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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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象征与现实之间:经济绩效中的合法性逻辑

作者:王磊 时间:2017-07-18

  内容提要: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合法性逻辑展现了国家有效性对于国家统治证成的意义。但就经济绩效与合法性之间关系的传统研究及其判断方式,却表现出概念辨识、因果逻辑方面的混乱,从而对国别背景下的结论分野现象诠释乏力。以当代中国为观察对象,经济绩效中所具有的结构性特质被挖掘和呈现,从而在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及其合法化机制的两种进路上形成了绩效合法性的中国式逻辑叠加。通过对这一逻辑叠加内在机制的剖析,绩效因素并不必然构成绩效合法性的逻辑起点;绩效及其生产行为的背后存在着相应的观念支持——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从而框定了国家与社会可以共同接受的绩效行为与目标,表明了经济绩效与合法性之间关系的判别将面临着更复杂的情境。

  关键词:经济绩效;绩效合法性;微观绩效;宏观绩效;象征

 

  

  

一、缘起与问题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几乎是现代化必经坎途,现代化“喧嚣”反映了国家建构所面临的多元因素及相互纠葛。从文化的视角,这反映了社会成员在价值层面——包括合法性思维——存在的差异和冲突,从而表现出观念、行为、制度和组织等方面的分歧、摩擦或变迁中的返覆。在当代中国,过去几十年的改革以追求绩效增长并获得绩效合法性为主,但同时暴露出稳定问题,表明绩效合法性并未完全如愿。一种直观判断是,绩效增长的理论与实践出现偏离。以往的绩效增长突出体现在国家层面的宏观成就,而当前的精准扶贫等政策则反映国家正在重构绩效合法性的实践基础。在某种意义上,“王权支配社会”的思想正铺叙着国家在绩效生产及其合法化逻辑中发挥自主作用的大历史背景。

  “合法性”舶来于西方,但其逻辑却贯穿东西方国家起源与发展的整个历程。高度合法性不仅使统治成为可能,也是国家臻于善治的大前提;低度合法性则表征了政治衰败的因素,更勿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围绕合法性问题的学术研究,以西方学人为主体的学术关切多集中在其要素构成、判别标准、来源基础或影响因素上,且各有分歧。尽管不同学人对合法性内涵持不同观点,然而“有效性”基本成为了合法性内涵的最大公约数。在现当代国家统治实践中,经济绩效则是国家有效性的重要体现。当有效性成为合法性的内涵要素之一时,相应的,绩效——作为“有效性”的实践结果——便自然成为合法性的来源基础或影响因素,从而建构起绩效合法性逻辑起点。然而,绩效合法性理论的国别研究结论却表现出严重的模糊性,表现在:1在经济绩效与合法性关系方面,世界范围内累积的相关知识并未呈现出清晰图谱,分歧体现于:良好或糟糕的经济绩效是否促进或削弱体制的合法性,从而影响新兴民主制等的巩固或持续,这与绩效合法性对于国家建构的普遍性意义形成反差;2在既有研究中,尽管一些学人的观察变量中涉及到国民经济状况、GDP数据、个人收入、个人经济经历或家庭收入等,但绩效的结构特质及意涵并没有成为学人们的自觉观察对象,而该结构特质可能是深入揭示绩效合法性内在逻辑的关键;3针对中国,虽然绩效合法性实践可溯至西周,以往研究也尝试从绩效合法性角度对中国转型问题进行分析,但这些讨论多未能从中国特质对绩效合法性的机理予以阐发,无法正确认识绩效合法性的中国逻辑;4当代中国GDP总量已升至世界第二位,但也出现了财富两极分化、贫富群体比例严重失衡,多数大众虽在个体绩效的绝对量上有所增长,但分配极化问题却也会动摇“现行政治体制最原初的合法性基础之一(消灭阶级差别)”。

二、基于经济绩效的合法性论争

  (一)在地方知识和普世规律间摇摆

  绩效合法性理论分歧一直悬而未决,集中表现为绩效与合法性关系的讨论。该关系假设:政府通过满足社会绩效需求,从而证明其统治正当。此功能尤为威权政体或转型国家倚重,但目前讨论主要集中于新兴民主国家(如东欧民主转型国家)。从大众政治文化看,新兴民主国家下的合法性逻辑(包括绩效合法性)是一个变化连续体,因此,针对这些国家的绩效合法性研究对我们讨论转型中国的绩效合法性问题具有重要启示。对政治信任或支持的研究也出现于西方成熟民主国家,但如果政治信任的制度生成论和文化生成论都能部分解释现实,那么对于中国分析而言,新兴民主国家或转型中国家的比较价值更高,毕竟西方社会似已迈入价值观变迁过程。针对合法性的最初研究多表现为规范性特征,其中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从“公意”角度对合法性问题的阐释构筑了本文的立论基础之一(来自社会大众的合法性评价具有内在的正当性),而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从经验主义角度对合法性三种理想型的归纳表明了合法性的实证分析趋势。尤其在20世纪,更多学人开始从政治信任或支持的角度来考察国家的制度运行、延续或变迁可能,反映了一种新的合法性讨论视角。

