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问卷数据分析表明,民族地区廉政建设得到了干部被访者的高度评价,并且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也获得了干部被访者的好评。在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效果评价中,一半以上的干部被访者认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很好,认为廉政建设在促进干群关系方面的效果很好的人数比例更高。影响因素分析则表明,地区、职务级别、当地民族干部政策的实施效果、当地主体民族和汉族的关系状况、社会中的腐败问题严重程度、廉政建设中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工作效果均对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具有显著影响。这就需要从提升干部工作效能、提升权力监督作用力、重视民生事业领域中的廉政建设、完善民族干部政策等四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学术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族地区;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干部评价;影响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逻辑路径在于:廉政建设使干部的依法治理和服务人民的意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从而确保各项政策执行不走样、资源调配更公平、行政成本降低、人民的主体性和政策参与程度增强。在上述过程中,干群互动更加良性、干群互信增强,干部之间更加团结,社会成员间的利益纠纷处理方式更加法治和公正。总体而言,廉政建设通过对干群关系、干部关系的调节,实现对社会个体之间、社会群体之间(也包括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的正向积极调节和构建,最终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相比而言,民族地区干部廉洁程度直接影响各民族社会成员合法利益的实现,还影响民族关系和谐,进而可能影响各民族对国家、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的认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开展廉政建设的特殊性。杨宏勇认为,应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首要任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对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唐志君认为,现阶段民族地区廉政建设的基本进路应是建立内生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少数民族廉政文化建设,建立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廉政建设评价体系,将廉政建设纳入自治法及配套法规。新疆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则指出,新疆准确把握新疆“三期”叠加严峻形势下反腐败工作与反恐工作相结合的特点,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中心工作,在强化党委、纪委、主流媒体等主体的作用下,凝聚起了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强大力量。学界关于民族地区廉政建设的专门论述并不多。一部分官方媒体公布了廉政建设的宏观统计数据,但是对廉政建设的主体——党政干部对廉政建设工作效果的主观评价研究较少。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逻辑路径表明,从干部的视角来研究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是分析当前我国廉政建设工作效果的重要切入点。因此,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民族地区民族关系的特点出发,选择云南、西藏、新疆三个在民族构成和民族关系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的省(区)作为研究范围,以干部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为支撑,重点考察当前民族地区干部对廉政建设及其促进社会稳定效果的评价。
二、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评价
(一)调查数据基本情况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2014和2015年实施的“21世纪初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中的干部调查问卷,其中云南、西藏和新疆三省(区)两年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318份,其中云南2014和2015年分别为255和128份,分占66.6%和33.4%;西藏2014和2015年分别为383和166份,分占69.8%和30.2%;新疆2014和2015年分别为258和128份,分占66.8%和33.2%。因三省(区)2014年的干部问卷调查地点与2015年完全不同,因此将两年的数据合并为横截面数据使用。干部被访者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二)干部对廉政建设效果的评价
1.对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的评价。总体而言,汉族干部被访者对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的评价好于少数民族干部,认为总体效果明显的人数比例分占87.7%、81.5%(表2)。少数民族干部认为不太明显和很不明显的人数比例均高于汉族干部。就省份差异而言,云南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明显的人数比例高于汉族干部,分别为82.7%和78.2%,但该差异在统计学上不显著;并且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不太明显的比例高于少数民族干部。与此不同的是,西藏和新疆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明显的人数比例更高;其中,西藏和新疆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很明显的人数比例远高于少数民族干部,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不太明显的人数比例则远高于汉族干部。云南、西藏、新疆的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很明显的人数比例依次增高。
