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主转型中最为艰难的问题就是选择何种形式的民主制度,包括选择何种形式的政府、何种形式的政党制度以及何种形式的选举制度。多数民主模式在选举制度上选择多数选举制,在政党制度上往往表现为两党轮流执政的一党多数政府,在政府形式上往往采取总统制;而共识民主模式在选举制度上选择比例代表制,在政党制度上往往表现为多党制的联合政府,在政府形式上往往采取议会制。这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在制度上的不同选择对于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最终结果产生了何种影响呢?基于对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实证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制度的选择对于民主转型和巩固,以及民主国家的治理绩效非常重要;民主转型与制度选择没有一条固定的道路,各个国家应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制度模式;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是一条更具优势的制度设计之路,这一制度选择优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多数民主制度选择。
关键词:共识民主;多数民主;民主转型;制度选择
一、理论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为数众多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陆续进行民主转型,俗称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民主转型中最为艰难的问题就是选择何种形式的民主制度,包括选择何种形式的政府(议会制还是总统制)、何种形式的政党制度以及何种形式的选举制度。诚然,各个国家在选择何种形式的民主制度之时,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文化传统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政治文化因素、国际因素等,有些国家几乎简单照搬了美国的民主制度模式,有些则是根据自身国情进行了创造性的制度设计。根据制度主义的理论,制度一旦确立就会产生自主性,会对政治行为者的选择和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一是制度决定了政治行为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它们划定了权力在不同行为者之间的分配以及各个行为者能够获得的制度资源;二是制度定义了行为者的利益和动机,它左右了行为者偏好的形成。通过对行为者“(制度)资源”和“偏好”的影响,制度决定了行为者所能够采用的行为策略,进而影响了最终的政治结果。
鉴于政治制度对政治结果的决定性影响,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或民主模式最有利于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转型和民主巩固,成为民主理论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迪斯金(A.Diskin)等进一步指出,在一系列制度主义研究文献中,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总统制与议会制的差异,之后则进一步扩展到在选举制度层面上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System)与相对多数制(Majoritarian System)的差异,以及一党多数政府与广泛的多党联合政府之间的差异等。
首先,笔者梳理了新制度主义阵营内部关于总统制与议会制的争论和分歧。关于总统制与议会制在民主转型中具有不同影响的争鸣源自于林茨(J.J.Linz)的研究,在对新兴民主国家失败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林茨指出,议会制提高了民主巩固的可能性,而总统制则相反,“这一结论尤其适用于具有深刻政治分歧和众多政党的国家”,原因在于总统制具有明显的弊端。一是弊端表现为“双重民主合法性引发的政治僵局”,总统和国会均由民众选举产生,相互独立并具有相互制约的权力,当双方意见相左时可能演化为政治僵局,这一情形尤其凸显在总统职位与国会分别由不同政党掌控的情况下。二是总统选举的“零和博弈”式政治后果,总统选举使民主政治成为一种零和博弈或赢者通吃,选举失败的反对派游离于行政权力之外,可能加剧反对派的不满从而导致政治冲突。三是固定任期产生的政治后果。总统的固定任期使总统制在政治上缺乏弹性,不可能实现议会制下行政机关的灵活更换,特别是“体制转型与巩固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使得总统制远比议会制问题多多,因为议会制可以对变化的环境做出灵活回应”。其他学者的一系列实证研究发现也为林茨的观点提供了经验支持,议会制比总统制更有利于民主巩固,在政府危机中,议会制往往由于其灵活性而更好地维持了民主制度。