  围绕绩效合法性的讨论背景囊括了西方成熟民主国家、新兴民主国家和转型中国家。其讨论焦点在于经济绩效对政治信任或支持到底有无保障作用?从而解释或预言政体的稳定、变迁或回潮。该核心问题蕴含了三个小问题:(1)经济绩效与政治信任或支持存在因果关系吗?(2)如果该关系存在,传统研究认为高绩效会对政治信任或支持发挥积极促进作用,但中国也如此吗?(3)如果不同研究结论都部分揭示了相应国家中的状况,为何经济绩效与政治信任等的关系会在不同国家间呈现差异?对成熟民主国家而言,约瑟夫·熊彼特算是较早认同绩效对于制度支持重要意义的学者。在民主制下,政党之间通过承诺提供各种绩效来参与选举竞争,而当选者的承诺兑现状况将影响之后的政治支持。但总的看,学人们就西方民主体制的正当性已逐渐达成默契,如弗雷德里克·D·韦尔(Frederick D·Weil)对美国、英国等6个西方民主国家的研究发现,糟糕的国家绩效并不会削弱大众对民主制的支持。尽管民主制被认为有较强的合法性自证能力,但大众在该体制下所表达出的政治信任或支持仍存在时空变化,这种变化主要针对政府在绩效供给方面的能力等,如二战后西方多国政府在政治信任方面的普遍下滑。就第二类国家,很多研究表明,绩效合法性对新兴民主国家及其体制巩固具有重要保障。罗塞尔·达尔顿(Russell Dalton)从国家经济状况、个人经济收入和相对剥夺感等方面,对东德人的民主规范支持态度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出于对西方经济富裕、东德经济衰退、个人经济状况等的考量,东德人比西德人更支持民主规范或制度;关于后共产主义中央和东欧政治转型经验的研究表明,在诸多影响公民民主制支持度的因素中,针对个人或国民经济状况变迁的感知是最重要因素;以上研究成果巩固了经济决定论,其它类似结论很多。新民主体制中被感知到的有效性取决于该体制的经济绩效,并因此与民主的合法性存在关联。从有效性角度,经济增长可促进提升人们对新民主体制的认同度,且国民经济越强大,民主越可能扎根;而体制无效性会在持续一段时间后导致体制的不合法性。但也有很多学者持相反观点,他们倾向从文化或政治因素角度来解释对民主等体制的支持差异,这与政治信任的文化生成论有所关联。持该观点(可称为“经济无关论”)的学者认为绩效对合法性的支持作用并不强,甚至不存在。史天健通过对大陆与台湾的比较发现文化因素对政治信任影响很大,且大陆政治信任中的文化因素影响强于台湾。美国学者罗森·瓦西列夫(Rossen Vassilev)从保加利亚经济状况和受访者经济状况等因素出发,发现经济方面的失败并没有导致人们对民主制丧失支持,动摇了“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大众政治态度”的一般观点。杰弗里·伊万斯(Geoffrey Evans)等人在对八个后共产主义国家进行比较分析时发现,“现有的、整合过的多国宏观经济数据无法解释大众对民主制的支持。个人经济经历与民主规范之间只是存在一些比较弱的关联”。相近观点同样得到不少学者印证。对此,经济决定论者辩称,长期绩效危机终究会威胁民主制,更不用说权威政体了。总之,“经济决定论”者认为,民主制必须主要通过“提供公共物品”来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而倾向于文化或政治解释的人反对这种经济简化论,声称公民对民主制的认同感更可能会受到他们如何经历民主制自身的影响,而非市场或经济因素。有趣的是,东亚经验更表明绩效因素的重要性,东亚社会对高绩效有着持续需求。其中,以当代中国为对象,一些学人(如钟杨,赵鼎新,陈捷,史天健,Baogang GUO等)也从多个方面来分析绩效与政治信任、支持或合法性之间关系,或者绩效合法性理论及其局限性。比较政治学者钟杨等人通过对北京地区人群的实证调查发现,“人们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确实有助于加强相关执政党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中国目前政体之所以获得持续发展的原因”。而赵鼎新则对绩效合法性理论及其限度给予了较充分讨论,他不仅将绩效合法性归为一种重要模式,而且强调了绩效合法性的内在缺陷。应该说,绩效对于当代中国的合法化作用得到了学界的较普遍认可。