职务级别越高的被访者对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的评价越高(图1);认为效果明显的人数比例依次为81.5%、86%和89.8%;分民族看,少数民族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被访者认为效果很明显的人数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别的汉族干部;而在认为效果比较明显的人数比例中,少数民族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被访者人数比例则要高于汉族干部。在处级正副职及以上的被访者中,汉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要好于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处级正副职及以上被访者认为效果不太明显的人数比例远高于汉族干部,前者高出后者19.1个百分点。研究表明,职务级别越高的汉族干部被访者对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的评价越高,而职务级别越高的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则没有表现出该特点;相反,处于领导层的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明显的人数比例仅为75.7%,同类别的汉族干部被访者该比例为96.3%。
2.对反腐败具体工作成效的评价。干部被访者对查处贪污腐败分子的工作评价高,而对廉政建设在法规制度建设、权力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评价略低。总体而言,干部被访者认为上述3项工作效果明显的人数比例依次为87.2%、88.3%和80.3%;其中认为效果非常明显的人数比例依次为36.5%、31.6%和29.4%。新疆干部被访者的评价要好于云南和西藏。云南汉族和少数民族被访者认为三项工作效果非常明显的人数比例显著低于西藏和新疆。除新疆外,云南和西藏的干部被访者认为三项工作效果非常明显的人数比例均依次降低。汉族干部被访者对三项工作的评价总体上好于少数民族干部。云南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对三项工作的评价差异较小,而西藏和新疆的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对三项工作的评价显著的低于汉族干部。
3.对廉洁干部状况的评价。总体而言,78.3%的干部被访者认为当前廉洁干部比例在一半以上,认为廉洁干部比例在75%以上的人数比例为58.8%。新疆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洁干部比例在50%以上或75%以上的人数比例要明显高于云南和西藏。汉族干部认为廉洁干部占50%以上、75%以上、90%以上的被访者人数比例均显著的高于少数民族干部(表3)。尽管云南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在统计学上不显著,但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洁干部在50%以上或75%以上的人数比例均高于汉族干部;这一点与新疆和西藏明显不同。83.1%和61.3%的西藏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洁干部比例在50%以上或75%以上,分别比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高出13.5和14.4个百分点。新疆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在认为廉洁干部比例占75%以上的评价差异很大,前者比后者高22.2个百分点;但是,在认为廉洁干部比例占50%以上的被访者人数比例方面,新疆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评价差异较小。
总体而言,职务级别越高的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洁干部比例占50%以上或75%以上的人数比例越高;以廉洁干部比例在50%以上的评价为例,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处级正副职及以上3类被访者的人数比例依次为76.7%、81.7%和83.9%(图2)。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2类被访者中,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特点基本一致,即均表现出了汉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要好于少数民族干部的特点。处级正副职及以上的汉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好于少数民族干部,前者高出后者18.2个百分点。
4.对党政干部行为转变的评价。在所列6项行为中,干部被访者认为以公谋私的行为明显得到转变,3类涉及公款、公车占用行为的评价中,均有超过50%的干部被访者表示明显改善。但是,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干部日常工作中态度生冷、办事拖拉的行为有明显改善的人数比例很低。由此表明,廉政建设应更加强化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在以地区进行交互分析时,3个省份的被访者对6项行为转变情况的评价存在显著差异(person卡方值的双侧Sigp值均等于0000)。具体而言,新疆干部被访者对6项行为转变的评价均好于云南和西藏;云南干部被访者认为行为明显改善的人数比例要高于西藏。
总体而言,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公款大吃大喝、假期过后不上班、公车私用和公款送礼等行为明显改善的人数比例显著高于少数民族干部。不同于西藏和新疆的是,云南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对上述4项行为转变情况的评价要高于汉族干部,但这种差异不显著(person卡方值的双侧Sigp值均大于0000)。新疆、西藏的汉族干部被访者对6项行为转变情况的评价均好于少数民族干部,差异均在统计学上显著。值得注意的是,3省(区)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均仅有不到30%的人认为态度生冷、办事拖拉的行为明显改善。在保障民族地区特殊优惠政策效果不扭曲的要求下,提升党政干部的办公效率极为迫切。
不同职务级别的干部被访者的评价总体上表现出了以下特点:即,处级正副职及以上的干部被访者的评价要好于其他干部;职务级别越高,认为6项行为有明显改善的人数比例也越高,此处不再详列表格展示。
(三)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效果评价