不过,针对民主转型中议会制优于总统制的观点,以霍洛维茨(D.L.Horowitz)为代表的学者也提出了反对意见。霍洛维茨批评了林茨主要基于拉美地区的研究而得出普遍性结论,认为这在方法论上是不恰当的。同时,他认为,当议会制采用多数选举制时,也存在赢者通吃的局面,因此,林茨反对的不是总统制而是多数选举制。在随后的研究中,霍洛维茨指出,“议会中的多元代表和政体类型中议会制的威斯敏斯特模式,加大了分裂性社会解体的可能性,而在这一点上总统制恰好可以发挥整合功能”。相较以上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乔万尼·萨托利(Giovarini Sartori)等学者还为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提供了除总统制和议会制之外的第三种选择,即混合制政府形式。也有研究指出,政体类型与民主巩固和存续之间的相关性远比以往研究结论所想象的程度要弱,研究者应当更多地关注制度变量对政治过程、政策输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其次,笔者把民主转型中制度性因素的研究从总统制VS议会制的单一变量探讨扩展到了在选举制度层面上多数选举制VS比例代表制的争论。选举制度在民主政治中极为重要,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紧密相关,政党竞争的主要途径就是选举,影响到选举过程中以及此后在政府中的政党合作;不同的选举制度也影响到代议机构中的选民代表性问题。对于何种选举制度更有利于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以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为代表的正统观点认为,比例代表制有利于在分裂社会中实现不同的、冲突性的各方利益纳入整体框架之中,是达成协商、避免政治冲突的基础。对此,霍洛维茨再次成为传统观念的挑战者,他指出,“缓解分裂社会破坏性后果的最好方法不是鼓励在多元群体上建立政党,这将导致立法机构中的政治冲突,而应利用选举制度鼓励竞争性团体之间的合作”,他认为,“应当设计一套能够促进不同团体之间集中投票、讨价还价以及互相适应的选举制度”
相对于上述政府形式或选举制度单一维度的争论,利普哈特基于36个成熟民主国家的制度选择展开了关于民主模式的综合讨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了民主的制度选择对民主治理绩效影响的研究。利普哈特突破了传统的民主理论,将民主制度划分为“多数民主”(majoritarian democracy)和“共识民主”(consensus democracy)两种模式,并系统地比较了两种类型的民主模式在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宪法、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利益集团、国家结构以及中央银行等10个制度层面上的主要差别。根据利普哈特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的二分模式,笔者把政府形式、选举制度以及政党制度这三个关键性的政体制度变量进行类型化比较,具体如表1所示:
在表1中,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作为两种理想化的民主模式,在制度设计上有着截然不同的选择。多数民主模式在选举制度上选择多数选举制,在政党制度上往往表现为两党轮流执政的一党多数政府,在政府形式上则采取总统制;而共识民主模式在选举制度上选择比例代表制,在政党制度上往往表现为多党制的联合政府,在政府形式上则采取议会制。
那么,这两种不同的民主模式在制度上的不同选择对于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最终结果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是像林茨所说的那样,共识民主模式更有利于提升民主的品质、有利于实现新兴民主国家的民主巩固?还是像一些学者所强调的那样,多数民主模式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等政府绩效呢?抑或是像利普哈特基于对成熟民主国家分析得出的结论那样,不论是对政府绩效还是对民主品质,共识民主的效果都比多数民主更好一些?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既往的学术研究没有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而且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既往的研究没有基于一个多样化(即所涉及国家涵盖不同的地域、宗教、文化等)的跨国样本去考察两种制度选择对于民主转型结果的影响。比如林茨依靠的是一个区域性的拉丁美洲样本,而不是一个多样化的全球样本,总体代表性不强,无法从普世层面上论述制度选择对于民主转型结果的影响。二是既往的研究没有综合考察制度选择对于民主转型结果的影响,有些研究侧重于考察制度选择对于民主品质的影响,而另外一些侧重于考察制度选择对于政府发展绩效的影响。这容易造成一种理论和概念误区,即民主品质与发展绩效是不可兼得的,而制度选择成了民主转型的双刃剑,民主化研究的文献鲜有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和澄清。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我们力图在两方面进行创新:一是我们使用了一个多样化的国家样本,选择了37个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新兴民主国家进行比较统计分析;二是我们综合考察了制度选择对于民主品质以及政府发展绩效的影响。