  上述反映出人们通过探讨不同国家中(经济)绩效和政治信任或支持之间关系,以此考察政治转型或巩固的可能,但也彰显出绩效与合法性的复杂关联,并分野为“经济决定论”和“经济无关论”,且引发了持续争论。有关政治信任来源的讨论提供了两种理论视角——制度生成论和文化生成论,而本文核心关注则是制度生成论中的绩效因素与政治信任或支持的关系问题,或称为制度生成论的现实存在性问题。围绕绩效合法性理论,既有研究多将绩效作为逻辑起点,用以解释政治信任等合法性问题,但殊不知,绩效及其合法化机制也是一个有待被阐释的对象。另外,既有研究主要关注新兴民主国家,对转型中国家仍欠缺深入讨论,但转型中国家又最倚重该合法性模式,使得学术关注与实践意义间存在割裂。进一步言,关于东亚模式的研究表明了东亚社会对高绩效的敏感需求,对处于东亚儒家文明核心位置的中国而言,尤其考虑到中国在绩效及其合法化模式方面的长期传统(《荀子》、《孟子》),以及近现代中国国情和现代化追求,这些均意味着绩效合法性对于当代中国的重大意义。基于此,我们要问,当代中国的绩效合法性逻辑机制是什么?另一方面,在经历了近代化和现代化诸运动之后,如果古老的绩效合法性模式仍旧延续下来,其特征是否有了新变化?其逻辑意涵为何?

  (二)绩效中的结构问题

  “有效性”表明了绩效合法性对统治实践所具有的普遍性意义,如果经济增长是当代国家“有效性”的关键体现,那么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就不应出现“经济决定论”与“经济无关论”的分歧,但经验结果与此相悖。对此解释包括:其一,因局限于单一国家内,人们的经济评价在一个时间点上倾向朝同一方向移动。这一内在的收敛可能会减弱被观察到的因果关系;其二,从合法性的资源内容上,价值观的转型使得经济因素及其影响成为一种次要考虑,经济因素在个体心理层面受到后物质主义价值观的部分抵消;其三,经济增长被视为当代几乎所有国家“有效性”的关键内容,但由于文化传统等的不同,这一假设并不能适用所有国家。某些社会对有效性的理解可能受到了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干扰。以上表明,结论分歧可能是缘于我们对绩效某些特质及与之关联的后果或价值因素缺乏关注:正是绩效的某些属性、形态结构及与此相关的观念基础才形塑了绩效与合法性的多样关系及其逻辑。在尝试讨论上述分歧的同时,本研究的主要关注仍是中国绩效合法性的特殊逻辑。针对当代中国,国家在绩效生产方面也表现出自主性,如国家大型项目或规划的动员实施,那么这些并非直接满足个体的绩效生产是否具有合法化作用以及方式如何?同时它是否以及如何体现了国家在有效性方面的阶段性功能?另一方面,不同学人的研究间接反映出转型过程中的个人绩效可被视为一种独特且复杂的合法化因素,其最终的合法化效果并不必然是促进性的。以上表明了关于绩效合法性的进一步认识还需从结构属性上探寻。

  以往研究对绩效的理解存在很大模糊性,要么从内容角度直接摘取若干方面来予以分析,要么虽然有结构性的要素勾勒,但未形成进一步的自觉阐析。事实上,国家可能在两种意义上生产绩效,从而积累合法性:在个体意义上,通过改善个人绩效来提升个体所作出的合法性评价;作为一个共同体,出于国际安全、竞争或荣誉的考虑,它也会追求宏观绩效,如发展中国家对现代化目标的贯彻。相比较,从社会评价角度,宏观绩效水平的提升要比微观绩效易得,国家可“以点出发,以点‘代’面”,通过选择性的“典型示范”和传播控制来表现宏观绩效成就;而对微观绩效而言,国家必须时刻照顾到“面”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改革以来虽然可以很快实现“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先富带动后富”面临诸多困难。总之,宏观绩效无论在客观还是主观上,它必须有能力创造出一种局部的象征作用,进而赢得社会对国家宏观绩效成就的认可,促进社会对政府和体制的信任与支持;微观绩效则是兑现真实的、易被个体感知和评价的绩效承诺,且是一种全面性的提升和分配。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分别代表了国家创造绩效的两种选择路径。正因绩效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特质,绩效合法化机制呈现出多重交叠结构,社会的合法性认知也表现出复杂图景。在辨识经济绩效的结构维度之后,图1显示了经济绩效与合法性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此,我们将从政府信任和体制支持来观察合法性状况。针对绩效,我们将以个人经济收入来观察微观经济绩效。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和平均主义使得我们的分析对象在改革起点上处于一致或相近水平,而改革后的个人经济状况的分化则较好反映了近30年个体经济绩效发展状况,意味着个人经济收入对个体经济绩效而言是一个较好观察指标;另外,本研究拟从城市人均GDP和国家经济成就评价来分析宏观经济绩效。虽然国家经济成就评价可促进观察宏观经济绩效及其合法化作用,但因其主观属性而可能导致的信息偏在,我们将进行补充分析:从城市层面看,作为人们生存的近距空间,城市经济绩效在某种意义上客观反映了国家经济绩效状况,并由此加强和巩固了我们的分析和结论。具体的,我们拟提出如下三点假设,并展开讨论:(1)整体上,绩效合法性具有不可削减特性,但更重要的,它还具有代际自我递减性;(2)微观绩效对合法性的关系,在体制环境和外部经济特征等因素作用下会呈现为负向调节作用;(3)宏观绩效对合法性关系,在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下呈现为正向调节作用。