干群关系和民族关系是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中间变量,而民族地区干群关系、干部间的关系进而又会影响到不同民族身份社会成员之间、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最终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的稳定。因此,本文选取了干部被访者对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的评价来反映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效果。
1.廉政建设对民族关系的影响。总体而言,57.5%的干部被访者认为加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很好,但也有41.1%的人认为效果一般。新疆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效果好的人数比例最高,云南则为最低。云南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一般的人数比例最高。总体而言,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好的人数比例略高于少数民族干部。3个省(区)也均表现出了上述特点,云南、西藏、新疆分别有66.1%、74.8%和69.5%的汉族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好。
职务级别依次升高的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效果好的人数比例分别为54.6%、60.9%和60.7%。每一个职务级别内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存在显著差异,65.2%的汉族科员及办事员被访者认为效果好,高出同级别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15.6个百分点。汉族和少数民族科级正副职被访者的评价差异更大,认为效果好的人数比例为71.6%、50.9%。汉族和少数民族处级正副职及以上的被访者评价差异不显著。
2.廉政建设对干群关系的影响。相比而言,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效果好的人数比例更高。并且新疆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好的人数比例高于西藏和云南。总体而言,汉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更高,认为效果好的人数比例比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高15.8个百分点。云南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被访者认为效果好或者一般的人数比例差异很小,与新疆、西藏明显不同。云南干部被访者对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的评价不存在明显的民族差异,但对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评价则有明显的民族差异。
职务级别依次升高的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效果好的人数比例分别为54.7%、62.2%和67.0%,各职务级别的干部被访者对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效果的评价也高于其对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效果的评价。各职务级别内的汉族和少数民族被访者对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效果的评价特点与其对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效果的评价一致,此处不再详述。
三、廉政建设与社会稳定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变量设定
本文研究民族地区干部对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效果评价的影响因素,即从干部被访者个人特征、廉政建设制度外因素(当地汉族和主体民族关系、民族干部政策实施效果、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严重程度)、廉政建设制度内因素(廉洁干部占比、被访者对廉政建设工作效果的评价)等三个层面的15个变量中分析出显著影响因素,并进行经验阐释。由于因变量取值为1或者0,属于二值选择变量,因此采用Logistic二值选择模型。结合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逻辑路径分析,本文选择将“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评价”和“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的效果评价”作为因变量,从两个方面论证廉政建设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探索干部评价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效果的影响因素。模型的因变量和自变量设定见表4。
假定干部被访者i认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好的概率为p(y=1|X)=pi,那么认为效果不好的概率则为1-pi。两个概率的公式如下:
pi/1-pi的概率之比表示认为效果好和认为效果差的概率之比,由于该值为非负数,因此可以对该比率进行线性对数转换,转换后的线性方程式如下:
上述公式(1)和(2)中的自变量系数为βi,自变量的个数为m,常数项为a。
(二)模型结果
本文通过Logistic二值选择模型的正向筛选法来检验自变量对2个因变量的影响,两个方程均经过6个步骤,将统计学意义上显著的自变量X8、X1、X13、X10、X3、X7逐个纳入到方程中,最终得到以下Logistic二值选择方程:
其余自变量因显著性检验p值大于0.05未进入方程。方程(3)和(4)的似然卡方观测值对应的概率p值均小于0.05的显著性水平,这意味着LogitP与自变量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并且,方程(3)和(4)的错判矩阵表明,分别有76.2%和75.5%的预测正确率。因此,本文设定的模型是比较合理的。两个方程的具体偏回归系数结果如表5所示(因考虑篇幅,不再详列步骤1至步骤5的模型回归结果)。
因此,结合方程(3)和(4),可以计算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效果的模型最终形式为:
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的模型最终形式为:
偏回归系数检验结果表明,省份、职务级别、当地民族干部政策实施效果、当地主体民族和汉族关系状况、社会中腐败问题的严重程度、廉政建设中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工作效果均对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评价具有显著影响。而性别、民族、工龄、受教育水平、廉洁干部占比、查处贪污腐败分子效果、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效果、干部办事拖拉现象转变情况、公款送礼现象转变情况等因素并没有产生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上述对因变量产生显著影响的6个自变量的具体影响方式及影响程度见表6。
(三)影响因素的经验阐释
1.地区。以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模型为例,云南和西藏的Exp(B)分别为0.316和0.8957,这意味着,云南和西藏的干部被访者认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好的概率比新疆更低。相比云南、西藏而言,新疆面临的“三股势力”侵扰较多,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更大。而且,大量民生领域的资源的投入对廉政建设提出了挑战。反腐败工作在新疆不仅有扭转社会风气、赢得广大民心,还关乎新疆稳定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的完成。。社会稳定的外部环境以及在获取民生资源方面的不同,使廉政建设在3个省(区)所能产生的促进社会稳定边际效应不同。对新疆而言,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边际效应和效果弹性更大。
2.职务级别。在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模型中,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两类职务级别被访者的Exp(B)值分别为0.352和0.576;这意味着,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的干部被访者认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为好的概率更低。并且,在促进干群关系的效果模型中,科员及办事员、科级正副职的偏回归系数均在0.05水平上显著,对因变量的影响程度更大。一方面,廉政建设对处级及以上干部的查处力度和影响力度更大。据中纪委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受处理的县处级及以上级别干部人数比上年增长51%,全国查处的县处级及以上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比例达到65.9%,比去年翻了一番。相比而言,处级及以上干部对廉政建设效果的感知更为强烈。另一方面,科员及办事员等在行政执法和处理事务中属于最直接的主体,对社会中的腐败现象往往感知更多、更深。因此,这一群体更可能认为廉政建设对于基层的腐败问题很难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而对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给予好评的概率较低。
3.当地民族干部政策效果。民族干部政策实施效果在促进民族关系模型和干群关系模型中的Exp(B)值分别为0.382和0.447。由此表明,认为当地民族干部政策效果不好的被访者会持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的效果为好这一观点的概率更低。民族干部政策的实施效果会直接影响少数民族和汉族干部关系,以及整个干部队伍的素质与风气;进而间接影响干部对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方面的评价。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民族干部政策的实施效果好,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团结一致,进而对干群关系、各民族间的关系的和谐产生延伸性的积极作用。
4.当地主体民族与汉族关系。认为当地主体民族和汉族关系好或一般的Exp(B)值分别为0.232和0.275。由此表明,认为当地主体民族和汉族的关系不好的干部被访者持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效果为好的这一观点概率更高。廉政建设目的在于规范干部行为,增强干部服务态度与能力;中央“八项规定”和纠“四风”等都是解决干部行为失范、与民争利、滥用职权等问题。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族干部一旦出现严重的上述问题,则可能对主体民族与汉族、主体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当地主体民族和汉族关系不太和谐的地区而言,廉政建设在改善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方面的边际效应更大。
5.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严重程度。在促进民族关系的模型中,认为很严重、比较严重和不太严重三者的Exp(B)值均小于1,且依次增大。这意味着,认为社会中腐败现象越严重的干部被访者持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好这一观点的概率越低。这一点与前述第4个影响因素的结论并不冲突。尽管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在主体民族和汉族关系不好的地区促进民族关系的边际效应更大,但社会中腐败现象不严重的地区,廉政建设在促进民族关系方面拥有更好的外部环境与舆论基础,更容易在促进民族关系方面取得好效果。在促进干群关系的模型中,认为很严重、比较严重和不太严重三者的Exp(B)值均大于1。这意味着,认为社会中腐败现象越不严重的干部被访者持廉政建设促进干群关系的效果好这一观点的概率越高。由此表明,“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严重程度”对干部被访者评价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产生了相同的影响。