二、37个民主转型国家的制度选择
为了更好地考察民主模式的制度选择对于转型结果的影响,我们需要从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里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个案进行比较统计分析。结合著名学者萨缪尔·亨廷顿(Samual PHuntington)对三次民主化浪潮与回潮的梳理以及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对各国(地区)政体类型的划分,我们选取了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进行比较统计分析。诚然,以人口1000万作为选举民主国家的标准,会导致一些规模较小的国家被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这些国家主要包括加勒比海地区和太平洋的一些岛国;南美洲的巴拉圭、乌拉圭;非洲的贝宁、纳米比亚等;以及欧洲的波罗的海三国,前南斯拉夫加盟共和国等。但是,37个民主转型国家的样本数量足以满足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而且这37个民主转型国家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文化宗教多样性与地域多样性),具有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表2列举了纳入本文研究范围的民主国家的民主转型年代及具体年份。
注:1*:第一波民主化中尝试过民主转型的国家;**:第二波民主化中尝试过民主转型的国家。
2阴影及括弧年份:民主崩溃及年份。
3(PF):半自由国家。
(一)政党制度
在民主制度选择差异上,笔者首先考察的是政党制度,即一党多数政府与广泛的多党联合政府之间的差异,这可以看作是“两种民主模式之间最重要、最典型的差异,因为它集中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的差别”。两党轮流执政制是多数民主的典型特征,而多党联合政府制则是共识民主的典型特征。
相比于多党联合政府制,两党制被众多学者认为具有以下优势:首先,两党制能够起到缓和作用,“两党体制中的竞争将导致每个政党在意识形态上向其对立面移动。……为了争取关键的中间投票人,即那些由自己的观点而决定了位于两党之间的投票人,两党在政策上变得比较温和了,激进程度也降低了。”其次,两党制是组成稳定的、能够做出有效决策的一党执政政府所必需。但是在另一方面,利普哈特指出,两党制下产生的一党多数政府“会增强政策的连贯性并加快决策的速度”的传统思维看似合理,实则存在严重缺陷,多数模式下,“政府的更迭(执政党的完全轮替)可能比共识模式(执政联盟中的部分执政党轮替)更为彻底,其政策连贯性反而不易保持”;在分裂社会中,调和与妥协比迅速做出决策重要得多;同时共识模式下,“得到广泛多数支持的政策更有可能得到顺利地执行”。
显然,简单地区分两党制与多党制无法满足我们对政党制度的细致考察,我们需要解决如何计算政党制度中政党数目的问题。一个众所周知的解决方案来自萨托利,他建议首先排除那些未能赢得议会席位的政党,其他政党的力量对比则根据其所获得的议席数量来衡量;此外他还主张将那些具有“联合执政潜力”或“讹诈潜力”的政党视为政党制度的组成部分。布朗德尔(J.Blondel)则通过引入“优势政党”和“半个政党”的概念将政党的数目和政党的相对大小考虑进政党数目的计算和政党制度的分类中去。拉克索(M.Laakso)与塔格佩拉(R.Taagepera)创造了“有效政党数目”的指标,使政党制度分类更加精确化,其计算方法如下:
表3 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有效政党数目的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
以及所依据的各国选举次数(各国民主转型年份—2010年)
表3展现了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从各自民主转型年份起至2010年的历次议会下院选举中的党派构成,各国按照有效政党数目的升序排列。各国有效政党数目之间的差异很大,最少的塞内加尔只有154,属于一党占优势地位的两党制,而最多的巴西达到了654个,属于极端多党制。此外,表3还列举了各国历次议会选举中有效政党数目的最高值和最低值,表现了各国有效政党数目的变化幅度,其中马达加斯加、印度、泰国、巴西等国变化幅度相对于其他国家要大很多。
(二)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权力优势与权力平衡