三、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特征、关系与解释

  为分析相关问题,我们将使用定量方法来揭示一些关键事物现象及内在关系。使用的数据资料主要来自上海交通大学民意与舆情调查研究中心于2013年完成的《中国城市居民社会价值观调查》。数据收集是通过计算机辅助电话问卷调查系统获得,调查人员主要以经过规范培训的大学生等为主体,样本覆盖中国34城市的居民,包括4个直辖市、25个省或自治区(新疆和西藏除外)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厦门。每个城市的样本量为100,共随机抽取3400个有效样本,且在性别比例、年龄段、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等级等方面较好的保证了均衡性和代表性。另外,本文所使用的城市人均GDP采集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

  (一)绩效观念分层及现状

  人们在评价经济绩效时,并非从单一维度出发。从公众视角看,国家经济状况与个人经济状况是两个不同的方面,但两者差异程度是否能够支持类型划分和比较,有赖进一步分析。首先,我们将以大众视角观察两种绩效的当前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宏观绩效的表现受到广泛认可,甚至出现了“中国模式”说,足可反映中国近期的不凡绩效成就。该成就不仅表现在GDP增长上,还包括国家在城市化、公共服务、国家大型项目、高科技发展和国防力量等诸多方面。虽然这些绩效部分涉及社会生活所需,但很多项目也在服务于国家更远期的战略需求。公众对这些绩效生产行为所表达出的支持明显与理性选择理论或经济人假设不相符合,动摇了政治信任制度生成论的理论基础,“支持”背后可能存在其它因素。如图4,中国城市GDP增长显著,但也呈现出严重的不均衡特征。根据图3,从经济发展成就评价看,绝大部分(733%)受访者对此持肯定态度。社会对宏观绩效表达出的积极评价反映了宏观绩效的成功。另一方面,城市层面的绩效表现开始呈现出差异化特征:从最低水平的南宁市(35133元)至最高水平的深圳市(123247元)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

  宏观绩效成就是对体量方面的总体概括;但个体绩效水平未必有同样的发展效果。从图2看,个人经济收入分布呈现出很大差异。绝大多数人处于中下水平;受访群体的收入分布呈现出哑铃型,中间收入群体人数变少。从经济收入看,微观经济绩效分布严重失衡,这种不平衡性容易滋生相对剥夺感。另一方面,尽管改革成就使个人绩效获得普遍改善,但经济发展也催生了各方面的分化,除了收入差距拉大、社会阶层分化,还可能会有批判性公民的成长、价值观变迁等。总之,除了绩效增长自身的限制外,无论是从微观绩效的绝对增长量,还是从个体间相对增长量的对比变化,亦或从个体绩效增长带来的衍生后果角度看,以微观绩效来满足合法化功能都可能面临着一些潜在困难,这将在下文中继续讨论。

    

    上述表明,当代中国个体绩效普遍较低,而宏观绩效较高,两者间存在显著差距。如果说宏观绩效是对个体绩效的一种综合反映,那么两者水平应呈一致性,但上述差异表明国家在绩效发展方面拥有自主性,其背后存在一些驱动机制:其一,国家在资源提取和再分配方面的强大能力,使得个体绩效和宏观绩效开始偏离一致性水平,显示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关系;其二,社会内部出现了较严重的财富分配分化,使大部分成员的个人绩效处于低水平;其三,在象征意义上,国家通过控制传播媒介来进一步灌输和巩固宏观绩效成就,并从国家现代化目标实现角度来使其合理化,并影响了个人绩效的增长诉求。以上表现了个体经济绩效与宏观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

  (二)政府信任与体制支持中的合法性

  从实证视角对合法性所进行的研究常采以政治信任或支持的角度(如戴维·伊斯顿、史天健、钟杨、陈捷、李连江等),本研究将从政府信任和体制支持两方面来勾勒当代中国合法性状况。

  表1政府信任与体制支持的公平评价百分比比较

   根据表1,信任政府的公众比例约659%,而表示缺乏信任的公众占比约27%。从结果看,社会对政府的信任度比较高。在表1中,绝大多数人(759%)认为目前中国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同时近一半人(519%)支持通过渐进方式对体制进行改革,表明绝大多数公众对现体制的合法性水平评价不够理想。虽然较多大众对体制环境有不满之意,但并未导致大众对政府信任的普遍降低,较高水平的中央政府信任结论与既往观点一致。而在政府信任与体制支持间出现的差异现象反映出当代中国社会继承了较强的传统政治文化——对政权的核心统治群体持有较高的依赖感和信任,即使大众对体制环境不满。对转型社会而言,高政府信任是一种积极信息,有利于转型社会在变革中保持稳定。但总之,政府信任和体制支持间的不一致表明合法性内部存在着矛盾或张力。