6.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效果。与“查处贪污腐败分子效果”、“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效果”相比,仅有“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效果”的评价能够显著影响干部被访者对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效果的评价。具体而言,认为效果明显的被访者持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和干群关系的效果为好这一观点的概率更高,促进民族关系和促进干群关系模型的Exp(B)值分别为4.431和3.208。一方面,干部对于中央查出的贪污腐败分子情况,以及制度性廉政建设工作内容(如“中央八项规定”行动、派驻中央巡视组机制等)了解更为全面,但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制约工作效果评价相对较低。因此,从影响力的弹性角度来看,权力监督制约效果的评价内容更能影响干部在评价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效果中的态度。另一方面,是否存在权力滥用是廉政建设旨在解决的核心问题,这对民族地区,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党政部门更为重要。权力制约监督的效果除了会影响到干部队伍本身,还有可能影响到汉族和当地自治民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十八大以来,民族地区廉政建设工作得到了民族地区干部被访者的高度评价。作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地区,人们开始担心加强反腐败工作会不会影响干部队伍的稳定,进而影响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调查数据显示,上述担心是不必要的,廉政建设不仅不影响民族地区的发展,而且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效果也是明显的。这一点得到了被访者的总体肯定。
在反腐败工作总体效果、廉洁干部比例的评价中,汉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好于少数民族干部,新疆干部被访者的评价要好于云南和西藏,职务级别越高的干部被访者评价越高。在干部行为转变的评价中,干部普遍认为以公谋私的行为明显得到转变,但认为干部态度生冷、办事拖拉行为有明显改善的人数比例很低。在反腐败具体工作成效的评价中,干部被访者对廉政建设在法规制度建设、权力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评价较低。在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效果评价中,总体而言,一半以上的干部被访者认为民族地区廉政建设促进民族关系的效果很好,新疆的干部被访者评价最高,汉族干部被访者的评价略高于少数民族干部。相比而言,干部被访者认为廉政建设在促进干群关系方面的效果更好。
影响因素分析表明,地区、职务级别、当地民族干部政策实施效果、当地主体民族和汉族的关系状况、社会中的腐败问题严重程度、廉政建设中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工作效果均对干部评价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二)对策建议
就民族地区干部的视角而言,进一步提升民族地区的廉政建设工作效果、确保民族地区长治久安,应当大力促进廉政建设。
1.廉政建设中突出工作效能,提升干部服务能力。干部态度生冷、办事拖拉等行为转变慢,影响了干群对廉政建设工作效果的评价。此外,民族地区的民生建设资源大幅增多,这对当地干部公平公正地分配这些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许多民族地区变成了对外发展的“桥头堡”。因此,要更加重视对党政干部服务意识和服务效能的培育。一方面,在廉政建设中加大对转变态度和作风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干部行政服务能力和效率的建设,达到廉洁公正、响应及时、服务高效的标准;发挥好维护公平正义、有序调配资源的角色。
2.加强廉政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提升权力监督作用力。加强民族地区领导干部队伍中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应当更加受到重视。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包括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干部以及一定数量的汉族干部,干部队伍中的权力滥用现象不仅影响领导班子的团结,更有可能引起民族之间彼此产生不良的刻板印象和评价,从而对当地民族关系的和谐形成一定的阻力。因此,通过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中的制度化内容和措施,形成持续稳定的权力监督作用力。
3.重视民生事业领域中的廉政建设,增强民族地区凝聚力。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民生事业已然成为提升民族地区发展内生驱动力的重要措施,以民生事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社会成员凝聚力是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民生事业资源调配监管一旦缺位,就容易存在贪污腐败、以公谋私等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干群之间的关系,进而对民族关系和谐制造阻力。因此,民族地区的廉政建设要特别重视民生事业领域的廉政建设,坚决查处党政干部以公谋私、与民争利等违纪违法行为。以此来增强干部之间、干群之间、民族之间的凝聚力,培育社会稳定有利因素。
4.加强政策配套,优化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的外部环境。廉政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取得成效也需要完善其他政策,尤其是完善民族干部政策。干部作为廉政建设主体,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主体。在民族地区,尤其要处理好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主体民族干部与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一是强化民族干部代表国家意志积极行政和公正为民的意识,以制度作用力消除民族地区干部“仅为某一民族利益代言”的错误观念;二是适应民族地区干部队伍结构,创新和优化更加公平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让有为的干部有位;三是建立公平、科学的民族地区干部考察评价办法,使各级、各部门干部的工作成果都能公平合理的得到评价。四是加强民族地区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升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
作者:王延中、宁亚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北京市,100081)
(责任编辑:张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