笔者第二个考察的制度选择差异是政府形式,这涉及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在多数民主模式中,行政机关占据优势地位,而共识民主模式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更为平衡。各国民主制度在处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关系时可以采用议会制政府、总统制政府或混合制政府等制度安排。
议会制与总统制的差异代表了各国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关系上的差异:议会制下的政府首脑要对立法机构负责,必须得到立法机构的信任,立法机构可以举行不信任投票解散内阁;而总统制下,政府首脑同样经由民众选举产生,任期由宪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议会无法迫使总统辞职。总统制和议会制在行政机关内部也分别体现了集权和分权趋向:议会制下的行政机关是集体的、团队的,在议会制内阁中,内阁成员与内阁首脑的地位相对平等,更重要的是议会制下决策须由内阁集体做出并集体负责;而在总统制下,内阁成员仅仅是总统的顾问和下级,决策时,总统可以采纳内阁的建议,也可以不理睬甚至反对内阁的多数建议。
为测量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权力优势/平衡程度,利普哈特采用了“内阁持久性”这一指标。从上文对议会制与总统制的差异比较中,我们可以确定,对议会制而言,内阁持久性是最适合的衡量指标,一个长期执政的内阁在与议会的关系中可能占据上风,而一个短命的内阁则可能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总统制而言,内阁持久性或许不是最合适的指标,但采用这一指标也具有合理性,尽管总统相对于议会拥有独立地位和宪法规定的固定任期,但其权力也受到议会的制衡,特别是当总统职位与议会多数席位掌握在不同政党手中,又因某一政治分歧而导致“政治僵局”时,总统也可能调整内阁成员,吸纳持不同意见者加入政策制定圈子,以获得议会支持。
表4展现了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根据两种测量方法测得的内阁平均持续时间的数值及其平均数。第一个测量方法是内阁变动数,使用内阁成员的变更、新的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导致的内阁整体变更,或者议会制下联合内阁形态的变更计算;第二个测量方法是行政首长变动数,根据议会制下内阁首脑或总统制下行政首脑的变更计算。在内阁持续时间平均数小于2的几个国家中,巴基斯坦、泰国、土耳其、波兰、印度、葡萄牙都是议会制国家。
内阁持续时间不仅与议会制或总统制的制度安排有关,也与其政党制度相关,当然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变量——内阁行政权力的集中或分享。图1展示了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有效政党数目与其内阁平均持续时间的关系,从图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有效政党数目的增加,组建一党内阁的概率就会下降,执政党不得不吸纳其他政党成员加入到内阁中,内阁的稳定性就会下降,这种稳定性的下降体现为内阁成员的变化或者联合内阁形式的变化;即使执政党依然组建一党内阁,并将其他政党排除在行政中心之外,多个反对党带来的政治压力也可能导致内阁稳定性的下降,甚至可能直接体现为内阁的整体变更。
(三)选举制度:多数选举制与比例代表制
多数民主与共识民主之间的另一重大差别在于选举制度:多数民主模式采用的典型选举制度是相对多数制,共识民主模式则主要采用比例代表制。相对多数制奉行“赢者通吃”,赢得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获胜成为议员,这种效果的累加就可能导致一个政党在全国范围内只要相对多数甚至仅过半数就可能获得超额议会席位。比例代表制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其根本目的是使多数党和少数党都能获得议会代表权,并根据它们所获选票的比例分配议会席位,避免超额代表或不足代表现象的发生。研究选举制度的文献也主要探讨“各类选举制度在将各党所获选票转换成议会席位时,其结果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或非比例性程度如何”以及“选举制度对不同政党制度下政党的数目有何影响”。
选举制度最基础的分类方法是把选举制度划分为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尽管也有选举研究学者提出了更为精确的分类体系,如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协会(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就将议会选举制度细分为9小类或者4大类。其他区分各国选举制度主要依据还有选举公式、选区规模和选举门槛、待选机构席位、总统选举对议会选举的影响,以及立法机关中代表名额分配的公平性等。塔格佩拉和舒加特(MShugart)发现选区规模是选举制度中的“决定性因素”,会对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都产生重要影响,但造成的后果恰好相反,相对多数制下,扩大选区会导致选举结果非比例性进一步增强,对大党更加有利;而在比例代表制下,扩大选区则为小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在比例代表制下,为了不使小党过于轻易地获得议会席位,通常会设置获得代表权的最低门槛,即规定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赢得一定最低份额的选票。塔格佩拉和舒加特也考察了议会规模的影响,他们将人口的立方根视为“预期议会规模”,会对选举结果造成与选区规模相类似的影响,只是影响的方向正好相反。