  (三)合法性与经济绩效关系的中国经验

  学人们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关系的探究多局限于特定维度,且缺乏对经济绩效结构属性的关注,未能分辨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导致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的内在关系认识不足,对绩效合法性模式的实践趋向做出错误预判。

  关于经济绩效的合法化作用,微观与宏观的合法化逻辑可能不同,尤其对于转型国家,其原因可能包括:首先,因由近现代历史经历驱动的“现代化”集体诉求强化了宏观绩效在成员中的普遍认同感,使宏观绩效及其合法化机制可以部分脱离于个人绩效的成败体验,从而获得独立性。其次,近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个体主义获得成长,个体绩效诉求的合理性被重新认识,并形成了不同于宏观绩效合法化逻辑的新路径,但市场化还催生了更细腻变化,这将在下文讨论;最后,权威体制和媒介控制为两种绩效合法化逻辑提供了外部条件,使国家更易于塑造宏观绩效成就印象:微观绩效可由个体直接感知和评价,但宏观绩效难以被个体有效了解,它需要中间组织进行信息聚合、转译和传播,而这些组织的活动将影响宏观绩效合法化效果。如表2,不同传播媒介的使用会使大众在宏观绩效印象方面存在差异,倾向使用较传统媒体(如电视)的大众比使用新媒体(如互联网)的大众有更高水平的宏观绩效感受。以上表明两种绩效及其合法化差异的背景因素。沿此,受调控的宏观绩效所造成的后果是:其一,现实意义下,宏观绩效的提高可促进提升合法性,但如果宏观绩效未能取得预期目标,那么就需要根据下一原则和实践情形来判别宏观绩效的合法化机制和效果;其二,象征意义上,国家通过舆论宣传、传播控制、符号塑造,宏观绩效的象征意义被挖掘并达到最大化,并能继续部分维持或促进提升合法性;其三,象征与现实之间也存在交叉区域,表现为政府通过选择性的将资源投入于生产特定的宏观绩效,最终促进统治合法性。

  尽管绩效的合法化功能有着牢固学理基础与经验支撑,但其内在缺陷不可忽视,如赵鼎新言,绩效合法性具有不稳定性,且根源于绩效的不可削减性和绩效增长的不可持续性。然而,赵氏并未对绩效合法性的缺陷给予足够阐释,实际上,即使绩效可以保持持续增长,但因代际更替及评价机制的作用,绩效的合法化功能仍将面临难以克服的衰减趋势。如图5,国家经济成就评价随着代际更替而逐代递减,反映出:对特定代际群体而言,他们的绩效评价会局限于其自身经历的绩效变迁状况,并将其经历之前的绩效成就视为理所当然或起点,表明特定代际群体持有的绩效合法性水平存在天然上限,即使绩效可获得稳定增长,绩效评价的代际递减效应也会逐步侵蚀绩效增长所带来的合法性提升。

  针对政治与社会变迁,西方学者以现代化理论视角,对社会变迁机制进行了阐发。以政治改革、市场经济、社会分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当代中国变迁自有特殊之处,但也部分践行了现代化发展模式。因此,现代化理论中的相关社会变迁机制为本研究提供了分析基础。我们的目的并非要对这些理论机制进行检验,而是将其置于总体理论框架下,来阐释当代中国绩效合法性的深层逻辑。在本研究中,我们特别强调自改革以来所出现的如下变化:(1)在横向空间层面,已形成的收入分配分化格局反映了分配公平问题,这将催生对公平分配的心理需求和对收入分配控制政策的支持;(2)在纵向时间层面,经济发展带来大众经济收入普遍提升,但个人经济绩效的改善可能会激发个体更强烈的绩效需求;(3)经济发展促进相关社会在教育、信息传播、识字率等方面的改善,从而提升社会公众认知能力和批判精神,并影响绩效合法化过程;(4)经济发展使得物质条件改善,并促进人们价值观念变迁,个人表达需求不断增长,从而影响绩效合法化过程。表3显示了个体经济收入与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检验结果,分析表明,随着个体经济收入的升高,公平分配需求会降低,经济改革速度感受会变慢,受教育程度会提高,这些回应了我们提出的前三种观点,而第四种对于社会物质发展水平要求更高,在当代中国的存在并不突出。

  表4显示了以政府信任和体制支持为因变量,以个人经济收入、城市人均GDP、国家经济绩效为自变量等所建立的一般线性回归模型及分析结果。作为控制变量,诸如社会信任、社会价值观、政治兴趣和生活幸福感均可能影响公众的绩效合法化逻辑,尤其是政治信任与社会信任之间关系得到很多研究关注。

