往复的情境下,梳理好相应理论范式的进展,找到未及修补的缺口,才能避免止步于已有知识的重复,在前人知识积累的基础上重新出发。“结构-过程”范式的提出,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做出的理论努力。
要认识真实的政治社会,不能在本体论层面进行非此即彼的排斥性选择,冲突与均衡是这个社会的一体两面,二者与结构变化都密切关联;在认识层面,传统结构功能主义因为把具体的行动者隐匿到结构之后,将自身逼迫至机械主义的境地,形成规范性有余、解释性不足的缺憾,批评者则突出个体主义、存在主义的优势,陷自身于只见具体不见抽象的尴尬境地;在方法论层面,宏观主义与微观主义在“行动者与结构的因果关系”上产生裂痕。二元对立的各方存在“只及一点,不及其余”的倾向,忽视了链接双方的可能,这不利于更加客观地解释政治社会现象。基于此,一个切入“行动与结构”、“规范与解释”、“宏观与微观”中间地带的“结构-过程”范式才得以形成。它在辩证法的指引下,比西方学界近来提出的宏微观结合的理论预想,更加前进了一步,形成了能够予以分析的范式。
它力图综合规范和解释两个部分,其中,结构负责将行动主体的关系抽象出来,过程负责连接结构与具体的经验,以此避免过于抽象的宏大理论与滑向小因果关系的理论自缚。一方面,切入实际运行的过程,寻求政治社会实践的操作主体、运行逻辑、运行效果以及主体关系,观察更加贴近实际的、用政策文本和静态结构难以描述的实际过程;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观察行动过程与结构的互相影响,透视过程背后千丝万缕的结构关系,以此来窥探政治社会运行的深层逻辑。
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是,结构并非是封闭的、静止的,它并非成文上墙的政策制度、矩阵关系,而是要靠实实在在的过程去解答。这个求解的过程往往以权力为中轴,剖解谁掌握权力、如何运用权力、形成怎样的结果,是否运行在现有制度规约之下?如果是,现有的结构仍可维持并发挥作用;如果不是,现有的结构就会受到影响,而且这样的现象一再增多,结构调整的信号愈强,现实结构就不得不重新调整了。同样,任何过程都运行在一定的结构之内,制度贯穿于之中,在这个行动主体上不发挥作用,不见得对其他主体同样不发挥作用;某个结构不发挥作用,也可以发现其他发挥作用的结构,在做分析时,不能一棍子打死,刻板地理解结构。总之,过程塑造结构,结构制约过程。
作者:吴晓林,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开大学中国政府与政策联合研究中心(长沙市,410083)
(责任编辑: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