总统制对选举的影响也值得注意。首先,总统选举在本质上必然是非比例性的,在仅仅选举一名总统的情形下当然要采用相对多数制或过半数制,同时待选机构的规模下降至最小值1,赢得选举的候选人或政党获得全部唯一的席位,这种选举的非比例性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总统制本身所固有的多数模式倾向。其次,总统制也会对议会有效政党数目产生间接的,但强烈的影响。总统选举中大党相对于小党的优势地位也会延伸到议会选举中,即便是总统选举与议会选举在不同时间举行的情况之下。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能够发现,选举制度中的许多因素都会对选举结果的非比例代表性产生影响,进而对政党制度中的政党数目产生间接影响。计算选举非比例性的加拉格尔指数可供我们比较各国选举制度造成的非比例性的程度。表5展现了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政体类型、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结果的非比例性,以及议会选举类型。
表5按升序排列了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议会选举的非比例性的平均值,并列出了各国议会选举所采用的选举制度的主要类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相对多数制和比例代表制在选举非比例代表性差异的分界线。选举非比例性低于10%的国家中除加纳(也接近10%)是相对多数制,以及尼日尔、墨西哥和俄罗斯是混合型外,其余都是比例代表制;而选举非比例性高于10%的国家中除危地马拉(也接近10%)和土耳其是比例代表制,其余都是相对多数制或混合性选举制度。
“相对多数选举制度有利于产生两党制”是比较政治学领域众所周知的迪韦尔热定律,相反,比例代表制则催生多党制。利普哈特发现在成熟民主国家,选举制度产生的非比例结果与有效议会政党数目之间的确存在着强烈的负相关关系。而图2中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议会选举的非比例代表性与有效议会政党数目的散点图基本证明了选举制度产生的非比例代表性与有效议会政党数目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但这种负相关并不显著。
三、民主转型结果的测量与数据分析
在完成了对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政府形式、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的比较分析之后,我们继续探讨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选择对转型结果的影响问题,我们主要分析不同国家选择的民主模式对其政府发展绩效和民主品质的影响。正如前面所强调的,我们的分析既包括民主品质,也包括政府发展绩效,是一个全面的、综合的分析。既往的学术研究倾向于认为一个国家的制度选择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换而言之,选择一种特定形式的制度往往只能追求民主品质和政府发展绩效两者之中的一个: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以及多党联合政府)在民主代表性和民主品质方面具有优势,尤其是在多元社会中,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为各个群体提供了更充分的代表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并使他们更广泛地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但是在另一方面,多数民主的制度选择(总统制、相对多数制的选举方式与一党执政政府)由于权力相对集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决策与行政效率,能够保证取得较好的发展绩效。
但是,利普哈特针对成熟民主国家的研究反驳了上述观点,他发现,共识民主在衡量民主品质的一系列指标上的优秀表现证明它的确是一种高度代表性和高品质的民主模式;但对有关政府发展绩效指标进行考察之后,他发现,多数民主的制度选择并没有显示出特别的优势,反倒是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在政治治理上有着更为有效的表现。那么,对于本文研究的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而言,其民主模式的制度选择与政府发展绩效和民主品质的关系如何呢?