  根据分析结果,微观绩效对合法性两方面均构成负向调节,但调节的显著性主要体现于体制支持,在政府信任方面存在不稳定性。然而整体看,微观绩效对合法性的影响更多是一种削弱效果。针对宏观绩效,我们拟从城市人均GDP和国家经济成就评价两方面观察。主客观数据均显示宏观绩效对合法性构成正向调节,部分印证了我们之前的讨论。尤其仅从客观角度看时,个人绩效与城市绩效的合法化方式在方向上表现出明显不同,表明针对绩效所做的结构性区分具有合理性。尽管以上变量间关系的显著性和解释力并不很突出,应谨慎推断;但我们认为,显著性和解释力水平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变量测量时的计分点数。比如,在本研究数据中,政府信任仅使用了4个计分点;而体制支持仅使用了3个计分点;经济成就仅使用了4个计分点;因此,该测量方法已将真实差异程度大大缩小,同时降低了不同变量间所能呈现出的真实关系水平。由此,比较弱的关系反而表明这些因素间存在不容忽视的重要联系。那么如何理解该种差异性的合法化机制呢?差异化原因是什么?  

表4  政府信任和体制支持的回归分析结果

  1、将城市人均GDP和国家经济绩效变量剔除后,经济收入对政府信任构成的负向调节变显著;2、经济收入对政府信任构成显著的间接影响(直接性影响的显著性不是特别稳定),且其中受教育程度发挥了中介效应;经济收入对体制支持构成显著影响,同时受教育程度发挥了中介效应。

  如果绩效本身是单维的,不存在结构分化,那么两者自身及其合法化效果应呈一致性。但前文分析否认了这一判断,两者不能一概而论。宏观绩效对微观的背离显示了国家在决定绩效生产和输出方面的自主能力,该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一种象征作用,这种作用并不着意于何种绩效以及绩效质量如何、甚至无需社会的评判和支持,宏观绩效在取舍和实施方面的合理性来源于现代化目标诉求的历史正当,而其正当性对公众具有强大话语权。不同的是,微观绩效由于反映个体绩效状况,难于被国家力量普遍形塑,且易于被公众感评,使该绩效评价更具有现实性。进一步,为何微观绩效越高,合法化效果反而减弱?尽管人们可能认为,微观上的绝对改善会促进个人对于政治体系的认同,但在此过程中,其它机制也嵌入其中:1.绝对意义上的改善可满足成员的部分需求,但这也可能会激发更多的绩效需求,并因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而导致个人在评价合法性时产生负面结果;2.微观绩效的增减还有相对意义上的。有限的绝对改善被转译为相对性的绩效恶化(分配不公),催生了相对剥夺感,导致个体对微观绩效状况的重思;3.微观绩效的大幅改善会带来成员意识或价值观念的变化,一方面反映为批判性公民的壮大,另一方面反映为个人表达需求的增长等,从而促使个体追求社会或政治绩效目标。以上初步展现了两种绩效的差异性合法化机制。

四、象征与现实的共存:何以可能?

  (一)经济绩效中的合法性逻辑

  尽管规范阐释与实证讨论促进了合法性知识增长,然而在韦伯及之前,绩效合法性实践和意义并未受到重视。绩效合法性研究在近期有所进展,但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要素间关系纠葛不清,甚至裹足到经济发展与民主化研究的泥淖;对此,我们从绩效的结构属性来讨论绩效合法性的内在机理,揭示其当代中国下的特殊逻辑,并以中国个案研究来反思上述争论的根源。那么,当代中国的绩效合法性实践遵循怎样的逻辑?在多大程度上烙印了特殊性?又如何有助于理解不同体制下的结论分野?我们将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各维度的逻辑关系进一步讨论,图6是对这些关系的一个总体呈现。