本文的自变量是各个国家民主模式的制度选择,我们将各个国家在政府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个维度上的观察值合并形成一个反映其制度选择上多数民主或共识民主倾向的民主模式综合指标。具体而言,由于最初对三个变量进行测量时所采取的标准各异,首先,应将各个维度上的观察值标准化。其次,由于三个变量在“多数民主—共识民主”光谱上的指向也不同,还需要对各维度标准化得分进行正负号调整,本文以低分值代表多数民主倾向,反之高分值代表共识民主倾向,因而需要调整“内阁平均持续时间”、“议会选举非比例代表性”两个标准化得分的正负号。最后,取三个变量修正后的标准化得分的均值作为自变量民主模式选择的取值。此外,本文搜集了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2001年至2010年在宏观经济管理、政治治理和民主品质方面的数据,并分别将其作为因变量。在民主模式和治理绩效的回归模型中还需要控制一系列其他影响变量:宏观经济管理模型中我们将各国2000年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作为控制变量;在政治治理和民主品质的模型中进一步引入民主持续时间以及综合族群、语言和宗教信仰分化的社会多元化作为控制变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因变量治理绩效和自变量民主模式选择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内生性首先源自双重因果,由于本文自变量民主模式选择并非取值于宪政文本的制度安排,而是取值于民主制度运作现实表现的观察值,构成自变量取值的内阁存续时间、有效政党数目和选举非比例代表性都可能受到因变量政府治理绩效的反向影响。其次,同时影响制度选择和治理绩效的遗漏外生因素也会带来内生性。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社会多元化的影响,社会多元化是影响民主转型制度选择的重要因素,多元社会往往采用共识民主的宪政设计,非多元社会则倾向于采用多数民主的制度安排;同时,社会多元化带来的政治分裂,以及向心型或离心型的民主制度安排影响了民主转型后的治理绩效。
我们首先考察了民主模式选择与民主政体崩溃的关系,维系民主政体的存续是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首先要面临的问题,也是民主政体政府绩效和民主品质最直观的表现,拥有良好政府绩效和民主品质的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会逐渐进入民主巩固和发展的阶段,而那些政府绩效、民主品质低下的政权则危机四伏、处于崩溃的边缘,在本文分析的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中至少有8个国家的民主政体崩溃了。从民主模式选择和民主崩溃的logistic回归中,我们并未发现两者的直接相关性。换言之,一个国家在政府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三个维度上的制度选择对其转型之后的政体存续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民主崩溃也许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更为直接。
第二组因变量反映了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上的绩效。我们通过世界银行(The World Bank)的数据库搜集了各国2001年至2010年每年的GDP增长率,并根据年均增长率公式求得该国民主政府的GDP年均增长速度;同理求得各国年均GDP平减指数作为通货膨胀指标。此外,通过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历年失业率水平和财政盈余或赤字占该国当年GDP的比例,求得各自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平均失业率水平和财政盈余或赤字水平。在共识民主模式与这些因变量的多元回归分析中,共识民主与失业率水平呈负相关关系且达到了统计显著性,这充分说明共识民主模式在控制失业率上的积极作用。与其他因变量的回归分析尽管都没有达到统计显著性,但共识民主模式在控制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上的表现都强于多数民主模式,仅在经济增长的表现上略逊于多数民主模式。通过对经济发展绩效这一组因变量的分析,笔者可以得出结论,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以及多党联合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绩效的影响并不逊于多数民主的制度选择(总统制、相对多数制的选举方式与一党执政政府)。这一发现与以前许多学者的理论预期恰恰相反,进一步佐证了利普哈特的研究论点。
第三组因变量反映了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在政治治理上的绩效,主要包括政府问责、政治稳定和腐败控制。这一组指标反映了一个国家公民的言论、结社和媒体自由以及对政府的监督;政治稳定、非暴力程度;以及腐败程度。多元回归显示,共识民主与这几个因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都基本达到了统计显著性,证明了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以及多党联合政府)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持政治稳定和控制腐败方面都有着非常显著的优势,远远优于多数民主的制度选择(总统制、相对多数制的选举方式与一党执政政府)。这些发现进一步佐证了利普哈特的研究论点,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由于能够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冲突、凝聚社会不同群体的共识,因而在政治治理上有着更为优异的表现。