  与以往观点不同,绩效的合法化作用并非铁板一块,而因绩效结构属性分化为多层逻辑。绩效被分为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且部分地反映在量化分析结果中,两者状况在不同国家会存在差异,它可能源于不同社会发展模式上的根本性区别。在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后的较高微观绩效所倾向导致的低合法性评价背后,存在着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包括分配公平问题、现实——期望因素、批判性公民成长和价值观转型等。虽然宏观与微观方面的经济绩效均有大的改善,但从合法性角度看,问题(如大量集体性事件的出现)多源于微观绩效方面:只要绩效分别在个体和群体层面与时间和空间层面上发生变化,这都已超越了对绩效增长的最初目标,“面”的问题比“点”的问题更为复杂。正是中间机制的存在,使微观绩效及其合法化效果不同于宏观绩效。从宏观绩效看,当代中国拥有强大的集中体制,政府通过选择性资源分配(这种资源不仅包括物质形态资源,也包括制度或政策支持)推动国家重大目标的实施,取得很大发展,并在传播工具辅助下,获得社会认同。但这些绩效是否与个体诉求存在一致性则并不需要社会做出判断,因为这些宏观绩效可依托对实现“现代化”集体目标的特殊意义而获得正当性。另外,宏观绩效的距离感使该绩效的感知和评价可(有时是必须)通过中间组织进行转译,而这种功能又常由政府主导。作为绩效的生产和分配者,政府在对宏观绩效评价和呈现时,倾向达到宣传效果,进而通过创造象征性、符号性的绩效成就来激发大众支持。尤其对于权威体制,因其拥有突出的权力独占性,出于合法性资源拓展压力,它更有意愿和能力以象征方法去调节国家宏观绩效评价水平。比较的看,微观经济绩效及其合法化机制更多反映了社会力量或因素的影响,表现为现实性的调节作用,并部分脱离于国家控制,由此可能给转型国家的统治关系带来更多压力;而宏观绩效及其合法化机制却在更大程度上是由国家主导,并可通过它来促进社会对于相应体制和政府的支持与信任。总之,现实效应和象征效应两种机制所依托的外部条件是有差异的。象征效应更需要依托政治体系对国家资源分配、传播系统进行控制,并在两层意义上形成象征作用:首先,通过权威体制来决定资源分配,并选择性的生产特定绩效,表现为大型工程或项目,该种国家自主性表现暗含了深层的象征性作用;其次,通过传播媒介,国家可有效展示和宣传宏观成就,无论宏观绩效改善还是潜在恶化,国家凭借这些象征符号来激发社会对宏观绩效的认同,进而构建绩效合法性。所以长期来看,现实效应在发挥削弱作用,而象征效应在扮演一种强化剂功能,两者消长共同影响国家的合法性水平。

  在传统认识中,绩效合法性被理所当然的构建在“绩效”基础上,但在绩效生产和国家行为的背后还存在更深层的观念支持。虽然社会拥有通过绩效来评判国家的权利,但国家也在从某些立场试图获得绩效生产的某种自主和自证能力。从现实意义上,每个国家都面临着绩效增长的不确定性,个体层面的绩效难以被普遍关照,由此导致个体绩效上的合法性衰减;国家层面的某些绩效生产在许多时候是超越个体主义的价值需要,这必然导致国家为这些行为找到正当性基础。

  (二)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被嵌入的价值冲突

  绩效及其合法化逻辑存在的结构性分化可在诸多个人与国家行为中找寻到印证,但我们要追问:是什么因素支撑了这种分化现象的存在及其合理性?分化结构的背后含义是什么?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宏观绩效没有空间上的明确参照者,使得存在于个体绩效合法化逻辑中的诸多机制在宏观绩效中很难生成,而是多表现为时间上的增长问题。与此不同,微观绩效的合法化作用无法回避其它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也是微观绩效发展的衍生品。微观绩效的合法化逻辑内嵌了多种机制,从而导致其演化逻辑已突破国家与特定个体之间的单独交流:一方面,微观绩效总会面临一种个体间绩效比较的可能,它不仅是一个“增长”问题,还是一个“分配”问题,因而微观绩效的相对减少或增长偏慢均会成为合法性的削弱因素;另一方面,绩效增长所导致的认知批判能力和价值观变化也会对传统的合法性权威构成考验。在以往讨论中,绩效的生产和提供对象被设定为个体或国家中的单一方面;但尤其近代已降,绩效的产出和供给对象并非仅限为个体,它还被拓至民族国家共同体,两者共存。在现代化赶超战略宣传下,个人评价绩效增长还要考虑集体目标的实现。尤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集体绩效目标和合法化逻辑表现突出,而个体绩效诉求受到忽略。但当市场经济发展以后,随后产生的个体主义开始强化个体绩效增长和合法化逻辑。在历史变迁中,集体绩效意识与个体绩效观念开始汇并,微观绩效与宏观绩效的吁求高低随着两种意识的消长关系而发生变化。

  有关绩效合法性的传统研究不仅未关注到绩效的结构属性,而且将个体行为偏好单一地假定为经济理性,且得到政治信任理论中“制度生成论”的支持,但这忽略了绩效合法性背后的观念资源。微观绩效合法性是基于个体利益做出的支持性表达,是个体主义思维的产物;而就宏观绩效合法性,则是国家通过资源分配、绩效选择性生产、媒介控制和符号象征等一系列自主行为来改善合法性,符合国家利益诉求,是集体主义思维的产物。以上两种思维以竞合关系形式共存于公众中,形成个人绩效观念和集体绩效观念的混合物。至此,基于两种逻辑支脉所做出的合法性判断构成了绩效合法性的中国式逻辑叠加。针对“经济决定论”和“经济无关论”的争论,如果民主化过程中的微观绩效问题重重,并且个体主义意识浓厚,那么微观绩效合法化效果自然堪忧;同样,如果集体主义观念强烈且宏观绩效不佳,宏观绩效合法化效果也是惨淡。在此,面对绩效合法性结论的国别差异,先勿论不同国家在有效性内容关注上的分殊,哪怕是绩效结构、合法化逻辑机制和背后观念的各自分化,也极易导致不同国别下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呈现出多样性。

  上述绩效合法性逻辑展现了中国传统绩效合法性模式的现代翻版;但这一翻版既有继承,又有变化。在微观绩效方面,它已不满足于个体基本生存需要,而是萌生了更丰富的诉求,如批判性公民的增长、个体主义意识强化,这些在市场经济土壤中被滋养。值得强调,当代的个体主义观念是与对个体权利的价值辨识和确认相互勾连的,而这在传统社会是难以想象的。另一方面,自近代民族国家意识不断加强,大众或是主动思考或是被动教化要在个人经济绩效和集体经济绩效之间做出平衡。尤其在第二方面,从传统中国继承而来的绩效合法性模式开始生出一个新逻辑起点——民族意识的成长、对国家现代化事业的支持,进而形成了以宏观绩效为基础的合法性逻辑。尽管传统认识中,绩效合法性被建构在理性选择理论或被看作为一种针对合法性的“功利主义判断”,但显然,如果国家与社会没有就绩效的生产及意义达成共识,那么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将必然受到质疑。我们发现,正是个体意识与集体意识分别为微观绩效合法性与宏观绩效合法性提供了最根本的观念支持。

  绩效结构的背后是不同的绩效合法化逻辑,而这些分化的逻辑寓意着相关国家在个体绩效观念与集体绩效观念上的注意力分配,表明不同国家的意识文化传统深刻影响着国家绩效生产的行为逻辑和社会绩效需求的心理选择。纵观不同社会中的国家行为,绩效及其合法化逻辑的结构分化现象并非中国独有,某种意义上也存在于其他许多国家。就中国而言,由于社会大众对于宏观绩效的独特想象和认同,宏观绩效产出与供给为国家和政府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合法性正名;但个体意识的增长也必然会导致对于集体观念的反思,从而部分限定了宏观绩效的合法化能力,微观绩效及其合法化作用会越加突出。

五、结语

  绩效合法性知识在不同国家间形成的多样图谱,反映出其内在复杂逻辑。绩效合法化机制因绩效结构的分化而包含不同路径。当代中国的绩效内涵存在两种维度——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进而衍生出两条合法化进路:其一,微观上的绩效合法性表达了个人基于个体利益做出的合法性判断选择,同时因其难被国家力量形塑,使其容易成为国家合法化努力中的一只“跛脚”;其二,宏观绩效合法性反映了国家基于自主性,通过选择性资源分配和生产、传播媒介控制等方式来塑造宏观绩效成就,进而提升宏观绩效合法性。该种国家行为创造了社会整体的繁荣景象,形成象征调节。根本上,这两种绩效合法性逻辑根植于一个国家在传统文化和民族国家锻造过程中所形成的个体或集体观念认同。上述观念为两种绩效的生产创造了正当性空间,从而符合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合理化想象或期望。

  本文表明,经济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不仅存在,而且存在微观和宏观上的结构区分。通过挖掘两种合法化路径及其差异化原因,我们得以从观念角度来解释其存在基础和内在机制。进一步,我们也为国别背景下的结论分歧寻找了另一种阐释:由于不同社会在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及相应观念方面持有不同的关注度,那么宏观绩效在有些国家可能会成为绩效合法性的判断基础,而在另一些国家则不然(其成员更注重微观绩效等)。在威权国家,由于传统集体主义观念和近期发展的市场经济,微观绩效和宏观绩效及各自观念基础开始被挤压到一个体制中,之间关系更微妙。总之,关于绩效与合法性的关系争论要考虑到绩效结构及现状、背后观念等因素。面对当代中国,绩效合法性不仅在实然层面符合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在应然层面满足了合法性的内涵要求;中国的绩效合法性战略不仅是一种统治技术,更是对社会多数成员在绩效诉求和价值理念的聚合、回应。需强调的是,我们不仅需要加强宏观绩效的生产,更要在微观绩效诸方面有所作为,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国家战略,以兑现社会个体意义上的绩效观念。

  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本研究通过结合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方法,针对当代中国的绩效合法化逻辑进行了讨论。但本研究也存在很多不足,包括:虽然我们对经济绩效与合法性间关系的国别分歧予以分析,但并未就该分歧的根本原因给出定论,而是表明该讨论将涉及到更复杂的环境要素,为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因数据结构而做出的一些妥协性处理,如变量选择,已经限制了我们的分析空间;针对不同绩效的合法化逻辑,还有待对其内部机制进行更严格的检验和分析等。

  附录

  

  作者:王磊,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广州,510275)

  (责任编辑:张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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