第四组因变量反映了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在民主品质上的表现,主要包括民主化指数(结合“自由之家”和Polity IV数据计算)、议会(下议院)中女性议席比例和议会选举的选民投票率和民众的民主认可度,这四个因变量综合在一起可以全面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品质。多元回归显示,除了议会选举投票率,共识民主与这几个因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都达到了统计显著性,证明了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在深化民主、提升女性在议会中的代表权,以及民众对政治制度是否足够民主的认可程度上都有着非常显著的优势,远远优于多数民主的制度选择。这一发现与以往诸多研究的观点相一致,那就是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以及多党联合政府)在民主代表性和民主品质方面具有优势,尤其是在多元社会中,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为各个群体提供了更充分的代表权,尤其保障了传统弱势群体的代表权。
四、结论与意义
虽然上述发现仅建立在37个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的样本之上,但是由于这些国家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我们相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经验上,本文的发现对分析民主制度选择(政府形式、政党制度与选举制度)对民主转型结果的影响都具有开拓性和启发性意义。鉴于此类经验研究的稀缺,我们的研究发现将为民主转型制度设计的后续研究提供某种概念和经验上的基础。这里我们强调一些重要的发现及其含义,既强调我们的发现在学术层面上的理论意义,也强调我们的发现在民主转型制度设计上的现实意义。
首先,制度的选择确实非常重要。新制度主义理论大师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强调,制度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施加限制并进而塑造人们相互交往的策略,通过对行为者“(制度)资源”和“偏好”的影响,制度决定了行为者所能够采用的行为策略,进而影响了最终的结果。我们的研究发现从理论上再次回应了这一论点,民主转型之初的制度设计非常重要,无论在政府形式上的选择(议会制还是总统制)、还是在选举制度上的选择(相对多数制还是比例代表制),这些制度上的选择对于一个国家转型之后的民主品质以及治理绩效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其次,民主转型与制度选择没有一条固定的道路,也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型,各个国家都应该根据文化传统因素、社会经济因素、政治文化因素来选择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制度模式。利普哈特考察的成熟民主国家有着较强的同质性,大多是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而本文分析的发展中民主转型国家有显著的地区、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内社会多元化程度也更高,这些因素不仅构成各国民主转型的背景,也成为其民主制度运作的环境。通过本文对新兴民主国家制度运作的历史考察,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出现民主运转的现实状况与其制度设计的预期结果相异甚至相悖的情况,这就加剧了这些国家民主制度的不稳定性。新兴民主国家还需要在长期的民主实践中不断推进民主制度改革,以发展出符合各自国情的民主模式,而不是简单照搬西方既有的民主模式。
最后,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以及多党联合政府)是一条更具有优势的制度设计之路,这一制度选择是与美国的多数民主制度选择(总统制、相对多数制的选举方式与一党执政政府)完全相反的。经验研究发现,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议会制、比例代表制的选举方式以及多党联合政府)在民主代表性和民主品质方面具有优势,尤其是在多元社会中,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为各个群体提供了更充分的代表权,我们的研究发现印证了一点。而且,本文的经验研究表明,这一制度选择由于能够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的冲突、凝聚社会不同群体的共识,所以在政治治理方面有着更为优异的表现。此外,本文也为利普哈特的观点提供了佐证,即在经济发展绩效上,共识民主的制度选择也不是处于完全的劣势。
作者:卢春龙、张华,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市,102249)
(责任编辑:刘杰)